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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6583号]婚姻调解书

    时间:2020-02-29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6583号

    原告封某

    被告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封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上海市普陀区某路195弄74号全幢房屋中属胡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封某所有,胡某住房自行解决;

    四、胡某名下的上海市嘉定区某北路383号1-3层店铺归被告胡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副 庭 长 张友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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