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质范文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作文大全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实习报告
  • 写作方案
  • 教案反思
  • 演讲稿
  • 发言稿
  • 读书笔记
  • 精美散文
  • 读观后感
  • 范文大全
  • 当前位置: 博通范文网 > 读观后感 > 正文

    [王冬梅与董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2-29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冬梅诉称,2009年5 月25日,被告称有事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16000 元整。原告将款项借给被告,后被给原告出具字据一份。当时被告借款时称,很快就会把钱还上。但时至今日,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欠款16000 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朝军未到庭,无答辩。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陈述在卷证实。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董朝军借原告王冬梅16000 元并出具欠条,足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诉讼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冬梅借款16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 元,由被告董朝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昆松

    审判员王磊

    代理审判员王伴伴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苗贝贝

    推荐访问:判决书 借贷 民事 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案答辩状

    • 读/观后感
    • 精美散文
    • 读书笔记
    • 演讲
    • 反思
    • 方案
    • 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