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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执行裁定书(2011)普执字第3230号] 执保裁定书

    时间:2020-02-29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俞某

    被执行人归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归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9347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归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昀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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