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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时间:2020-10-05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对《嘉峪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2006-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嘉峪关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三区、市农林局、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章考核原则和考核标准

    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标准是:

    (一)各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镇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保护率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三)各镇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已经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标准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
    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考核办法及程序

    第五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

    第六条年度自查

    由镇级政府每年组织检查本行政辖区内本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

    镇政府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自查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上报年度考核情况报告。

    第七条期中检查

    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各镇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情况。

    各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市国土资源局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上年度的11月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自查报告,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上报考核情况报告。

    第八条期末考核

    镇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各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市国土资源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末年的11月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上报考核情况报告。

    第九条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镇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规划,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如实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上报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和报告。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一条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政府给予表扬。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镇政府,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对整改不合格的镇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政府追究镇政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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