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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0-10-05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及时处置突发辐射环境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环境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甘肃省辐射专项应急预案》、《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1.3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专兼结合,综合防范。

    1.4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环境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环境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环境事故(Ⅰ级)、重大辐射环境事故(Ⅱ级)、较大辐射环境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环境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4.1特别重大辐射环境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环境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放射性污染事故。

    1.4.2重大辐射环境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环境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1.4.3较大辐射环境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环境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4一般辐射环境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环境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市的辐射环境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辐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辐射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及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卫计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辐射环境安全防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建立辐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专家组。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职责分工

    2.2.1应急领导小组

    (1)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辐射环境事故时,组织设立应急处置现场领导小组。

    (2)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3)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辐射环境事故情况。

    (4)负责辐射环境事故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5)负责确定应向公众发布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辐射环境事故的信息发布。

    (6)组织修订嘉峪关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开展辐射环境事故防范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辐射环境事故风险意识。

    (2)对全市辐射环境事故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定辐射源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3)监督检查具有发生辐射环境事故隐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

    (4)发生辐射环境事故时,转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现场领导小组,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领导小组指令,启动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5)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辐射环境事故的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

    (6)负责收集整理辐射环境事故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

    (7)发生辐射环境事故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建应急监测组。主要职责:组织辐射工作单位制定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制定突发辐射环境事故情况下的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实施全天候辐射环境事故的12369接警,并及时通知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开展事故发生点周围辐射监测,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辐射监测;
    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为领导小组提供技术决策支持。

    (2)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建安全保卫与突击组。主要职责:实施全天候的辐射环境事故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负责辐射环境事故的紧急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

    (3)市卫计委负责组建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制定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救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开展现场救护等工作。

    (4)市财政局审核保障处置辐射环境事故所需应急器材、装备购置和辐射环境事故处置经费。

    (5)市交通局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有必要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提供交通工具的支持以及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2.2.4专家组职责

    市环保局设立突发辐射事故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市环保局、酒钢(集团)公司、中核404公司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为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指导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对辐射环境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工作

    (1)开展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掌握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类别、底数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严格贯彻国家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开展辐射环境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辐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3.2预警及措施

    按照放射源类别及辐射环境事故影响程度,辐射突发环境事故预警分为四个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当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辐射环境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根据辐射环境事故监测部门的报告,按照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按规定由省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机制

    根据辐射环境事故等级,应急响应工作职责划分为:

    (1)一般(Ⅳ级)辐射环境事故:由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由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辐射环境事故:由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省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状态下应急组织的启动

    应急状态

    应急领导小组

    小 组

    应急处置现场领导小组

    专家组

    辐射应急办公室

    辐射环境

    事故单位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4.3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

    (1)发生辐射环境事故时,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或拨打110、12369报警。接警单位接到报警后,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后,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辐射环境事故的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确定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在对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立即报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协助指挥处置。

    4.4快速出动

    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协调应急工作,现场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按职责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

    现场领导小组组织对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监测,专家组对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提出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提供污染事故监测报告,提出污染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等。

    4.5现场处置

    发生Ⅲ级以上辐射环境事故时,应急领导小组要开设现场领导小组,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初步确定污染性质和控制范围,迅速布控现场,现场领导小组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辖区政府相互协作,协同作战,初步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3)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4)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5)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疏散范围,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结果,结合专家组意见,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处置方案,减少污染危害,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6)第一时间请求上级支援,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

    4.6信息报送与处理

    辐射环境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辐射环境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事发3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市委办信息科、市政府应急办,事发1小时内上报书面信息。辐射环境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

    (1)初报。发现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30分钟)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范围、人员受伤情况和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辐射环境事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各等级辐射环境事故必须上报续报。续报要有书面报告,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终报。在辐射环境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各等级辐射环境事故必须上报终报(处理结果报告)。终报要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7信息发布

    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对外统一发布辐射环境事故相关信息。

    4.8安全防护

    4.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环境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辐射环境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终止

    4.9.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领导小组确认终止时机;

    (2)现场领导小组向所属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辐射环境事故专业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环境事故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辐射环境事故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辐射环境事故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辐射环境事故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9.4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后,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预算资金列入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经费。

    5.2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物资。进一步加强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

    5.3人力资源保障

    市有关部门要建立辐射环境事故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5.4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应急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

    5.5应急演练

    市各辐射源单位要加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人员日常培训,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环境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6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辐射环境事故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科学以及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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