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理学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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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药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Pharmacological Society,缩写:CNPHAR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药理学及其相关领域研究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国药理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 三 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药理学工作者,为促进中国药理学科发展、人才成长、科学技术普及做出贡献;本会提倡“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团结和组织中国药理学科技工作者,为推动我国医药事业发展,维护人民健康,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和振兴国家经济深化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 四 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药理学及其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搭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强与国际药理学学术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药理学学术刊物、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3.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普及药理学及相关知识,推广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先进技术和方法,开展继续教育,促进全民药理学知识和科学素养的提高; 4.开展药理学及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专业人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推广先进技术,为企业等相关机构提供科技咨询和服务;承担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评价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5.组织会员对国家药理学及相关领域科技政策和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咨询作用;
6.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对本会设立的奖项进行评审和奖励,以促进药理学科的创新和发展; 7.利用各种合法渠道,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8.为会员提供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热心药理学事业,在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经营等企业和事业单位或部门的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者;在读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
2.学生会员:热爱药理学事业,有志于从事药理学及相关工作的在读大学本科生。学生会员大学毕业后可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3.港澳台会员: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在药理及相关领域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港、澳、台药理学家或相关学科科学家。
4.外籍会员: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在药理及相关学科取得较高学术成就、对我国友好的外籍药理学家或相关学科科学家(包括华人学
者和长期留学人员)。
5.资深会员:从事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 30 年以上、有正高级职称的(包括已离退休)或 65 岁以上的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者。
6.名誉会员: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的发展有杰出贡献的外籍人士。
7.单位会员: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的医药企业、医院、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普通会员、港澳台会员和外籍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学会办公室审查讨论通过,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2.学生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本会会员或学校院系推荐,经学会办公室审查讨论通过; 3.资深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一次性交纳规定会费; 4.名誉会员:由学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经学会理事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5.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6.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和名誉会员须报中国科协备案; 7.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个人会员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和名誉会员);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活动信息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 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中国药理通讯》, 优惠取得本会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和资料; 5) 参加本会组织的举荐、表彰和奖励活动;
6)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学生会员还享有与药理学家的网络沟通的机会,可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报考研究生信息、就业及留学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资深会员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时,享受免注册费待遇。
2.单位会员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获取本会活动信息的权利; 4) 优惠取得本会的学术和技术资料; 5)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6) 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或其他业务活动;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本会会员均应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1.普通会员和港澳台会员的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
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3)
按期缴纳会费。
2.学生会员的义务:
1)
积极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2)
有义务承担本会活动的志愿者。
3.外籍会员的义务:
1) 支持并协助本会主办的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2) 按期缴纳会费。
4.名誉会员、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的义务:
1)
支持本会的决议,关心本会发展; 2)
支持并协助本会的有关活动。
5.单位会员的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
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籍管理 本会所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入会申请、入会手续的办理及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由本会统一颁发相应的会员证。各类会员可以自由申请退会。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1 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中
国科协和民政部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的任期相应调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6.决定终止事宜。
7.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更新人数,不得少于前一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审议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常务副理事长人选;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11.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新一届常务理事会更新人数,不得少于前一届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 1、3、5、6、7、8、9 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胜任学会工作;
4.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 62 周岁且为专职,特殊情况下可设专职副秘书长;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学会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四 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 二十 五 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督促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 六 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学会司库、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 七 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为中国药理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必须为本会会员。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成立、注销和变更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3.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4.社会捐赠;
5.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6.利息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 二十九 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一 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二 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三 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四 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五 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六 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七 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 八 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 九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 四十 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 二条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果真写得很好啊。
要怎样才能达到作者的水平啊。
山东大学河南老乡会因为爱着 所以执着
《山东大学河南老乡会(筹)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山东大学河南老乡会 , 简称山大河南老乡会。
第二条本会为山东大学河南老乡自愿发起的联谊性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河南老乡特别是山东大学在校老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第四条 本会接受所有山大河南老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为: 山东大学济南各校区。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 促进河南老乡在山东大学的交流与联系,为老乡们举办交流活动,聚会等创造平台。
(二)及时帮忙解决老乡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让老乡们在外感受到家的温暖,并同时建立在线QQ交流群;
(三)组织老乡互帮互助,进行资源(如各种工具,资料)的充分利用以及资料的共享(网上学习,四六级资料,精选课程PPT等);
(四) 组织聚会活动,每年适时定期的老乡聚会,加强老乡们的联系以及对河南不同地市的了解;
(五) 构建互助平台,利用多方面信息获取家教,兼职,勤工助学等信息为老乡们服务。
(六) 其它:组织老乡进行跨学科,跨专业知识沟通交流;寒暑假回家组织老乡共同订火车票;假期共同组建社会实践团队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山东大学在校河南老乡以及毕业后愿意继续为老乡服务的老乡。
第八条 凡在山东大学在读或已毕业的河南老乡,同时热心支持或赞助本会的社会人士经本会特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成为会员或名誉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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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口头或书面申请;
(二) 登记入册并参加活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有分享信息,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
(三) 各项经费支出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对本会会员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本人不许泄露给外人。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老乡会组织流程
第十三条 山东大学河南老乡校友会为更好的为老乡服务,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暂建立以下几个分QQ群(有待补充):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商丘,南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需要每个地区选出一名负责的群主各自组建自己的群)。
第十四条 老乡会组织机构。
(一) 老乡会设立会长一名。每年通过老乡会全体大会(老乡聚会)选举一位会员担当老乡会会长,以组
织能力和领导决断能力为主要依据推选。会长每年选举一次(可连任),同时担任过会长的都将成为
老乡会的终身顾问,对于修订老乡会章程等都应争取意见。
(二) 会长职责。会长主要负责平时老乡会的管理,和主要负责人一起制定老乡会发展计划,负责老乡会
各种活动的统一指挥,关键时刻的决断;会长如在组织活动过程中犯下重大错误,原则上予以罢免,
同时召开老乡大会重新推选。
(三) 本会设立副会长2--4名。副会长的设置统筹兼顾大一大二等各年级、校区、学院、地区等因素。但
积极认真、踏实负责为原则。同时定期和会长制定老乡会发展规划,举行活动时要协助会长担当组
织重任。副会长可连任,当然如果表现不好可以由老乡委员会进行表决罢免,重新推选。
(四) 老乡委员会对本会负责。老乡委员会包括会长、副会长、各地区分会长。
第十五条考虑到河南地大人多,上边第十三条中每个地区可设一个独立的QQ群,群内选择一个负责人(即分会长),考虑到QQ不是所有人在线,负责人(分会长)可以利用飞信及时将活动信息通知自己负责的老乡;负责人(分会长)同时负责寒暑假回家车票的预定等活动,要听从总会长的领导,积极配合会长的工作,要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
第十六条 推举一人作为财务负责人。最好为女生,心细,砍价厉害,最好有电脑,会熟练制作Office账单,(到后期如果资金数目的增多,必须分为出纳和会计两人,即钱帐分离)财务负责人负责平时老乡会活动经费的收支管理,定期向会长报告和在QQ群里公示。对于侵吞老乡会公共基金的将开除老乡会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创始阶段每次活动的经费在活动前按照活动预算收取,没有参加的人就不用交。活动后均摊剩余的划入下一次的账目,下次交钱时就可以扣除相应的钱,从而少交。
希望后期毕业走向工作岗位的老乡在毕业后如果事业有成,能够积极注资老乡会,为家乡的人才培养贡献力量。 老乡会关怀计划:
每个人在四年的大学生活期间,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比如家庭变故、遭遇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或者需要帮助的,可以向主要负则人说明,老乡会将给予适当的帮助或者募捐给予资助。总之,老乡有困难我们一定要团结起来帮助解决!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各地区负责人长等均为无报酬义务服务。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毕业基金,接受毕业捐赠、资助,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老乡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严格按章程规定的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全体老乡的监督,每学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山大河南老乡会为山大河南学子共同的家,不管是谁来领导,大家都不应该出现分帮结派的现象,特别是第十三条的各个地区的分会,不要出现小范围拉帮结派而造成老乡的不和谐,大家要牢记:我们同是河南人,我们在外边就代表着河南人的形象。建立各地区分群是为了方便联系,而且各个地区交流也有利于大家对河南不同地方,不同地区的风土人情的了解等。
第二十四条 在老乡会进行各种活动的过程中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和缺陷,希望大家都能够予以包容,对于问题希望大家踊跃的提出,关键还是山大河南老乡的团结!团结!团结!
第二十五条 对于群中老乡们个人信息,请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对于为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永远开除老乡会。
第二十六条 为方便老乡会的长久发展,我们将每年制作老乡通讯录,来维持大家的相互联系,不是说我
们老乡会的成员大学毕业就各奔东西,从此不在联系,我希望老乡会能够成为一张山大河南学子的人脉网,借助这张网我们会发现将来会给我们带来很多的方便和信息。为此通讯录制作后请加密,只有老乡会的成员知道密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至于老乡会的标志,会歌,建立老乡会网站等还有待大家讨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现为草案,待公布给予大家讨论后,不足的地方予以修改,并得以老乡大会2/3以上的人通过才得以正式发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每一届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对其中相应不合理的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并在老乡大会上予以说明和表决,通过后放到QQ群共享供大家审阅,使之不断完善。
第三十条 以上各条例只是个人初步规划,老乡会的发展还是要一步一步慢慢来,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薪火相传,让老乡会越办越好,成为河南精英人才交流的平台。
山东大学河南老乡会赵远洋2013年10月16日星期三方鑫10月21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