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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几点体会

    时间:2021-08-14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日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予以公布,并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经过初步的学习,个人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新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纪律处分的政治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为指导思想之一。党的十九大以后,明确我国的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提炼总结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写入党章。这次新条例将其作为指导思想,确为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可以注意到,“四个意识”和“四种形态”同样在新条例中明确作为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是将相关重要通报的表述予以条文化。如新条例第五十条的“山头主义”,第五十一条的“两面派”“两面人”等,均在中央纪委相关案件的通报中有所涉及,现进一步归纳为单独定性的违纪行为。

    三是细化和完善了违反政治纪律的相关条文。比如新条例将诬告陷害从违反组织纪律上升到违反政治纪律、将主体责任(新增监督责任)从违反工作纪律上升到违反政治纪律,不仅在界定上更加精准,表述上也更加清晰,更进一步突出了纪律处分的政治属性。

    二、新条例进一步体现了纪法衔接。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今年3月起施行,新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实现了与《监察法》的全面对接。

    一是实现了与《监察法》规定的调查职责内容的衔接。即新条例第二十七条将原条例规定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修订为《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基本涵盖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类型。

    二是实现了与留置措施有关的纪法衔接。留置措施是《监察法》规定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其实质为以法律形式将原有的“两规”措施予以合法固化,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党员权利。

    三是明确了“纪在法前”的原则。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是首次在条文中对先行处分作出原则性规定,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

    三、新条例进一步贴合了执纪实践的需求。无论从总则还是分则的规定来看,新条例的修订都对执纪实践作出了针对性的处理,有的是对实践中已有做法的固化,比如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不仅应当召开支部大会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这是实践中已经普遍已经采用的做法;有的是出于实践中厘清定性的需要,比如新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公款旅游行为进行了细化,罗列了更多更具体使用公款旅游的行为,更有利于执纪实践中的把握;还有的是考虑实践中执纪效果,比如新条例第十七条将如实坦白由原来的“可以从轻处分”修订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之一,不仅有利于实践操作,个人认为更是对“四种形态”的具体应用。

    当然,学习新条例的过程中,我也产生了一些疑惑,比如对一些新条文诸如“两面派”“两面人”如何取证和审理,比如对2003年、2016年、2018年三部条例的衔接问题,比如“纪在法前”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等,这些困惑,有的需要上级部门进一步明确,更多的还需要自身不断的学习、实践和体悟。(作者系第63期纪检监察干部进修班学员)

    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心得体会

    按照局党委的安排,近期我们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提升了对廉政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不断提升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主动接受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作为党员干部,我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党员。

    2018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我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的一言一行。学会用《条例》监督党员干部的言行,学会用《条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真正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的存在,心存戒惧,有效的避免胡作为、乱作为、不作为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真正发挥出《条例》的最大效能。

    绝伦。

    没事多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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