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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09-30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温政办〔2020〕52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市级政府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和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以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具体形式包括实体公物仓和虚拟公物仓。

    第四条 市财政局委托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市市级政府公物仓。

    第五条 政府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 市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落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市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备案,包括:

    (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

    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二) 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三) 更新、淘汰的资产。按照规定的处置权限审批后需要更新、淘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

    (四)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

    (六)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时的剩余资产和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七) 市委、市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和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

    (八)其它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资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的资产。每年年度末,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 3 月 31 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移交公物仓。

    (三)更新、淘汰置换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调配或购置新增资产前,应办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的相关手

    续,更新、淘汰置换出来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旧资产,应在调配或购置新资产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

    (四)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由市级政府采购机构登记造册移交市级公物仓。

    (五)罚没及涉案物品。执法执纪机关罚没、收归国有适宜缴入公物仓的涉案物品,应在案件结案后 1 个月内移交公物仓。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时的剩余资产和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 应在机构撤销或注销后的 1 个月内,由资产使用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单位进行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公物仓。

    (七) 市委、市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承办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公物仓。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中心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凭据》。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调出或借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一)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预算或年度追加预算购置新增具有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的储备资产中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后,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市财政安排预算,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和处置,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

    (一)根据市财政局资产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出租、出借,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采用公开招租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会同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xx 月 1 日起施行。

    很有婉约派的文风。

    关于印发《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主题词:工作制度 公物仓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 温州市工商局、市府办

    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编

    附件: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印发

    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对扣留和罚没物资保管、处臵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物资处臵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是指保存、处臵采取扣留措施与罚没物资的实物仓库及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的总称。

    实物公物仓是指我局保管、处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扣留措施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产品(商品)、用于生产经营违法产品(商品)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以及逾期无人认领的依法处臵物资实物仓库。

    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是对前款实物仓库保管的物资进行统一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公物仓保存和处臵采取扣留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物资的台帐、出入库情况以及统计报表等管理信息,直接生成相应的单据,用以保存交接人的签字记录。

    第三条

    市局建立统一的公物仓,保管和处臵由我局采取扣留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物资。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为公物仓的主管部门;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公物仓的具体事务,负责对扣留、没收物资的归集、保管、入帐、统计以及处臵等工作。

    第五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专人管理,健全值班制度,确保扣留、没收物资及时入库。

    (二)负责查验、清点出库、入库物资的数量、品名、包装、标志、规格、型号,核对无误的予以交接。

    (三)在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核对登记,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四)建立《扣留、没收物资台帐》。按照有效的凭证进出物资,做好出、入库的记帐工作。

    (五)对扣留与没收的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和对帐,做到单物相符,物帐相符。确保出库、保存数目准确无误。

    (六)扣留与没收的物资一经入库不得调换、损毁、动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臵。

    (七)要对公物仓内的物品进行严格管理,物品要分类摆放、妥善保管,做好公物仓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六条

    各办案单位应当于采取扣留措施当日(情况特殊的,可放宽至次日)将相关物资送交公物仓,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对于未采取扣留措施而事后作出没收决定的物资,各办案单位要于没收决定生效后5日内将没收物资送交公物仓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物资入库时,应当凭有效的相关凭证(扣留物资入库凭《扣留财物通知书》和《财物清单》,没收物资入库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有办案单位经办人在场,一同对物资进行清点,严格查验入库物资的数量、品名、包装、标志,入库物品要按数量、规格、新旧程度进行逐一验收入库,由公物仓管理人员确认无差错后办理入库手续,《财物入库单》必须有办案单位和公物仓管理部门双方人员签字有效。

    物资出库时,应当凭有效的相关凭证,由公物仓管理人员确认并报经财务机构分管局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出库手续,填写《财物出库单》,并由双方当面验清物资确定无差错方能出库。

    第八条

    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要与书式台帐同步进行,严格做到数量准确,物资安全。

    第九条

    扣留措施解除后,办案人员应当自解除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凭证(《有关事项审批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报公物仓管理部门;由公物仓管理部门组织清点核对,办理出库手续,并负责通知当事人。发还物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当事人在《发还财物领单》上签名盖章,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条

    对于采取扣留措施留存的物资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案件承办单位要在5日内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公物仓手续。

    对于无主物资,办案人员要在公告期满后及时到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公物仓手续。

    第十一条 扣留物资与没收物资实行分类保管,公物仓管理人员要及时将扣留物资转为没收物资。

    第十二条 对没收物资的具体处臵,应当依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物资处臵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弃物以及无主物资的处臵,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没收物资作拍卖、销毁、分离、捐赠、消除违法标志等处臵时,应当有监察室人员临场监督。

    处臵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处臵完毕后15日内归入相应的行政处罚案卷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实施捐赠要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严格限定受赠对象,并且受赠方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物仓的物品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调换、损毁、动用,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公物仓物资。对于擅自处理公物仓物资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具体依照《温州市工商局扣留、罚没物资仓库保管员制度》、《乐清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罚没收入和暂扣款项的核算和管理以及公物仓建设、运行经费的保障工作。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办负责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监察室负责对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公物仓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办公室与法规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我局以前制定的有关公物仓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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