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专项监督检查通知
时间:2021-10-05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队):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下简称电动车)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市场秩序,根据达州市达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川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0年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达川安办〔2020〕104号)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标准
二、检查范围
全区电动车生产企业、经销商。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电动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一是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要求,重点检查电动车自行车是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区别于轻便摩托车)、电驱动时最高设计车速(电动自行车不超过25km/h、轻便摩托车车速不大于50km/h)、整车质量、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功率等质量要求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二是检查电动自行车是否具有防篡改设计,蓄电池是否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接口,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间距是否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三是检查电动车是否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当中文清晰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商标)、生产企业及地址、制造日期、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驱动方式(电驱动或电助动)、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和电压、电池种类等信息。同时检查合格证信息与车辆信息是否一致。(指导股室:质量发展监督管理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合单位:执法大队)。
(二)检查电动车是否获得ccc认证。检查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是否获得ccc认证,强制性认证证书标注信息是否与产品信息一致,严厉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车的行为。(指导股室:质量发展监督管理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合单位:执法大队)。
四、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12月20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电动车质量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健康安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迅速行动,切实开展好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违法案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实施电动车销售环节监管时,应当核实产品是否获得ccc认证和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禁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
(三)强化信息报送。在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于12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片资料报送至质量发展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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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2006-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有机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陕西、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机认证机构: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6年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国认办[2006]7号),国家认监委决定在近期组织开展针对有机产品的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进一步规范有机认证市场,净化市场环境,治理和打击假冒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2006年度全国有机认证数据库,准确掌握我国有机认证活动,供有关各方查询提供免费服务;同时也为做好中国有机法规、标准与欧盟有机法规和标准的比较,争取通过欧盟委员会的检查和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为做好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督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监督检查(从9月13日开始,9月28日基本结束);第二阶段:市场抽查和督促整改(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对象为28家经批准的有机认证机构和部分获证企业。
三、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下达的《2006年度有机认证专项监督检查计划表》的要求和安排,提前做好对需进行监督检查的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的联络、协调工作。国家认监委派出监督检查组代表国家认监委赴各地实施检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工作需要派适当的认证监管人员参加专项监督检查组的工作,对在本省的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进行检查,同时做好认证产品抽样及检测。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督检查组应当会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好取证工作。国家认监委将统一部署有关处罚工作,并统一公布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得擅自处罚和对外公布检查结果。
四、结合本次有机认证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还应当对未获得备案或批准的外资有机认证机构和境外机构在境内的相关活动进行专项调查和整治。对于违法违规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有机认证机构应当对照《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GB/T 16023《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前的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9月28日前报送国家认监委和机构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有机认证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组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必要的条件,以使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及对未获得备案或批准资质的外资有机认证机构的专项整治的需要,国家认监委下拨专项工作经费,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专款专用。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由国家认监委组织监督检查组统一编写。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10月16日前,将样品检测报告、未获得备案或批准的外资有机认证机构和境外机构在境内的相关活动的专项调查和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国家认监委。
联 系 人: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王茂华 程正华
联系电话:010-82262708 82262763
传 真:010-82260757
邮 件:wangmh@cnca.gov.cn chengzh@cnca.gov.cn
附件:1.2006年度有机认证专项监督检查计划表
2.有机认证机构联系表
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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