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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时间:2021-10-10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 1994 年 12 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 19 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 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 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 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一)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 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 可。

    (二)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

    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 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的 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 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

    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 (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 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 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

    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 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 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 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 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 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 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 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 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 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 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 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 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 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 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 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 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 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

    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商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 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 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 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 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 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 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 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检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 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 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 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 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 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 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 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 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 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 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 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 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 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 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 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 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 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 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 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 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 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 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 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四)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 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 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 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 根据《鉴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 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

    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 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 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 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 条规定的条件。

    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 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 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 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 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 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 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

    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 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 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 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 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 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 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确定专业技术检测 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 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 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 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

    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

    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入库专家的数 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 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 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

    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 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带“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 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 “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 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 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 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 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

    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 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 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 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 资料的做法。

    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 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 织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B.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 预备会,吸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 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 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 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 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C.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 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 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D.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 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 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 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 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 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

    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 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

    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 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 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 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 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 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 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 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 效。

    D.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 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 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 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

    (一)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 成单位支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统一刻制本地区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的 “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鉴 定 证 书

    冀科鉴字[

    ]第

    称:

    位:

    (盖章)

    (盖章)

    式:

    组织鉴定单位:

    (盖章)

    期:

    鉴定批准日期: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制

    成果 登记 登记号

    批准日期

    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推 广 应 用 前 景 与 措 施

    主 要 技 术 文 件 目 录 及 来 源

    鉴 定 委 员 会 专 家 测 试 报 告

    测试组长:

    签字 成员:

    鉴 定 意 见

    鉴定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主 持 鉴 定 单 位 意 见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组 织 鉴 定 单 位 意 见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科 学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情 况 单位 属性

    注:1.完成单位序号超过8 个可加附页。其顺序必须与鉴定证书封面上的顺序完全一致。

    2.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并填入完成和名称的第一栏中。其下属机构名称则填入第二栏中。

    3.所在省市代码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填写。

    4.详细通信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县(区)

    、街道和门牌号码。

    5.隶属省部是指本单位和行政关系隶属于哪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主管。并将其名称填入表中,如果本单位有地方部门双重隶属 关系,请按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

    6.单位属性是指本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或个体企业 5.其他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栏中选填1.2.3.4.5 即可。

    隶属 省部

    详 细 通 信 地 址

    所在 市县 代码

    邮政 编码

    完 成 单 位 名 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主 要 研 究 人 员 名 单 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工 作 单 位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出生年月

    性别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

    鉴定委员会名单 签

    职称职务

    现从事专业

    所学专业

    鉴定会职务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表

    成果名称

    限 35 个汉字 研究起始时间 □□□□□□□□ 研究终止时间 □□□□□□□□ 成果第一完成单位 单位名称

    隶属省部 代码 □□□ 名称

    所在地区 代码 □□□ 名称

    单位属性

    (

    ) 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个体 5.其他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_____

    2.______ 通信地址

    鉴定日期

    □□□□□□□□ 鉴定批准日期 □□□□□□□□ 组织鉴定 单位名称

    限 20 个汉字 成果有无密级 ( ) 0-无 1-有 密

    级 () 1-秘密

    2-机密

    3-绝密 成 果 水 平 ( ) 1-国家领先 2-国际先进 3-国内领先 4-国内先进 任 务 来 源 ( ) 1-国家计划 2-省部计划 3-计划外 应用行业大类 ( ) 01-农、林、牧、渔、水利 02-工业 03-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04-建筑业 05-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06-商业、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07-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和咨询服务业 08-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 09-教育、文化、艺术、广播和电视 10-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1-金融、保险业 12-其他行业 应 用 情 况 ( ) 1-已应用 未应用原因 A-无接产单位 B-缺乏资金 C-技术不配套

    D-工业性实验前成果

    E-其它 转 让 情 况 ( ) 1—允许出口

    2—限国内转让

    3—不转让 科研投资(万元)

    应用投资(万元)

    国家投资

    国家投资

    地方、部门投资

    地方、部门投资

    其他单位投资

    其他单位投资

    本年度经济效益(万元或万美元)

    增 产

    增 利

    其中创收 外 汇

    填 写 说 明 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本证书规格一律为标准 A4 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 印,字体为 4

    本证书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

    2.编号:指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鉴定的顺序编号。(如国家 科委 1994 年组织鉴定项目编号为国科鉴字[1994

    3.成果名称:申请鉴定时经组织鉴定单位审

    4.成果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 时,按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顺序排列(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中成果完成单位排列一

    5.组织鉴定单位

    6.鉴定形式:指该项成果鉴定所采用的鉴定形式,即检测鉴定、函审鉴

    7.鉴定日期

    8.鉴定批准日期

    9.技术简要说明和主要性能指标

    (1)

    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 项目。

    2

    (3

    (4

    (5

    (6

    7.

    10.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目录:指按照规定由申请鉴定单位必须递交的主要文件和

    11.测试报告:指采用会议鉴定形式时,根据需要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的专家测试组

    12.鉴定意见:会议鉴定是鉴定委员会形成的鉴定意见;函审鉴定是函审专家组正副 组长根据函审专家函审意见汇总形成的意见;检测鉴定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 (含必要时聘请 3 至 5

    13.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填写内容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14.鉴定专家名单:采用会议鉴定时,由参加鉴定会的专家亲自填写;采用函审鉴定 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根据函审专家填写的《科技成果函审表》中有关内容填写;采用检测 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根据专家在《检测鉴定检测报告

    15.主持鉴定单位意见:由受组织鉴定单位委托,具体主持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单位

    16.组织鉴定单位意见:由负责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和经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填写,由主管领导签字。

    17.科技成果登记表

    (1)登记号(封面):指省、部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根据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确认该项成果满足登记条件后,按年度登记成果的顺序编号,由省、部级科技成果

    (2)批准日期(封面):指批准该项成果登记的日期,由省、部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 (3)科技成果名称

    (4)研究起始时间: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

    (5)研究终止时间:是指该成果最终完成的时间,并以评价完成日为准。

    (6)第一完成单位:是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第一承担单位,应与封面的第一个

    (7)隶属省部:指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地方或部门,如果本单位有 双重隶属关系,请按本单位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隶属省部的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 写,代码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机构名称与代码”填

    (8)所在地区: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由成果完 (9)单位属性: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在 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个体 5.其它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括号中选填相应的数字即可。

    (10)联系人:是指该项成

    (11)通信地址: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 (12)组织鉴定单位名称:是指对该成果组织鉴定的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如果是两个 或两个以上,单位名称之间用“、”分开,如超过 20

    (13)成果有无密级:是指该项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其是否有密 级。并在括号内选填 0 或 1

    (14)密级:是指该项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而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 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填 1.2.3.即可

    (15)成果水平:是指该项成果达到的整体技术水平,以评价结论为准,并在括号内选填 1.2 3.4

    (16)任务来源:是指该项目隶属于哪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填 1.2.3

    (17)成果应用行业:是指该项成果应用的行业。请在括号内选填与应用行业相对应

    (18)应用情况:是指该项成果是否已应用,已应用的在括号内填入数字 1.未应用的请根据具体情况在括号内选填 A.B.C.D.E

    (19)转让范围:请在括号内选填 1.2 3

    (20)科研投资:是指该项成果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的投资金额,分为国家投资,地方、(21)应用投资:是指为应用该项成果投入的资金,分为国家投资,地方和部门投资, (22)本年度经济效益:已应用的该项成果需填写本栏目,并只计算本年度的新增产

    18.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证书所有栏目审查无误后,方可加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 章”,鉴定证书生效。

    表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申 请 表

    成 果

    称:

    位:

    申请鉴定单位:

    (盖章)

    申请鉴定日期:

    申请组织鉴定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

    经办人:

    (签字)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制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表

    科技成果 中文名称

    限 35 个汉字 研究起始时间 □□□□□□□□ 研究终止时间 □□□□□□□□ 成果第一完成单位 单位名称

    隶属主管部 代码 □□□ 名称

    所在地区 代码 □□□ 名称

    单 位属 性

    (

    ) 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个体5.其他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_

    ____

    2._____

    _ 通信地址

    任 务 来 源

    ( ) 1-国家计划

    2-省部计划

    3-计划外 □□□□□□□□ 成果有无密级 ( ) 0-无1-有 密

    级 ( ) 1-秘密

    2-机密

    3-绝密 内

    介 ()

    内 容 简 介

    技 术 资 料 目 录

    主 要 研 究 人 员 名 单 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注:主要研制人员超过 15 人可加附页 工 作 单 位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学位)

    出生年月

    性别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

    申请鉴定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盖章) 主管业务部门意见

    领导签字

    (盖章) 任务下达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盖章) 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经办人

    (签字);主管领导

    (盖章) 鉴定形式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本表格规格为标准 A4 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 为 4

    2.成果名称 :

    3.完成单位 :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 则按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的顺序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如有变化,填写

    4.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二个以上 单位完成,原则由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如有变化,在提出申

    5.申请鉴定日期

    6.申请组织鉴定单位 :指向有组织鉴定权,并向其提出鉴定申请的单位。由成果完

    7.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 :指申请鉴定单位将本鉴定申请表送达申请组织鉴定单位

    8.申请表中的“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科技成果名称完全一 致。

    9.研究起止时间 :是指该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书或合同、协议书上

    10.研究终止时间 :

    11.申请鉴定单位 :

    (1)单位名称 :

    (2)隶属主管局 :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区、县科委或主管局或直

    (3)所在地区:是指鉴定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代码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填写。

    (4)单位属性 :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在 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4.集体个体 5.其它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括号中选填相应的数字即可。

    (5)联系人 :

    (6)通信地址:是指鉴定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 12.任务来源 :是指该项目隶属于哪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填 1.2.3

    13.成果有无密级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确定该项目是否有密级

    14.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而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 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填 1.2.3

    15.内容简介 :

    (1)

    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 项目。

    (2

    (3)性能指标(写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 标)。

    (4

    (5

    (6

    (7

    16.技术资料目录:

    17.主要研究人员 :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研究人员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填

    18.申请鉴定单位意见 :

    19.主管业务部门意见:由申请鉴定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填写,经领导签字后,

    20.任务下达单位意见 :由该项目的任务下达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

    21.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

    22.鉴定形式:由组织鉴定单位填写。

    关于委托承担检测鉴定检测 任务的通知(格式)

    根据《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单位承担对

    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具体内容与要求详见《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任务委托书》。请你单位严格遵照《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

    (组织鉴定单位)(盖章)

    科学成果检测鉴定 检测任务委托书

    冀科鉴字[

    ]第

    称:

    位:

    位:

    托 日

    期:

    组织鉴定日期:

    (盖章)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制

    1.

    2.

    3.检测单位对委托书的内容若有异议,应于收到委托书之日起 10 日 内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

    4.检测内容包

    5.检测单位应于收到本委托书一个月内完成检测任务,并向组织鉴定 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

    成果名称

    限35个汉字 成果第一完成单位 单位名称

    隶属主管局 代码 □□□ 名称

    所在地区 代码 □□□ 名称

    单位属 性

    (

    ) 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个体 5.其他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_____

    2._____

    _

    通信地址

    委托检测机构

    限 20 个汉字 组织鉴定 单位名称

    限 20 个汉字 成果有无密级 ( ) 0-无1-有 密

    级 ( ) 1—秘密

    2—机密

    3—绝密 样品名称与型号

    样品数量(台套)

    容 序号 检测项目 技术指标 备

    经办人:

    (签字) 一九

    1.本委托书由组织鉴定单位填写;规格为 A4 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 4

    2.委托书编号:指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采用检测鉴定的顺序编 号(如国家科委 1994 年采用检测鉴定的项目编号为国科检鉴字[1994

    3.成果名称

    4.完成单位:即《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中的完成单位,排列顺序也必须与申请表中

    5.检测单位:指组织鉴定单位根据检测鉴定项目而指派的某个执行该项目检测鉴

    6.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即《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中的申请鉴定单位。表中有关成 果第一完成单位的内容,均与《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7.成果有无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该项科技成果是否有密级。

    并在括号内选填 0.1.

    8.密级:是指该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而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 引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填 1.2.3.

    9.样品名称与型号

    10.检测内容:由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以及成果的具体情况填

    11.组织鉴定单位如需对本次检测任务进行说明或有特殊要求的,请填写在附页 中。

    完成检测鉴定检测任务的报告(格式)

    根据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任务委托书(

    科检检字[

    ]

    号)的要求,并按照《检测鉴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已完成对

    项目的检测任务,现将《科技成果检测鉴定检测报告》送上,请审查。

    一九

    (检测单位)(盖章)

    科学成果检测鉴定 检 测 报 告

    称:

    位:

    组织鉴定单位:

    委托书编号:

    位:

    (盖章)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制

    1

    2

    3

    4.报告必须打印,涂改无效

    5

    6

    7.

    8.成果完成单位对检测数据如异议,应在收到本报告 10 日之内,向组织鉴定单位提

    9.成果完成单位对检测数据如无异议或异议得到解决后,本报告由检测单位加盖 “成果鉴定—

    10.有关检测鉴定工作中的其他问题,请严格按照《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批准:

    审核:

    主检:

    ...

    一点也不空泛。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2011

    1、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依据

    国家科委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十九号令,以下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使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更加完善,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作用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现阶段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对科技工作实行宏观管理手段,对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开展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科技成果鉴定由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专家审定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4、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和职责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及其软科学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内的科技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由市科技局组织鉴定。必要时可授权各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或主持鉴定;市科技局成果处为市科技局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审核、鉴定、登记、公报、发证、统计等工作。

    5、鉴定工作程序

    (1)申报鉴定项目,鉴定申请表从本网站下载或到深圳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领取。

    (2)鉴定单位初审。

    (3)按照具体项目,选择不同的鉴定形式。

    (4)鉴定形式有:检测鉴定、函审鉴定、会议鉴定。

    (5)鉴定文件送深圳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登记。

    (6)发布公报、上网、归档、发放证书。

    附:检验单位名单

    1) 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深圳八卦岭531栋电话:226487

    6、226410

    7、2263702

    2)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地址:深圳市华发北路409栋电话:335157

    5、3360242

    3) 国家通用电子元器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中国电子产品检测所广州电子产品检测站

    电话:(020)770359

    4、(020)7705579

    6、科技成果鉴定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1)计算机应用软件成果鉴定需报送材料

    1) 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自选课题免)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软件需求说明书

    4) 系统设计报告

    5) 用户手册

    6) 测试大纲

    7) 测试报告

    8) 用户试用报告9) 查新报告

    (2)应用技术成果(不含计算机应用软件)鉴定需报送材料

    1)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自选课题免)

    2)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选题依据;研制过程;有关技术图表(或工艺流程);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分析;重点写清楚所采用的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及及科技成果的创新点。

    3)产品标准

    如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需提供经市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备案的企业标准。

    4)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法定检测单位出具)

    5)经济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三家以上)

    7)查新报告(达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联机检索的证明)

    要注意关键词的选用,关键词要体现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和创新点,以达到查新的预期效果。

    8)专利证明(非专利项目免)

    7、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

    会议鉴定、检测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

    (2)会议鉴定:对于多学科、跨行业、跨部门(地区), 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由7—15 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 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函审组由5—9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

    8、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前景和条件;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9、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及其行为

    (1)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

    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①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②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③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④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2)专家行为规范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10、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行为规范

    1)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2)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3)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4)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1、鉴定的管理

    (1)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统一刻制本地区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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