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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三个规定总结

    时间:2021-07-27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院为确保《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贯彻执行,使“三个规定”落地生根。

    一、制定相关制度。先后召开部门负责人院务会和全体干警大会,分层次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引导干警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学习讨论,交流了学习心得。“三个规定”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起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杜绝请托说情,防止办理权力案、人情案、金钱案。同时该院健全完善通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每季度向政法委、市检察院报告“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注重记录报告,确保执行到位。要求全院人员在办案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本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要进行全面、如实的记录,做到“一案一记录”,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于8月30日把从2012年以来执行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检查,通过向办案人员了解及查阅业务科室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档案,未发现存在领导干部、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纪律作风保障。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求在执法办案中,抵住诱惑、守住底线、经得起考验,切实防止司法干预。

    四、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我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三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摸排干警办案过程中插手办案等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截至目前,我所办案件中,未出现有关领导对具体案件打招呼、作批示的情况,但出现一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

    强化学习教育,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和全院干警大会进行专题集中学习培训,确保将“三个规定”精神传达到第一位干警。一是全文学习传达《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内容。二是组织学习《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活动和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处置工作规程》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引导全院干警深入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确保干警对“三个规定”的思想认识到位。

    忍不住想比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1.发生金融资金案件;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4.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进行责任查究时。

    二、邮政企业或邮储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专业部门通报情况:

    (一)金库、邮储网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

    (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审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范围、内容:

    (一)检查频次1.省一级分行对所辖市(地)分行和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一级支行、未设一级支行的县邮政局及全省网点进行抽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对所辖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对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2.市(地)分行审计部门对所辖一级支行和未设一级支行的县(市)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分行,对全市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未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其所辖县(区)已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对本行及网点邮政金融工作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其所辖县(区)未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所辖网点由县(区)邮政局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邮储银行市(地)分行对网点进行抽查。3.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市(地)邮政局对所辖县(区)邮政局邮政金融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县(区)邮政局对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邮储银行一级分行对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和网点邮政金融工作进行抽查。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1.检查范围包括邮政储蓄业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国际业务、信贷业务、公司业务等邮政金融业务。2.检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业务准入和ATM、POS入网资质的审查是否符合规定。(2)储蓄人员配备和人员轮岗的执行情况。(3)权限管理、账户挂失等方面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4)库存现金盘点、资金划拨等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5)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按规定检查本行及辖属机构邮政金融业务各岗位履行职责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工作底稿、稽查报告书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或者未及时将二类和代理网点审计情况报告同级邮政企业的。

    (三)对审计(稽查)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和各种隐患、漏洞未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或者未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规定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或者没有复查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

    及时向上级稽查机构及时报告重大违规问题或者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案件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的。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测试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或隐患,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四)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现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上级检查部门对下级进行安全检查时,有权调阅资金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书、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情况回单、领导对整改建议的批示等。安全检查情况互通(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2.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3.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4.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yǒu时。5.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各相关岗位人员对下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理、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挪用、诈骗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盗窃、抢劫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其他邮政金融资金案件。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分为特别重大案件、特大案件、重大案件、较大案件和一般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伤5人以上,或者亡3人以上的抢劫、盗窃案件。特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伤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抢劫、盗窃案件。较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一般案件,是指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抢劫、盗窃案件。对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分为:1行政处理。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适用:通报批评、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操作人员适用:通报批评、调离关键岗位、解除劳动合同。2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可从责任人工资性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责任人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包括全年工资和全年绩效奖金)月平均数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实施责

    任查究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1未按规定保证安全防范设施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防范设施不达标,导致案件发生的。2邮政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职能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的,邮政储蓄银行未设立内控机构和内控人员的,致使邮政金融安全检查不落实的。3发生案件迟报、漏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4阻挠、抗拒案件调查和处理的。5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6对检举人员、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7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8对发现的隐患,未制定或落实整改措施和要求的。9同一县局或同一级支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案件的。审计(稽查)人员在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一)按要求完成审计任务,对本人已实施的审计内容负责。

    (二)按照规定记录审计情况,填写工作底稿、审计报告书等,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对二类和代理网点的审计情况,及时报告邮政企业。

    (三)按要求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行为填写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

    (五)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

    (六)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案件(事件)情况,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应报告邮政企业。案件调查处理“五不放过”原则:是指责任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损失没挽回不放过,整改没到位不放过,教训没吸取不放过。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件由省、区、市邮政公司统一印制)。邮政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银行人员陪同。邮政银行在对二类网点和代办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保卫或视察人员陪

    同。案件报告:案发快报。案情报告。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报告。整改措施落实复查报告。处理结论报告。发生金融资金案件必须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清楚的,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依照《邮政储汇资金安全管理责任查究规定》分别追究责任。

    二、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的,应由领导小组查清责任,研究确定应追究的责任。有争议的,报上级领导小组裁定。

    三、与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关,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四、对检查人员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时限。

    (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对于一时难以破案的抢劫盗窃、携款潜逃、外部诈骗案件不需结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责任查清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案件责任追究原则上应在发案当年完成,需要跨年的,应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处处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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