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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机鉴定申请书

    时间:2021-09-15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V:1.0 精选申请书

    农机鉴定申请书

    2020- -6 6- -8 8

    安徽省农机产品推广鉴定 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微耕机 序号 目录 企业确认 备注 1 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有;□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有;□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有;□无

    4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材料 □有;□无

    5 产品定型文件 □有;□无

    6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 □有;□无

    7 产品使用说明书 □有;□无

    8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相应证书及附件复印件; □有;□无

    9 产品三包凭证; □有;□无

    10 产品照片 □有;□无

    11 用户相关信息 □有;□无

    12 企业组织结构图复印件 □有;□无

    13 质量手册目录 □有;□无

    程序文件清单 □有;□无 管理文件清单 □有;□无 14 生产设备清单 □有;□无

    工艺装备清单 □有;□无

    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有;□无 说明 此表作为申报材料的封面一并提交。

    生产企业(公章)

    日期:

    附件 1:

    安 徽 省 农 业 机 械 推 广 鉴 定 申 请 表 申请企业 法人名称 山东源泉机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王学文 机构代码 L1546471-6 联系人 刘伟 地址 沂水县城北工业园(沂水县沂水镇西朱家庄村北)

    邮政编码 276400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私营

    □股份 □外商投资

    □港澳台投资

    □其他 注册资金 5000 万元 企业人数 180 生产企业 单位名称 山东源泉机械有限公司 负责人 王学文 机构代码 L1546471-6 联系人 刘伟 地址 沂水县城北工业园(沂水县沂水镇西朱家庄村北)

    邮政编码 276400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私营

    □股份 □外商投资

    □港澳台投资

    □其他 注册资金 5000 万元 企业人数

    申请产品 产品类别 耕整地机械 产品名称 微耕机 产品型号

    注册商标 源泉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无 产品执行标准 JB/T 10266-2013 微型耕耘机 批量投产日期 2011年 3 月 原鉴定证书编号 无 申请单位承诺:

    我单位郑重承诺,在申请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2015年 11 月 4 日(公章)

    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年份 产量(台)

    销售量(台)

    年均出厂价(元/台)

    2014 年 600 554

    2015 年 650 575

    形式审查日期

    审查人

    内容审查日期

    审查人

    项目编号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受理意见

    (公章)

    备注

    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内容需打印(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除外),不得涂改,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表中最后两行由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填写,其他各栏不得空项,对应项目如无相关内容应填写“无”。

    三、生产企业经济类型的划分: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

    2、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包括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股份合作企业;

    3、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制企业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外投资者根据我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境内开办的企业; 6、港澳台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

    7、其它企业是指以上 6 种类型之外的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

    四、产品类别应按照 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填写大类名称。

    五、注册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书、且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的文字商标。

    六、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应填写鉴定证书/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编号和批准日期。

    七、产品执行标准应完整填写标准号、标准名称。

    八、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应填写申请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生产销售情况。

    九、本表填写内容作为核发推广鉴定证书的依据。

    附件2:

    书 检验委托书

    №:2015ANJ(

    ) 项目名称 微耕机 检验依据 JB/T10266-2013 微型耕耘机 检验项目 安全防护、操纵机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操作说明、耕深、耕深稳定性、最高行驶速度、静态环境噪音、驾驶员位置操作位置处噪音、碎土率、植被覆盖率、作业小时生产率、主要坚固件、操纵使用方便性、扶把调整方便性及定位可靠性、耕后地表平整度、漏耕率、单位作业面积燃油消耗量、扶把震动加速度、装配质量、密封性能、外观质量、标牌、换装方便性 委托单位 山东源泉机械有限公司(公章)

    申请日期 2015 年 11月 04 日 通讯地址 沂水县城北工业园(沂水县沂水镇西朱家庄村北)

    邮政编码 276400 联系人

    刘伟 电话/传真 /2316998 (以上由委托方填写)

    受理部门 质量管理科:

    日 承检部门 室主任:

    日 审

    批 分管站长:

    (公章)

    日 备

    附件3:

    用户相关信息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微耕机

    序号 购机者姓名 年龄 文化程度 购机者地址 购买日期 出厂编号 联系电话 备注 1 赵文菊 45 初中 潍坊市潍城区 2014-02 WG1002

    2 张小飞 38 高中 河北石家庄元氏县 2014-02 WG10055

    3 马良 35 高中 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 2014-04 WG10263

    4 贾新锋 49 初中 山西省蒲县 2014-05 WG10282

    5 赵强 52 初中 沂水县沂水镇 2014-08 WG00301

    6 李忠军 50 初中 临沂市沂水县沂水镇 2014-11 WG10032

    7 陈晓东 47 初中 临沂市沂水县沙沟镇 2014-11 WG10355

    8 高雷 36 初中 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镇 2014-12 WG10362

    9 潘俊旭 35 初中 沂水县沂水镇冯家庄村 2014-12 WG10378

    10 黄静 33 高中 沂水县沂水镇冯家庄村 2015-03 WG10399

    11 赵成力 45 初中 临沂市沂水县沂水镇 2015-03 WG10400

    12 郭庆升 52 初中 临沂市沂水县西祝家庄 2015-04 WG10411

    13 张秀生 29 高中 沂水县田庄村 2015-04 WG10434

    14 王中华 54 初中 沂水县下位镇 2015-05 WG10446

    15 段宝明 52 初中 沂水县杨家庄子村 2015-09 WG10454

    本企业郑重承诺:提供的用户名单真实有效,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山东源泉机械有限公司

    日期:2015 年 11月 04 日

    农机鉴定申请书 附件4:

    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型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备注 1

    C6132

    车床

    2

    2

    C6140

    车床

    2

    3

    CW6280c

    车床

    1

    4

    B665

    牛头刨床

    1

    5

    X6132A

    铣床

    1

    6

    WC67Y-63×2500

    折弯机

    1

    7

    J23-63

    冲床

    1

    8

    J21-100

    冲床

    1

    9

    J21-160

    冲床

    1

    10

    卷板机

    1

    11

    QC12Y-6×2500

    剪板机

    1

    12

    Q11--6×2500

    剪板机

    1

    13

    LU37-10

    空气压缩机

    1

    14

    7

    空气压缩机

    1

    15

    YB32-500

    液压机

    1

    16

    LGK-60B

    等离子弧切割机

    6

    17

    Z3032×10

    钻床

    1

    18

    ZS-40

    钻床

    1

    19

    GB4230

    锯床

    1

    20

    起重机

    1

    21

    SX-400F

    电焊机

    20

    22

    NBC-350

    二保电焊机

    14

    23

    35

    叉车

    2

    农机鉴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5:

    工艺装备清单 序号 型号 工艺装备名称 数量 备注 1 YQZJ-001 Φ15冲模 1

    2 YQZJ-002 商标压模 1

    3 YQZJ-003 折弯工装 5

    4 YQZJ-004 圆管切割工装 1

    5 YQZJ-005 主机架焊接工装 1

    农机鉴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6:

    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型号 检验仪器设备名称 数量 备注 1 NB-50 扭力扳手 3

    2 洛氏硬度级 硬度计 1

    3 DC2010-20046 偏摆仪 1

    4 125-150mm 千分尺 2

    5 100-200mm 外径百分表 2

    6 DZS3-1 水准仪 1 台

    7 50m 钢卷尺 3 把

    8 550mm 水准尺 2 把

    9 JZC—2 垂直检测尺 2 套

    10 5m 盒尺 5 把

    11 0-300mm 游标卡尺 1 把

    12 J2G—1 塞尺 2 把

    13 100-250mm 内径百分表 2

    14 Y-100 压力表 2

    15 YX-100 压力表 1

    农机鉴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农机鉴定 问题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农机鉴定 问题。

    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受理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 (自治县、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可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定决定及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在 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争议处理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办事程序申请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并提交以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受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鉴定(确认)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六)职业康复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材料《农机鉴定 问题》。

    鉴定(确认)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 10个工作日内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鉴定(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确认)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二)确定鉴定(确认)时间和地点,鉴定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三)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及被鉴定人数,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3名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职业病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

    (四)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通知专家组成员、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参加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检查诊断鉴定意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议并提出鉴定(确认)结论意见 , 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审定表》,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开审定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审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为正式鉴定(确认)结论。

    (七)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鉴定结论及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 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确认)结论通知书》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 (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 (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参加过首次鉴定(确认)的专家不能参加再次鉴定(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 (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鉴定(确认)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依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鉴定(确认)费和检查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向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和进行检查的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期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其鉴定(确认)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者承担:

    (一)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

    (二)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再次鉴定(确认)结论没有变化的;

    (四)其他受委托鉴定(确认)的。

    鉴定(确认)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相关检查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据实收龋

    重庆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支付办事指南待遇申报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 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核准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待遇的核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 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 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待遇计发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计发。

    待遇的支付

    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起付时间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代发机构领龋

    用人单位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 3日内,转交给享受待遇的人员。

    待遇调整及变化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调整按调整规定之日起执行。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下达之月的次月享受相应待遇。

    争议的处理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时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未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

    无懈可击!

    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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