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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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行政 公文处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各类公务文书格式、行文规则、批转流程、公文立卷和销毁等管理规范。本标准适用于 XX 主题公园公文处理。
2.定义 公文 公文是公司在行政、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有规定的格式和文体。
3.各类公文适用范围 3.1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2 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单位和部门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3.3 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3.4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3.5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
3.6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3.7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3.8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3.9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机关请求批准等。
3.10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3.11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3.12 报批件 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向总经理室请示、批准等报批文件。
4 公文格式 4.1 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4.2 发文机关应写全称。
4.3 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4.4 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4.5 发文字号,包括公司代字、年份、序号。
4.6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公司各部门的报批、请示,用“专用文件”格式行文。
4.7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应用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4.8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专门批转文件并在标题中直接引用了附件名称的公文,可
以不再标注附件。
4.9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要求印章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日期。
4.10 成文时间,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4.11 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
4.12 公文纸使用规定的 A4 纸。
4.13 公文应在左侧装订。
5 行文规则 5.1 公司在自己的权限内,对各部、室发指示性文件、批复请示事项、通知有关事宜、对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联系工作、商洽问题、对上级行文,都应以公司的名义。
5.2 公司各部、室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行文。
5.3 公司各部、室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公司。
5.4 对需要了解文件内容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不相隶属下级单位用“抄送”。
5.5 “请示”一般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单位。“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公文办理
6.1 凡需办理的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6.2 公文承办部门应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迅速退回总经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6.3 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6.4 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由总经理室负责检查催办、查办,防止漏办和延误。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发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的情况。
7 收文程序 7.1 外来文 总办外收文登记一加盖收文章—附传阅单—总办负责人拟办一总经理室传阅—总办根据批复意见处理—复印发相关部门执行或相关部门传阅—正本存档(半年后移交档案室)。
7.2 内部报批件 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签批—相关部门会签(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相关部门会签)—分管领导签批(其中专项费用由负责专项费用审批的领导签批)—总办登记、编号—加盖收文章(实物资产在 3000 元以上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总经理批示—重要文件上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总办登记领导意见—报批盖章后,复印件交部门执行,原件存档。
7.3 传真件 总办加盖收文章、编号、登记—总办负责人拟办—
总办分办—分管领导批示—总经理批示—总办登记批复结果——转承办部门办理。
8 发文程序 8.1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办核稿—总经理审阅签发—拟稿人校对——总办编号、缮印、盖印、分发—签收—存档。
9 公文立卷、销毁 9.1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原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9.2 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及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公司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9.3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9.4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9.5 各部、室应在每年 3 月向公司档案室移交上年公文和反映公司工作情况的资料,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资料。
9.6 不具备归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定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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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的行政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行政公文,是公司在各项工作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公司决定,发布规章制度,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围绕公文的形成、办理、管理等所进行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行政管理部主管负责指导公司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归档的原则。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严守纪律,恪尽职守,树立为领导、为基层服务意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六条 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节 行文规则
第七条 公司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八条 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可分别以本单位名义行文,但不得以本单位名义自行对外行文,更不能自行对外报送请示性公文。因业务工作需要对外行文时,自拟文稿,经总公司领导签发后以公司名义行文。
第十条 公司各部室,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各公司行文;根据集团公司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可以答复各公司请示事项。在一般情况下,各部室不能对各公司发布指示性公文。相关部室对同一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各自行文。
第十一条 请示的公文,不要同时抄送同级或下级单位,在上级单位未批复前,下级单位不得擅自按请示公文的内容执行,请示问题坚持“一文一事”制度,避免“一文数事”和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 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正式公文,公文抬头一律写“集团公司”送行政管理部拟办、呈批,不要直接送领导同志本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同志,以免重复批示或遗漏。
第十四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一般不抄报上级单位。重要行文,经签发人审定,可以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 行文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普发性文件,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范围为集团公司各领导和各公司、各部室。
一、凡是通过网络、口头、电话或其他便捷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再行文;
二、某项工作方针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或重申已有的规定、要求,不要再行文。
三、发布内部制度、规范性公文,必须注意与已发布的同类规章相衔接,内容不得抵触。若有新的规定,必须在行文时注明对原发布规章修改或废止,已有的规章未废止前,不要重复发布同类规章。
四、只有原则性意见,尚未有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或办法前,不要仓促行文。
第三节 常用文种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常用文种主要有:决定、决议、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
决定:对重要问题或重大行动做出的决定及采取的措施,用“决定。”
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用“决议。”
意见:发布对重大问题的主张,要求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用“意见。”
通知:发布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的指示,向各部室、各公司布置工作,转(印)发上级、同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发布要求各部室、各公司办理、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交流经验,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用“通报”。请示:向公司外或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报告: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或要求,用“报告”。“请示”和“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指示和批准事项,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
批复: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答复请示用“批复”。
会议纪要:记载和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用“会议纪要”。
第四节 公文起草
第十八条 起草公文是在领导决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参谋工作。公文起草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反复修改。起草重要文件,应在总经理办公会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由有关领导亲自动手或亲自指导、主持进行。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上级单位的有关指示精神;
二、完整、准确地体现工作意图;
三、重点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清晰,标点准确,书写工整,篇幅力求简短。
四、正确使用文种,符合公文格式要求;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引用文件应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六、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词素的数字以及其他必须使用汉字的外,一般使用阿拉伯数码。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不得逆向使用。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七、公文中的汉字和标点符号按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执行,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字规范,用词准确。使用简称时,除已规范化的简称外,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二十条 拟送审核、签发的文稿首页必须使用规范的发文稿纸。
第五节 公文校核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公文在送领导审批或签发前,均须行政管理部负责认真核稿。第二十二条 公文核稿的重点: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令和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发文单位的意图,政策是否保持连续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公文相衔接,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内容涉及的单位是否经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三、篇章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楚,文句是否简明通顺、符合语法规范,书写是否工整;
四、公文格式如标题、主送单位、发文单位、成文日期等的拟写是否合乎要求,文种的选择是否适当等;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附件是否齐全。
第六节公文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公文必须经有关领导签发方能印发生效。集团公司公文,按照下列规定签发:
一、凡属对外公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发,特殊情况由经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
二、凡属内部行文由总经理签发。
三、经会议授权或经签发人授权的公文,可由被授权人签发。
第七节 公文格式
第二十四条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公文体式的有关部门。即: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发文单位、发文日期、单位印章、主题词、抄送(报)单位、秘密等级、缓急时限、印制版记等。
一、版头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加括号标注文种名称)组成。版头文字一律用红色套印。
二、发文字号由单位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如“××字[2003]××号”),位于发文单位标识下方居中。公文的发文顺序号一律以本单位发文顺序统编大流水号。
三、签发人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适当位置。
四、公文标题应当准确、概括地反映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单位名称、公文内容和文种三部分组成,使用版头的公文,标题中可省略发文单位名称。公文标题位于发文单位标识和发文字号下方居中。
五、主送单位是指收受、办理公文的单位,写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书写。
六、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
七、公文如有附件,标题置于正文之后、发文单位名称之前;如附件较多,应标注顺序号,逐件写明附件的名称。
八、发文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侧,一般不得省略。
九、成文日期以公文签发或会议通过日期为准,一般标注在发文单位名称下方居中。
十、公文的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秘密”,紧急公文为“特急”、“急”。公文的密级范围和缓急由拟稿人提出,核稿人和签发人审定。密级和紧急程度标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
十一、正式公文都应加盖单位印章(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除外)。用印位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端正清楚。
十二、集团公司行政公文,要逐步实现标注主题词,以利于现代化工具检索。主题词由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词性词组组成,标注在公文末尾左下部,抄送范围上方。
十三、公文抄送(报)范围标注在发文单位下方位置。除主送单位外,对其他需要了解公文的主管单位或部门用“抄报”,同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用“抄送”。对抄送(报)单位的数量应严格控制,既不要滥抄滥送,又要防止遗漏。
十四、印制版记包括打字人、校对人和印刷份数。公文末页下端,并加上、下隔线。十
五、当发文单位署名页无正文时,应当在发文单位名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第二十五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采用3号仿宋字体打印。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用A4纸型,左侧装订,页数多的公文在左册两处用钉,毛天齐地,毛左齐右。第二十六条 公文制作要先急后缓,保证时限要求,做到准确及时、文面清晰、字体适当、用纸规范、美观大方、装订整齐。
第八节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启封、登记、拟办、分发、传阅、批办、承办和对内催办等程序;发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公文要逐件清点,重要公文要逐页查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各部室、各公司要指定人员按时负责公文的取送签收。
二、启封应按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一般公文由行政管理部人员启封;写明领导“亲收”、“亲启”的封件,应交本人启封。
三、登记须将公文标题、发文字号、发文单位、成文时间、主送单位、份数、收发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以利管理、查询和催办。
四、拟办主要指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对收文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注请主管领导批示或注送有关职能部室办理,并提供背景材料,供领导审批时参考。
五、分发是指行政管理部根据拟办意见或领导批示、有关规定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时限性强的公文要及时分送,以免延误。
六、传阅是指行政管理部根据领导批示或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阅批。办理公文传阅应当注明送传时间,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批办是领导对公文作出批示性意见,是公文处理的决策程序。有领导重要批示的公文批示文件必须妥善保存、归档;批示意见须其他领导阅知或须有关人员办理时,由行政管理部人员统一分送,不得横传,防止丢失或延误。送领导批示的公文除急文随到随办外,领导一般在三日内做出批示。
八、承办是指有关部室、公司和人员对公文的具体办理。凡属承办单位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直接答复呈文单位,同时在批办单上注明办理结果并签署日期,送行政管理部销结;凡涉及其他单位的业务事项,承办单位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凡须报请领导审批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送请主管领导审批。承办公文一般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
九、催办是指行政管理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是实现公文效用的关键环节。它贯穿于公文办理的各主要环节中。紧急或重要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防止公文漏办或延误,做到件件有结果,并随时或定期向领导反馈。
十、核发是指行政管理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确定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第二十八条 起草、修改、校核、签批、办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禁用铅笔、圆珠笔,并书写在装订线以内。
第九节 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公文的传阅、复印、销毁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复制的公文应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三十条日常公文管理由行政管理部和各公司、各部室兼职档案员负责。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不得将个人保管或借用的公文带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退还。
第十节 公文立卷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公司、各部室兼职档案员负责及时、按要求将本单位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包括文件、电报、传真件等文字材料)收集齐全,上交行政管理部(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和归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档案室)负责对各公司、各部室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检查、督促。
第十一节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办法,并认真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章文书收发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文件(本公司之间的书信、文件、传票、小包裹等)以及公司外文件的收发、分发等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文书的收发、分布等事务,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在部室中设文件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内文件的分发、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对公司外来文书的接收由行政管理部负责。
第五条收文中除亲启信函、挂号信、传递证明外,其余一般信函全部拆封,拆封后,以件为单位将收文印章盖在文件上方空白处、将信封附上,用别针别在一起。
行政管理部将全部收文的收受日期、发文单位、发文者姓名、文件标题、内容概要、分发地点等项目登在“收文簿”上,交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第六条行政管理部在对文件及“收文簿”加以审核后,作出分发。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将“收文簿”及文件分发各部门,各部门的领导或文书负责人应该在“收文簿”上签收。
第九条 文书的发送由行政管理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