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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政府文件

    时间:2021-09-21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9 年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9-12 18:02:35

    浏览次数:

    10479

    来源:

    职终处

    有关高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9 年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专项招生申报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为做好 2019 年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专项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和试点专业

    经学校申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 79 所高校开展试点。具体招生院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见附件。

    二、招生对象

    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招生对象为符合第二期高职扩招专项行动高考补报名条件的社会人员。已被 2019 年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专项招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转业证(或复员证、退伍证)的退役军人、持证的农民职业经理人和新型职业农民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专业点报考;省教育厅将根据报名和考试情况,另外单独安排招生计划、单独录取,不占用本次下达的招生计划。

    三、考试招生

    (一)专项招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以职业技能考核(含职业适应性测试)为主。符合高考补报名条件且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参加试点高校组织开展的测试,由试点高校择优录取。高校自主确定测试方式和内容并在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自主组织实施考试招生。高考补报名和志愿填报时间初定为 9 月底,考试时间初定为 10 月;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对于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具体实施办法由试点高校自行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三)对于取得与所报考的试点高校招生专业大类相关的省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部分。具体要求由试点高校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四)曾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相关奖项的考生,经试点高校核实资格并公示后,可由有关试点高校免试录取。

    四、收费和资助政策

    (一)试点班学生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具体标准执行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有条件的高校应根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情况等对试点班学生给予学费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等文件精神申请资助。

    五、人才培养和毕业证书

    (一)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采用在岗培养与学校培养相结合的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工学交替等弹性学习形式,采取适合社会人员、方便就学、灵活多元的教学模式,探索线上与线下混合教学和网上教学,实施学分制管理改革。高校可开展“走读”教学,学生平时在岗学习,工作日晚上或者节假日在教学地点集中上课。

    (二)试点高校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承担人才培养质量保证的重担,要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制定和实施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强的人才培养方案;牵头组建教学团队,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按照全日制高职人才培养要求,对参与教学团队的中职学校教师、合作企业人员等开展培训,加强检查指导。学制为 3 年,学生具体学习年限可由试点高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三)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等由试点高校负责。试点班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其他专项试点

    班或非试点班。其他专业学生或试点专业非试点班学生均不能转入试点班学习。

    (四)试点班学生在 2020 年春季入学。符合试点高校毕业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试点高校有关专业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试点高校要统筹规划,协调好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之间的关系,做好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生源组织工作,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二)试点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第二期高职扩招专项行动考试招生通知等文件要求,做好考生报名、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

    附件:2019 年高技能人才学历提升计划试点名单.pdf

    广东省教育厅

    2019 年 9 月 12 日

    作者看的书一定比我多上好几倍才能写出这么好的文章。

    实施双喜551战略任重而道远

    日前,国家局正式出台了“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从品牌发展、原料保障、技术创新、市场营销等五个方面,引领和推动“卷烟上水平”扎实有效开展,行业资源日益向大品牌集中。东方风来满眼春,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对双喜来说,无疑意味着更优越的政策支持,更良好的市场环境,以及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双喜将如虎添翼。

    信心还来自实力。双喜快速发展的势头更加强劲:半年销量近100万箱,规模扩张速度加快,结构提升成效突出,省外市场开拓斩获颇丰。在行业“卷烟上水平”发展战略的有力推动下,以及国家局领导的深切关怀下,凭借多年的积累,双喜开始驶入发展的快车道。正如国家局一位领导评价,这几个月来,双喜证明了自己是有能力向551目标冲刺的。

    双喜冲刺551目标的资源也不断汇集。首先是计划资源,广东中烟在巩固与广西中烟、深圳烟草工业、江西中烟合作的基础上,又成功与陕西中烟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到2015年,双喜可利用计划资源将超过500万箱;其次是品牌资源,红玫王、五叶神、好日子成功整合入双喜,双喜家族更加庞大,资源得到进一步优化;再次是市场资源,中国烟草销售公司正大力推动双喜(典藏逸品)和双喜(盛世)在全国的销售,广东省局、主要销区商业单位正鼎力支持双喜向551目标迈进,新兴销区商业单位也积极推进双喜进军551目标;最后是原料资源,国家局政策支持逐渐到位,双喜品牌导向型烟叶基地不断增加,原料保障基础日益夯实。此外,成功构筑了引领未来卷烟消费潮流的高香低焦研发平台。

    手中握着“好牌”,广东中烟却始终保持着头脑清醒。8月18日,在工作座谈会上,李根基强调,全体干部职工要有长期作战、不畏困难的思想准备,实施双喜551战略并非坦途,任重而道远。

    困难来自哪里?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展,品牌规模成倍壮大,市场范围快速拓宽,可调配资源日益增加,企业管控要求将越来越高,管理幅度将越来越大,沟通协调难度将不断增加。双喜实施551战略,就是做中国烟草行业最大的品牌之一,对双喜来说,是光荣,更是责任。双喜肩负的是行业“卷烟上水平”的发展重任,擎起的是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大旗。双喜的命运不仅关系到广东中烟的兴旺发达,而且关联着多个合作伙伴的共同发展,双喜的发展不容任何闪失。在品牌规模扩大的同时,质量风险、市场风险和安全风险等也随之升级,风险防御、风险控制、风险处理的难度都将大大增加,这些都是对双喜人严峻的考验。“不论你的产品多棒,你距离失败只有18个月”,这不是耸人听闻,而是微软公司的名言,正是这种强烈的危机意识,微软得以保持领先地位。

    双喜的发展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最大的压力来自市场。未来几年,行业将致力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品牌竞争靠的是知名度、美誉度和信任度,双喜能否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在中国广阔的大地上迅速提升自己的“三度”,将产品优势成功转化为名牌优势?第二个压力来自品牌价值的持续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双喜的品牌价值必须水涨船高,同时还必须保持一定的领先优势才能挑起行业持续发展的重担,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双喜结构提升、高端突破的压力非常大。第三个压力是调和高香与低焦的矛盾。目前,国际、国内社会对烟草控制越来越严厉,减害降焦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在降焦的同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香气是技术研发的关键课题。

    在困难和压力面前,我们不能退却。因为,我们是双喜人!我们有责任将这百年品牌发扬光大,有义务令这百年品牌永葆常青。在行业新一轮的组织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我们也需要积极努力,争取更大的选择权。

    无限风光在险峰。2003年成立以来,通过七年的敢为人先,七年的艰苦努力,广东中烟从默默无闻到名声渐起,双喜由地方品牌发展成全国名牌,奠定了冲刺行业最大最强品牌的基础,铸就了激励广东中烟奋勇前行的“双喜精神”。如今,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广东中烟人已经启程,斗志昂扬,再攀高峰!

    李根基总经理在2010公司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摘要)

    下半年,我们要紧紧围绕国家局“卷烟上水平”的总体规划,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局领导对公司发展的指示精神,特别是要把姜成康局长提出的“持续提升,突破高端”的要求,作为贯穿于我们下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主线,准确把握“551”品牌发展战略的目标任务,突出关键,落实措施,抓出成效,切实抓好品牌发展、原料保障、市场营销、技术创新、基础管理等工作,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持续提升人员素质,为“551”品牌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扎扎实实的抓好各项工作的开展。

    双喜临门半年完成整合大事

    ●2010年4月22日,广东中烟向国家局党组汇报双喜发展上水平规划,国家局局长姜成康明确指出要研究把好日子整合到双喜中。 ●2010年5月,广东中烟和深圳烟草工业成立双喜好日子整合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2010年6月17日,广东中烟党组召开会议确定品牌整合原则和方向,要求工作小组制定详细的整合方案。

    ●2010年8月30日,广东中烟和深圳烟草工业品牌整合工作小组共同审议品牌整合方案初稿。

    ●2010年9月3日,国家局批复广东中烟工业有限公司和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关于“好日子”品牌整合到“双喜”品牌系列的请示。 ●2010年10月9日,国家局批复了双喜好日子系列产品的条形码与调拨价格及统一批发价格。

    ●2010年11月2日,广东中烟和深圳烟草工业品牌整合工作小组共同审议品牌整合方案。

    ●2010年11月5日,广东中烟党组审议通过品牌整合方案及品牌整合的其它文件。

    ●2010年11月13日,广东中烟和深圳烟草工业举行双喜好日子整合签约及启动仪式。

    聚焦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修改(1)

    【作者:邓连芝

    发布日期:2010-07-29】

    背景:200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对烟草专卖法律制度采取了三项重要举措:其一是对制定于1991年的《烟草专卖法》的五项条款作出了修改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二是由工信部对原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重新发布;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开设“聚焦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修改”专栏(共三期),对本次《烟草专卖法》修订进行介绍。

    烟草专卖法制的新起点

    本次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修订,是国家维护烟草专卖法律制度,强化烟草专卖执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烟草专卖法制与其他部门法制的统一,实现烟草专卖行政执行体制和国家行政执法体系的协调,以及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加强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处理的制度化建设,从根本上实现和保障烟草专卖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消除法律冲突和适应时代发展需要而改

    原烟草专卖法律框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烟草专卖法》制定于1991年,当时中国的法律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重要的部门法均尚未颁布,烟草专卖立法也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8年颁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对于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下维护烟草专卖制度、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制度均是建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烟草专卖法》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转型期的痕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及烟草专卖制度自身实践发展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并与国家已经修订的其他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主要体现在:

    1、刑事法律已经发生修改,与烟草专卖有关的刑事罪名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使有关烟草专卖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2、行政执法体系逐渐规范,烟草行业十多年来的专卖执法实践也证明原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具体办案程序已不完全适应办案实践需要。

    在上述情况下,国家立法机关历经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征询专家意见、多次审议等程序,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相继对《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修订,对于实现烟草专卖法律与国家其他法律的协调一致和保持法制统一,促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和处罚程序更加合法与合理,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长远看,修订后的法规,对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不影响基本的烟草专卖体制

    面对烟草专卖法律的本次系列修改,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这些修改的内容并不改变现行的烟草专卖体制。国家局副局长张辉特别强调:本次修改,烟草专卖体制不受影响;惩治违法犯罪力度不减;下位法不需要随之变更。可见,本次修改并没有动摇国家实行烟草专卖的基本法律精神。烟草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仍受国家专营专卖控制。国家将继续对烟草行业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制度。同时,当前实行的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也不受影响。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仍按照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依法组织实施。而国家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也不会减轻。

    对烟草行业带来的影响

    由于本次对烟草专卖法律的修改主要是为了消除法律冲突和适应时代发展,且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烟草行政处罚程序和烟草专卖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加强了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强化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明确了执法人员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对烟草行政管理部门的影响较大,但无论如何,由于烟草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其根本在于保障烟草工商企业的正常运行和烟草专卖体制的统一性,对于烟草行业而言,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具体体现在:

    1、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本次修改内容的任务繁重。由于本次修改着重于烟草行政执法,对烟草行政部门现行的执法体系、办案规则等均有调整,相关的法律责任也进一步得到明确,因此,亟需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尽快调整工作程序和规则,以使本次修改的内容得到贯彻和实施;

    2、本次修改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进一步得到规范,对烟草专卖违法的处理力度和合法性进一步加强,将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形成更加有力的打击,对于维护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形成更加有力的保障;

    3、本次修改对于烟草行业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和法规监督队伍具有高度的执法责任感和高强的办案业务水平,对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和推动行业发展将形成良好的推动作用。

    聚焦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修改(2)

    建立更加科学严密的烟草专卖执法保障体系 【作者:邓连芝

    发布日期:2010-07-29】

    本次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修改,集中在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刑事和行政保障方面,通过对涉及烟草犯罪定罪量刑规则和烟草违法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化,为烟草专卖法律制度设置了科学、严密的执法保障体系。

    定罪量刑与社会经济发展一致

    顺应刑事立法的发展,解决原《烟草专卖法》所引用的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已经被修订的不协调之处,并进一步从司法角度对涉及烟草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做出集中解释,使烟草违法犯罪的定罪量刑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有利于更好地、更准确地认定涉及烟草犯罪和实现更科学、统一的量刑,达到更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涉及烟草犯罪的目标。此部分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立法层次上:

    从法律的层面,修正《烟草专卖法》中与现行刑法不一致之处,使《烟草专卖法》所援引的刑法法条与罪名等与现行刑法体系相一致,如:由于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一罪名,而将原投机倒把罪调整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因此,将《烟草专卖法》原第38条所指向的“投机倒把罪”修改为“犯罪”。

    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及烟草犯罪的具体司法应用作出明确解释,同意定罪量刑标准,对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时的归罪原则、未遂处置、涉案金额和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情节严重的认定、犯罪竞合、共同犯罪等情形的处理原则作出明确界定。

    增强实践操作性

    对国家烟草专卖局原于1998年9月2日颁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规定”)从体例和内容上进行全面修订和重新发布,一方面使之符合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的体例顺序,增强实践操作性,推进烟草专卖执法实践的发展;另一方面,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对烟草专卖执法中的行政公权力予以规范和限制,强化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明确执法部门和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防止公权被滥用设定了高压线。

    在总则中较原规定增加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第一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等规定,作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本次修改中规制行政执法权、保障执法对象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立法本意。

    在烟草专卖执法的办案程序方面,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程序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案件管辖权方面,维护法制统一,增加了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明确了对于无权管辖的违法案件必须移送其他机关管辖,避免越权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后果,尤其是对于涉及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管辖,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删除了管辖权下放、协商处理管辖争议的规定。

    为防止公权滥用设定高压线

    为避免权力滥用,增加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在2日内报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受报部门须及时审核以及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的要求,以防范执法不当带来的损害;在普通程序的办案程序上,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听证、执行等作出修改。

    对立案的期限、应立案情形和立案程序进行细化,明确规定一般案件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由于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立案审查期限的,须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

    对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原则、方式、程序、期限等做出规定,明确以依法全面、客观、公证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作为工作原则,增加和完善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的提取程序,增加了证据鉴定、请求其他部门协助取证的程序。

    为防范执法风险,增加了执法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和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事前审核程序,完善了对当事人的改制、送达程序的规定,增加了处罚决定的集体讨论机制。

    对于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调整,解决原规定八万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的听证范围与现行刑法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起刑点的冲突,改为一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均属听证范围。

    对于行政处罚的执行方面,增加了对于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惩罚性规定(即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3%罚款),对取消烟草专卖资格后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予以明确。

    强化了烟草执法的内部监督,规定了上级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对下级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定期进行案卷评查,明确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错误处罚决定除有权撤销外,还有权直接予以变更,并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本部门专卖执法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权。 《公司法》框架下的烟草行业公司制改革

    【作者:邓连芝

    发布日期:2010-04-08】

    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的企业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载体。《公司法》则是明确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的组建、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等的基本法律规范。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其核心是按照《公司法》确立企业组织结构和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对烟草企业的主要影响,则在于促进传统烟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建立符合现代社会财产制度和管理体系的产权制度和企业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的是专卖专营管理体制,实践证明,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烟草生产经营特点的,是有利于烟草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入,中国烟草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取决于能否形成一批具有符合现代企业特点、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骨干企业。原卷烟工业企业的单一产权格局和传统治理结构不能适应企业联合重组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因此,进行公司制改造、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十分必要。

    尽管如此,由于烟草行业的特点,烟草行业的公司制改革并不能简单照抄照搬一般行业做法,而是应按照《烟草专卖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以坚持和完善专卖制度为前提,建立和健全以领导和监督为核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依法组建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的投资、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在职权范围上董事会可行使母公司授予的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根据职权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有机结合的原则,制定董事会的相关职权。下设考核及薪酬、战略及投资、预算及审计、品牌及公关等专业委员会及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设立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事(会),履行对公司管理活动的监督职能。监事会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制订监事工作条例,对监事工作的职能、任务、程序、方法等进行明确,实行全面监督和规范监督。同时,还需要制订对监事工作的考核评价和奖罚的原则,以便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监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独立性。

    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两大核心。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部署,与中国烟草总公司构建二级母子公司的省级工业企业,其董事会和监事(会)是由国家专卖局和总公司依法组建的。与总公司形成三级母子公司的重点工业企业,则由省级工业企业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成员组成中占绝对优势。

    烟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道路发展至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基本建立,且在烟草企业的实际运作中发挥了重要影响。具体到广东中烟而言,董事会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运作,公司重大事项均提交董事会审议讨论,对于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老三会”(即党委会、职代会、工会)也实现了协调运作。董事会、监事(会)等与党组织、职代会和工会的职权进行了合理划分,公司党委成员按法定程序进入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形成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协调的组织关系。

    尽管如此,由于烟草企业的国家专营特色,烟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之路,并无成例可循。在接下来的改革历程中,如何实现《烟草专卖法》和《公司法》的完美对接,并使之在烟草企业的成长、壮大乃至形成强大的国际竞争能力的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仍取决于进一步改革的成效。而欲达到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目标,关键在于继续立足于烟草专卖制度,在《公司法》建立的现代公司制度体系下进一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走上合法治理、自主经营的和谐发展道路。

    公文就得这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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