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税收保障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03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第一章总则
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县税务局负责制定涉税信息标准并组织实施税收保障运行等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理
事前参与:税务部门参与项目建设前期调研论证和立项工作,及时掌握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单位、用地信息、工程预算、资金来源等涉税信息,全面预测税费收入,为政府建设项目决策提供参考。
事中管控: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自行申报缴纳税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费征管。
事后清算:税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负责清算相关税费,依法征收入库,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予配合。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滥用职权混淆预算级次或税种征收,不得虚收、异地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税款。
第三章税收服务
第四章税收协助
(一)公安局:公安部门应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假发票等方面积极配合。受理税务部门移送的各种涉税违法案件或协助事项,依法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行为,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查处各种偷、抗、骗、逃避追缴欠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税务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二)国库集中支付局: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监督,督促其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使用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并对核算单位未及时依法纳税的项目不予支付。预付(借)工程款时,不得以白条挂账,须见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予以支付,付(借)款金额须与发票金额一致;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收入,收取租金时统一到财政部门代开财政收据,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其税后金额按非税收入缴库纳入预算管理。
(三)税务局:积极梳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需有关部门配合的问题,定期汇总后提交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凤栖街道办、有关部门、单位税收业务的指导和培训;
维护正常的征收秩序;
每月进行相关征费信息比对,并向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征管数据。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向税务部门传递全县新增项目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金额及付款单位情况。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
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
(五)自然资源局: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土地出让、转让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传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征地面积信息。按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对办理用地手续的申请人实施“先缴税后用地”,凭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及其相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时向税务部门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实施“先税后证”,凭申请人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审计局:县审计局要将被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取得正式合法票据作为必审内容;
加强对全县行政事业、企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杜绝白条入账现象,避免税款流失。协助相关部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发票管理;
针对被审计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审计决定抄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管理,年底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联合对审计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建议书》增加各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项目,并将涉税事项及时向相关部门予以反馈。提供已审计结束项目发现的涉税信息,建筑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等信息。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在发现问题15日内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线索,并协助提供相关的涉税资料。
(八)交通运输局:提供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在季末后15日内将信息传递县税务局。
(九)教育科技体育局:提供校外培训机构、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外资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在季末后15日内将信息传递县税务局。
(十)人行及各商业银行: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及时准确进行税款划转,不得以任何原因延压税款,对税务部门依法签发的税收保全措施和查阅纳税人账户的税务文书应按税法规定及时办理;
对于在财税库银系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解决,确保联网质量。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储蓄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金融单位应当配合协助。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营业执照年报信息。
(十二)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应积极受理税务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
协助税务部门搞好在房地产开发、二手房交易等环节各项税收的控管工作;
每季末后15日内将房屋预售备案信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价审定信息提供县税务局。
(十三)交警大队:协助税务部门进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并建立车购税和车辆登记信息的交换制度。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
(十四)各保险公司:负责代征车船使用税,作为办理车辆保险,缴纳车辆保险的必要条件,并在每月15号前向税务局缴纳已代征车船使用税。
(十五)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及经营异常企业信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提供建议项目立项备案审批信息。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税证明,对不能提供清税证明的,暂停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通报税务部门。提供普通车辆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信息。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信息,规划许可证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
(十六)经济发展局:每年初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信息,鼓励产业目录确认信息。并在季度末15日内将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传递县税务局。
(十七)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供经营性停车场及运营信息。
(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辖区内的涉税信息,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十九)因机构改革导致职能调整,由职能承接单位继续负责传递、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除以上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并严格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六章考核奖惩
(一)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二)涉税信息传递及税收协助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机关、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保障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