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质范文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作文大全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实习报告
  • 写作方案
  • 教案反思
  • 演讲稿
  • 发言稿
  • 读书笔记
  • 精美散文
  • 读观后感
  • 范文大全
  • 当前位置: 博通范文网 > 发言稿 > 正文

    县税收保障管理办法

    时间:2020-10-03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实现涉税信息共享,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陕政发〔2015〕28号)、《延安市税收保障管理办法》(延政办发〔2017〕1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考核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财税共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税收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机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研究制定税收保障工作办法和措施,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税收保障责任,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税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县税务局负责制定涉税信息标准并组织实施税收保障运行等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理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为税收增长提供经济基础。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科学分析预测税收收入目标,及时向县政府和财政局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编制政府收入预算提供依据。

    第七条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坚持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数据共享平台,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支持税务机关完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税务部门要加大涉税数据资源融通力度,共享对方信息,激活聚合信息效应,提高征管和服务效率,节约征纳成本。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对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公安、质监、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积极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畅通公众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有效发挥发票对税收管理的作用。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支持、指导税务代理行业发展,鼓励和扶持税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但不得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或者指定税务代理机构服务。

    第十一条对零星分散税收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税收,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务机关应当对受托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招商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和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建立涉税信息协作共享机制。

    事前参与:税务部门参与项目建设前期调研论证和立项工作,及时掌握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单位、用地信息、工程预算、资金来源等涉税信息,全面预测税费收入,为政府建设项目决策提供参考。

    事中管控: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自行申报缴纳税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费征管。

    事后清算:税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负责清算相关税费,依法征收入库,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及其委托的代征人依法履行职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滥用职权混淆预算级次或税种征收,不得虚收、异地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税款。

    第三章税收服务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大力推行以网上申报纳税方式为主的征缴体系,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通道。深化纳税辅导,强化事前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普遍性、针对性、个性化服务,提高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质量和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着力解决纳税人非主观差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逾期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解缴税款等事项的纳税人应当提示、催办,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税收保全、行政强制。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公开制度,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违法违章处罚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争议调解机制,畅通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渠道,及时化解征纳争议。

    第四章税收协助

    第十九条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一)公安局:公安部门应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假发票等方面积极配合。受理税务部门移送的各种涉税违法案件或协助事项,依法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行为,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查处各种偷、抗、骗、逃避追缴欠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税务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二)国库集中支付局: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监督,督促其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使用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并对核算单位未及时依法纳税的项目不予支付。预付(借)工程款时,不得以白条挂账,须见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予以支付,付(借)款金额须与发票金额一致;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收入,收取租金时统一到财政部门代开财政收据,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其税后金额按非税收入缴库纳入预算管理。

    (三)税务局:积极梳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需有关部门配合的问题,定期汇总后提交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凤栖街道办、有关部门、单位税收业务的指导和培训;
    维护正常的征收秩序;
    每月进行相关征费信息比对,并向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征管数据。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向税务部门传递全县新增项目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金额及付款单位情况。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
    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

    (五)自然资源局: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土地出让、转让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传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征地面积信息。按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对办理用地手续的申请人实施“先缴税后用地”,凭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及其相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时向税务部门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实施“先税后证”,凭申请人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审计局:县审计局要将被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取得正式合法票据作为必审内容;
    加强对全县行政事业、企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杜绝白条入账现象,避免税款流失。协助相关部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发票管理;
    针对被审计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审计决定抄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管理,年底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联合对审计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建议书》增加各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项目,并将涉税事项及时向相关部门予以反馈。提供已审计结束项目发现的涉税信息,建筑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等信息。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在发现问题15日内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线索,并协助提供相关的涉税资料。

    (八)交通运输局:提供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信息。在季末后15日内将信息传递县税务局。

    (九)教育科技体育局:提供校外培训机构、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外资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在季末后15日内将信息传递县税务局。

    (十)人行及各商业银行: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及时准确进行税款划转,不得以任何原因延压税款,对税务部门依法签发的税收保全措施和查阅纳税人账户的税务文书应按税法规定及时办理;
    对于在财税库银系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解决,确保联网质量。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储蓄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金融单位应当配合协助。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营业执照年报信息。

    (十二)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应积极受理税务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
    协助税务部门搞好在房地产开发、二手房交易等环节各项税收的控管工作;
    每季末后15日内将房屋预售备案信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价审定信息提供县税务局。

    (十三)交警大队:协助税务部门进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并建立车购税和车辆登记信息的交换制度。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

    (十四)各保险公司:负责代征车船使用税,作为办理车辆保险,缴纳车辆保险的必要条件,并在每月15号前向税务局缴纳已代征车船使用税。

    (十五)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及经营异常企业信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提供建议项目立项备案审批信息。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税证明,对不能提供清税证明的,暂停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通报税务部门。提供普通车辆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信息。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信息,规划许可证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

    (十六)经济发展局:每年初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信息,鼓励产业目录确认信息。并在季度末15日内将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传递县税务局。

    (十七)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供经营性停车场及运营信息。

    (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辖区内的涉税信息,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十九)因机构改革导致职能调整,由职能承接单位继续负责传递、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除以上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供其他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并严格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定期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提供信息的范围、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有关部门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其中,对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库的企业纳税信息,要做到按季度向县统计部门提供,以便统计部门及时确定入统企业和培养企业。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机关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本级政府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之间要加强涉税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依法纳税征信责任追究机制,具体实施意见由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会议研究确定后全面实行。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应对税收保障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督查范围,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税收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县督查室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二)涉税信息传递及税收协助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机关、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保障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各相关单位涉税信息提供及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并作为县政府考核税收保障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对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造成税收损失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洛川县税收保障管理办法》洛政办发〔2017〕57号文件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税收 管理办法 保障

    • 读/观后感
    • 精美散文
    • 读书笔记
    • 演讲
    • 反思
    • 方案
    • 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