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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时间:2021-08-04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全*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按照**记和**厅长对司法行政工作做出的重要讲话精神,市司法局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理清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成立由党政领导牵头,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科学和预见性,组织指挥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市、旗县市区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组建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大队,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系,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人民警察,组织执行刑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执法措施,切实履行和承担起非监禁刑罚执行主体职责。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1、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将社区矫正工作者纳入《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实施方案》,以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人员招募比例应当达到 1:15,招募高校毕业生,吸纳具备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各类人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全员培训,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二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方式,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学习、心理矫治、社区服务、

    帮困解难、就业培训、信息系统服务等非执法类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逐步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三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的方式,建立社区矫正专职或兼职社工队伍。逐步建立一支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专职或兼职社工队伍、社会志愿者“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队伍。

    2、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机制。通过开展主题培训活动、业务技能竞赛,提高我市社区矫正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通过组织心理咨询师培训和考试,建立一支专业的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师队伍,充分发挥心理矫正的优势,不断提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三、落实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水平。采取市、旗县(市区)分级负担的方式,落实每年每名社矫人员管理经费。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水平,解决各级日常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确保教育、执法监督、帮扶工作的顺利开展。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并实行动态增长的经费保障制度,逐步、逐项落实社区矫正经费,并健全社区矫正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推进。

    四、创新监管措施、提高管控水平

    (1)、健全社区矫正监管机制。一是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监管措施,依法做好人员衔接、矫正宣告、定期报告、走访谈话、定位监控、检查考核等日常监管工作,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二是严格监管审批。对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变更居住地、

    申请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等涉及审批的事项,司法行政部门要依照权限和程序认真审查,依法依规审批。三是依法实施处罚。对违法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该警告的及时警告,该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严肃处罚,该撤销缓刑、假释的依法撤销缓刑、假释,该收监的坚决收监,确保国家刑罚有效实施。提高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化水平。逐步实现市、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三级联网,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网上衔接、网上办公、网上执法、网上监督,并推进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运用定位监控手段落实监管措施,推广使用北斗定位监控系统,解决人机分离和身份认证问题,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精准定位和有效监控,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2)健全社区矫正教育矫治机制。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具有攻心治本的作用,要把教育矫正质量作为硬指标来抓,从根本上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一是突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和普遍教育的基础上,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悔罪意识、日常表现、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等具体情况,探索建立分段分类的教育机制,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教育,一人一策地做好个案矫正工作。二是突出教育内容的多样性,在开展思想、道德、法制等常规教育的同时,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增强教育实效。大力推进心理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矫正其犯罪心理,防止发生因心理失衡而引发报复社会的事件;三是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社区服务,培养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习惯、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修复社会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四是突出教育方式的灵活性,采取集中培训和个别辅导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地参观相结合、学习和谈心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运

    用网络、手机等信息平台,多层次、多角度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五是加强社区矫正基地建设,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力争在年底前在**建成集管理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等综合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示范基地,经过2一3年的努力,达到各县市区全覆盖,形成旗县市区集中教育矫正和乡镇(街道)分散教育矫正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实现社区矫正教育中心(基地)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运作。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长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联和沟通、联合检查、联合通报、联系会议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治安处罚、法律文书传递、审前社会调查情况通报、追逃和收监执行以及禁止令执行等方面的联动配合问题。法、检、公、司各部门注重抓好工作职责和业务职能相结合,阶段性总结与典型推动相结合,协调指导和制度落实相结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运行机制,从政策、制度和工作等多个层面,不断完善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效机制。

    很少见这么优秀的作者。

    格式可参考。

    温 州 市 委 政 法 委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文件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温 州 市 司 法 局

    温司„2012‟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治办、市瓯江口开发区政研室、市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续保工作 由法院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期满前(刑期未满)的评估、鉴定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给予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建议、结论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一个月送交原批准人民法院,原批准人民法院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作出决定并及时送达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期满前十日内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二、进一步规范收监执行工作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必要的处罚,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 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一)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在裁定、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向罪犯送达裁决书,并配合公安机关将罪犯收监。

    (二)在办理变更刑罚执行方式期间,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加强管控,防止脱逃或重新违法犯罪。有脱逃或重新违法犯罪可能,需立即抓捕收监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四款规定予以治安拘留,公安机关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抓捕,人民法院应根据处罚执行期限衔接的需要,在治安拘留期限内作出裁决。

    (三)收到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裁决书、决定书、相关执行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应组 2 织力量立即将罪犯进行收押,司法行政机关应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四)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各派出1名以上执法干警,依法使用警械警具,按时按规定将罪犯押送至监狱或者看守所交付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

    为了确认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所居住的社区是否接纳、是否具备对其进行监督教育的条件,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能否达到刑罚执行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提出了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前,应当考虑其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影响。

    (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作出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二)社区矫正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居住地的标准,参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不符合居住地标准的,法院、公安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时,若适用社区矫正的,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三)对于符合居住地标准的外来人员,如果存在所在村(居)、社区不愿接受调查,不愿签署意见,不愿对其进行监管的,或者没有固定工作,没有企业愿意接收等问题,应当视为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不成熟,司法行政机关在审前社会调查中应当签署不适合社区矫正的意见,该意见可做为法院、公安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时的重要依据。

    (四)法院、公安等委托调查机构要在拟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10日前,将委托调查函由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或邮寄(挂号 3 或快递)等方式交付司法行政机关,确保司法行政机关有足够的调查时间,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书面提交委托机构。

    (五)情况特殊,时间紧迫的,委托调查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前将委托函传真至司法行政机关,原件材料在调查结束前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收到传真件后立即组织调查,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将调查结果传真至法院,相关原件材料按要求送达委托调查机构。

    (六)公安派出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对象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日常表现等公安部门掌握的情况材料,并签署核查结果意见。(材料移交单的形式,双方共同签字交接材料。)

    (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培训,并牵头联合政法各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制定下发审前社会调查范本,以提高审前社会调查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限制出境报备工作

    为完善社区矫正人员限制出境报备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浙公外„1998‟55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精神:

    (一)按照《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精神,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需限制出境的罪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

    (二)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在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

    (三)对于由非本市法院、公安、监狱判处、宣告、决定或裁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的限制出境决定,由管辖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社区矫正人员报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

    (四)非本地户籍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备工作,按上诉流程执行,报备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其户籍地公安机关。

    (五)限制出境期限,与社区矫正期限相统一;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六)社区矫正人员被减刑的,按《规定》第六条,由原通报备案机关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

    (七)社区矫正人员持有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情况通报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机关,由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机关先行扣留证件;如无法扣留或有必要对出入境证件作出收缴、吊销或宣布作废处理的,应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吊销或宣布作废。

    五、进一步强化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

    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重心在基层乡镇和村居,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各地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平安综治考核体系,明确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的具体职责,强化社区矫正基层基础。

    六、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工作

    加强信息共享,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筹备建立公、检、法、司互联互通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要按照 5 “从易到难,方便工作”的原则,各部门之间有条件的开放部分数据,相互设立查询终端,方便数据传递和查询;要探索开发查询比对软件,如在公安内部网开发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情况、日常活动轨迹情况的排查比对系统,由司法局提供社区矫正人员数据,实行自动比对,提高工作效率。

    温州市委政法委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送:各县(市、区)委政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治办、市瓯江口开发区政研室、市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

    温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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