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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旦、春节前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

    时间:2021-08-16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元旦、春节前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AA 区住建委,AA 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关于印发〈AA 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层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开展 2019 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确保 2020 年元旦、春节前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防止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现就做好元旦、春节前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依法行政,强化部门协调配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当前农民工工资清欠维稳工作,完善清欠应急预案,加强与各级人社、公安、信访、工会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在受理清欠案件时,要通过清欠管理系统做好案件登记和身份确认工作。在调处中应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涉及欠薪认定的,应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时通报劳动监察部门,未经职能部门认定的,不应按欠薪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如发现违反相关劳动保障法规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二、开展专项督查,规范用工行为 梳理排查辖区内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及时发出预警,进行重点监控并督促整改。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印发〈AA 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 号),规范工资的支付方式,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三、督促履约付款,加快结算审查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9〕第19 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19〕38 号)要求,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加快工程款结算审查,及时做好工程款支付工作。不得以拖延工程决算审查等形式,以工程经济纠纷为由拖欠工程款。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恶意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访等事件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将记录建设单位不良信用信息,并对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四、加强政府工程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工程应全面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已建、在建政府工程项目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情况,厘清欠薪底数。因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原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业主代表给予警告、记过、罚款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惩戒力度 凡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被媒体曝光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等,将在企业资质晋级、年度核查、信用考核(评价)、市场准入、各类评奖、个人执业资格评审和新项目开工建设等方面给予限制或作出相应处理。

    即日起(含双休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清欠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值班场所和投诉电话。2019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0 年1 月 24 日期间,实行农民工信访投诉处理“每日一报”制度,各市、区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每日下午 4:30 前将当天农民工信访投诉及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录入清欠系统并上报。同时,严格执行重大舆情上报制度,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坚决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加强重点项目监管和隐患排查工作 根据《关于层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开展 2019 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19〕371 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属地项目的排查和摸底工作。对于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欠薪隐患风险的项目和已出现欠薪情况的项目,各单位要做好项目梳理工作、分别汇总,并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前上报我局。

    附件:1.2020 年元旦、春节前 AA 市建设领域存在欠薪隐患、引发社会稳定风险排查项目汇总表 2.2020 年元旦、春节前 AA 市建设领域已出现欠薪情况项目排查汇总表

    AA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 1 2020 年春节前 AA 市建设领域存在欠薪隐患、引发社会稳定风险排查项目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纠纷原因 风险隐患主体 隐患单位 纠纷涉案金额 (万元)

    项目属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附件 2 2020 年春节前 AA 市建设领域已出现欠薪情况的项目排查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纠纷原因 欠薪主体 欠薪单位 纠纷涉案金额(万元)

    项目属地 备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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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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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的文章越来越好了。

    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来源】: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周从保 【发布时间】:2011-4-21 【点击】:156

    阿拉山口口岸管理委员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原劳动保障部和原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管理责任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从该项目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因工程业主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应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为了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县(市)、阿拉山口口岸、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要继续严格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7]69号)精神,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即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要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三、实行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备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计酬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的规定,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

    的,要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时要如实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

    农民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及时投诉举报,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报复。农民工本人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招用。

    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1号)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要以货币形式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我州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冲抵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工资时应当编制工资表,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

    账号等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阻挠和弄虚作假。

    五、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及停工报告制度

    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地停工前15个工作日,在工地现场、农民工居住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现场公示,主动接受农民工监督。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计划停工日期及投诉举报电话。同时将施工企业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公示上墙。公示内容需留有项目经理本人签名及个人联系方式。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地停工前10个工作日必须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停工日期,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要按照报告内容进行现场督查,对发现的恶意拖欠工资行为严肃处理。

    六、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跟踪记录,对其分包行为、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有关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信用档案作为资质动态管理、参与工程招投标的评价依据,凡被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从重予以处罚,同时,对其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两年内不得再承包下列工程项目: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七、加强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自治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查办举报投诉案件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制作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对用人单位不依法或不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并将其违法行为向建设、工商、公安、司法、工会、金融等部门通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严肃处理,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版面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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