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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

    时间:2021-09-21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 2.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3.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4.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承诺书; 二、增项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 2.增项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3.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4.已注册专业的注册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5.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承诺书; 三、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和相应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 2.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 2.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3.原注册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4.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三)聘用企业变更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 2.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3.原注册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核原件,交复印件)); 5.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承诺书。

    四、注销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 2.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注销注册前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在交件时回收原件; 4.申请人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核原件,交复印件));

    五、注册证书补办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补办/更换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 2.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提供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六、延续注册(暂未开展)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 2.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延续注册前的注册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4.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承诺书; 七、重新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 2.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3.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4.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承诺书; 注:材料提交要求 1.以上材料除照片和特别注明外均报送复印件,但应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并加盖核验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律不收原件,若提交原件申报成功后不予退回。

    2.所有申请事项提交的“申请表”纸件、电子件均应在“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路径: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3.聘用企业按规定准备各类表格份数,提交的材料统一使用 A4 纸张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除注明份数外,只需提交 1 份,书面材料的封皮不得采用硬质或塑料材料装订,以免影响存运翻阅。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

    服务指南

    (简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重庆市城乡建委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适用对象为向重庆市建委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暂未开展)、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注册等事项。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科室审批。

    1.重庆市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电子信息; 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申请; 3.重庆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审批服务中心审查和发放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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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册并颁发执业资质证书: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监理工程师; 4.注册造价工程师;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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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初始注册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需增加书面注册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

    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1份;

    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由于继续教育目前处于暂停状态,暂不作考核)。

    (二)增项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一式1份;

    2.增项注册需提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增项证明(交复印件,原件需核);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初始注册或增项注册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应当增加书面注册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

    3.《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初审汇总表》1份;

    4.逾期增项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由于继续教育目前处于暂停状态,暂不作考核)。

    (三)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1份;

    (2)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2.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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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2.《建造师注销注册承诺表》(可依次进入“重庆市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V2.0”—箭头“二级建造师使用手册”—“企业版”自行下载模板);

    3.申请人注销注册前的注册证书、注册印章以及加盖注册证书、注册印章的复印件;

    4.申请人与原聘用企业的解除聘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补办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更换申请表》1份; 2.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需核);

    3.聘用企业或个人提供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六)延续注册(暂未开展)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复印件(原件需核);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七)重新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一式1份;

    2.材料附件1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新聘用企业养老保险证明(需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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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2.市属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应的证书原件等报送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中心2号窗口;区属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应的证书原件等报送企业工商所在地区县建委,区县建委进行原件核验后,再提交至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中心2号窗口。

    3.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是否完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凭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核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市城乡建委负责二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注册项、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审批和证章发放;市城乡建设审批服务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注册的审批。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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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2.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zwfw.cq.gov.cn),点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

    2.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 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3.登录重庆市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jzjg.cqjsxx.com/cqwm/default.aspx),点击进入“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对应的企业类型查询相应结果。

    十、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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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严谨。

    为什么可以写得这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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