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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通知

    时间:2021-10-02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0号)以及《四川省低保操作规程》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低保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乡低保档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建立和加强低保档案管理既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低保工作的内在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纳入低保工作内容,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与低保工作同步实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二、低保档案管理的目标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目标: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有序,切实做到一户一档、一村(居)一盒、一乡镇一柜、一县一室,形成县、乡(镇)、村(居)委员会三级档案管理体系。

    三、低保档案的分类管理

    (一)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

    1.审批类档案材料的内容包括:

    (1)县民政局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表;

    (2)诚信承诺书;

    (3)有关部门的入户调查表;

    (4)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

    (6)民主评议记录;

    (7)乡镇审核意见书;

    (8)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2.日常管理类档案材料的内容:

    (1)上报县民政局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文件和有关审核材料;

    (2)上级机关来文、本级发文;

    (3)低保对象花名册;

    (4)入户调查材料;

    (5)抽查资料;

    (6)会议记录

    (7)来信来访记录等。

    (二)电子档案的管理

    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由经办人进行脱机备份保存,并注明标识,设立保管密码,防止泄密和篡改。

    (三)城乡低保档案管理的期限

    审批类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

    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资金拨付档案保管期为长期。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资料保管期限的现行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在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投入,乡镇、街道要配备城乡低保档案室,要有城乡低保档案专柜,专人管理,保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安全。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各乡镇要全面运用社会救助系统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在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变更数据的过程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电子档案,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者同步进行管理,促进我县城乡低保档案工作与城乡低保工作协调发展。

    附件:开江县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县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促进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低保档案的管理原则:一是分级管理。分级就是指低保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居委会三级进行管理;

    二是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就是指低保专业档案材料应在低保待遇被批准后,应以户为单位建档,并根据低保户实际变更情况和低保金的增减情况,对档案及时做变更处理,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双轨管理。就是指纸质、电子档案同时归档,实行双轨制管理。

    第二条城乡低保资料建档立卷范围:公文材料、业务资料、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资料等。形式包括文字、u盘(电子文档)、声像、图表等。

    第三条县民政局归档的材料包括:城乡低保各种报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汇总表、低保资金拨款通知、划拨函、资金划拨表,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四条乡镇、街道应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个人审批类档案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乡镇上报文件资料、入户调查表等,保管期限为低保对象退保后3年。收发的低保工作文件、本单位文件、来信来访记录、《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表》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五条村(居)委会应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民主评议记录、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入户调查记录、公示记录,保管期限为5年。

    第六条公文材料档案的收集与管理:涉及城乡低保金的筹集、分配、拨付、发放等重要文件按专题收集,按时间先后排。

    第七条业务资料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城乡低保各类业务材料的所有表、单、证、卡、册,使用统一的a4型标准用纸,分类收集管理成册。

    第八条电子档案的管理:要加强电子档案的安全防范工作。一要设置管理权限,非管档相关人员不得进入电子档案系统;

    二要将重要凭证性、依据性的电子文档脱机卸载备份,防止丢失;

    三要安装防护杀毒软件,防止病毒侵入损害数据。

    第九条档案形成时间,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将档案按规定装定成册,于次年的1月底以前整理完毕。

    第十条城乡低保业务档案是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办理和城乡低保管理机构审核审批城乡低保待遇、城乡低保资金发放领取、动态管理的重要材料,必须认真填写,妥善保存,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动、涂改及销毁。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必须按照安全保密,便于查找,外观整洁的原则进行管理。安全保密,要符合“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防尘”等要求,确保档案完好无缺。便于查找,要求做到保管柜按顺序排放、编号,力求整齐统一,柜内的格式或抽屉均应贴示明显标志及编号。外表整洁,要有防止自然和人为的污染,对不合规定的做法要加以纠正,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使用寿命。

    召陵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我区城乡低保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从国家审计署对全区城乡低保工作全面审计的情况看,低保工作在保障范围、对象认定、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制度的目标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城乡低保标准是地方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的。它的总体目标是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城乡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享受城乡低保的标准和基本原则。

    (一)标准: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年1560元,城市月300元),方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二)基本原则:

    1、因病(重大疾病)

    2、因残(重度残疾)

    3、因年老体弱(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

    4、因丧失劳动能力

    (三)不能享受城乡低保的六种情况

    1、对50周岁以下无充分理由和原因的申请者不予受理。

    2、申请者虽然年迈,但子女中有在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有能力赡养父母的;申请者虽然年迈,子女也在农村生活,但申请低保者本人无病、残等特殊情况的。

    3、家庭中拥有汽车或经营性机动车辆、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正常营业的商业用房,购买贵重家用电器的。

    4、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5、有提供虚假材料、隐报、谎报家庭收入及住址等行为的。

    6、参与吸毒、赌博、打架斗殴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三、创新和完善城乡低保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低保申请人诚信承诺制度。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诚信承诺书》,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少随意甚至恶意申请低保待遇的现象。

    (二)建立乡镇办和村居委调查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办和村(居)委两级填写“收入、财产证明及相关责任”表格,由乡镇办、村居委两级逐级证明其收入及财产状况并承担相应的调查和审核的责任。如果审批后发现其有骗保行为的,则由证明人兼责任人负责追回低保金。

    (三)建立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制度。 在村(居)委一级调查、评议、上报工作完成后,乡镇办人民政府要开展全面的调查工作,区民政局抽调人员负责对乡镇的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了解其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区、乡两级调查人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确定调查

    2 结论。

    建立低保家庭财产收入信息比对制度。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工商税务、车管等部门,对低保家庭收入、住房、投资经营、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与低保标准相对比,提高低保对象的审批准确性。

    (四)健全城乡低保评议评审制度

    健全城乡低保评议评审制度。建立乡镇(办事处)评审制度,成立乡镇办民主评审组织,指导和参与各村(居)委民主评议评审工作。乡镇(办事处)城乡低保民主评审组织可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农业部门人员、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组成,通过参与并监督城乡低保申报与审核工作,保证低保审核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各村(居)城乡低保民主评议由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村级评议小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要充分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每个环节,并签章确认评议结果。

    (五)规范完善城乡低保公示制度

    各行政村(居委会)要在本村(居委)显著位置设立固定公示栏,开展公示工作。公示榜按照区民政局规定格式,第一榜为村(居委)级公示,第二榜为乡镇办级公示,前两榜公示期均不少于7天;对纳入低保的家庭和低保对象由区民政局提供名单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金额、救助事由、家庭住址等,以及区、乡的举报投诉监督电话。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乡镇(办事处)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示情况要严格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全面、完整。

    3 长期公示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公示期一年。公示以后本年度内的人员增减情况在下一年度同一时间的公示榜上予以公示。

    (六)建立定期审验复核和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定期复查复核与分类管理制度。区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定期审验复核制度,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可每半年复核一次。根据复核结果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按照规定做好城乡低保档案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家庭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家庭主要成员身体、能力等情况将低保家庭进行分类管理。

    四、乡镇办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鉴于乡镇办政府在城乡低保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区民政局从业务上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乡镇办要成立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乡镇办城乡低保的具体工作。各乡镇办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要由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农业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组成。

    二是要实现乡镇办一级对申报对象100%的入户调查。目前农村低保于乡镇一级的调查工作事实上处于缺失的状态,审核把关也基本上流于形式,仅仅依靠村一级的上报来确定对象,从而造成了对象确定不准确的被动局面。只有乡镇办一级政府切实进行入户调查和审核把关,承担起本级政府对

    4 低保工作的责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工作的被动局面。

    三是乡镇办要统一组织各行政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工作,抽调人员分别主持召开各行政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会议。

    四是乡镇办要负责城乡低保长期公示工作落到实处,享受待遇的对象必须进行长期公示。

    附:收入、财产证明及相关责任

    漯河市召陵区民政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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