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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休假、产假等管理规定,,意见征集

    时间:2021-10-07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四川振通公路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休假管理规定(讨论稿)

    一、目的:

    为明确公司休假标准,规范公司休假管理与财务管理工作,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应有福利,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婚假:

    公司员工结婚(含婚姻双方均为公司员工的),可请婚假五天。

    二、丧假

    公司员工直系亲属(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公司给予 3 天丧假。如果员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员工勤务所在地之外,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外给予 1-3 天路程假。

    三、产假及 陪产假:

    公司女员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给予女员工 158 天生育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另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公司男员工配偶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男员工享受 5 天护理假。

    四、年休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 5 年以上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如下表:

    参加工作时间 满 5 年不满 10年 满 10 年不满 15年 满 20 年不满 30年 满 30 年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10 天 15 天 20 天 30 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 1 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 1 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 2 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 1 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观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并上报人事部门备案; (5)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休假。

    五、休假待遇规定

    凡按照以上规定享受休假的员工,休假期间全额发放基本工资,休假期间的岗位工资、其他所有补助、津贴等按照休假日数/应出勤天数给予折算后发放,员工休假期间往返路费等所有费用由员工自理。公司休假所定日数为自然日/工作日。

    六、探亲差旅费报销

    ①公司正式员工享受每年一次国家法定节假日探亲交通费报销,交通费限定为公司员工通勤所在地至员工亲属(已结婚员工配偶、未结婚员工父母)所在地(绵阳地级市/四川省范围外)的往返交通费。交通费报销仅限于两地之间的长途汽车票、火车票(限硬座或动车二等座/无座,外省员工可报销硬卧)。

    ②2012 年以前加入公司的正式员工,因公司由广元迁址至绵阳造成与配偶、父母的两地分居的,可酌情报销往返交通费,将报销次数定为每 1 个月 2 次。

    ③交通费报销每半年统一受理一次,逾期不予报销。

    附则: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综合部再次发文,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本办法与原有人事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

    公司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年 月 日( )人字第 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司的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探亲假。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在同一县市的,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员工与父母一方同住一县市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的假期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每次不超过20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每次不超过20天。

    (四)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父母、配偶因聚期问。路途较远的,可另给路途期问。路途期间按交通部门标示的路程,往返lOOOkm以下的为1天,lOOOkm~ 2000km的为两天,以此类推。

    第三条 婚假。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晚婚年龄的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13天。未达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天。

    第四条 产假。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晚育年龄的,女方产假105天。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女方产假90天。

    第五条 丧假。凡员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儿女死亡的,可给予丧假3天。

    第六条 公休假。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三年或其以上的固定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公休假。每满1年可享受1天,逐年递增,直至10天。员工享受公休假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七条 员工休假期满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的,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八条 休假手续。

    探亲假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综合部总务科备案。婚假要提前10天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综合部总务科备案。

    产假和丧假原则上要事先请假,报总务科备案。

    假期结束后,必须到总务科履行销假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又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员工休假待遇如下:

    (—)休假期间可享受全薪工资待遇,但不发给奖金。

    (二)休假路费由员工自己负责。

    (三)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或者未达晚育年龄的,产假期间发给工资的50%。

    (四)员工工伤病休期间,医药费据实报销,发放基本工资的100%。

    第十条 各种假期单独计算,不得累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语言丰富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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