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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武警部队信息反恐与信息安全

    时间:2021-10-13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浅谈武警部队信息反恐与信息安全

    [摘要]: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恐怖主义成为当今世界新的威胁。武警部队作为我国反对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的主力军,必须提高信息反恐意识,不断提高防范和打击信息恐怖主义的能力,保护国家信息安全。论文关键词:信息恐怖主义,信息反恐,信息安全 1

    信息恐怖主义及其特点 1.1 信息恐怖主义 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的应用已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全社会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越来越大。信息系统的开放性与易用性,给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恐怖分子进行恐怖活动新的工具。其次,通信和信息系统本身的技术缺陷,比如当信息以电磁波的形式进行传递时,极易受到截获和监听;安全技术开发的滞后以及攻击技术的发展;信息系统本身的漏洞和安全性的缺乏等等这些都使得恐怖分子进行恐怖活动有了可乘之机。此外,恐怖分子利用信息袭击作为新的恐怖活动手段,避免了传统恐怖活动的风险,并会给对方带来巨大的严重后果。

    信息恐怖主义是信息时代恐怖主义与信息活动的结合,通常信息恐怖主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信息恐怖主义即为网络恐怖主义,广义上的信息恐怖主义不仅包括网络恐怖主义,还包括利用各种大众媒体如电视、广播散布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以及对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种信息基础设施予以破坏的行为。

    1.2 信息恐怖主义的特点

    ( 1 ) 恐怖活动的手段和目标多样化 传统恐怖活动手段比如爆炸、劫机、绑架人质、投毒等依然存在,而且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更强化了恐怖活动的后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恐怖分子更多地掌握高科技提供了可能,进而出现了信息恐怖主义的新手段,如利用黑客技术窃取资料、破坏网络系统;恶意攻击破坏政府部门、金融等重要设施网站;通过网络及各种通信技术传递情报,发布攻击指示等。

    传统的恐怖袭击目标多为实体,如国家的重要机构和部门、通信电力等重要公共设施等。信息恐怖主义还将个人和国家的重要信息、重要机构网站、信息管理系统、重要基础设施等系统等列为了袭击目标。

    ( 2 ) 超越时空地域 信息时代,信息恐怖活动超越了传统恐怖活动的有形物理空间,转入了无形的信息空间。虚拟的网络将世界连在了一起成为了“地球村”,在便利了社会信息交流的同时,也使得恐怖袭击无须太多考虑时间和地域等因素,轻易地窃取信息、破坏系统等,而且造成系统瘫痪无法运转等严重的后果。虚拟信息空间在为恐怖情报传递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恐怖分子的身份提供了隐藏,恐怖分子通过网络进行恐怖宣传、发展恐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给反恐增加了难度。

    2

    武警部队是我国信息反恐的主力军 信息恐怖主义成为当今世界新的威胁,我国也面临着同样的威胁。恐怖分子借助信息全球化,使得信息恐怖活动形式越来越多。已经发生的信息安全事故也让我们看到了信息安全要从细节做起。电磁波干扰、

    电磁泄漏等给恐怖分子进行信息窃取有了可乘之机;我国的一些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设备依靠进口,从而受制于人,给信息安全保密带来很大困难;信息安全技术较信息系统滞后,有些系统安全性级别不够高等给信息安全带来了隐患;计算机病毒、黑客技术等各种高科技手段和设备对信息的破坏和窃取也是信息安全保密中需要防范和应对的重要方面。2002 年我国“鑫诺”通信卫星遭到“法轮功”邪教分子非法信号干扰;新疆“7·5”事件等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这些都使得人们对信息恐怖主义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民众及武警部队的信息反恐意识。

    武警部队是我国反对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的主力军。武警部队必须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反恐任务的变化,即从物理空间维扩展到信息空间,不仅要防范和打击来自物理空间的恐怖主义,还要应对和有效打击来自信息空间的恐怖主义。只有不断提高防范和打击能力,建立预警机制,抢占信息反恐制高点和主动权,才能保卫国家和民族利益。

    3 武警部队信息反恐可采取的主要措施 3.1 深化信息反恐理论和技术研究,提高武警部队信息反恐能力 恐怖事件出现之后的快速解决固然重要,但恐怖事件发生前的情报获取、情况掌握及相应控制措施的采取则更值得研究,因此只有建立预警系统,才能主动并有力有效打击信息恐怖活动。随着信息恐怖主义的形式不断增多,不仅要根据目前恐怖主义的表现进行针对性反恐理论研究,进行应对性反恐,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积极创新信息安全理论和技术,占领信息反恐的主动权。

    3.2 开展信息反恐演习,提高反恐实战能力 武警部队作为我国反恐的主力军,要密切关注有关恐怖事件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积累反恐资料,在院校教育及部队训练中积极开展信息反恐演习。紧贴局势变化,科学设置演习内容;着眼反恐实战,贴近真实环境;紧跟科技发展,将新技术应用于信息反恐演习,培养参战人员良好的心理素质、信息处理能力和应对反恐复杂局面的应变能力,提高信息反恐实战能力。

    2003 年,中国第一次在北京举行代号为“长城”的反恐怖综合演习。2009 年 6 月举行的“长城 6 号”反恐演习,就是在反恐部门的指挥下,公安、武警、环保、卫生等多部门的专业处置力量密切协同合作,进一步提升了信息反恐实战能力。

    3.3 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信息反恐意识,提高反恐人员信息素质 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是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基础,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密,不能存侥幸心理。不断发生的恐怖事件让人们看到了信息恐怖活动的破坏性之大,恐怖活动方式之多,也使民众的信息反恐意识得到了提高。武警部队作为国家反恐的主力军,更应该充分认识自己在信息反恐工作中的重大责任。

    信息时代的反恐斗争既是技术的较量也是人员的较量,因此需要不断增强武警部队反恐人员的信息素质,培养大批信息反恐技术专家,增强信息反恐能力。通过演习训练和不断学习,提高反恐人员的身体素质和灵活应变能力,增强对现有信息处理技术的熟练掌握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

    3.4 完善反恐法规,健全信息反恐机制 我国高度重视反恐工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以适应国内外反恐斗争需要,但现有法律尚不足以达到惩处、威慑恐怖分子的目的。“9·11”之后,我国就着手反恐法的研究,但相比于其他法律,反恐法不仅要着眼于眼前,还要考虑长远。新疆“7·5”事件发生后,反恐法的出台显得更加紧迫。

    随着信息恐怖活动的国际化,推动信息反恐国际合作成为了防范和打击信息恐怖主义的必由之路。武警部队应加强与其它国家在信息反恐技术上的合作,共享反恐情报,互相交流反恐经验,互派人员到对方国家培训学习,积极开展信息反恐联合演习等。

    参考文献[1] 马荣生.武警部队须注重防范和打击信息恐怖主义.国防,2009[2]宣邦东,郞生文等.信息恐怖主义浅探.国防科技,2005

    反恐信息

    一、进一步加强国家间反恐合作

    当前国家间反恐合作是通过国际性的多边公约和区域性的地区公约进行,这些公约使各国在反恐的基本原则方面达成共识。但国家间反恐合作也存在不足:首先,现有的国际反恐公约基本上是针对特定行为制定的,缺乏一部切实可行的统一的国际反恐怖主义犯罪公约,主要是因为国际社会未能就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而且,国际反恐条约缺乏强制执行效力,它只能采取间接模式,即各缔约国通过国内法系统把国际公约的制裁性规范适应于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其次,国家间反恐合作内容有待突破和创新。目前许多国家间合作局限于共享信息情报资料、引渡罪犯等传统的司法合作模式,而现代恐怖主义犯罪的技术手段不断更新,活动范围不断扩大,犯罪形式复杂多变,目前的这种合作内容已经不适应于恐怖主义活动的新特点。再次,国家间反恐合作的具体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从目前情况看,国家间反恐合作虽然声势浩大,但很多方面只停留在理论上,没有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反恐合作实际作用的发挥。中国的反恐只能走一条合作反恐之路,我们对“东突”恐怖势力的打击,就是借重国际合作才取得了重大进展。因此,中国要积极参加到世界反恐阵营,充分发挥爱和平、负责任的大国作用,促使各国在恐怖主义认识上求同存异,达成共识,拓展国际反恐合作的内容并促使反恐措施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落实。

    二、加强和完善国内反恐立法

    我国刑法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修订和新内容的增设,基本上包括了恐怖主义犯罪涉及的范围。但是,根据反恐国际公约的原则,结合我国反恐的现实需要,我国反恐立法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1.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对恐怖主义犯罪性质的认定主要是确认恐怖主义犯罪是否为政治性犯罪,这会影响到法律对恐怖活动的态度,因为国际法已经认可“政治犯不引渡”和“政治庇护”的原则。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问题,国内外已有若干文章做了论述,认为恐怖主义犯罪不属于政治性犯罪,所以不适应“政治犯不引渡”和“政治庇护”原则。这种认定不论从法律角度还从现实需要,都是合理的,有利于维护国际国内社会稳定以及全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我国法律在这一点上的论述是不明确的。因此,我国刑法应明确规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确定“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即若不将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引渡给他国,就应在本国提起刑事诉讼,防止恐怖分子逃脱惩罚。

    2.制定全面系统的反恐怖主义犯罪条款。我国刑法虽然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做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过于原则和抽象。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各种恐怖活动,刑法应进一步修改,增加一些反恐怖主义犯罪的新条款。 (1)增设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我国刑法中规定与恐怖犯罪相关的罪名是屈指可数的。根据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对于尚未明文规定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就无法定罪量刑,也就无法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所以中国要完善国内刑法对恐怖犯罪的规定。对此,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其一,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凡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反恐条约中规定的国际恐怖犯罪,在我国国内法中尚未规定的,应参照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其二,在刑法分则中增设相关罪名。如增设恐怖主义杀人罪、劫机罪、爆炸罪、绑架罪、计算机犯罪等罪名,使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区别开来;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增设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非法使用邮件罪、劫持人质罪、暴力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危及海上安全罪、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等罪名。(2)为分化、瓦解和消灭恐怖主义犯罪,刑法应该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罚特别规定加重、减轻或免刑事由,以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

    3.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法。中国国内反恐的法律主要依据刑法来实施,没有专门、系统的反恐法,与一些国家相比,中国的反恐立法明显滞后。目前,世界上普遍认为,制定反恐专门法规更有利于打击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更适应当前反恐的需要。面对日益严重的恐怖主义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中国在现有的刑法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法大有必要。这部反恐法应该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反恐的指导原则以及恐怖主义犯罪的各种罪名和具体内容都要有明确规定,能够规范反恐行动,调动各方力量,明确反恐职责,有力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

    4.建立系统完善的反恐执法体系。目前,为满足反恐的需要,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更多、更大的权限。如美国在“9〃11”事件后通过“美国爱国者”法,给执法、司法机关更多的权限,其中包括扩大窃听范围和监督权限。法国则制定了一个专门审理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程序,将追踪、预审以及定罪集中在一个单独的法庭,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反恐斗争具有复杂性、严峻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除了完善反恐立法体系外,还要完善反恐执法体系。一方面要完善司法制度,强化司法队伍建设;另一方面由于恐怖主义越来越表现为高科技化、国际化并且与金融挂钩,所以要加强各部门间的合作,让金融部门介入,网络参与。通过各组织机构的密切配合,共同构建反恐执法体系,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

    三、重点加强城市反恐

    一直以来,在大众接受的信息中,更多的是国家如何反恐,较少涉及具体城市如何反恐,绝大多数普通百姓可能根本不了解自己所在城市是如何反恐的。而现代城市人口稠密的特点使其成为恐怖分子袭击的目标,所以构筑城市反恐体系十分必要。

    1.要注重中小城市反恐。2004年9月俄罗斯别斯兰人质事件提出了中小城市如何反恐的新课题。目前,中国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都有比较合理的反恐总体规划。中国举行的反恐演习基本限于大城市,中小城市几乎没有这种演习。另外,由于中小城市数量多,分散了国家的反恐投入。即使国家投入总量大,具体到某个城市就很少了。解决的较好办法是根据城市分布特点,反恐条件好的大城市有重点地向周边地区提供支援,增强中小城市的反恐能力。

    2.要增强政府部门间在应急应变方面的协调机制。中国法律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政府各部门如何协调没有相关的全局性规定,长期以来采取的方法是“领导拍板模式”,即事情发生后先向领导汇报,然后领导到现场了解情况,最后才决定如何处理。一般的事件可以这样处理,但是对于大型的突发事件,在时间就是生命的情况下,这种模式会延误生机,还可能会发生两个平级部门互相扯皮的现象。因此,应该通过一系列清晰明确的规范,规定各个部门应有的责任。

    一旦发生恐怖事件,各个部门能够协调运转,及时作出相应的反应,依靠机制而不是靠领导个人应对突发事件。

    3.要提高社会警觉性和民众自救力。目前国内民众缺少防恐意识,除了意识不到和平稳定环境下隐藏着的恐怖主义威胁外,更重要的是缺乏自救能力和心理承受力。恐怖袭击造成的灾难远非夺命伤财,更重要的是给民众带来巨大精神和心理恐惧,直接引发金融动荡、社会混乱,进而对国家政局稳定、经济发展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在这一方面,中国没有任何经验,若发生大规模突发事件,如何迅速控制局势,稳定人心,对中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因此,政府要加大防恐知识宣传力度,使公众了解恐怖主义活动的基本知识,强化反恐观念,并了解“脱险”的常识,从而使公众处变不惊,增强反恐信心;同时,政府要从心理上对民众进行“减负”,让公众在心理上提高对恐怖事件的承受力,这不仅不会增加公众的担心和恐慌,反而更能得到民众的支持。民众防恐意识普遍提高,自然就会自觉参与政府反恐行动,只有这样,反恐才会有群众基础。 4.适度加大反恐的资金投入。资金问题是城市反恐面临的最现实的问题。反恐资金投入的特点是超前投入,这种投入通常会高于同时期城市的发展水平,对于反恐形势来说是必要的,但也要根据情况有重点地增加。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科学认识城市面临的恐怖威胁,根据威胁评估有针对地投入资金,构筑城市反恐体系,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也是一个难题。

    四、切实加强防范控制措施

    1.认真做好情报工作。在反恐怖斗争中,谁提前掌握了情报信息,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因此,情报工作在反恐斗争中至关重要,是反恐斗争胜利的关键。但是,恐怖组织都非常严密,恐怖活动也非常隐蔽,而且恐怖分子都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因此,搜集反恐情报必然面临很大的困难。另外,由于情报搜集的困难,情报的处理工作也面临很多困难。在情报处理初期,往往只有寥寥可数的几份情报,而且可能很不完整、很不清楚。但在大量无用的情报中极可能隐藏着反映恐怖主义活动的蛛丝马迹,因此情报部门必须根据现有的支离破碎的情报进行分析研究,判断情报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这是极其重要的工作,也是极其困难的工作。

    2.加强边界安全控制。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认识的不统一,使得恐怖分子可以自由地穿越某些国境,这是恐怖主义活动泛滥的原因之一。中国历来反对一切恐怖主义活动,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恐怖主义分子入境,但反恐职能部门在预测意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现在社会复杂,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高智商的特点,有很多高学历的知识分子加入恐怖组织。工作人员仅凭经验和常识无法保证安全。因此,反恐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采取更为严密的措施,确保边界安全。

    3.加强对金融渠道的监控。在金融领域,我国虽然在打击恐怖活动洗钱和融资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同国外相比,存在若干不足。我国在法律上着重于对洗钱罪的规定,但对与此相关的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不披露信息罪、泄密罪等未作规定;另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程度加深,金融市场的证券、期货、博彩等行业逐渐活跃,极易为洗钱分子所利用,但我国预防洗钱的金融行政法规严重不足,预防洗钱的工作严重滞后。因此,要彻底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应加大对金融渠道的监控。

    五、妥善处理国内的民族宗教等矛盾 对中国来说,对待恐怖主义犯罪,除了要采取有效政策坚决打击外,还要妥善处理国内的民族、宗教等矛盾。民族宗教矛盾是恐怖主义活动产生的土壤,而且当前民族宗教问题又成为西方国家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引发本国人民的敌视情绪,因此中国政府应该采取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具体来说,要坚持民族和睦等既有政策,加强不同民族间的相互理解和对话;整顿国内的宗教事务,逐步建立与政治分离的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宗教自由;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中国进行渗透;政府还应加强对宗教势力较强地区的立法、执法、教育、宣传、民族沟通等方面的工作,并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控体系。另外,由于贫困与不公正也是产生恐怖主义的温床,中国政府应该努力消除腐败,缓和矛盾,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正、民族团结、和睦相处。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都实施严打高压的政策。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制止恐怖主义犯罪不能只采取以“恐怖反恐怖”或“以暴制暴”的惩治措施,一味通过强硬措施对付恐怖主义有时难以有效消除恐怖主义,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不妨通过和平方式来制止恐怖主义。

    格式可以,内容稍显不足。

    心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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