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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13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3 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儒步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发展资金,地方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以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项目的安排要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使用范围可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户自我发展项目。

    第三条扶贫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特别是贫困户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户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因人而异,制定切实可行的扶贫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四条坚持民主公平公正。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贫困户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公告公示。

    第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家庭农场、以户为单位自主发展等扶贫模式。

    第六条扶贫开发项目凡以承包、租赁、股份制、联户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等不同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合同(协议)期限定为 3-5 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签定相关合同,如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县扶贫办和乡镇政府收回投入的扶贫资金,由村

    民委员会另选扶贫项目,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资金直接或变相发放到户。

    第七条以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分红,在分红时,叶潭镇政府及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和经营单位将资金缴到镇财政所,财政所按项目扶持对象名单将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严禁分红资金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或代缴其他费用。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必须在县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于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后,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成立村民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扶贫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扶贫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十条建立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公示制。当年实施扶贫项目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实施单位、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投资、建设期限等情况应通过广播、电视台、公示栏等形式在县、乡镇、村进行公示并存档备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以及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参照工程类项目执行;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在帮扶工作队和村两委指导下实施。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

    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统一实施或入股分红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对于由农户自行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镇纪委、财政所、驻村工作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工程类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单位申请审计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精准扶贫资金实行全额预拨制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项目监管体系,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工程类项目在实施前先预拨**%到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项目资金最高拨付至合同价的**%;提交审计报告、决算和验收资料后,拨付至审计确认价的**%,余下**%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复验合格后,足额拨付质保金。特殊情况可由驻村工作队、村民委员会、中标单位共同商讨资金拨付方案,但不可超出以上规定范围。

    第十七条工程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支付申请、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支付证书、发票、施工(前、中、后)照片、工程决算、验收资料、审计报告、资金拨付审批表等。

    第十八条采购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等。

    第十九条采取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项目,需要提供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贫困户入股同意确认书或协议、分红基数、股权比

    例等。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7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年 7 月 1 日县十*届人民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 7 月 18 日

    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412 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477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管制度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5 号)精神,结合巫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贫困地区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项目资金、扶贫搬迁资金、慰问资金、互助资金、培训资金、科技推广资金等),以工代赈资金(含易地搬迁资金),少数民

    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和农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二章扶贫项目管理

    第三条扶贫项目。指在贫困地区一定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及相应扶贫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指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带动力较强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

    第五条扶贫项目确定。扶贫项目应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扶贫搬迁、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发展、农民素质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遵循国家扶贫政策,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且扶贫精准性较强。扶贫产业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原则,重点在种源、加工、营销、基地建设和品牌打造等环节上予以扶持。

    第六条扶贫项目申报。县、乡镇(街道)应按照适合范围和逐级申报的要求,建立扶贫项目库,编制扶贫项目规划,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扶贫项目年度规划,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县财政局会审,会审方案报送县分管领导审查,并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扶贫项目相同建设内容当年不得重复申报。除产业项目外的其他扶贫项目,在未下达项目计划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前实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谁决定谁负责。

    第七条扶贫项目公示。所有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巫山报或扶贫开发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乡镇(街道)在收到县上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 7 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按程序取消该项目,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商定调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扶贫项目变更。扶贫项目经审核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审核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1]

    第十条扶贫项目验收。原则上***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代为验收,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复验。***万元以上(含***万元)的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技术部门代表到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黑名单”制。将以报送虚假材料、多头申报等形式骗取、套取扶贫资金和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已被评为市、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的,报审批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不得安排扶贫项目扶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扶贫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含乡村旅游)发展、生态扶贫搬迁、社会民生保障、人力资源开发、科教服务推广等。社会

    扶贫资金应该尊重捐款者的意愿使用。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第十四条扶贫资金的分配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初步方案认真审核提出,坚持资金跟项目走。跨年度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5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当年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3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贫困村互助资金倡导“村使用、村回收,乡代管、乡建账”的管理模式,村社自律,乡镇(街道)和行业监管。互助资金主要解决本村互助社社员生产发展、扶贫搬迁等所需资金,每户借款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 1 万元,借用时间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年,借款利率可参照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七条扶贫培训费原则上由县统一使用,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地区干部能力培训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扶贫资金及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和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购置;

    (九)城市扶贫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三条不相符的。

    第二十条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除产业项目外)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可预拨专项资金总额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等票据审查后,拨付投资总额的**%。其余**%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金推行封闭式运行和县级报帐制管理。所有票据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在当地财政所报账,财政所须将票据及账目,送县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审核后专户入账。直接安排在县级单位、企业、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的项目,票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委派监管人员审签后,在县财政局专户入帐。直补资金、慰问救助、青苗及土地补偿、农民培训交通补助等可以凭领款人员花名册入账,其他一律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

    (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四章扶贫资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建立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贫困村村民代表、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金实行专项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于扶贫项目实施得好的单位,可以优先再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 20**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3

    为打好扶贫攻坚战役,认真落实市纪委、市财政局 20**年 12 月对我镇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更加规范使用扶贫资金,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规范扶贫专项资金用途

    1、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每笔扶贫专项资金对应规定使用方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发放各种人员工资、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2、村级扶贫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要求用于扶贫工作,按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支出招待会议费等其他用途。

    二、规范扶贫资金支出票据

    1、对扶贫资金支出须采用正式票据,坚决杜绝白条支出。

    2、对按要求发放到户的扶贫资金,严格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由所在村书记主任、驻村工作队、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据实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财政所人员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后由镇长签字同意支出后,由镇财政所采取社会化方式统一拨付到扶贫户银行账户。

    3、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不论数额大小,须严格使用正式票据,不得随意用白条支出,镇会计代理中心严格按财经法规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村级扶贫资金正确使用。

    三、规范扶贫资金拨付时效

    1、上级扶贫资金到镇财政所后,相关业务部门按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发放表册,原则上 3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发放,应作出说明,明确发放时间,并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对无法发放的扶贫资金,相关业务部门应与上级部门沟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村级扶贫资金参照以上办法及时将扶贫资金发放到户、使用到位,不得擅自留用。

    四、规范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镇纪委会同镇财政所、经管站对镇、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认真写真的感受出来!

    很大气的文章。

    材料报胡县长及政府办之前加首页,内容包括:出台此办法的依据,目前项目管理状况等内容。

    涞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 扶持重点 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 资金构成 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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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谋划依据(原则) 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涞水县委、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涞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第六条 坚持民主 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 谋划重点 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逐级申报 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 分项申报 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

    1、附件

    2、附件

    3、附件4”的格式申报。

    第九条 规范申报 贫困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贫困村可行性报告;②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研究确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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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复印件;③确定的项目公示照片;④股份合作制的扶贫项目,要有股民选举产生管理和监督组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份制合作运作章程;⑤扶贫项目附件申请及表格。

    第四章 项目编制

    第十条 立项主体 以股份合作组织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合作组织;以村委会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村委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 县扶贫办对录入项目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请示的形式提交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投资评审。扶贫、财政部门以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数据为依据编制项目计划;对依托股份制合作扶贫模式发展产业的村,填写“附件

    五、附件

    六、附件七”。县扶贫办、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份制合作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政府实施配股,确定股权比例。

    第十二条 制定方案 县扶贫办、财政局依据基础设施投资评审依据和贫困村确定的产业项目制定扶贫项目立项方案。

    第十三条 成立组织 成立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明新,副组长:县政协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胡玉祥,成员:县扶贫办主任丁树才,县财政局长张海利,县纪检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海涛,扶贫办主任科员卢东海,财政局主任科员杨茂生,财政局农财股股长韩晓国,扶贫办项目规划股副股长徐振华。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 县扶贫、财政局将制定的贫困村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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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贫项目立项方案提交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可邀请乡村干部、贫困群众及合作组织等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五条 市级审核 经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县扶贫办、财政局制定扶贫项目编制计划,分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审批 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形成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备案 经县政府审批后,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5日内将县政府审批通过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同时,县扶贫办将立项和资金安排情况以项目通知单形式函告有关乡镇(附件8)。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 县扶贫办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技部门,做好贫困村、贫困户扶贫项目实施前的科技培训工作,在贫困群众掌握种养技术后方可实施扶贫项目。培训结束后,扶贫办整理完善培训资料,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监督实施 贫困村项目实施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附件9),确保阳光操作。以股份合作制实施的项目,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企业、入股贫困户代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以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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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实施的项目,主要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监督小组、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异地实施 贫困村产业项目的调拨优先从县内调拨。需县外调拨的,县财政局需提前预拨调拨资金,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管下进行调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申请 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村委会向扶贫办提交扶贫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0)。

    第二十二条 组织验收 县扶贫办根据项目性质进行验收。一是对产业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产业项目验收表”(附件11);二是对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表”(附件12)。审计局根据验收情况出具扶贫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章 项目公示

    第二十三条 立项公示 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要在村内“扶贫项目公开专栏”公示三天(附件13),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示 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编制的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验收公式 扶贫项目验收后,县扶贫办、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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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局将分别对验收实施情况在村扶贫项目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到期无异议的扶贫项目,为合格项目。 第九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以上资金使用 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只能用于规划内的贫困村、贫困户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县资金使用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用于规划内的贫困村、贫困户之外,也可用于本县确定的贫困村、贫困户的扶持资金。

    第十章 资金报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手续 经联合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扶贫办、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村报账手续进行审核,符合报账要求的组织贫困村进行项目资金报账。

    第二十九条 资金拨付 贫困村扶贫项目报账资金,由财政局拨付到所在乡镇财政所,并指导建立扶贫专帐,不得与村集体财务账目混淆。

    第十一章 扶贫创新

    第三十条 机制创新 各乡镇政府、贫困村要用市场思维和市场机制不断创新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农产品深加工、新型家庭手工业等股份合作扶贫模式。对“运作规范、效益明显、诚信较高”的扶贫龙头企业、现代园区、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引导贫困户以自有资金、土地、山场等多种形式发展股份制合作扶贫模式,实现入股分红。扶贫、财政部门视贫困户入股情况扶贫资金给予适当配股,逐步探索由“项目到户、资金到户”向“资本到户、权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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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效益到户”的有效途径,严禁贫困户空头入股、虚假入股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原则 股份制合作期限不少于三年。贫困户入股分红比例由入股股民大会讨论确定,原则上每户每年不低于入股资金的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制合作期间贫困户不许转股、退股、卖股,持股者姓名变更也仅限于家庭成员。股份制合作到期后,入股贫困户的自有股金可以退股,扶贫配股资金不得退股,继续作为贫困户入股资金并重新续签合同。

    第三十二条 利益保护 扶贫龙头企业、现代园区、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要把贫困户利益放在首位,把贫困户自有入股资金设定为“优先股”。因市场因素造成经营亏损,经股民大会决议可暂缓当年分红;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作组织破产的,由村委会牵头,扶贫龙头企业、现代园区、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向扶贫攻坚指挥部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根据清产核资情况,优先偿还贫困户的“优先股”。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要不定期监督检查贫困村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弄虚作假现象,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县扶贫、财政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及时了解掌握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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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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