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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印发加快推进医学教育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通知

    时间:2021-08-02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甘政办发〔202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提升医学教育层次

     (一)推动医学院校科学定位分类发展。统筹调整医学学科专业结构,重点提高临床医学、中药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协同推进省部共建兰州大学医学院(部),支持争创国家级一流医学类专业,培养高层次“精英”医学人才。支持西北民族大学和甘肃中医药大学医学教育争创省级医学类一流专业,重点培养临床医学、中医学、药学等基础类人才。推动河西学院和甘肃医学院加快向现代高等医学教育转型,提高培养医学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支持高职医学院校和涉医高职院校建设高水平医学专业,加大护理和康复专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调整医学教育学历培养结构。加快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培育和努力争创医学博士点博士授权单位,优化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结构,扩大博士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高质量发展本科教育,增量计划倾斜支持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中医学类等急需紧缺专业。控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扩大高职护理类人才供给。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高职扩招专项计划,提升在职低学历人员的学历层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拓宽优质生源报考医学院校渠道。积极采取措施吸引优质生源报考医学专业。完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扩大临床医学、中医药专业直博生、本硕博连读比例。加大政策保障力度,支持八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扩大省内医学院校医学一本招生规模,2022年实现临床医学专业省内一本招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加快培养医学紧缺人才

    (四)加大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培养“小病善治、大病善识、重病善转、慢病善管”的防治结合全科医学人才,逐年增加培养规模。将全科医学教育纳入医学院校发展规划,健全全科医学教学组织机构,加强面向全体医学生的全科医学教育。深入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计划,动态调整承担院校培养规模,以考生户籍所在市州为单位进行定向招生,加大联合培养力度,学生毕业后履行到定向就业服务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的义务。加快全科医生薪酬制度改革,健全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

    (五)加快培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人才。在有条件的院校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提高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研究生招生比例,持续扩大培养规模。创立发展公共卫生博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开展多学科背景下的公共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改革。加强与省疾控中心、传染病医院的医教研合作,建设一批公共卫生实训示范基地,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防控策略与措施的学习与实践。(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六)加快高层次复合型医学人才培养。结合职业需求和专业现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积极创设交叉学科,促进医工、医理、医文等学科交叉融合,着力培养“医+X”多学科背景复合型创新拔尖人才。深化基础医学、临床药学和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扩大学术型医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探索开展医师科学家培养改革试点。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持续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医学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

     (七)突出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挖掘发挥甘肃中医传统优势,支持甘肃中医药大学中医基础类、经典类、疾病防治类、道地中药材类等特色学科建设。试点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少而精、高层次、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人才。加大中药材种植、中药炮制、中医养生、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与应用、老年护理等应用型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力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推进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八)改革医学教育教学模式。加强医学生职业素养和医学人文教育,发挥医学课程思政作用,着力培养医学生救死扶伤精神。深化医学教育课堂教学改革,着力提高教学水平。加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传染病防控知识等教育,将中医药学课程作为必修课纳入临床医学专业培养方案。推动信息技术与医学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建设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打造医学线上线下“金课”。支持建设临床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护理学等教学案例资源库,力争入选相关国家资源库。推动基于器官系统的基础与临床整合式教学改革,探索建立医学生临床实践保障机制。加快建设高水平“双师型”护理教师队伍。积极构建理论、实践教学与临床护理实际有效衔接的课程体系。深化学生考试评价方式改革,培养学生评判性思维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九)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教育。依托甘肃中医药大学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编写一批具有甘肃特色、符合中医药教育规律的核心课程教材。加大中医药专业优秀学生的选拔培养力度。建设甘肃中医药博物馆,打造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培养中医思维,实施中医经典能力等级考试。进一步完善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构建中医药名师学术传承梯队,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推动实施医学教育质量评估认证。着力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强化医学生专业知识和综合技能培养,整体提高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开展临床医学、中医、护理、口腔、预防医学、药学等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对质量评估认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相关专业招生资格。对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50%的高校调整招生计划。推进毕业后医学教育基地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通过率、年度业务水平测试结果等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质量评估的核心指标,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通过率连续2年排名全国后5%位次的专业基地予以减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十一)强化附属医院医学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在兰州为河西学院和甘肃医学院建立医学临床教学实践基地。强化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主体职能,健全教学组织机构,稳定教学管理队伍,妥善处理好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加大对附属医院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完善临床实践技能培训中心功能,设立专门的教学门诊和教学病床,推进医学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将人才培养质量纳入临床教学基地绩效考核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职称晋升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临床教学基地认定审核和动态管理。成立甘肃省医师培训学院,培养造就高素质、高水平的临床医师队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

    四、推动医学科研教育协同创新

    (十二)建设医学教育高层次创新平台。依托医学教育机构及其附属医院,优先布局和新建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积极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鼓励支持医学教育机构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积极争创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加快建设陇药产业创新研究院。(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十三)大力提升医学教育基础研究能力。将生命健康、生物安全、临床诊疗、药物研发等医学科研纳入全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的省级重大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支持医学教育机构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专设“医学学科组”,优先在医学教育机构布局基础研究项目,开展科学前沿探索和学科交叉研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

    (十四)培育医学创新人才队伍。强化协同育人能力,成立全省医学教育联盟,发挥各院校优势学科和师资团队共同育人力量。在医学教育机构布局建设一批高层次科研团队,聚焦人口健康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协同攻关,对获得国家杰出青年、长江学者等同层次的人员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支持。加大省杰出青年基金和创新群体项目实施力度,择优推荐“西部之光”人才项目,稳定支持培养一批医学领域发展潜力好的中青年科学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药监局)

    (十五)协同开展医学科技合作交流。支持选派医学青年科研人员到国际知名高校或国内一流大学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和技术协同。依托“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和丝绸之路“科技走廊”建设,支持医学教育机构瞄准重大疾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和科学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医学教育机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有关机构建立境外研发中心,合作开展医学科学研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

    (十六)强化医务人员临床实践活动。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要加强医学生的临床教学活动,副高以上职称医务人员每年至少带4—5名高校毕业年级医学实习生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价、科研项目立项和学科带头人等评选中,一般优先使用完成实习指导量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任务量的医务人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五、着力强化住院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七)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与临床需求衔接机制,加大全科、儿科、妇产科、精神科、公共卫生等紧缺专业医师规范化培训力度,实现新入职临床医生接受规培全覆盖。支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对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对本科学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与临床专业硕士研究生实现同质化教学,实行双导师制,多层次指导和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制定住院医师培训对象管理规定,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支持健全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合理待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十八)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创新发展。落实好医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将医德医风、法律法规、急诊和重症抢救、感染和自我防护,以及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作为必修课。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推广可验证的自学模式,推进“互联网+医学教育”,扩大继续医学教育覆盖面,鼓励医学院校发挥教育资源优势,通过“面授+远程”等多种形式开展“送教上门”,切实缓解基层医学人员工学矛盾。取消县级及以下医务人员学分分类限制,将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必备内容。加大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依法依规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所有在职在岗医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强调临床实践等业务工作能力,破除唯论文倾向。(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六、健全医学教育创新发展保障机制

    (十九)强化工作落实和考核评价。强化统筹协调,分阶段有步骤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到2025年基本建立高水平医学人才培养体系,2030年建成更高水平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医学科研创新能力和服务卫生健康事业能力显著提高。研究制定考核评价细则,对各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医学教育创新发展任务落实、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医师资格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进行综合评价。(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十)健全经费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根据物价变动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医学类专业生均定额拨款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支持各医学院校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医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多元化、可持续的医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政府投入动态调整机制,调动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出资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本文转载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作者一定是个爱书之人。

    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08〕25号

    发布日期:2008-4-28

    执行日期:2007-1-

    1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今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创新,支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发展等。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由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按照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国家政策以外的新办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纳税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财政补助政策,但期限控制在三年以内。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则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4.鼓励和支持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凡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6.支持文化企业加快科技进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电子设备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文化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9.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电子出版物、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10.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1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免征营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市(包括区市)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2.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区市及区市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区市及区市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13.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按国家税收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14.2008年12月31日前,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5.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的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二、投资和融资政策

    16.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17.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社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18.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19.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

    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20.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经营资格,从事书刊、影视音像制品、艺术品、文艺演出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内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与国际知名文化公司开展合资合作。

    21.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从事下列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22.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受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23.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照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

    2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25.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26.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27.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8.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三、工商管理和价格政策

    29.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实行专项服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30.放宽文化投资注册资本条件。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鼓励文化企业做强做大,成立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三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总注册资本2000万元。

    31.对在省、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我市企业不受资金限制,均可冠“青岛”字样。凡是从事对外文化交流的文化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

    32.实行宣传与经营两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33.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知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山东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34.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外,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价格。

    35.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帐。

    四、土地扶持政策

    36.依法简化文化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企业用地,并降低相关费用。文化设施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新

    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中。

    37.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用地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人才政策

    38.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培训,大力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等人才,聘用海内外高水平人才。人事部门支持文化企业引进国外智力。

    39.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或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0.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资金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中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从其规定。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起码对我的帮助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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