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鉴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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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的鉴定和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维护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使教师在良好的教学秩序中完成工作任务,应该尽量避免发生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必须严肃处理;为使教学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1、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三类∶A)教学;B)教学辅助;C)教学管理。
2、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Ⅰ)重大事故;Ⅱ)较大事故;Ⅲ)一般事故。
第二条
教学事故及其等级 序号
事
故 级别 A1 教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教材,造成无法订购,导致开学两周内(三周或三周以上)学生上课没有教材。
Ⅲ (Ⅱ) A2 ①由系级排课的课程,任课教师未经主管系主任同意,擅自停课或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②由院级排课的课程,任课教师未经主管院长同意,擅自停课或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③由校级排课的课程,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停课或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Ⅲ A3 各级所排课程的任课教师未经相应级别主管领导或部门同意,由未具广州南方科技技工学校任教资格的人代课。
Ⅲ A4 迟于规定时间一周以上上交教学进度表。
Ⅲ A5 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15 分钟以内;监考无故迟到 15 分钟以内。(上课、监考无故迟到 15 分钟以上按 A7 论) Ⅲ A6 监考时不遵守监考守则,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
Ⅲ A7 有上课任务的教师未经请假不到岗,监考缺席。
Ⅱ
A8 ①未按时拟出考试试卷送印或试题多处出错。
②因工作疏漏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整门课程必须重考。
Ⅲ Ⅱ 序号
事
故 级别 A9 考试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 超过规定时间三天内的。
超过规定时间三天以上的。
Ⅲ Ⅱ A10 ①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
②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辱骂导致严重后果。
Ⅱ Ⅰ A11 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无一次批改。
Ⅲ A12 未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同意,舍弃原定教学内容 1/4 以上。
Ⅱ A13 发现考试作弊行为,故意隐瞒不报,为其求情开脱。
Ⅱ A14 ①过失泄漏考题。
②有意泄漏考题或向学生暗示考题内容。
Ⅱ Ⅰ A15 ①教师丢失个别学生答卷,导致其没有成绩。
②教师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
③教师丢失统考答卷,导致学校的声誉严重受损。
Ⅲ Ⅱ Ⅰ A16 评卷作弊或未经系主任、教务处同意擅自更改考试成绩。
Ⅰ B1 课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未及时开门影响教学。
Ⅲ B2 没有提前准备好设备和材料、用具造成不能按时上课。
Ⅲ B3 接到教学设备故障投诉后,24 小时以上仍无处理结果。
Ⅲ B4 设备或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或丢失影响教学(导致严重后果)。
Ⅲ (Ⅱ) B5 因主观原因,实验所需仪器、材料未准备好,致使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
Ⅱ B6 实验结束后,未能及时整理仪器和实验场地,影响下一轮实验课的准备。
Ⅲ B7 课室里光管、风扇、桌椅、黑板等损坏,报修后无故超过一星期(一个月)未更换。
Ⅲ (Ⅱ) C1 未按规定时间下达教学任务。
Ⅲ C2 各级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或部门同意更改教学计划。
Ⅱ
C3 各级排课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好课程(导致停课)。
Ⅲ (Ⅱ) C3 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教材订购计划或订购教材,造成开学两周内(三周或三周以上)学生上课没有教材。
Ⅲ (Ⅱ) C4 各级所排课程虽经同意临时调整,但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Ⅲ 序号
事
故 级别 C5 管理人员擅自安排未具广州南方科技技工学校任教资格的人代课。
Ⅲ C6 不按时发放学生成绩通知书或补考通知书。
Ⅲ C7 因工作疏漏,重新编班或退学处理超过学期的第 8 周。
Ⅲ C8 因排课失误造成课室使用冲突,导致无教师或学生到课,学生或教师空等。
Ⅲ C9 ① 过失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② 一个班以上的学生学位证或毕业证制作错误导致学生不能按时离校。
③故意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Ⅲ Ⅱ Ⅰ C10 考试开始时,主考人未到考场。
Ⅱ C11 布置统考考场出错,导致考场混乱。
Ⅱ C12 ① 印制试卷工作粗疏,试卷多处出错。
② 印制试卷处错导致整门课程考试无法进行或必须重考。
Ⅲ Ⅱ C13 管理人员送卷迟缓,导致考试不能进行。
Ⅱ C14 ①过失泄漏考题。
②有意泄漏考题。
Ⅱ Ⅰ C15 ①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②管理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个别学生没有成绩。
③管理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
④管理人员丢失统考答卷,导致学校的声誉严重受损。
Ⅱ Ⅲ Ⅱ Ⅰ C16 ① 因过失错误录入成绩,造成混乱。
② 因故意错误录入成绩,造成混乱。
③擅自更改考试成绩或学籍。
Ⅲ Ⅰ Ⅰ
C17 ① 丢失个别学生成绩。
② 丢失一个班以上学生成绩。
Ⅲ Ⅱ C18 出具严重背离事实的学历、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 ① 过失。
② 故意。
Ⅲ Ⅰ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Ⅰ级事故予以记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公职等处理,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
2、Ⅱ级事故给予扣发事故当月奖金、全校通报、警告等处理,年终考核评最高只能评为“称职”。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Ⅱ级事故者,则第三次Ⅱ级事故按Ⅰ级事故处理。
3、Ⅲ级事故全校通报批评,如果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Ⅲ级事故者,则第三次Ⅲ级事故按Ⅱ级事故处理。
4、隐瞒不报教学事故,作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5、上表未列的其他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上表的事故等级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鉴定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主管领导和部门。所在部门的领导应立即与事故责任人核实情况,填写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表格并附上事故责任人的事故说明,呈报教务处或成教处(成人教育)。
2、教务处或成教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审批结果交学校人事处执行。
4、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要经学校行政会议通过。
第五条
申诉程序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的程序如下∶ 1、依据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诉理由,并同时书面向教务处或成教处提出申诉。
2、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接到申诉书后两周内,及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呈报教务处或成教处,由教务处或成教处提出复议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长审批(Ⅰ、Ⅱ教学事故的复议处理须
经学校行政会议通过),复议结果由教务处或成教处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
3、如申诉者对复议结论不服,可直接向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述。学校领导接到申诉书后,必要时会同有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如果确认复议处理不当,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学校行政会议审议,并由教务处或成教处将申诉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属于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对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应给予书面告诫,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1、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各层次的普通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与管理活动。
2、本办法解释权属广州南方科技技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3、本办法自颁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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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教学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技校学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及计算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 第四条 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事故;依此类推。
第三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
第五条 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或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含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3、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迟45分钟以上(含45分钟)后无法正常进行。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考试前,教职人员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助学生作弊。
6、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一个教学班的在校生考试成绩或学生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7、故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学历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教师及管理人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单,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8、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20%。
9、无正当理由,教师拒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
10、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出现3篇或3篇以上大面积抄袭。
1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30分钟以上。
12、未获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一次或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5分钟。
13、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第六条 二级教学事故
1、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卷面成绩,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
3、未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由他人代课。
4、任课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利益。
5、由于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失误,导致一个教学班缺课、缺考、停课、停考。
6、教师无故缺课一次或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20分钟以内;监考迟到在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
7、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8、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9、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因过失致使考题泄漏。
10、教师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
11、按计划应有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中布置的作业无一次批改。
12、试卷命题严重出错或试卷印刷错误致使考试中断或失效。
13、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14、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15、考试评分以后试卷应保留至少3学年,在此期间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试卷。
16、在课堂上恶意散布不健康的内容或大量谈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17、经抽查,因批改错误或核分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5名以上。
18、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9、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20、因工作疏忽,学校期末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通知,造成下学期初教师缺课。
21、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在校个别学生考试成绩、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22、因教学管理人员疏忽,造成无教师(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教师)空等。
23、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5%。
24、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达千元以上(含千元);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31、未获批准,变动上课时间。
32、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七条 三级教学事故
1、未认真监督班级教学日志的的填写,致使内容与实际不符。
2、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疏忽,致使教师(学生)等候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3、教师未能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导致课堂出现无序状态,睡觉、玩手机、看课外书人数累记超过10人以上。
4、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10分钟以内;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内。
5、教师着背心(体育课例外)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6、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手机或者手机并发出声响。
7、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8、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9、试题印刷、装订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0、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出题,致使试题过于简单或过于难,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
11、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12、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的毕业证书。
13、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0%。
14、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
第八条 教学计划内的体育、实习、实验课程,其适用办法等同于课堂教学。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可由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一周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实,即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事故核准后,于一周内将事故认定书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教学管理部和分管领导。
第十条 事故记录表和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
第十二条 对于构成1次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院、系或部门范围内通报;对于构成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对于构成1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一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都应依照其事故等级,相应对其施行扣减当月课时津贴。情节严重的暂停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第五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校教学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部组织每学期举行一次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本学期内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教学管理部仲裁为最终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施行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好好感受,好好思考,不要浪费了作者的良苦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