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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庭暴力法讲座讲话稿3分钟例文

    时间:2021-08-14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反家庭暴力法讲座讲话稿3分钟范文大全

    家暴是一个家庭并不美满的象征,被家暴一方和孩子都有可能产生极大的心理阴影。所以,我们应该呼吁拒绝家暴,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关于反家庭暴力法讲座讲话稿3分钟范文,给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反家庭暴力法讲座讲话稿3分钟范文

    父老乡亲们:

    大家好!

    今天,朔州市司法局联合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法律援助中心、朔城区妇联、朔城区“110”等几家单位在这里开展以“关爱妇儿反家暴法律援助进社区”为主题的集中法治宣传活动,这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深化“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司法局、市妇联等单位,向承办这次活动的朔城区妇联、站北小区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参加今天活动的父老乡亲表示衷心的感谢!

    市妇联作为妇女群众的娘家,联合市司法局一直致力于反家庭暴等法治宣传教育。我们以“三八”妇女维权周、“11?25”反家暴日、和“12?4”国家宪法日等重大节点为契机,充分发挥法治宣讲团、律师志愿者作用,通过会议、法治讲座、宣传栏、宣传展板、宣传横幅、标语、宣传单、宣传光碟等形式,大力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进家庭、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广泛宣传反家暴知识及预防知识,增强广大群众反对家暴的意识。此外,市司法局发挥系统的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扎实推进帮扶帮教工作,组织法治宣讲团深入基层进行法治宣讲,回访服务和调解处理,更好地提高告诫制度的实际社会效果。

    尽管我们在法治宣教帮扶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家庭暴力现象依然严峻。希望大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法律观念,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的人生保驾护航。

    “家和万事兴,家旺国太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权利。让我们携起手来,为营造没有暴力的家庭氛围,为创造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为谱写中国梦的平安幸福的朔州篇章奉献我们最大的智慧和努力!谢谢大家。

    反家庭暴力法讲座讲话稿3分钟范文

    每当我看见一对对新人接过结婚证时,那洋溢着幸福的笑脸;每当我看见孩子在父母的指引下放飞风筝时那快乐的劲儿;每当我想象到华灯初上、万家团圆时那温馨的画面,我不禁会想:世界是如此的美好,生活是如此的安详……

    可是,你听:黑暗中,有人在哭泣,有人在呼喊,有人在痛苦地呻吟!家庭暴力!又是家庭暴力在大呈淫威!那高高举起的拳头,伤害的岂止是一个柔弱的女子,还有那可怜的孩子、还有原本温馨的家庭,一切美好的东西也将会随之灰飞烟灭!也许,有人会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劝和不劝离是千年古训。床头打架床尾和,夫妻之间吵吵架动个手很正常。正如有名中年妇女,因出嫁前便随父母信奉了--,婚后仍然坚持要每周去完成礼拜。她的丈夫竟然为此而每周对她拳打脚踢常达十余年。丈夫的信条是,只要打的你见不得人了,你就不会出去完成礼拜了。该妇女有时实在受不了了,就跑回娘家,但娘家的人总是在其丈夫上门求告一两次,就劝女的回去好好过日子。现在这名中年妇女精神状态已接近痴傻,而他的丈夫却从来没有受到过应有的处罚。因为周边的人认为他只是为了守住妻子,有此举动无可厚非。正是社会上,这种所谓符合常理的判断标准和宽容,才使得很多男人如此地肆无忌惮,无法无天!试问:夫妻间的这种野蛮专制的爱、弥漫着血腥的爱,仅仅因为顶着爱的名义,所以我们女性就该欣然接受吗?答案肯定是“不”。曾经有不少人问我:全市有那么多老公打老婆的事,你们妇联管得过来吗?!”是呵,我们市妇联总共才7名工作人员,的确能力有限。但是,请不要忘记,营造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是我们每一个人共同的神圣职责!不是我们一个部门、一个群团所能独立完成的社会使命!所以,我们一直在倡议:希望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男性同胞,多尊重妇女、多爱护妻儿;夫妻之间多沟通,多包容。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把坚硬的拳头转变为温暖的大手,牢牢握住妻儿的手,牢牢握住幸福的生活。我们的妇女姐妹一定要自立、自强,以作为赢地位;争做优雅自信、聪慧明礼的新时代女性,面对家庭暴力,学会自助自救,绝不姑息忍耐!我们也一直在努力,通过争创“文明和谐家庭”、“平安家庭”活动,让我们的家庭成员文明素质更高些、法律意识更强些、家庭关系更和些、家庭暴力更少一些!而今,“拒绝家庭暴力牵手幸福生活”承诺书已经面向每对新婚夫妇发放签署;反家庭暴力热线“110”24小时接处警;家庭暴力受理点已在各个派出所设立;妇女维权服务中心热心接待投诉来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随时待命援助。社会化反家庭暴力网络已经初步形成。我们也有信心,在未来把家庭暴力拒之门外,从女性“零忍耐”实现社会“零暴力”!而你,还在等什么呢?请伸出双手,和我一起共筑这反家暴的万里长城,一起向家庭暴力大声的喊出“不”!

    反家庭暴力法讲座讲话稿3分钟范文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遇到家庭暴力,我们该怎么做?离婚?报警?

    若遭遇不幸,请勇敢对家暴说“不”!

    1、同居暴力算家暴吗?同居遭遇男朋友暴力对待该怎么办?

    网友提问:经常被男朋友打,并且都是往死里打,怎样维权,已经报警2次了,没用,并且当警察的面也打过,每次被打的鼻青脸肿。

    律师回答:您好,报警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如果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要负刑事责任。

    同时,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所以恋爱同居发生暴力,已经属于家庭暴力!因此您也可以寻求妇联等组织的帮助或者申请人身保护令。

    律师补充:同居暴力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呢?

    (1)去哪里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身保护令必须书面形式吗?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3)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b、有具体的请求;

    c、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提交什么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2、遭遇家庭暴力怎么离婚?

    网友提问:朋友的丈夫喜欢玩游戏打牌出去喝酒。花钱厉害,还经常打她。现在她对那个男的没有爱情了彻底失望了。想要离婚,但是男方不同意。限制她人身自由。拿走了她的手机。身份证。还把户口本藏起来了。如果有机会能出去她应该怎么做?

    律师回答:首先,她丈夫限制他们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的,如果您确定您朋友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您可以帮忙报警。

    其次他们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而且,男的有家暴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补充:遭遇家庭暴力怎么起诉离婚?

    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程序为:

    (1)写离婚起诉状;

    (2)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

    (3)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婆婆遭公公暴力对待,儿媳有报案的义务吗?

    网友提问:我公公婆婆三天一吵!五天一打。今年我婆婆都五十四了,最近我公公把她打的浑身是伤,我们作为媳妇怎么办?

    律师回答:您好,家庭纠纷首先应当积极劝和,沟通解决。如果沟通没有结果的,鉴于公公对婆婆实施的家暴行为,您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请求帮助,或者及时拨打电话报警。

    律师补充:发现家庭暴力,第三人怎么报案?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好文章是可以打动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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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庭暴力法讲座

    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 黄瑾律师

    一、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家庭暴力的现状:有资料表明,中国2.7亿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外,危害性最大的精神暴力,即冷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已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成为了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三、立法的必要性: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缺乏足够的司法干预,缺乏行之有效的社会救济渠道,受害者得到支持十分有限,根本就不能制止家庭暴力,有些受害者报警或寻求妇联帮助后,反而会招来更大家庭暴力,导致那些受害者对生活无望,甚至选择自杀,还有一些受害者因自卫而杀人,这是在家庭暴力恶性循环中不可避免的恶果,特别是一些受性虐待的妇女,她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由此可见,没有专门的法律做保障,要想杜绝家庭暴力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四、立法的原则:

    1.零容忍原则:就是指反对,消除和制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2.受害人本位原则:主要是指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坚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为主及早干预原则:预防为主指通过宣传、倡导,采取反对家暴的各种措施,增强公民反对家暴,禁止

    1 一切形式家暴的自觉意识,从而防患于未然,早期干预指对已发生的家暴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家暴升级,使家暴受害人及时解脱出来,对实施家暴人及时教育,消除其施暴动机;4.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5.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五、反家庭暴力法和亮点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受到家暴不再是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中,顺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与关切。

    亮点一: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有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暴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因此,精神侵害也属于家暴的一种形式。

    2 亮点二: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反家暴工作。反家暴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国家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未成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的保护。

    亮点四: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亮点五:强制报告义务。第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员、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第十五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

    3 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臵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亮点七:公安告诫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具有证据作用,并作为法院认定家暴的证据,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72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①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③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④其他措施。

    亮点九:同居、寄养等共同生活关系也受本法调整。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的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一是监护关系;二是扶养关系;三是寄养关系;四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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