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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测试卷答案及资料

    时间:2021-10-13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测试卷答案及资料

    单位: 职务: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 (1 X20=20 分)

    1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 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 应当及时提出 ________ •

    答: 监察建议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非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经, 不受政务处分。

    答: 法定事由、法定程序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降级处分的期间是 ________ , 撤职处分的期间是 ___________________ 。

    答: 24 个月 、24 个月

    4.政务处分期自 ____________ 计算。

    答: 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5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答: 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应当—给予政务处分:

    答: 从重

    7.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 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

    答: 48

    8.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 不得 __________________ o

    答: 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9.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 监察机关可以予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答: 警告、记过、记大过

    1 0.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 应

    当由 ___________ 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答: 县级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

    1 1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由 _________ 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答: 监察机关

    1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 自 之日起, 应当解除其与所 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答: 政务处分决定生效

    1 3.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 _ 给予政务处分。

    答: 不再

    1 4.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最重处分是 _______

    答: 撤职

    1 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最重处分是 ______ 」

    答: 开除

    1 6.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 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 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最重处分是 ___________ -

    答: 撤职

    1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 应当由 _________________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答: 2

    1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 应当制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答: 政务处分决定书

    19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答: 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

    20.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 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 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个月 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 等的变更手续。

    答 : 1

    二、单项选择题 (1X10=10 分)

    1 .为了 规范政务处分, 加强对() 的监督, 促进公职人员依 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 , 制定本法。

    A.公务员

    B.全体党员

    C.领导干部

    D.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答案: D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适用于() 对违 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A.纪委机关

    B.监察机关

    C.纪检监察机关

    D.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答案: B

    3.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 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 可以对其() 。

    A.免予政务处分

    B.不予政务处分

    C.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D ・ 从轻处分

    答案: C

    4.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给予政务处分。

    A.应当从重

    B.应当加重

    C.应当从重或加重

    D.可以从重或加重

    答案: A

    5.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 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 监察机关() 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A.可以 B.应当 C.协商只能一家处分 D.两家同时

    答案: A

    6.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 被罢免、撤销、免去 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 监察机关() 给予政务处分。

    A.应当同时 B.可以同时 C.不能同时 D.协商给与

    答案: B

    7.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 应 当由() 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A.县级人民政府

    B.乡 镇人民政府

    C.县级或者乡 镇人事部门

    D.县级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

    答案: D

    8.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最重的处分是() 。

    A.警吿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或者撤职

    答案: D

    9.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隐瞒不报的最重处分是() 。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或者撤职

    答案: c

    1 0.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最重处分是() 。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或者撤职

    答案: D

    三、多项选择题 (1X10=10 分)

    1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

    A ・ 党管干部原则, 集体讨论决定;

    B ・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给 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C ・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宽严相济;

    D.罪责刑相适应。

    答案: ABC

    2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

    A.定性准确 B.处理恰当 C.程序合法 D.手续完备

    答案: ABCD

    3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和( )

    A.降级 B.撤职 C.开除 D.严重警告

    答案: ABC

    4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 ) 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A.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B ・ 直接责任人员

    C.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

    D.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答案: AC

    5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 可以对其进行( ) ,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A.谈话提醒 B.批评教育 C.责令检查 D.予以诫勉

    答案: ABCD

    6.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 ) 政务处分。

    A ・ 减轻 B.免予 C.不予 D.从轻

    答案: ABCD

    7.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在 政务处分期内, 不得晋升()

    A.职务 B.职级 C.衔级 D.级别

    答案: ABCD

    9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 理的人员, 在政务处分期内, 不得晋升() 。

    A.职务 B.岗位等级 C.职员等级 D.职称

    答案: ABCD

    10.调查终结后,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A.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 按照政务 处分决定权限, 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B.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撤销案件;

    C.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 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 决定;

    D.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依法移送主管机关 处理。

    答案: ABCD

    四、判断题 (1 X20=20 分)

    1 .为了 规范政务处分, 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 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 操守,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X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 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 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

    3.记过处分的期间是十个月 。 ( X ) 12 个月

    4.政务处分决定自下发文件之日起生效。 ( X ) 作出之日

    5.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 处分。 ( x ) 可以

    6.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 或者犯罪情节轻微, 人民检察 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予以开 除。 ( x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予以开除

    7.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 x ) 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 和处分

    8.被撤职的公职人员, 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 J )

    9.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人员, 在政务处分期内, 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 X ) 从事管理的人员

    1 0.被开除的公职人员,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 ( x/ )

    11 ・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 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 利益,监察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 ( X ) 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 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1 2.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 不 再给予政务处分。 ( 7 )

    1 3.违反规定, 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 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最重处分是撤职。 ( J )

    1 4.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 (V )

    1 5.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 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 ( X ) 撤职

    1 6.X 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V )

    1 7.参与赌博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 ( V )

    1 8.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 (7 )

    1 9.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 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 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 辩。(J )

    20.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 并在全社会宣布。 ( X ) 一定范围

    五、简答题 ( 5X4=20 分, 附加 2 题 )

    1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答: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 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宽严相济。

    2.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政务处分的期间分别是什么?

    答: 警告, 六个月 ; 记过, 十二个月 ; 记大过, 十八个月 ; 降 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 。

    4.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如何处分?

    答: 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 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 分期,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

    5.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栽明审项有哪些?

    答: 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违法事实和证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不服政务处分决定, 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6.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被 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 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六、论述题( 5X4=20 分)

    1.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有哪些?

    答: 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 员, 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 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公职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是 配合调查, 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是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四是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 不良影响的;五是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是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 者减轻情节。

    3、公职人员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是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 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是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是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 证据的; 四是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是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的; 六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从重情节。

    4、公职人员犯罪予以开除情形有哪些?

    答: 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含宣告缓刑) 的; 二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期超过三 年的; 三是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 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 特殊, 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 可以不予开除, 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 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 或者犯罪情节轻微, 人民 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予 以撤职;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予以开除。

    5、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 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的情形有哪些?

    答: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 活动的;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策、重决策部署的;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挑拨、破坏民 族关系, 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 社会稳定的;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 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 反对中国 共产党领导,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 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 言、声明等的, 予以开除。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复审、复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规范政务处分, 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 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 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宽严相济。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 警告;

    (二) 记过;

    (三) 记大过;

    (四) 降级;

    (五) 撤职;

    (六) 开除。

    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 警告, 六个月 ;

    (二) 记过, 十二个月 ;

    (三) 记大过, 十八个月 ;

    (四) 降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 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公职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 配合调查, 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四) 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 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 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 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开除:

    (一)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特殊, 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 可以不予开除, 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 或者犯罪情节轻微, 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予以撤职;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 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

    第十六条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 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 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 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 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

    十九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其中, 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在政务处分期内, 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其中, 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 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被撤职的, 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 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 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 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 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被撤职的, 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 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 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 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 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 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 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 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职人员被开除, 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 依法予以退还; 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 上缴国库。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 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被开除的, 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 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 但是, 解除降级、撤职的, 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 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 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

    (一)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 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 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 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予以开除。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 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情节较重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隐瞒不报, 情节较重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 弄虚作假, 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 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 诬告陷害, 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

    (一) 贪污贿赂的;

    (二)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 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 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 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情节较重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重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 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 违反规定, 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 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 予以撤职; 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重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 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 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 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 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

    (一) 滥用职权, 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

    (三) 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 工作中有弄虚作假, 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

    (一)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参与赌博的;

    (四)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 组织赌博, 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 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 影响公职人员形象, 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 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 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 解情况, 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 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 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记录在案。 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应予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后,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处理:

    (一) 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情节轻重, 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 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撤销案件;

    (三) 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 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 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 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 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 不服政务处分决定, 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 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 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 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 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 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 经立案调查核实后, 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 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 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 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 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 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 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 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一条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 调查终结后, 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 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第五十二条公职人员涉嫌违法, 已经被立案调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 未经监察机关同意, 不得出境、辞去公职; 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 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 恢复名誉, 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 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 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 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 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 特殊情况下, 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五章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复审、复核期间, 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 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 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 违反法定程序,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 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 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 政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的, 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 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 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 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 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 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 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 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机关, 主管部门, 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处理:

    (一) 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 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 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 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 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 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 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 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 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 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 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 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 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 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 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 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法施行前, 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 适用当时的规定。 尚未结案的案件,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 适用当时的规定;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 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 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 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贵州省2014 年“六五”普法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 学法用法考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3 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首次以(B)为主题的中央全会。

    A .依宪治国 B .依法治国 C .依法执政 D .法治中国 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是(D)。

    A .党的领导 B .服务大局 C .执法为民 D .公平正义

    3 .我国现行宪法是(C)年颁布实施的。

    A .1954 B .1975 C .1982 D .2004 4 . 《 行政处罚法 》 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A)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A .2 B .3 C .4 D .以上都不是 5 .根据 《 信访条例 》 的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B)内办结。

    A .30 B .60 C .90 D .180 6 .根据 《 物权法 》 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D)。 A .30 年 B .50 年 C .30 年至 50 年 D .30 年至 70 年

    7 .根据 《 劳动合同法 》 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C)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A .3 个月 B .6 个月 C .1 年 D .2 年

    8 .根据新修订的 《 刑事诉讼法 》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 A)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A .24 B .36 C .48 D .72 9 .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B)。

    A.某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B.某县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C.某县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县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10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A)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A .一级 B .二级 C .三级 D .四级

    二、多项选择题(请将你认为正确的字母填在括号内,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每题 3 分,共 30 分)

    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ABCD)新的“十六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人了新阶段。

    A .严格执法 B .科学立法 C .公正司法 D .全民守法

    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 决定 》 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BCD)一体建设。

    A .平安中国 B .法治国家 C .法治政府 D .法治社会 3 .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体现在 (BCD )。

    A .执法必严格 B .职权由法定 C .有权必有责 D .用权受监督

    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 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BCD)的法治政府。

    A .执法严明 B .公开公正 C .廉洁高效 D .守法诚信 5 . 《 公务员法 》 规定的公务员的交流方式有(ACD)。 A .调任 B .初任 C .转任 D .挂职锻炼

    6 .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把突发事件分为(ABCD)。 A .自然灾害 B .事故灾难 C .公共卫生事件 D .社会安全事件

    7 .根据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谁承担? (ABD ) A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 50 % B .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C .有钱的单位承担 D .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8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AD) A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D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9 .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由(ABCD)和失业保险构成毛

    A .基本养老保险 B .基本医疗保险 C .工伤保险 D .生育保险

    10 .按照 《 土地管理法 》 的有关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 ( ABD)。

    A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B .宅基地 C .集体所有的林地 D .自留山和自留地

    三、判断题(请在你认为正确答案后边的括号里打“√”,错误的打“×”,每题 1 分,共 10 分)

    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3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 4 .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 》 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 ) 5 .行政机关可以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6 .醉酒的人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 7 .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 8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收取一定费用。(×) 9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 ) 10 .城管人员、社会上聘请来协助行政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等都是行政监察的、对象。(√ )

    四、填空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

    1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除此之外的所有国家机关都不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包括国务院各部门。

    4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 .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 ,并于5月18日公布施行。

    五、案例分析题(共 10 分)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拒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拒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解答:

    1.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即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能够把预定的完成犯罪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就以未遂结束。

    2.构成抢劫罪。李某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属于所谓的转化的抢劫罪或者准抢劫罪。

    3.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形态。因为李某为了杀人灭口,而持刀返回了犯罪现场,具有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的准备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故属于犯罪预备。

    4.(1)应当分别定罪量刑:

    ①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如果其暴力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可以按照抢劫罪(未遂),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范围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其暴力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作为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处罚。一般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范围内,适用刑罚。因为是结果加重犯,一般不成立未遂,按既遂犯处罚,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②李某返回现场欲杀人灭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可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范围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实行数罪并罚。即把抢劫罪所判的刑罚与故意杀人罪所判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六、简答题。

    1、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2、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

    3、答:(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答: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三个方面。

    值得好好琢磨琢磨。

    作者怎么可以写得这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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