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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及党委工作细则

    时间:2021-09-14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党组及党委工作细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持人要根据多数人意见进行归纳完善,经到会人员通过方能形成决定,一经机关党委会议通过的事项或决定,个人无权变更,机关党委委员无条件执行。以下是为大家推荐的党组及党委工作细则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党组及党委工作细则一

    机关党委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组部署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增强集体合力,实施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1、机关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机关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持人要根据多数人意见进行归纳完善,经到会人员通过方能形成决定,一经机关党委会议通过的事项或决定,个人无权变更,机关党委委员无条件执行。

    3、与会人员要做到坦诚,本着顾全大局、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一切从全局利益出发,群策群利,努力做到团结合作,务求实效。

    4、会议主要研究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的决定;研究制定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措施和制度;制定机关党委工作计划和审议工作总结;研究培养、教育党的积极分子的办法,审查积极分子名单和党员发展对象名单;制定机关党员培训计划,安排理论中心组学习;研究申报标准化党支部和评选先进党支部以及处置不合格党员问题;研究如何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研究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协助党组进行考察等一些重大问题。

    5、对会议讨论的内容需要公示、公开的要及时公示、公开,需要保密的,任何人不许泄露。

    6、每次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3.机关党委(支部)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是机关党委(支部)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

    1、每半年召开一次生活会。总结检查机关党委(支部)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情况。

    2、生活会召开之前,机关党委(支部)书记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活动,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保证生活会效果。

    3、成员间要开诚布公、坦诚相待,做到知无不言,达到弄清思想,促进团结的目的。

    4、机关党委(支部)生活会可与党员生活会合并召开。

    5、做好生活会记录。

    党组及党委工作细则二

    一、党组工作制度

    1.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1、健全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是保障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党的领导干部思想、学习、工作等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增强班子凝聚力、战斗力的需要,党组成员必须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

    2、要做好民主生活会前的准备工作。党组成员根据每次生活会的主题,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情况,主动同其他同志和群众谈心、交流思想,征求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并对其他同志实事求是地提出批评,然后撰写出生活会发言提纲。

    3、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生活会上,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坚持与人为善,坦诚相对,开诚布公,相互间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党组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每位成员必须认真对待,搞好整改。

    4、党组成员要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参加讨论,积极发言,认真听取全体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5、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党组书记主持。每次会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确定主题,并提前通知每位党组成员。

    2.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加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及执政能力水平,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保证思想和行动始终与党中央的高度保持一致,特制定中心组学习制度如下:

    1、学习形式

    为保证理论学习和业务工作两不误,在学习形式上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为辅的方法。

    2、学习时间

    每周至少自学5个小时以上,每半个月集中学习半天,全年不少于12天,每季度最后一周集中学习法律知识,全年不少于4次。

    3、学习内容

    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区委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内容,并结合工作实际,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科学文化知识及业务政策等。

    4、考勤管理

    为保证时间、内容、效果三落实,每位党组成员都要按时参加中心组学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并主动进行补课。考勤员要严格做好出勤登记。

    5、落实“五有”

    “五有”,即:有计划、有笔记、有考勤、有体会(调研报告、党课材料等)、有档案。

    6、检查考核

    为检验中心组学习情况,党组书记按照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季度对成员的学习情况(如:考勤、学习笔记、学习体会等)进行检查,并将其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3.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区X制定如下党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㈠学习传达中央和市区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㈡讨论审议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要点,研究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等问题。

    ㈢审议向市区相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㈣研究机构设置和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问题。

    ㈤研究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㈥听取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决定重大经费开支问题。

    ㈦研究决定其它问题。

    二、议事组织

    ㈠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㈡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㈢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研究讨论议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㈣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党组书记、副书记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㈤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三、议事程序

    ㈠党组会议的议题由成员提出,经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是重大议题都要进行会前沟通,未经协调和征求意见的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安排上会。

    ㈡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反复沟通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党组成员对提交局党组会的议题,事先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协调一致后,再提交党组审定;议题提请人应提前一周报送党组会议题,根据党组书记的指示,提前1—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党组成员。

    ㈢党组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不经讨论不作结论,班子成员没有普遍表态的不作结论;决议形成后,不得擅自改变。

    ㈣凡是涉及“三重一大”、人事任免和廉政工作,都要提前向区政府纪检组报告,区纪检组派人列席会议。

    四、议事执行

    ㈠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必须按照按分工抓好落实,并对分管科室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指标督导督办。

    ㈡办公室为党组会议承办部门,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会后督办、材料收集等工作,必要时须形成会议纪要。

    党组及党委工作细则三

    1.机关党委工作职责

    一、机关党委职责

    ⑴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的要求,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机关党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⑵贯彻落实《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搞好机关党委、党支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的保证监督作用;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检查机关党委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向局党组报告工作;⑷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党支部完成民主评议党员和党支部、党员目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⑸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审查、发展工作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工作;⑹深入科室调查研究,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及党支部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机关的各项工作和局党组的决议在机关党委的落实;⑺做好机关党委委员和党支部委员的考察工作。做好机关干部的思想教育、年终考核和晋升的政审工作;⑻支持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各项活动;⑼负责文件管理、党费收缴、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机关党委的来信来访、处理组织日常工作。

    二、机关党委书记职责

    ⑴负责召集机关党委会和支部大会,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研究机关党委工作;⑵认真搞好局机关党的建设,了解分析掌握局机关党员政治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⑶围绕机关管理和机关行政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机关党委工作;⑷组织实施和检查机关党委工作计划、决议、制度执行情况,按要求向机关党委大会和局党组报告工作;⑸加强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抓好机关党委会和干部的学习,主持召开机关党委会和民主生活会、评议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团结,发挥集体领导作用;⑹认真做好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并检查机关各支部的活动。引导党员努力学好党章及党内生活准则,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⑺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集思广益,全面正确的决定和处理问题;⑻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机关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机关党委组织委员职责

    ⑴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的组织和个人过好组织生活;⑵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机关党委提出表扬和鼓励的建议;⑶做好机关党员发展工作,正确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了解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负责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⑷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⑸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⑹做好每年机关党员和党组织综合大统计工作;⑺协助机关党委书记做好民主评议党员、评选优秀党员、党员目标管理和党支部目标管理等工作。

    四、机关党委宣传委员职责

    ⑴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学习计划和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和跟踪考核等,负责学习全过程的管理;⑵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⑶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组织相关学习并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⑷围绕局机关党委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和主题教育;⑸做好党报党刊的通讯报道和发行工作,办好局机关宣传阵地。

    五、机关党委纪检委员职责

    ⑴对机关的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员遵守党规党法、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⑵检查监督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的党员和党员干部在党风、党纪及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⑶负责制定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情况;

    ⑷参与机关重要工作事项的研究及决策;⑸监督、检查机关党委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组织生活会制度,特别是领导干部参加党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情况;⑹对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党纪及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在报告机关党委书记的同时(涉及书记的除外),上报局党组;⑺维护局机关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各种举报、控告、申诉,并认真做好记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的性质、轻重,及时上报局党组、机关党委或纪委处理;⑻根据党组、机关党委的安排,参加对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并提出处理建议;⑼考察了解被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给予教育和帮助;⑽密切配合党组、机关党委开展工作,经常提出建设性意见,积极完成党组、机关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当好机关党委书记的参谋和助手;⑾定期向党组汇报和反映党内外对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及其他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实在是一篇很优秀的文章!

    技巧高明。

    集团公司党委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党在企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基础。

    第三条 党支部在企业基层组织中起领导、保证和监督作用。

    工程队和相当于工程队性质单位的党支部,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党支部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本单位施工生产和各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要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贯彻执行。

    各级机关中的党支部,主要负责对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抓好政治学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领导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机关业务工作的完成。

    多种经营及其它类党支部,领导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的正确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 党支部必须努力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和领导基层建设的能力,根据新时期党的建设的要求和企业实际,坚持从严治党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按照“支部班子坚强、党员队伍过硬、基础工作扎实、思想工作活跃、保证监督有力”的党支部建设标准,认真抓好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设置和任务

    第五条 党支部的设置,必须根据党章规定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凡有正式党员三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工作单位,可建立党支部;因临时任务、短期学习和新筹建单位可建立临时党支部;支部的设置,原则上应与同级行政相对应,以有利于生产经营和党的活动开展。如因党员少,暂时没有条件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可与邻近单位同工种或同系统的党员联合组建党支部,但应尽可能缩小地域范围和跨度,避免业务差异大、人数过多。成建制的专业化施工队和独立核算的工程队,要建立党支部,配专职党支部书记;项目部直管的在专业工班基础上组建的劳务队,如劳务队(工班)不多,且党员较少,可统一建立党支部,配专(兼)职党支部书记;如劳务队(工班)较多,党员较少,可两个、三个劳务队(工班)合并建立党支部,配兼职党支部书记;如劳务队(工班)党员较多,可单独成立党支部,配专(兼)职党支部书记。内部退养和退(离)休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单独建立党支部,配兼职党支部书记。

    第六条 党支部必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生产经营,按照党章规定,根据上级的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生产经营等项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抓好职工政治教育和日常思想工作,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群众疾苦,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工人、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关心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协调他们与行政的关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是: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的决议、指示,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委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和先进党小组,处分违纪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选举、罢免、撤换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支委会提交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决议,到会党员必须超过支部全体正式党员的半数;表决时,须经过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才有效。长期分散执行任务的单位,如果开会确有困难,作为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分片讨论表决,然后集中计算票数的方法作出决议。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以三至七人为宜,不应超过或等于本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可酌情设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保卫委员等。党员不足七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党员七至十五人的,支委会由三人组成;党员十五人以上的,支委会可由五至七人组成。离退休党员应单独建立支部。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应由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党性强,作风正,密切联系群众,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和本单位业务知识,有一定政治、文化水平和组织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担任。工程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般应从队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班长党员中产生。支部委员候选人,应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实行预选或差额选举。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当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实际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方为有效。

    支部正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分工,由支委会选举和确定。选出的正副书记必须报上级党委审批,其他委员报上级党委备案。

    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出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委会每届任期两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补选。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实施措施。

    (二)定期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单位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发展规划、施工计划、班组设置、职工提升调动、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大宗开支、奖励和惩处、重要制度的制定和废止以及需提交职工大会讨论的重要问题等,并围绕生产经营任务,拟定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保证措施。

    (三)讨论研究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的请示报告。

    (四)分析党员和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拟定党员、职工教育计划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见。

    (五)制定发展党员计划,研究发展党员工作。

    (六)讨论研究党风建设问题,提出对不合格党员和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七)讨论“创岗建区”活动定格、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支部和表彰先进党小组、优秀党员意见。

    (八)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其它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无支委会的党支部在研究、决定上述问题时,应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方式,认真听取党员意见。

    第十二条 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都要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支部分工的工作。

    (一)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根据本单位实际,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抓好党员和职工教育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抓好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执行,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与支部委员及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按时组织支委学习,按期主持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抓好班子团结、协调,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6.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内竞赛等活动,总结支部工作经验。 7.组织落实支部工作的各项制度,抓好基础建设。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职责。

    专职党支部书记应把单位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党支部书记和行政主管由一人兼任时,要正确处理支部工作与行政工作的关系,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保证党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负责党支部改选的组织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自然状况和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先进模范事迹,承办党内评先、奖励的有关事宜。

    3.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以及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手续。

    4.负责支委会、支部大会的记录和党员鉴定、党内登记、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公布党费收交情况。

    5.党支部不设纪检委员时,兼管纪律检查工作。

    (三)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学习教育计划和建议。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国内外和本单位的形势。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学习时事政策、科学文化和业务技术,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鼓动和主题教育活动,宣传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

    4.指导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宣传工作,帮助他们开展好群众性的宣传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

    5.按照党的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四)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1、组织对党员进行《党章》、《准则》以及党纪国法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好端正党风工作。

    2、负责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对违犯党纪的人和事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负责受理和转递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

    4、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5、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 纪检委员受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以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为主。在工作中如与支部委员会有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

    (五)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党支部、上级团组织关于青年工作的指示和要求,抓好团支部工作,并将团支部活动情况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2、指导团支部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学习,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

    3、指导团支部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独立负责地开展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4、做好团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对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及时给予指导。

    第四章 党小组

    第十三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支部根据本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工作需要,划分若干党小组。工程队的党小组一般以工班(或班组)为单位划分。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三名党员。党员不足六人的支部,可以不划分党小组,由支部书记直接组织党员活动。党小组长一般由党员选举正式党员担任,也可由支委会指定。

    第十四条 党小组在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具体组织指导党员的日常活动。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和监督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支部的决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分配每个党员以一定的工作,努力完成党支部布置的任务。

    (二)定期召开党小组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三)组织党员学习和讨论。

    (四)接受党员的汇报,及时了解和向支部反映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非党群众的思想情绪。

    (五)按照支部的要求,研究提出发展对象,做好对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六)组织党员经常向群众宣传党支部的决议,开展思想工作和群众工作。

    (七)按时收缴党费,及时转递党员的申诉、控告等。

    第十五条 党小组会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有:根据党支部的安排,组织党员的学习讨论;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讨论有关党务方面的工作;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群众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六条 党小组长的职责:

    (一)按照党支部的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

    (二)具体地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研究落实的具体措施,指导党员的活动,保证完成党支部布置的工作。

    (三)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组织党员做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汇报本小组的工作情况,反映群众的情绪和要求。

    第五章 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党员教育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党支部的一项任务。党支部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党员教育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民主的原则;分类分层次施教的原则;教育与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思想理论教育。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党的基本路线、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等。

    2、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主要包括党的性质、宗旨、纲领,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党的组织原则,党内生活的基本制度、规定,党的历史等。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主要包括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党中央为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制定和实行的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等。

    4、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经营和管理知识及业务知识等。

    党员教育大致分为打根底的系统教育和针对党员现实思想的日常教育两种类型。系统教育和日常教育应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相得益彰,二者不可偏废。

    第二十条 党员教育的基本形式和方法主要有:

    (一)灌输式教育。通过上党课、党员集中轮训、开办业余党校、举办党的知识讲座、组织党员有计划有系统地自学等,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启发式教育。由党组织负责人及时地向党员讲述形势、任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与党员座谈、对话、民主讨论、谈心等,回答解决党员认识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党员进行自我教育。

    (三)开放式教育。组织党员参观工厂、农村、部队、学校、博物馆、纪念馆、有关展览,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把党员教育寓于各种有益的活动之中,同社会上的改革和建设的实践结合起来,丰富教育的内容,拓宽党员的视野。

    (四)激励式教育。通过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新时期党员形象讨论、大力表彰优秀党员等先进典型、学习英雄模范的事迹等,激发党员的内在积极因素,激励大家做合格党员,争当优秀党员。

    第二十一条 上党课是进行党员教育经常采用的一种重要手段。党支部一般每月要给党员讲一次党课,子、分公司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给基层党员讲一次党课。

    第二十二条 运用录音、录像、广播、电视等电化手段,对党员进行形象、直观、生动、活泼的教育,是搞好党员教育的一种先进而有效的形式。党支部要认真抓好党员电化教育,对上级下发的电教片要及时组织播放。

    第二十三条 党员管理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加强党员管理,是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党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从严治党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度规范的原则;管理与教育向结合的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党员管理工作的方法和形式有:“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目标管理;党员联系户;党员责任区;党员主题实践活动;谈心活动等。

    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抓好“三会一课”、党员汇报、考评、民主评议、评先表彰等制度的落实;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定期分析、考核党员状况,大力宣扬优秀党员的模范事迹,批评不良倾向,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的,要及时帮助;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要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分散流动党员和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党员的管理;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健全约束机制,切实把每个党员都置于党组织的管理之中。

    第六章 发展党员

    第二十六条 发展党员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党支部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要求政治进步的热情,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党支部一般至少按照发展一名党员有六名入党积极分子的比例建立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上,严格按局党委组织部制定的《发展党员程序》进行。重点吸收施工生产一线的职工和青年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要认真落实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第七章 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评议党支部

    第三十条 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新形势下提高党员的素质,发挥党员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通过民主评议、组织考评、表彰先进、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上级党委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每二年进行一次,每次评议一般不超过十五天,累计时间不少于四十课时。

    第三十三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是在职的全体党员(离退休、内部退养职工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活动),评议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评议中必须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作出准确、公正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 评议开始之前,党组织要认真做好调查准备。通过多种方法,全面摸清党支部、党员队伍的状况和重点人员问题。凡是基层领导班子涣散软弱的,要先进行整顿。在此基础上,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委安排,制定实施计划,妥善安排工作,搞好骨干培训。

    第三十五条 评议活动开始时,首先要搞好学习教育。以《党章》、《准则》为主要教材,着重对党员进行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每次教育应根据不同时期中央和上级党委指示精神,密切结合本单位党员队伍的实际,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侧重。学习方法力求多样,讲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能否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立足本职,拼搏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

    (4)能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5)能否树立良好的形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自觉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

    每次评议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和党员队伍实际出发,抓住主要问题,确定具体内容。要把顾全大局、清正廉洁、严守法纪,作为评议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民主评议时对党员要评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一般也要评出不合格党员。

    (一)优秀党员标准(见第八章)

    (二)合格党员标准:

    (1)具有共产主义信念,愿意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在任何情况下不动摇、不丧志。

    (2)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工作技能。

    (4)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公而忘私,乐于奉献。

    (5)吃苦在前,勇挑重担,在困难和危险时刻敢于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6)对党忠诚老实,思想作风正派,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7)团结同志,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8)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不搞不正之风,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9)组织观念强,按时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10)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不合格党员:

    (1)丧失或动摇共产主义信念,放弃四项基本原则,经常散布错误言论,经教育不改的。 (2)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3)个人主义严重,见利忘义,假公济私,损人利已,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4)工作不负责任,不讲职业道德,给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5)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超生子女的。 (6)搞封建迷信,或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7)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情节严重,或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8)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防止偏“严”偏“宽”的倾向,做到不漏、不错、不误伤同志。

    第三十九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法:

    (一)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基本不合格党员,或那些虽然表现很差,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诚心改正缺点、错误并有实际行动的不合格党员。决定党员限期改正,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工人党员报子、分公司级党委批准,干部党员报对其有任免权的党委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间一般为一年。限期改正期满后,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做出结论。达到党员条件的,取消限期改正措施;期满仍未达到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劝退。主要适用于那些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不合格党员。对党员劝退,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工人党员报子、分公司级党委批准,干部党员报对其有任免权的党委批准。

    对劝退的党员,要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然后再作出决定。

    (三)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三种情况:

    (1)自行脱党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要求退党除名。对本人主动要求退党的,弄清情况后在支部大会上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3)劝退不退除名。对必须劝退的不合格党员,本人坚持不退,或在党组织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除名。

    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时,应当通知被除名党员参加,若拒绝参加,支部大会仍可作出处理决定。

    对评议中揭露的党员违法乱纪问题,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预备党员参加评议,不评格次,但对其中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一般应在他预备期满时,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能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办法进行处理。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随时处理。

    第四十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时,首先要查清事实。对评议中揭发出来的主要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不凭主观印象,不轻易下结论;对那些模棱两可的问题,更要反复调查,取得可靠证据。然后,支委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正确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处理不一样。对本人思想落后,意志衰退,长期不起党员作用的处理要严;对因家庭困难,体弱多病,力不从心,表现不好的,处理从轻。

    (二)偶然发生问题与一贯性问题处理不一样。对长期在政治上坚持错误观点,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属于思想品质不好的,处理要严;对政治思想上的原则问题因一时认识不足,转不过弯子,或在工作上因经验不足,能力所限造成失误的,处理从轻。

    (三)问题影响大小处理不一样。对问题性质严重,影响很坏,群众反映强烈的处理要严;反之,处理从轻。

    (四)态度好坏处理不一样。本人态度端正,认识问题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处理适当从轻;坚持错误,态度消极甚至恶劣的,处理从严。但要“宽”、“严”合理。

    (五)违纪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处置不一样。对违纪党员,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不合格党员则按规定办法处理。二者不能混淆、替代。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要做好对受组织处理党员的帮助教育工作。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要建立帮教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帮助措施,定期考评,促其转化,争取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党员条件。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支部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在他们出党后,仍要继续关心、团结他们,在工作中发挥他们的作用,鼓励他们做个好职工。

    第四十三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要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评选优秀党员。对评出的优秀党员,一般应在本支部范围内表彰,并作为上级评比表彰优秀党员的主要推荐对象。

    第四十四条 对评议党员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抓紧边整边改。要把表彰先进典型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纠正党内不正之风结合起来,把解决党员队伍中的问题和解决支部班子中的问题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党的建设的各项制度,切实抓好落实。

    第四十五条 将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有利于组织上全面地历史地考察了解党员、干部。具体规定是:

    (一)支委会在民主评议党员和组织考察的基础上,经过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分析、综合所形成的组织意见(不包括评议档次),要填写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表》上,存入本人档案。

    (二)被劝退或除名的党员主要事实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要与《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表》一同归入本人档案。

    (三)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要将其《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表》和限期改正期满的组织意见存入本人档案。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的材料归档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表》采用写实的方法填写。所有归档的材料都应做到文字准确、精炼,符合规定,并经党组织集体审定,加盖党委印章或由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四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支部是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党支部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每两年进行一次,可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支部工作,在党委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进行。认真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整顿提高、改进工作”的方针。通过民主评议,使党支部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得到明显提高。

    第四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支部的内容:

    (1)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是否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3)是否紧密团结,发挥整体功能,形成一个坚强的战斗集体,同心同德地带领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4)是否廉政勤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赢得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5)是否坚持改革,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为企业的两个文明建设而积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支部工作重点抓好学习教育、民主评议、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几个环节。同时要认定属于哪一类支部(先进支部、规范化支部、后进支部)。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讲求实效。

    第八章 党内创先争优活动

    第五十条 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和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是弘扬正面典型,调动积极因素,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有效形式。党支部必须认真开展好这项活动。

    第五十一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党支部的基本条件:

    (1)支部班子好。坚持党支部集体领导,重大问题经支委会讨论决定;班子成员政治坚定,牢记宗旨;团结和谐,工作胜任;勤政廉洁,职工拥护。

    (2)完成任务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和管理工作全面过硬,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经营指标,经济效益和安全、质量在本企业居先进水平。非生产单位工作成绩突出。

    (3)党员队伍好。综合素质高,党性观念强,模范作用突出,民主评议党员全部合格,无违犯党纪政纪现象。

    (4)思想工作好。有一支较强的思想骨干队伍;思想工作扎实,富有成效;职工思想稳定,精神面貌好,无严重违法违纪现象。

    (5)基础建设好。支部班子健全,支部书记在职在位;各项制度落实,组织活动经常,党内生活活跃;支部资料齐全,工作程序规范,各项记录清楚。

    (二)先进党小组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和党支部决议。 (2)党的活动开展经常,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3)组织党员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党员的政治、思想和文化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4)发动党员做思想政治工作,成效较好。

    (5)所在班组生产、工作任务完成好。无违纪违法的。

    (三)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模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关心企业,是非分明,坚持原则,道德高尚,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完成任务好。敬业爱岗,尽职尽责,吃苦耐劳,勇挑重担,工作成绩显著。

    (3)业务技术好。刻苦钻研科学文化和相关知识,熟悉掌握岗位技能,业务考核成绩优良,成为本单位业务技术骨干。

    (4)道德品质好。对党忠诚老实,作风正派;关心集体,助人为乐;廉洁自律,党风端正;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

    (5)联系群众好。熟悉职工状况,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疾苦,开展互助活动,成为群众的知心朋友。

    (6)遵纪守法好。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维护党的利益,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党建工作新路子。

    (3)模范地执行党的纪律,廉洁勤政,不谋私利,勇于同不正之风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5)热爱并熟悉党的工作,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强,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联系本单位、本系统实际,积极做好党务工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评比以前,还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五十二条 评比办法。由党小组评党员、党支部评小组,项目工程指挥部党委(党工委、总支)评支部和党务工作者。在基层评选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推荐评出子、分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子、分公司以下单位每年“七一”评比表彰一次,集团公司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

    第五十三条 评选推荐子、分公司及集团公司表彰的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要分别填写《先进党支部登记表》、《先进党小组登记表》、《优秀共产党员登记表》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登记表》,并附先进事迹材料,分别报子、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党委审批。 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被评为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要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不评选优秀党员。

    第五十四条 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同时,要认真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通过报告会、经验交流会、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宣扬他们的事迹。

    第五十五条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实际,与党内各项工作相结合,不断充实和丰富活动内容。党支部每年要组织党员修订创先争优的规划和措施,每季度分析一次开展这项活动的情况,每半年组织党员在生活上对照检查一次,促进规划和措施的落实。

    第九章 党费收缴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五十六条

    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和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也是检验党员是否具有组织观念的一个标志。党支部要经常对党员进行照章交纳党费重要意义的教育,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并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第五十七条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后,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特种工资和效益工资,按以下比例交纳: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3%。

    政府特殊津贴,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月发给职工的生活福利性补贴等,可不作为交纳党费的基础。

    第五十八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五十七条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五十七条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学生(不包括带薪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少交或免交党费人员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 预备党员在党委批准入党后开始交纳党费,交纳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月起。

    党员晋级加薪后,应按调级后的每月实际工资收入,从补发工资的月份起,按规定的比例补交党费。

    第六十条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组织部。具体由所在子、分公司级党委组织部门汇交中央组织部(附党员的简要情况),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六十一条 收交党费的办法和程序是:

    (一)党员每月在领取工资的同时,必须按时向所在的党小组(不划分小组的直接向支部)交纳党费。

    (二)党小组在收缴党费时,要认真地逐项填写《党员交纳党费名单》一式两份,及时将所收党费上交给党支部。支部组织委员经过审核签字后,将名单留下两份,另一份退回党小组保存。

    (三)党支部每月将各党小组上交的党费收齐后,填写《收缴党费费报告单》一式两份,连同一份《党员交纳党费名单》上交项目部党委(党工委、总支),由党委(党工委、总支)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收交党费报告单》退回支部一份保存。

    第六十二条 党员不论其职务高低,都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党员因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党员经组织决定调动工作,要及时开写《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开会、学习、考察等,不超过六个月,开写《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第六十四条 党员经组织决定,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入学或其他原因,需要从原单位、地区到另一个单位、地区的,都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六十五条 党支部开出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需加盖党支部印章或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由党员本人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支部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有遗失,党员应及时报告有关单位,遗失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的单位另行补转。对遗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为使党员及时参加组织生活,对于因工作需要中途变动地址的,如有其它文件和接受单位的证明,其党员组织关系应予接转,不要退回。如必须退回查对和转换时,原党组织应认真办理,不得拖延或积压。

    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去组织指定的单位报到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超过六个月不办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党支部必须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教育发动党员团结全体职工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顾全大局,严守纪律,艰苦奋斗,保证全面完成改革和施工生产等各项任务。

    第六十八条 党支部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1、根据党的任务和本单位施工生产、工作目标,研究拟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

    2、把抓好党的思想建设作为中心环节,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发动全体党员做好群众政治工作。

    3、组织干部、工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势任务、爱国主义、党纪国法、优良传统、企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贯彻执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4、经常了解掌握职工的意愿、要求和思想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发挥班组骨干作用,切实抓好班组思想政治工作。

    5、指导、帮助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6、根据本单位情况,开展对外宣传和路地“共建”工作。

    第六十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搞好改革创新,坚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说服力。坚持疏导方针,把正面灌输与自我教育、系统教育与日常教育、身教与言教、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思想教育与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结合起来,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规律,把思想工作做到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的全过程。

    第十一章 领导工会、共青团工作

    第七十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和特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党支部对本单位工会工作的领导,主要是:

    1、指导工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决议。

    2、定期讨论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意见、方案;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和工会干部的选拔、配备;以及工会工作中重要事宜等问题。

    3、支持、指导工会认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依据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建设职工之家和文化体育活动。

    4、指导和帮助工会加强教育,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和工人阶级的使命感,为完成生产任务和各项工作多做贡献。

    5、教育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和群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党支部对本单位共青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

    1、指导共青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决议。

    2、关心共青团工作和团的建设,经常了解团组织工作中的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3、定期讨论团支部换届选举、团干部的选拔、培养、配备等重要问题。

    4、支持、指导团组织认真履行职责,依据青年特点,积极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富有创造性的活动,搞好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突击作用、助手作用和党的后备军作用。

    第十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党支部必须建立健全和坚持各项制度,使支部工作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经常化。党支部的基本制度主要有:

    1、“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党小组会和党课一般一至二月一次。

    2、支部班子学习制度。支委会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主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党支部工作和与本单位生产、工作业务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等。各种学习都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记录。

    3、民主生活会制度。支委民主生活会和党小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季度分别召开一次,支部委员除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外,还要自觉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4、计划、总结和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季、月工作安排。每年年终或一项重要工作告一段落后,要认真搞好总结。支委会每半年应向支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支部委员会改选时,必须向支部大会全面报告工作。

    5、请示汇报制度。一般情况下,每月党员向党小组长、党小组长向支部、每季度支部向党委(党工委、总支)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党支部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的解决,但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6、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支部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按本《细则》有关条款和上级党委当年要求进行。

    7、“创先争优”活动的检查评比制度。每年修订一次党支部、党小组和党员个人创争规划和措施,每季分析一次活动情况,每年“七一”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先进典型事迹和经验。

    8、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应采取建立党员责任区、开展党员“三无”活动、实行党员包保责任制等形式,促使党员密切与群众的关系,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9.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党支部每年应制定发展党员的计划和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措施。每季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核、鉴定、写实。对积极分子支部要指派党员进行重点的培养帮助,并采取办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保证新党员的质量。积极分子调动工作,应将其情况和材料及时转新单位。

    10.思想分析制度。党支部每季度对党员、职工的思想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对倾向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建立一支以党团员、班组长为骨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保证生产经营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十四条 党支部必须建立必要的基础资料。一般应有“三簿一册”,即党支部大会和党课记录簿,支部委员会和民主生活会记录簿,党小组会记录簿,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做到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第十三章 各级党委对党支部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和管理是党委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全集团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健全抓好党支部建设的责任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中铁十四据集团公司党支部工作细则》为依据,分级负责,认真抓落实,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水平。

    第七十六条 项目工程指挥部党委(党工委、总支)对党支部要实行面对面领导,督促指导党支部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和要求,其管理和工作内容是:

    1、实行对党支部工作的方针目标管理。定期研究党支部建设的目标、规划和实施措施。

    2、加强对党支部班子建设的管理和指导。督促指导支部按期换届选举,健全支委会;督促支部成员搞好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协调配合和团结。党委成员要分工包保支部,及时帮助后进支部改变面貌。

    3、严格对党支部书记的教育和管理。抓好支部书记在岗学习培训,保证上级培训人员的落实,新任支部书记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定期召开支部书记会议,布置、检查工作,交流经验;督促指导支部书记履行岗位职责。

    4、督促指导党支部严格各项组织和工作制度。指导党支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努力实现党支部工作规范化。

    5、督促指导党支部严格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支部抓好党员系统化教育、日常教育和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支部工作,不断提高党员政治业务素质;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6、严格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指导支部拟定、落实发展计划,搞好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和考察,切实把好质量关。

    7、搞好党内竞赛评比活动的管理和组织指导。研究制定“创先争优”的形式、内容、评比制度和措施;组织支部定期进行评比和表彰工作;定期分析党支部发挥作用状况。

    8.督促指导党支部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并指导支部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督促落实;指导支部支持、协调本单位行政、工会、共青团等方面的工作,共同抓好“四有”职工队伍建设。

    第七十七条 设有项目工程指挥部的子、分公司党委,对党支部的管理履行宏观领导和具体指导双重职能。研究制定本公司党支部建设的目标、规划、规定和要求;督促项目工程指挥部党委(党工委、总支)认真落实对党支部管理和领导的各项任务;定期分析支部作用状况,对后进支部要及时进行帮助整顿和进行必要的调整;按规定条件和标准培养、选配支部书记,保持支部书记队伍相对稳定和支部工作的连续性;经常分系统组织党支部书记进行经验交流,抓好党支部书记的学习培训;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先进典型录相片的制作;项目工程指挥部党委(党工委、总支)发展党员计划的审批;严格对党费的收费、使用和管理。

    不设项目工程指挥部的子、分公司党委,对党支部实行面对面的领导,要认真履行七十六条和本条上述关于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和管理的各项职责。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党委对党支部实行宏观的指导,研究提出全集团公司党支部建设的目标、规划和原则,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针对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七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严格执行对党支部管理的各制度。

    1、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各级党委应提出每年或一定时期党支部建设的工作要点或意见要求。项目工程指挥部党委(党工委、总支)每季、子、分公司党委每半年对支部的作用状况分析、总结一次,并逐级上报。

    2、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制度。各级党委应从实际需要出发,组织对党支部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抽样调查,实行分系统、分项目、分层次的分类指导和必要的试点。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建立支部联系点,项目工程指挥部党委(党工委、总支)成员应分工建立支部包保点。

    3、评比表彰制度。各级党委对在“创先争优”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要定期或不定期逐级评选表彰;对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表彰并上报。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党支部管理的各项台帐、资料,作为工作指导和考察的依据。

    第八十条 各级党委要重视抓好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骨干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集团公司每两年集中培训一次党支部书记,子、分公司每年培训一次党支部委员,项目工程指挥部党委(党工委、总支)每两年培训一次党小组长。培训党支部书记的时间每次不少于十五天,培训党支部委员和党小组长的时间每次不少于三天。

    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骨干的培训,都要以岗位职务培训为主,培训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2)党务工作业务知识;(3)做好党的工作必须掌握的相关知识。

    培训方法以脱产集中培训为主,同时把业余自学、以会代训等方法有机结合起来,提倡边工作、边学习、边实践、边提高,还要有计划地选送一些同志到正规院校培训。子、分公司级党委可开办业余党校,作为培训的主要基地。

    党支部书记经过培训、自学和实践锻炼,应逐步达到“五懂”“六会”,成为“四种人”。五懂是:懂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懂党的方针政策,懂党的知识,懂本单位的业务技术,懂有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础知识。六会是:会做党务工作,会讲党课,会依靠组织制度管理和监督党员,会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和矛盾,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会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四种人是:职工思想政治上的引路人,职工生活上的贴心人,了解职工的有心人,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第八十一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责任主要在子、分公司级党委,要把党支部建设工作做得好不好,作为考核子、分公司级党委书记工作实绩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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