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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采购规范

    时间:2021-09-21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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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5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XX/ XXXXX—XXXX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采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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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XX/ XXXXX—XXXX I 目

    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实施要求 ..........................................................................2 5.1 采购内容设置 ..................................................................2 5.2 采购过程设置 ..................................................................2 5.3 公示与信息披露 ................................................................2 6 评价与改进 ........................................................................3 参考文献 .............................................................................4

    DBXX/ XXXXX—XXXX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湖州市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湖州市财政局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湖州市社会工作联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DBXX/ XXXXX—XXXX 1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采购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采购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实施要求、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采购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357 招标代理服务规范 GB/T 33493 零售商采购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府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2

    政府购买服务 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提供者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3.3

    社会服务项目

    在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救助、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社区服务等社会领域,以社会工作有关技术为主体,在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处理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改善社会生活方式、完善社会制度、减少社会发展的障碍因素等,以提供劳务的形式来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活动。

    3.4 社会服务提供者

    具备提供社会服务项目能力的组织或个人。

    DBXX/ XXXXX—XXXX 2 4 基本要求 4.1 政府采购社会服务项目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循证、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4.2 参与采购各方,应不断加强采购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招标文书应符合社会服务项目的实际需求。

    4.3 政府采购社会服务项目应遵循社会工作理念和基本价值观,为实现对人与环境的友好相处提供有效的服务。

    4.4 社会服务提供者应是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自然人等。

    5 实施要求 5.1 采购内容设置 5.1.1 采购人应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详细的采购需求内容,包括采购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绩效要求等。

    5.1.2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作有关采购招标书,应符合社会服务项目中有关社会工作、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建设、民非会计制度有关特性的方式修订具体要求内容。

    5.1.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征求意见时,应充分听取服务提供者或其行业组织的有关意见,以最终有利于服务对象问题改善和解决社会问题为目标。

    5.1.4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预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5.1.5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自行采购可以采取网络政务平台、直接签署协议等方式。

    5.2 采购过程设置 5.2.1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评分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殊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设置有针对性、精准性分值比例。

    5.2.2 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分占总分比例应不超过 65%;案例或实务操作的现场答辩分占总分比例不超过 30%,价格分占总分比例不超过 5%(人力资源成本占比较大的项目可不设价格分,并将相应分值分摊到技术或现场答辩分)。

    5.2.3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可能遇到的实务案例或者现实情境,要求服务提供者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在现场进行答辩,评分专家进行现场评分,形成案例演示分或实务操作评估分。

    5.2.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现场答辩分的打分细则。

    5.2.5 社会服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行业组织共同建立专门的社会服务领域专家库,为社会服务项目招标和采购过程提供专业咨询和评分服务。

    5.3

    公示与信息披露 5.3.1 采购结果的公示应在网络和行业组织内进行公示。

    DBXX/ XXXXX—XXXX 3 5.3.2 实际服务水平和服务结果应在网络和行业组织内公示。

    5.3.3 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5.3.4 公示期收到异议的,应作出书面回复,并报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6 评价与改进 6.1 服务质量评价 采购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对社会服务供应者的服务提供能力、服务提供专业水平、组织信用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价。

    6.2 服务满意度测评 应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测评,对于连续三次测评满意度低于同类服务平均水平的,可考虑取消同类服务的资格。评估前应发布评估实施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明确评估时间和评估流程、等级划分标准。

    6.3 服务优化与改进 6.3.1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抽查,提出改进意见。

    6.3.2 社会服务提供者应结合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的结果完善服务管理,了解、分析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6.3.3 服务供应方的行业组织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其改进状况。

    DBXX/ XXXXX—XXXX 4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年修正)

    [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0月)

    [3]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2月)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个人感受非常棒!

    作者的思想很成熟。

    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1]

    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购买目录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目录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财务管理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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