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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地方政府

    时间:2021-10-10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第四章 地方政府 一、地方自治 意義 1.地方上的人民自己管理地方上的公共事務。

    2.選舉地方首長,組織地方政府為民服務。

    3.選出民意代表,監督地方政府的施政。

    4.人口可以參加村里民大會,直接參與地方事務。

    地方事務 安全衛生 設置警察機關維護地方治安、消防救災、醫療服務、公害防治、垃圾處理。

    經濟建設 造橋舖路、振興產業與都市發展、發展觀光事業、公共造產。

    **公共造產:各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依地方特色與資源,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

    教育文化 推動國民教育,舉辦藝文活動。

    社會服務 照顧弱勢族群、從事社會福利;辦理社會救助和老人安養。

    二、中央與地方分權 依據 事務的性質而畫分。

    中央 事務有全國一致性者屬於中央。例如:外交、國防。

    地方 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屬於中央,例如:颱風放假,。

    發生爭議 中央與地方發生爭議由立法院解決。

    **地方的權限:五權中地方政府僅有行政和立法兩種權力,司法、考試與監察全歸中央。

    三、台灣行政區域 台灣共 25 個縣市 縣: 18 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 金門縣、連江縣

    直轄市 2 臺北市、高雄市 省轄市 5 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

    試看看將各縣市填入正確的位置。

    四、地方行政與民意機關:

    各級政府:

    等級 政府 民意機關 第一級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立法院 第二級 直轄市、省政府(已虛級化) 直轄市議會、省咨議會(由中央派任) 第三級 縣、省轄市、區公所(直轄市) 縣議會、省轄市議會 第四級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省轄市) 鄉代表會、鎮代表會、縣轄市代表會 **台灣省政府在民國 86 年修憲後,省長改省主席,省議會改省咨議會由中央派任,省政府已不再是地方自治的政府,而變成行政院派任地方的機關。

    **地方自治的政府,負責地方自治的工作,並執行上級政府委派的工作。

    **地方民意機關。負責議決地方的法規與預算,並監督地方政府施政。

    五、地方政府經費來源:

    中央補助 行政院分配中央統籌分配款。

    地方稅收 (1) 地方稅:地價稅、田賦(停徵)、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與娛樂稅等。

    (2) 地方法的課徵得依地方稅法通則處理。

    自行籌措 (1) 規畫活動:各級依據地方特有資源,規畫活動。例如:宜蘭國際童玩節,墾丁春吶音樂季。

    (2) 興建各種公共造產設施:公有市場、停車場、風景遊樂區。

    **國稅: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以及菸酒稅,除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燃料稅 不是稅是規費不是稅務機關業務。

    **BOT:政府部份業務委由私人企業辦理。

    六、我國地方自治的展望:

    **台灣地區自民國 39 年開始實施,辦理縣、市長及地方民意代表的選舉,組織地方政府推行地方建設。

    **社區總體營造:行政院文建會在民國 83 年提出「社區總體營造」,以非正式、非結構、非制度的組織型態,結合具自發性、自主性、有意願、有動機的民眾、團體或社區共同進行一種立足於社區,注重生命,改善生活,存續生存的理念,重建人民與社區與土地的共同連結的情感與關係,進而重建人與人、人與環境的關係。

    **社區:今天的社區已不是昔日的村、里、鄰形式上的行政組織,而是在於居住在這區域居民的共同意識與價值關念。

    **地方自治的選舉,常因派系文化的影響,很難落實選賢與能的理念。

    **期待:地方自治其內涵與品質仍需努力的培養,我們許政府能跳脫黨派私利,為民服務;民眾也應督促自己睜大眼睛,選賢與能,善進公民參與的責任。

    **各事項對應地方行政部門:

    (1) 換發身分證---戶政事務所

    (2)大沙發、冰箱要丟棄---清潔隊 (3)嬰兒施打預苗---衛生所 (4) 核發低收戶證明--社會課

    (5)車輛失竊報案—派出所

    (6)申請服務替代役---兵役課 (7)辦理房屋登記---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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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

    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不要停止思考不要停止写作,向作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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