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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问题是法学理论创新起点

    时间:2020-08-31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说:“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论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和其他哲学社会科学一样,法学理论的创新也必须回到问题本身。只有发现新问题,才有可能筛选、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实现法学理论的创新。

     法学研究领域的问题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不可能一网打尽悉数解决,而要分清轻重缓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到实践中去寻找和发现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重大而紧迫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着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所形成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正是我们应当优先研究解决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能否科学回答这些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能否实现,也关系到法学理论能否真正有所创新。

     一要研究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等重大理论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实现有机统一。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不是超越和替代法治,而是要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同时,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法治。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既体现党的领导,又保障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都

     需要认真研究。

     正确认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人民当家作主意味着“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领域都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的利益。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依法治国,民主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来实现,人民的意志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而不是通过群众运动、社会动员的方式来实现,更不是通过街头政治、“公民抗命”这样的方式来实现。

     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实现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则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政治承诺。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党代表和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将人民组织起来,形成自觉的意识和有效的行动。党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达成人民根本利益。

     二要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在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法治基础薄弱而封建传统漫长的历史文化背景,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建设遇到的很多问题都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比如,领导干部重大决策中的随意性问题、政府行政审批过多过滥问题、老百姓“信访不信法”、违章建筑屡禁不绝问题、非法拆迁征地问题等等,不一而足。解决这些问题,既没有现成的理论,也缺乏成熟的经验。因此,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的、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治理论就显得十分必要。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探索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模式”,也要发展法治理论和法学研究的“中国模式”。例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模式中,法治国家是前提和引领,法治

     政府是关键和重点,法治社会是基础和条件。在这一模式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理论,丰富发展了传统的法治理论,具有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要研究法治体系的建设路径和实现方式问题。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确定后,建设路径和实现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法律实施问题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法治意味着所有的法律都得到良好的实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城市化水平,国民受教育程度,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素养等因素都会影响法律的实施。实践中,有些法律要么被束之高阁,要么在执行环节就变了样,走了形。法律不能有效实施,严重影响了法治权威,难以发挥法治的作用,更无法实现法治的建设目标。为此,应当将法律实施问题作为最重要的问题加以研究,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法治的实现方式和路径。

     四要研究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问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规是管党之戒尺。执政党既要依法执政,也要依规治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进行了统一部署。如何认识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如何理解党纪严于国法,又如何衔接和协调好党规同国法的关系。从形式上看,二者之间在适用对象、规范标准、制裁方式和责任结果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但从本质上看,二者是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统一关系,在特殊条件下,二者还存在需要相互衔接和转化的情形。这些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从理论上予以回答。

     五要研究法治建设实践中的新问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加快,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加之新媒体等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实践领域出现了各

     种法律问题。比如,网络问题、共享经济问题、行业规制问题、公共安全问题、科技问题、环境问题等,还有“放管服”改革问题、权力清单问题、执法责任制问题等。诸如此类问题,在我们的教科书和学术论著中鲜能找到答案。为此,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中国实际,顺应时代要求,深入研究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满足国家和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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