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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派党组织书记考核管理细则

    时间:2020-08-31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1 XX 市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 党组织书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干部(以下简称选派干部)的管理考核、教育培养等有关工作,促进选派干部在基层一线锻炼成长、建功立业,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根据省委组织部《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实施办法》(晋组通字〔2020〕2 号)、临汾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临组通字〔2020〕2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到村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选派干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选派干部全面履行党规党法规定的村党组织书记职责任务,负责村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及具体事务。要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在农村的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 2 治工作。

     (二)

     做好 支部建设工作 。坚持抓班子带队伍,重点抓好“两委”干部队伍建设,着力解决班子不团结、软弱涣散、工作不在状态等问题,防范应对宗族宗教、黑恶势力的干扰渗透。要推进村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动村党组织对标达标、晋位升级,持续提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服务能力,把村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三)做好党员管理工作。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五个一”+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不断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规范性、实效性;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突出政治标准、规范工作程序,不断优化党员队伍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要严格落实党员联户制度,组织有帮扶能力的党员包联 5-10 户农户,充分发挥“八大员”作用,引导党员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第一线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四)做好产业发展工作。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收入。要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大力宣传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积极引进项目资金,促进贫困户脱贫致富;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持续增加农民收入。

     (五)

     做好村级治理工作 。着力构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形成“一核多元、合力共治”的农村基层治理格局。广泛开展 3 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法治观念,认真开展群众走访、矛盾纠纷排查,掌握存在的矛盾纠纷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处置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耐心细致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健全农村党组织主导的决策议事机制,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明确议事协商、监督职责、公开节点,制定完善村规民约,积极创建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三零”村。

     (六)做好为民服 务工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贫困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五保户”等人群的关爱服务。要做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发挥“一室多用”综合功能,全面推行村级事务代办制、村干部坐班值班制,实行“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选派干部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选派干部到村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届(5 年),鼓励长期在村任职;任职期间,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任职村党组织。

     第六条

     选派干部任职期间必须坚持“五天四夜”吃住在村, 不得“走读”,不参加原单位各项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抽调从事其他工作。

     第七条

     建立以下制度:

      4 (一)考勤制度。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选派干部在岗情况,实行工作日志和到岗登记相结合的量化考勤制度,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市委组织部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

     (二)周例会制度。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

     (三)请销假制度。因事请假一周以内,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市委组织部批准。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

     (四)去向管理制度。利用“去向牌”,在村级活动场所公示离岗选派干部姓名、联系电话、去向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五)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XX 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对选派干部有关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

     (六)谈心谈话制度。市委组织部会同乡镇(街道)党(工)委定期开展“面对面”谈心谈话,每半年至少 1 次,及时了解选派干部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每年同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选派干部至少进行 1 次廉洁谈话。

     (七)跟踪管理制度。实行选派干部“一人一档”跟踪管理,全方位记录选派干部任职期间在岗履职、工作成效、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

     (八)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选派干部每年要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党员大会进行述职,向 5 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和党员、群众的评议。

     (九)目标承诺制度。选派干部要根据工作职责,深入摸排走访,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到任三个月内制定出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报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向党员和群众公开作出承诺,并与乡镇(街道)党(工)委签订目标承诺书,细化任务,抓好落实,推动任职村一年解决突出问题、初见成效,两年巩固成果、规范达标,三到五年整体提升、建成示范。

     (十)调整召回制度。选派干部到村任职一年以后,所在村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排名在本乡镇(街道)后 10%、被列为软弱涣散村或本人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扣发年度考核奖励的 50%,市委组织部进行提醒谈话并决定是否召回;连续两年存在上述情况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或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予以召回。出现空缺的,市委组织部将重新按照程序选派。

     第四章

     教育培养 第八条

     选派干部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 56 学时、至少参加一次市级以上集中培训,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选派干部进行经常性培训学习。

     第九条

     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等方面 6 重要论述、习近平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及“三篇光辉文献”,中央和省市政策要求,《党章》《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工作实务,《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等纪律作风要求,实用技术以及民主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培训,着力增强宗旨意识、民主意识和法纪意识,切实提升履职能力。

     第十条

      发挥市委党校、乡镇(街道)党校主阵地作用,突出选派干部群体特点,开展专项培训,针对干部需求和能力弱项,因人施策、按需施训,采取集中学习、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等形式,增强培训实效性。鼓励选派干部参加学历教育,提升理论水平。

     第十一条

     通过安排选派干部参与重要工作决策、列席市、乡镇(街道)重要工作会议等形式,创造条件促进选派干部全面历练成长。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创造条件,推动担任党组织书记的选派干部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选派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自律,对有以下行为者,按照党规党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散布传播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参与赌博; 7 (三)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四)在任职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参与公款大吃大喝; (六)违规接受礼金、礼品; (七)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 十四 条

     考核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重点考核选派干部的履职与出勤、遵守工作纪律、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年度考核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实施,纳入农村干部考核范畴,采取“上考下评”方式,以日常考核为基础,按照书记述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严格组织实施。

     (三)期满考核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严格按照考核程序组织实施。

     第 十五 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按照不超过选派干部总数 20%的比例掌握,不占派出单位指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

     (一)不贯彻党和国家政策,不遵守政治纪律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受到治安处 8 罚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四)不履行请销假制度,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 参与或者从事与选派干部身份要求不相符的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丧失威信的。

     第十七条

     选派干部考核的程序为:

     (一)公开述职。召开选派到村任职干部述职大会,参会人员为考核组成员、村“两委”干部、驻村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会上听取选派干部工作汇报。

     (二)考核测评。公开述职后,组织参加会议人员(不少于 30 人)对选派干部进行工作实绩和满意度测评。

     (三)个别谈话。考核工作组要与选派干部任职村的“两委”干部、驻村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进行个别谈话,了解选派干部工作期间的总体表现。

     (四)实地查看。对照选派干部工作汇报,实地查看工作成绩和有关资料,对选派干部在任职村工作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并对工作实绩作出客观评价。

     (五)综合评定。在参考乡镇(街道)党(工)委考评意见和村党组织大会测评的基础上,综合评定考核等次意见。

     (六)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市委组织部留存装档并及时反馈选派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作为表彰奖励、调整职位 9 (岗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职称评介、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十 八 条

     资金保障。选派干部的行政、工资及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保留原职务职级、岗位等级,继续享受原单位各项待遇;选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干部同时享受村党组织书记岗位报酬,选派担任村党组织其他干部的,按照不低于村党组织书记岗位报酬的 50%落实;选派干部享受村集体经济创收奖励,按照《关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指导意见》(临组通字〔2019〕116 号)有关精神参照执行;市财政每年给予选派干部每人 1 万元的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

     政治保障。在选配乡镇(街道)科级干部时,原则上从到村任职满 2 年且表现优秀的选派干部中产生,特别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可破格或越级提拔担任乡镇党政正职;对任职期间表现突出且符合调任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任公务员,符合职务职级或职称晋升条件的,优先在原单位晋职晋级;对任职满 5 年、完成工作目标且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凡符合晋职晋级条件的,提拔一个职务层次或晋升上一级职级,回原单位工作的要及时妥善安排相应岗位;在机关事业单位选拔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时,要优先考虑有农村任职经历的干部;对表现突出的干部优先推荐为先进模范个人的表彰人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加大对选派干部的关心关爱力度。 10 派出单位要结合实际为选派干部安排定期体检,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乡镇(街道)党(工)委要重视解决好选派干部食宿、安全等实际问题;发改、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在资金项目上要优先向选派干部任职村倾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选派干部相关费用,以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 XX 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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