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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工作规则

    时间:2021-08-03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桂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九、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主席助理,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十一、主席出国访问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

    十二、各委员会、厅、外事办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厅和外事办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审计厅在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加强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强化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七、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

    涉及各地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

    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

    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完善绩效考评机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实绩效考评奖惩,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事办主任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律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至四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主席确定;

    会议文件由主席批印。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主席请假。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主席报告。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四十九、各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

    五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人员任免事项,由主席签署。

    五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或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

    五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致函国务院各部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人签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主席、秘书长离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主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桂外出,应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和平土家族侗族乡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铜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和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乡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乡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乡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乡政府由乡长、副乡长、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及乡政府

    -- 1 -- 各站所的负责人及职工组成。

    五、乡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乡长领导乡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乡长、分管领导、站所长等在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乡政府的日常工作由副乡长和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分工负责处理。副乡长、办公室主任受乡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或专项工作,代表乡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乡政府全体会议、乡党委会议和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乡长外出期间,由副乡长主持工作;乡长、副乡长外出期间,委托办公室主持政府工作。副乡长出差应向乡长报告。

    八、乡长、副乡长、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并按期互通情况。副乡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事前来不及请示的,处理后应及时报告乡长。乡长每月听取副乡长、分管领导两次以上工作情况汇报。

    九、乡长助理、乡政府办公室主任在乡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乡政府的日常工作及乡长、副乡长交办的事项,协调政府乡直各单位工作。

    十、乡政府组成站所的站长、所长在乡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 2 --

    十一、乡政府要全面履行乡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结合全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

    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规范化的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乡政府及乡直属单位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乡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

    -- 3 -- 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乡政府全体会议或乡政府全体会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直单位提请乡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书记、乡长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行政村、站所,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十九、乡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乡政府乡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乡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乡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乡政府根据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适时制定新政策措施,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确

    -- 4 -- 保政策的质量。

    二十三、乡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乡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二十四、乡政府拟定每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起草乡政府拟出台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单位起草拟以乡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先送乡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前置审查,经乡政府有关领导签发或决定提交乡长办公会议或其他会议研究审议后,方可公布施行。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六、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纪委监督和监察、审计等单位的专项监督,同时接受乡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二十七、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要及时向乡人大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乡人大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二十八、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大工作透明度。通过

    -- 5 -- 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乡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十九、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乡政府领导及乡直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认真解决。

    十、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

    一、乡政府会议实行乡政府全体会议、乡长办公会议、乡政府工作会议、乡政府专题会议等制度。

    三十

    二、乡政府全体会议由乡长、副乡长、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及乡政府乡直各单位负责人、邀请乡党委、乡人大、乡武装部有关领导出席,行政村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乡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和部署乡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章和重大事项;通报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 6 -- 乡政府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情况召开。 三十

    三、乡政府会议由乡长、副乡长、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乡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并邀请乡人大、乡武装部有关领导出席,由乡长或乡长委托常务副乡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讨论上级及其有关单位审批的重要事项;讨论需要报请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乡党委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报告;讨论决定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研究部署乡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乡政府乡直各单位请求乡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十

    四、乡政府乡长办公会议由乡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出席范围为乡长、副乡长,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乡政府重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和问题,对进一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提出要求。

    三十

    五、乡政府工作会议由乡长或副乡长主持召开,亦可委托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范围为乡长、副乡长,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以及乡直各单位负责人列席,并邀请乡党委、乡人大、有关领导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

    -- 7 -- 阶段性重要工作。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

    六、乡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由乡长、副乡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乡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乡长、副乡长委托,可召集乡政府有关单位和召开专题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三十

    七、乡政府召开的会议,会务由乡政府办公室筹备;乡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其会务由有关单位和乡政府办公室共同筹备。

    三十

    八、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参会人员。

    第八章 公文运转及审批制度

    三十

    九、乡政府报送乡政府的公文,在行文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铜仁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和办理暂行办法》(铜府办发„2003‟13号)。

    十、乡政府向上级的重大请示、报告,须经乡乡长签发。乡长外出时,由乡长委托常务副乡长签发。

    四十

    一、乡政府有关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须经

    -- 8 -- 乡长办公会议讨论且形成报告,乡长审批和签发后,提请乡委决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

    四十

    二、乡政府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现代政务办公观与发展观,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四十

    三、乡政府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上报乡政府的报告和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先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四十

    八、乡政府乡直属单位对于主管工作的重大政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乡政府请示或报告。乡直属单位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乡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十

    四、乡政府乡直属单位受乡政府委托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乡党委报告工作,其报告稿应经分管副乡长审核;计划、财政工作报告稿应经乡政府讨论、审核。

    第九章 学习制度

    -- 9 -- 四十

    五、乡政府实行中心学习组制度,中心学习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学习秘书。组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乡长担任,学习秘书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四十

    六、每年年初,由中心学习组秘书负责拟本年度学习计划和季度学习安排,报组长审定后,由乡政府办公室印发给中心学习组成员。中心学习组成员为乡政府班子成员。

    四十

    七、中心学习组每两个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每年度的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次。学习内容安排:一是安排乡直各单位负责人根据单位业务工作给政府中心学习组成人员开展讲座;二是围绕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学习研讨。

    四十

    八、中心学习组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学习方式。中心学习组成员要结合本职工作,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认真作读书笔记,坚持写学习心得,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增强领导艺术。

    四十

    九、中心学习组集中学习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同志,应事先向组长请假,事后要以适当的方式补课。中心学习组秘书年底要将中心学习组学习计划执行情况向党委会议报告。

    十、乡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

    -- 10 -- 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章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五十

    一、乡党委对乡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分管谁负责。发现有违纪违法苗头时,应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乡长和乡委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

    五十

    二、乡长对乡政府及乡直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乡政府、班子成员和乡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工作。

    五十

    三、乡政府乡直属单位主任、站所长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和现象时,应及时向乡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

    五十

    四、乡政府组成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模范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干部选拨任用条例;不讲排场、比阔气,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模范实践公务员行为规范,带头执行乡党委、政府提出的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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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

    五、乡政府自觉接受乡党委的领导,维护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党委报告。

    五十

    六、乡政府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深入村寨、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村寨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要关心干部职工生活。

    五十

    七、乡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乡党委、乡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乡党委、乡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乡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五十

    八、乡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乡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乡党委报告,并由办公室主任通报乡政府其他领导;副乡长、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外出应事先向乡长或常务副乡长报告,由乡政府办公室通报乡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站所外出1天以上的,必须事先向分管副乡长及乡政府办公室报告。

    对乡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乡直属单位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乡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十

    九、乡政府及行政村、乡直各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继续保持和发扬谦虚谨

    -- 12 -- 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乡政府组成人员、乡直各单位负责人及乡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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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没有拖泥带水的一篇文章。

    我什么时候才能写出这样好的范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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