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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调查报告

    时间:2021-08-16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1 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调查报告 3 篇

    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调查报告第 1 篇

    近年来,随着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土地市场秩序不断好转,土地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从调研了解情况看,土地执法部门在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时,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首先是地方政府违法案件现象增多。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经济建设项目增多,特别是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城市(镇)建设和国家一些能源、交通、通讯等设施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大,且项目建设时间紧迫,导致地方政府为了抢时间上项目,造成违法案件增多,部分农民因缺房住而申请占用耕地建房得不到批准,便未批先用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报批案件。一些地方政府盲目实施文化广场、房地产开发,相继出现了新一轮圈占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出现多征少用等破坏浪费土地资源现象。镇和村级组织对纠正清理违法建筑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消极应付。部分镇、村、组干部从企业得点甜头便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甚至包庇纵容、从中谋利。

    二、土地执法难度较大。从一定意义上讲,执法难是国土资源执法法,却具有行政监察的一些职责,但又没有行政监察的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责任,只有制止非法

    2 建设、拆除房屋、没收违法设施等,违法主体没有受到行政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产生强烈的震慑一力。违法案件调查工作中,当事人往往采取游击方式逃避,调查,造成现场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想要惩处找不到违法主体,难以处理和发挥惩戒的效果。在强制拆除行动中与群众抵抗产生的肢体碰撞和遭遇涉黑势力的威胁,致使执法工作经常受阻,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执法监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或达到预期目标。

    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不顺畅。法律法规规定,国土部门只有权对经查处制止后仍然继续抢建的违法建筑方可进行强制拆除;对已经作出拆除处罚的案件必须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多年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基本上都没有付诸执行。自2006 年以来,本县国土部门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案件已达 20 多宗,因种种原因人民法院没有执行 l 起拆除案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的权威性,群众违章建设的投机心理增强,致使拆除违建行动经常引起群众强烈抵抗,或被强制拆除的屡拆屡建、屡禁不止。

    四、政策因素制约。首先,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城镇规划控制区面积不断扩大,以往的城乡结合部都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而对群众建房用地实行严格规划控制政策,特别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审批建房用地,客观上致使一

    3 些农村无房户、危房户未经审批擅自建房。其次,不适当的拆迁补偿也诱发和驱使着部分村民在拆迁地块和重点工程周边进行违法建设以获取经济利益,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违法建设得到补偿的现象。其三,随着扶持工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政策的执行,私营、民营企业生产用地需求旺盛,私人占地建厂现象也日益突出。

    五、土地执法干部队伍素质不高,存在人情执法现象。有的地方土地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尤其是基层国土所较为突出,存在土地执法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管理地域广、交通不便等因素,缺乏土地资源管理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相关知识,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的能力不强。同时,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还肩负着土地资源有关业务工作,需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其它事务性工作,且受到人员编制和经费的限制,专业执法人员偏少,执法装备缺乏,执法能力有待提高。同时,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存在土地执法人员人情执法、面子执法等现象,部分关系户、人情户的违法用地行为得以实施。

    对此,我们建议:

    一是加强土地执法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大力开展以案说法,提高全民合理合法利用土地的意识,有效减少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现象。二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违反

    4 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三是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县、镇、村级及区域间的立体式网络监管系统,对土地规划、用地、地籍、监察等业务实行电脑联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防土地闲置,超面积用地和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四是建立联合查处违法行为机制,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查处机制,违法用地行为一经发现,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土部门函告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相关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全面建立违法用地防控机制。五是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涉地面积大、违法性质恶劣、中省媒体曝光或领导批示的重大违法案件,下级查办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牵头查处。对一些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基层查处不力的典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开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制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增强执法效果。六是增强土地执法监察力量,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建设,提高土地执法监察装备水平,积极推行先进技术应用,提高对违法用地的快速反应能力。

    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调查报告第 2 篇

    一、近年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2017 年以来,市国土资源局紧紧围绕 2017 年国土资源工

    5 作大局,严格按照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监察机制,继续加强依法行政水平和提升执法监管能力,积极推进 2017 年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对全市范围内的土地、矿产执法动态巡查的力度,重点强化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易发区域的日常巡查。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所面临的形势

    有数据显示,近年来国土资源领域执法监察形势总体向好,出现了违法用地总面积下降、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下降、违法举报电话接听量下降等趋势。受多种因素叠加影响,全国违法用地面积下降。如何将总体向好的趋势巩固下来,对十三五开局之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悉,2017 年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将继续密切关注违法形势变化,转职能、转方式,强化监管,继续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组织检查和随机抽查,提高执法监察工作效能;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增强执法监察工作威慑力;从查处违法案件中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遏制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管理制度改革;强化指导规范,完善制度体系,推动基层执法监察人员依法履职到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需要深化认识的几个重大问题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中央全面深刻认识国情、世情,

    6 科学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在国家发展战略上作出的重大科学判断。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土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障和约束的双重作用日益突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监管和服务的双向功能也日益凸显。如何按照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新的职责定位,做好新常态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当前国土资源领域出现的重大趋势性变化和阶段性特征,正确把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新要求。

    资源需求由生产主导向生产、生活、生态并重转变,总量需求居高不下。从全国来看,国土资源的生产性需求趋于减少,但基础设施和生产用地需求仍然很大。生活、生态用地需求快速增长。传统大宗矿产品需求仍将维持高位,非常规能源和新型材料矿产需求迅速增加。

    (二)资源配置从行政市场手段并存向市场手段为主转变,但条块分割和行政干预现象依然存在。

    从全国来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深化,建立完善的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统一开放全国要素市场的步伐加快。但各种市场壁垒依然存在。市场规则和定价机制还不够完善,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偏小、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化

    7 配置程度较低。

    (三)工作定位由保障发展为主向统筹兼顾转变,严格保护和节约利用国土资源是大势所趋。

    从全国来看,许多地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土地问题引起的社会矛盾进一步积累,地质灾害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不断加大。必须统筹国土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国土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优化布局。

    (四)要创新完善机制,全力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要把握好节约集约用地这个国土资源工作转方式调结构的主攻方向,用足用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地利用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面上拓展,完善政策体系。全力推动政策落实,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五)要严格执法行政。

    着力建设执法严明、勤政廉洁、权威高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严格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履行职责,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权力和责任边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大力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

    8 高政务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六)技术发展为创新监管手段提供了广阔空间。

    随着 3S 技术、无人机技术的应用和国土资源一张图建成,为丰富执法手段,加强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事中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五、进一步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要在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上下功夫。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在平时,重在源头。推动国土资源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关键是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要落地生根。

    (二)要在切实提高执法监察工作保障水平上下功夫。

    随着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视频探国土资源立体监管体系的日趋完善和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的加大,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承担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因此,建议,国土资源部参照纪检监察机关的做法,专项列支执法办案专项经费,用于补助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改善执法装备,为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等。

    (三)要在夯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基础上下功夫。

    要做到将违法违规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必须进一步夯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基础。首先,要抓紧协调

    9 解决执法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身份问题。建议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执法类公务员序列,以保障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依法办事,更好地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检查职能,切实维护好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良好秩序及群众合法权益。其次,要改进变更调查工作。建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有能力实施的,不再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进一步加强地籍、规划、耕保、用地、执法等内部机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变更调查数据认真审核把关,为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调查报告第 3 篇

    一、近年来执法监察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为引导,以执法动态巡查为措施,以查处违法案件为手段,扎实有效地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抓执法巡查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动态巡查和案件查处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基础和重点。我局以动态巡查为基础,以案件查处为重点,以基层网络建设为切入点,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转变以往局执法监察队为主的巡查工作方式,将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单位落实在基层国土资源所,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责任,

    10 局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定期检查、指导、协调相关工作。一方面能够缓解局执法监察人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有效发现违法行为。

    我局两个国土资源所(宝日希勒国土所、东乌珠尔国土资源所)根据月初制定的巡查计划,有序的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工作,并对重点违法区域采取日巡查,从而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自 2017 年,我局根据基层国土所在动态巡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分别向旗农牧局移交了 7 宗、向水务局移交 1 宗违法案件。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违法情况,陈旗国土局及时向陈旗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通过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抄告有关苏木镇,旗相关单位。各部门相互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制止、打击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抓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法律意识

    推进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宣传教育是基础。我局始终坚持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执法监察关键来抓,并将宣传教育融入到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中。一是结合近年来国土资源违法发生区域主要在村级,多次深入基层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了易懂、实用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二是进一步落实执法监察联动机制,使大家明确国土资源要大家管、大家用、谁监管、谁负

    11 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三是在日常工作中,契时契机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受到了社会、群众的好评。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所面临的形势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实践证明,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执法监察工作始终是贯彻这一整体的保障线和生命线,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工作是保障和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当前,国土资源部门执法力度相对薄弱,要做好新时期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除切实执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形成综合执法合力,还需要解决执法监察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一)加强国土与司法部门结合,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司法介入机制,将强制执行引入快车道。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执法动态巡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但目前的情况是,虽能及时发现,但有些违法者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置若罔闻,违法行为往往不能及时制止在萌芽状态。因此,必须加强国土与司法部门结合,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司法介入机制,将强制执行引入快车道,将违法占地行为冻结在萌芽状态。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落实到位难。土地违法案件经由国土资源局查处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违法者既不自行消除违法也不向法院起诉。法定

    12 期限一到,国土部门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至 2017年,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9 宗土地违法案件、1 宗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案件,均未执行到位。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所涉及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均为永久性建筑。因案件执行的结果关系到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虽然,陈旗人民法院向我局出具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但是,真正执行到位仍存在一定的难度。由于案件执行不及时或者不执行,既损害了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对其他守法公民、法人或组织也显失公平。

    (三)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过于单一,影响了案件的有效执行。对于做出行政处罚到期不能执行的违法案件,国土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作出对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和操作程序。

    建议上级国土资源、司法部门进行专题调研,出台相关可操作性文件,使国土资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得以落实到位。

    三、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需要深化认识的几个重大问题

    1、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大的格局当中,国土资源执法监

    13 察工作的定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和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国家国土资源流失、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和市场秩序、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在实现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目标过程中,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以政务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陈旗国土局行政处罚事项 62 项、行政许可 6 项,已在陈旗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进一步落实双公示工作,做到三及时,一是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 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要求。二是、及时公布动态调整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三是及时公开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近年来,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民政府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视,许多违法用地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止。但是,当前执法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在工作中,执法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通过土地督察,会更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具体问题、典型案例的监督检查。同时,更好地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履行好土地利用

    14 和管理职责的宏观监督职能,土地督察可以弥补执法监察在实际工作中的局限。

    土地督察的职能是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及结果进行调查、审核、纠正并给与改进建议。而土地监察的职能是对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并对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二者权能最重要的区别是土地督察没有对监督检查客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这就严重消弱了土地督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土地监察则享有对土地违法者进行制裁的权利,执法监察可以强化土地督察的效用。

    新常态下加强土地督察机构与执法监察部门的融合,一是建立健全督察与执法协调联动机制非常必要。二是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信息沟通交流共享机制。三是推动二者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督察执法合力,提高土地监管效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案件高发、频发,共同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良好秩序。

    范文思路清晰,节奏明快。

    佩服作者能够写出这么棒的范文。

    土地执法监察

    1、土地监察概念:

    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2、土地监察的原则:

    土地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3、土地监察的职责:

    (1)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4)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5)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4、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能享有的权力:

    (1)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2)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3)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

    (4)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5)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5、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的措施: (1)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或者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 (3)可以进入土地违法现场察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4)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5)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6、土地监察的内容: (1)建设用地行为; (2)建设用地审批行为; (3)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4)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5)土地复垦行为; (6)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7)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8)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9)房地产转让行为; (10)其他行为。

    7、土地监察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检查:

    (1)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3)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8、土地违法案件的概念: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9、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以下几项: (1) 事实清楚; (2) 证据确凿; (3) 定性准确; (4) 处理恰当; (5) 手续完备;

    (6) 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7) 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10、案件受理是指:

    受理是指接受案件并予以处理,即接受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及处理巡查发现的违法案件。

    1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立案、移交或提请上级查处。

    12、在管辖权范围内,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 (1) 本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发现的;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 (3) 其他部门移送的;

    (4) 上级国土资源局指定查处的; (5) 其他应当受理的案件。

    13、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 (1)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 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3) 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4) 属于本机关管辖。

    14、案件调查要求回避的条件: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2)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承办人的回避,由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在回避被批准前,承办人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15、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应写明的内容: (1) 主要经过、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2) 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和进一步处理意见。

    16、举行听证的程序:

    (1) 书记员清点听证参加人是否到齐,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2)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3) 案件调查人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指控; (4)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5) 第三人陈述;

    (6) 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7) 当事人最后陈述。

    17、调查终结的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应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1)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依法不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销案审批表》,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负责人审批,决定撤销案件;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议定处罚决定,待履行告知或者听证程序后,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对有关责任人有处分权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无权决定处分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4)对违法情节严重或下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违法行为、或涉嫌构成犯罪的,在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原承办人,限期补充调查。

    18、国土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期满后应在(七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几条规定,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4条; 处罚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哪条规定?其处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7条 处罚标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5、责任人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根据《关于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办法》规定,涉嫌哪种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哪种向人民检查院移送?

    对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

    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22、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附有哪些材料? (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 涉案物品清单;

    (4) 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 其它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3、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哪些机关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2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在有关领导签发后(3日)内送达当事人。

    25、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

    1、一般应直接送达;

    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3)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可以留置送达。

    26、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的简易流程: (1)、受理违法案件;

    (2)、制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3)、负责人审批; (4)、立案;

    (5)、调查取证,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6)、现场勘验,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8)、会审,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笔录》; (9)、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制作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2)、填写结案报告;

    (13)、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国土资源尉案件行政处罚案卷》; (14)、归档保存;

    27、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几条?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2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

    2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一年未动工或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条款?处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违反条款: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0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 处罚标准:

    (1)、征收出让金5%以上、20%以下土地闲置费; (2)、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9、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概念: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30、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条款处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违反条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1条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

    处罚标准:

    1、责令恢复原状;

    2、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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