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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时间:2021-09-22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企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保证安全标准化有效实施,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各种安全检查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部负责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 2.各相关单位负责协调配合; 3.安全部负责安全检查工作的计划、汇总、通报; 4.安全部及相关单位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检查。

    第四条

    具体内容

    1.按照安全检查计划开展安全检查,明确各种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负责人。

    2.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各检查单位对照安全检查表开展各种安全检查,按要求形成安全检查书面材料备查。

    3.安全部每年组织相关单位评审修订各种安全检查表,形成评审修订记录,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4.公司各项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工作科学整合。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并与责任制挂钩。

    5.各检查单位应该及时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6.各种检查的职能部门应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范文很有说服力,也发人深思。

    语言很幽默!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任务与要求

    第一条: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主要任务是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以确定隐患或有害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确保生产的安全。

    第二条:安全检查应贯彻专业检查、系统检查、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各工段、班组、个人还要坚持自查,实现全员查隐患。

    第三条: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第四条:安全检查须做到检查“零盲区”,治理“零搁置”。

    第二章检查频次与内容

    第五条:综合检查:分为厂、工段、班组三级,分别由厂长、工段长、班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六查”,即查违纪、查制度、查设备、查文明生产、查隐患、查整改情况。分厂每月不少于2次,工段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1次。

    第六条:专业检查分别由安全员、设备员、工艺员对所负责的系统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内容主要是对设备本体、工艺管线、安全装置、消防设施等。

    第七条: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组织进行,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等工作进行预防季节检查。

    第八条:开停车前安全检查:由生产副厂长组织进行,至少进行1次开停车确认安全检查。

    第九条:各工段在开车前要对设备、工艺管线、DCS控制系统等进行逐项检查。

    第十条:工段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每天至少进行1次,由工段兼职安全员组织,并记录台帐。

    第十一条:班组操作工自我安全检查,按巡回检查牌所规定的频次进行,操作工在交接班前执行安全检查一次,严格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不定时安全检查。分厂在完成正常的安全检查外,还要真对盲区、盲点、盲时开展不定时的安全检查活动。

    第三章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到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分厂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员负责整改的监督落实,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

    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五个落实”。工段、班组、个人检查出的隐患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 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分厂,分厂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公司)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分厂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安环部和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对物资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其它

    第十七条各级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隐患价格表进行处罚,对反弹隐患加重处罚,做到隐患“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公司的有关规定抵触的以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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