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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1-10-06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XX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实现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根据《XX省民政厅2020年民政工作要点》《XX市民政局2020民政工作要点》及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X民救〔2020〕X号)文件精神,并按照市民政部门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进一步压实各镇政府(含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审核审批主体责任,更好发挥县民政部门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减少审核审批层级,优化救助流程,进一步提高救助效率,为全县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自2020年10月1日起,县民政局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各镇政府。根据XX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的下放审批,分两个阶段进行,即2020年10-12月初步实施,试运行三个月,补缺补差,适当调整,修补机制,完善制度,缩短磨合期;

    2021年1月开始全面推开,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确保顺畅运行。

    各镇政府受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流程后,进行镇级审核、审批;

    审批结果汇总上报至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审批情况进行多种方式的监督检查。

    (一)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 1.申请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也可代为提交申请。

    2.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特困人员申请及授权书》,如实说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3.各镇政府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放受理告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补齐的有关材料。

    4.各镇政府受理有关申请后,应将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录入“XX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系统”。

    5.在本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向经常居住地的镇政府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一般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 1.入户调查。各镇政府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2.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可以集中召开一次,不是必要程序)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评议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各镇民政办、县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经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再报镇政府评审会审批。

    3.预审与信息核对。各镇政府在每月评审会议前,将相关当事人申请材料报县民政局,由其审查并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进一步认真核对,并及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予各镇政府。

    (三)审批 1.各镇政府应当每月组织召开1-2次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最后提出审批意见。评审会由各镇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镇纪检负责人列席,镇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人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根据实际需要,村(居)委员会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员也可列席会议,补充说明当事人有关情况及接受会议有关问询。

    在2020年10-12月试运行期间,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救助股负责人可列席各镇政府每个月的审批会议,以便及时指导、解疑与纠偏。

    2.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进行公示。审批结果、评审意见及公示材料录入XX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3.对享受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长期公示。

    (四)县级备案管理 1.县民政局对镇级审批结果进行多种方式再审查。在镇级审批之后,县民政部门对各镇的新增对象,在6个月内按照不低于60%比例进行抽查核实(上级规定不低于30%),其中入户走访调查不低于30%;

    对全年全县的所有新增的低保、特困人员,按照年度计,由县民政部门聘请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100%的入户调查与绩效综合评价,对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且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真正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根据阶段性抽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情况,由县民政局向各镇政府书面反馈意见,对存在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加强跟踪指导、督查,确保各类救助供养政策精准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8月,县民政局制定《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行政审批委托书》。

    (二)加强培训指导。2020年9月,县民政局组织进行全县专题业务培训,坚持“两个全部覆盖”,即培训对象覆盖到镇、经开区全部业务人员,扩大覆盖到全部行政村(居)业务人员,以强化对基层的业务协调与指导。同时,各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小规模的有针对性的专项业务培训,并可邀请市、县民政局业务负责人到场指导或授课。

    (三)成立领导小组,签订委托书。各镇成立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审批领导小组,与县民政局签订《XX县民政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一式三份),压实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抽查复查、绩效综合评估等主体责任。

    四、主要职责 (一)村(居)委会职责 1.协助各镇政府做好发现、报告工作;

    做好以低保、特困救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

    2.协助各镇政府做好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材料上报以及日常救助对象摸底等具体工作;

    3.及时掌握了解村(居)民生活情况,协助各镇政府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工作。

    (二)镇政府职责 1.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的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备案、复查抽查等工作;

    2.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3.负责组织审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及时当月书面报县民政局备案;

    4.负责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复查复审、定期核查、年审及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5.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等;

    6.负责国家各类救助供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以及来电来访、举报调查等。

    (三)县民政局职责 1.负责全县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救助审批权下放的具体政策制定与解答等工作;

    做好对基层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备案等工作。

    2.实行审批前的预审制度。在各镇受理有关当事人申请后,在初步调查、审核基础上,在审批会议之前,经申请人授权,由镇民政部门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及信息,全部先行提请县民政局进行审查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核对;

    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经镇级初审、县民政部门预审后无异议的,再由镇级评审会议研究审批。

    3.实行审批中的复查制度。镇级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所遇到疑难案例,应及时提请县民政部门,由其独立解答或县、镇民政部门及司法部门会商研究,或者沟通上级民政部门予以解答研判,再及时对镇级予以反馈。

    4.实行审批后的跟踪问效制度。在镇级审批之后,县民政局对各镇的新增对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入户调查、抽查核实;

    对全年全县新增的低保、特困人员,聘请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绩效综合评价,强化“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

    5.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按月发放城乡低保金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负责各类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及来电来访、举报查实等工作。

    五、档案管理 县民政局及各镇应协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相关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原则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申请人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录入XX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审核审批表等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的方式一并录入XX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六、日常管理 (一)定期复核。各镇对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按照A类、B类、C类家庭,可半年核查一次。对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可每年核查一次。应按月与公安部门比对户籍状况、与XX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殡葬信息,对因死亡注销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县的人员应立即停保。复核总结和变更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居)委会或镇政府。由镇级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其证件和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调整变更资料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七、具体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镇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明确专人专岗,实行定岗定责。县民政局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以及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抓好落实,明确责任、强化监管、跟踪问效,确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现无缝衔接,平稳、顺利实施。

    (二)严肃纪律,注重实效。各镇要督促村(居)委员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镇民政办、县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确保基础工作扎实牢靠。各镇纪检委要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督,有序管理。围绕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的事前、事中、事后三大环节,在各镇履行审批职能的同时,县民政部门长期实行“三项制度”,即预审制度、复审制度及跟踪问效制度,县民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经办人员业务能力;

    加强监管,建立完善事前预审查、事后入户调查、定期抽查等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放而不乱、放而有序、放而高效。

      附件:1.名词注释 2.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附件1 名 词 注 释   A类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

    C类家庭: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

                            附件2 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执行《XX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X民社救函〔2019〕X号)和《XX省民政厅2020年民政工作要点》(X民办字〔2020〕X号)要求,XX县民政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下列事项行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

    一、委托事项 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

    二、委托政策依据 根据《XX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XX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XX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及《XX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委托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委托单位对申请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动态管理”工作目标;

    2.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责,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3.受委托单位超越职权或放弃受委托行政审批权、不按规定条件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委托单位将视情况要求受委托单位整改;

    4.受委托单位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等情况,在当月15日前书面报XX县民政局备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两份,受委托单位两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很受用的一篇范文,谢谢分享!

    思想很成熟的作者。

    结构还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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