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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时间:2020-08-25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2016/1/40)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三批运输。两批顺利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中止了第三批的发运。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则应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B 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必须通知甲公司【正确答案】

     C 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 D 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可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运第三批设备 答案解析:[考点]违反合同的救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解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货物致第三方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故 A 项错误。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71 条(3)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故 B 项正确,D 项错误。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71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或者表明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乙公司可以直接采取中止履行行为。故 C 项错误。

     2.(2013/3/43)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

     A 送达法律文书 B 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正确答案】

     C 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D 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答案解析:[考点]法院的审判行为 [解析]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全面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其重要的意义就是法院用法定程序审查认定案件中所涉及的一切证据、事实,同时也可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实现,并通过辩论、质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质证活动必须在此阶段进行,方能保证程序正义。故 B 项正确。

     其他选项不仅仅发生于开庭审理阶段:送达法律文书,可以发生在开庭前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庭审结束后送达判决书等;在开庭前,适合调解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所以调解也可以发生在开庭审理之前;追加当事人当然也可以发生在开庭之前。故 A、C、D 项错误。

      3.(2014/3/9)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 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 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 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考点]拾得遗失物;占有的保护 [解析]《物权法》第 109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张某拾得小羊后不能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故 A 项错误。

     王某系侵夺人李某的占有特定继受人(而且显然是恶意的占有特定继受人),但张某无权依照《物权法》第 245 条就小羊对王某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原因在于:张某的无权占有虽受保护,但所受保护的程度低于对有权占有的保护。王某虽系侵夺人李某之“恶意的占有特定继受人”,但王某还是小羊的所有权人,最终仍应维持法律上应有的状态,所以,张某对王某不享有《物权法》第 245 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考试采此观点)。故 B 项错误。

     《物权法》第 245 条第 1 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李某侵犯了张某对小羊的占有,但李某已经将小羊交给了王某,不再是小羊的占有人,张某不再对李某享有占有返还 请求权。故 C 项错误,D 项正确。

     4.(2014/3/22)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B 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 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 D 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考点]医疗侵权;侵犯名誉权 [解析]《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57 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欣欣医院医生的医疗行为失误,导致欢欢面部留下较大疤痕,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故 A 项正确,不当选。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欢欢已经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请求权,故 B 项正确,不当选。洋洋捏造欢欢吸毒事实,贬损其人格,侵害了欢欢的名誉(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权),故 C 项正确,不当选。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7 条规定,死者欢欢的名誉遭受侵害后,欢欢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作为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洋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欢欢已经死亡,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亦不再享有诉讼权利能力,欢欢不再能够作为原告起诉。因此,欢欢的母亲是以其自己的名义起诉,而不是以欢欢的名义起诉。故 D 项错误,当选。

     5.(2015/3/36)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正确答案】

     B 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 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 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答案解析:[考点]回避的适用情形;决定权以及当事人对回避决定的救济权利 [解析]《民诉解释》第 43 条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第 1 款的规定,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故 A 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故 B 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故 C 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 47 条规定,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故 D 项错误。

     6.(2015/1/35)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适用沙特法 B 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正确答案】

     C 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 适用菲律宾法 答案解析:[考点]涉外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3 条规定,劳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权利。另根据《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 10 条规定,中国法律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据此,本案当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的约定是无效的,应当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故 B 项正确,A、C、D 项错误。

     7.(2014/3/27)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正确答案】

     C 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 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解析:[考点]出资证明书;股东资格 [解析]《公司法》第 31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公司在成立之后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可能在个别股东认缴出资之后当即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故 A 项错误。

     《公司法》第 32 条第 2 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据此,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相比之下,出资证明书只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之 一,并非法定证明文件,所以出资证明书遗失通常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更不会导致股东资格丧失,故 B 项正确。

     《公司法》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据此,严某的出资证明书上只需要记载严某的姓名与出资额,不需要记载其他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股东名册上才需要记载所有股东的姓名与出资额,故 C 项错误。

     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出资证明书不可以变现流通,因此,出资证明书不是有价证券,而股票具有流通性,属于有价证券。故 D 项错误。

     8.(2014/1/29)某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为恢复生产,该企业将办公楼抵押给某银行获得贷款。此后,该企业因排污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现银行、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均要求拍卖该办公楼以偿还欠款。关于拍卖办公楼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银行贷款优先于税款 B 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正确答案】

     C 罚款优先于税款 D 三种欠款同等受偿,拍卖所得不足时按比例清偿 答案解析:[考点]税款征收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5 条第 1、2 款规定:“税务机 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A 项错误,B 项正确,该企业拖欠缴纳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权之前,税款优先于贷款。C 项错误,税款应优先于罚款。D 项错误,因为税款优先于抵押权和罚款,所以同等受偿说法是错误的。

     9.(2017/3/3)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 5000 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 5000 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 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正确答案】

     C 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 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 2 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答案解析:[考点]第三人欺诈;撤销权的行使 [解析]《民法总则》第 149 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虽然由买卖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甲实施欺诈行为,但相对人齐某显然知道或应当知道甲对乙实施了欺诈,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故 A 项错误,B 项正确。

     甲因被齐某欺诈以 5000 元从齐某处购买一尊石雕,根据《民法总则》第 148 条规定,受欺诈的甲可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故 C 项错误。

     《民法总则》第 1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欺诈情形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主观起算为 1 年,客观起算为 5 年。故 D 项错误。

     10.(2016/3/12)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 年 3 月 1 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 月 1 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 20%的货款;5月 1 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 月 1 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戊、丙、丁、乙【正确答案】

     B 戊、丁、丙、乙 C 乙、丁、丙、戊 D 丁、戊、乙、丙 答案解析:[考点]一物多卖 [解析]《买卖合同解释》第 9 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普通动产一物多卖的情况下,履行顺序为:先行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

     本题中,丙、丁为先行支付价款的,其中丙支付时间早于丁,故丙、丁履行顺序为丙>丁;乙为合同成立在先的,戊为先行受领支付的,故履行顺序为戊、丙、丁、乙。故 A 项正确,B、C、D 项错误。

     11.(2016/3/38)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A 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 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正确答案】

     C 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 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答案解析:[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案件的原告、被告为丁一、丁二,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为法定继承。丁爽参加诉讼,是基于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并非基于法定继承关系主张权利,不是本案诉讼标的(法定继承)一方当事人,故不是本案共同原告;其基于独立法律关系(遗嘱继承)主张权利,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存在两个独立的诉,丁一、丁二基于法定继承关系进行的是本诉;基于遗嘱继承法律关系进行的是有独三之诉,以丁爽为原告,丁一、丁二为共同被告。有独三之诉和本诉相互独立,根据《民诉解释》第237 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法院在准许本诉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继续进行诉讼。本题中,丁一撤诉被法院裁定准许后,对于丁爽的第三人参加之诉,应当以丁爽为原告,原案的原告丁一、被告丁二为被告继续审理。故 B 项正确,A、C、D 项错误。

     12.(2016/3/41)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 10 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 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 2 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 10 万元并支付 5000 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 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正确答案】

     C 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 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答案解析:[考点]举证时限 [解析]《民诉解释》第 102 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应予训诫、罚款的制裁。本题中,王某在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二审时找到了,且该收条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可以在采纳的同时给予王某训诫。故 B 项正确,A、C、D 项错误。

     13.(2014/1/37)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 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正确答案】

     C 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 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解析:[考点]收养的法律适用 [解析]《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8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因此,甲乙双方不是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故 A 项错误。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故 B 项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8 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甲和乙的经常居所地在英国,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故 C 项错误。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在英国,收养的效力应适用英国法律。故 D 项错误。

     14.(2014/3/26)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 年 4 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 格与董事长职位【正确答案】

     C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解析:[考点]股东资格的继承 [解析]《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A项正确,甲、乙作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以由甲、乙的继承人继承。D项正确,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得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公司法》第 44 条第 3 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B 项错误,甲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的是股东资格,而不能继承董事长职位。

     《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条件,因而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C 项正确。

     15.(2017/3/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 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 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 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 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考点]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 [解析]《公司法》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总则》第74 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可见,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财产或责任,其实际占有或使用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总公司的负债无力偿付的,可以执行各分公司财产;各分公司的负债无力偿付的,可以执行总公司财产。某一分公司的对外债务,如果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及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的,法院可执行其他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所以 B、C 项正确,D 项错误。

     分公司归属于总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负责人在授权的经营范围内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A 项正确。

     16.(2013/3/17)甲的画作《梦》于 1960 年发表。1961 年 3 月 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 2009 年 10 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 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 年 9 月 1 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 B 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 C 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 D 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考点]《著作权法》的溯及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及诉讼时效 [解析]《著作权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 60 条第 1 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可知,《著作权法》具有溯及力。故 A 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 20 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又根据《著作权法》第 21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据此,甲对画作《梦》享有的署名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乙有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故 C 项错误。此外,甲于 1961 年 3 月 4 日 去世,而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期限截止于其死亡后第 50 年的12 月 31 日,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乙于 2012 年 9 月起诉时,因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期限已届至,故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 D 项正确。

     由于甲享有的署名权不受保护期限限制,同时,请求他人停止侵害署名权的请求权系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亦即乙请求丙网站承担停止侵犯署名权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存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故 B 项错误。

     17.(2014/1/39)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正确答案】

     B 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 C 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D 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答案解析:[考点]国际司法协助 [解析]《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规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 故 A 项正确。

     该公约第 12 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因此,中国可以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故 B 项错误。

     该公约第 15、16 条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 277 条规定通过本国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直接调查取证,一般是向本国国民取证,不得违反当地的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故 C 项错误。

     对于当事人自行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77 条第 3 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可见,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取证。故 D项错误。

     18.(2014/3/30)2010 年 5 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 年 6 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 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 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 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考点]合伙人退伙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 46 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能随意退伙,故 A 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 51 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第 86 条第 1 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合伙企业只有在解散之后才进行清算,合伙企业并不必然因贾某退伙而解散,也就不必进行清算。据此,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结算而不是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故 B 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 52 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据此,合伙企业可以将贾某的房屋退还给贾某,也可以退还相应货币,其具体方法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并非一定要退还给贾某房屋。所以,贾某并不享有要求合伙企业退还房屋的权利,故 C 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 53 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 D 项正确。

     19.(2014/3/7)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 10 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 9 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 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10 万元 B

     9 万元 C

     8 万元【正确答案】

     D

     7 万元 答案解析:[考点]债权质权;担保人之物的有限责任;抵销 [解析]根据民法理论,债权质权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合同法》第 83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据此,(第三债务人)乙公司接到丙银行债权质权设立的通知时,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 2 万元到期债权,乙公司可对质权人丙银行主张抵销。抵销后,丙银行债权质权的标的(出质债权)仅剩 8 万元。

     根据民法理论,抵押人、出质人的担保责任属于“物的有限责任”。即抵押人、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以抵押物、出质物的价值为限。本题中,乙公司向丙银行主张抵销后,被担保的债权(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为 9 万元,出质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为 8 万元。因此,丙 银行可对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为 8 万元。故 C 项正确。

     20.(2016/3/13)2013 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 135 平米。2015 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 150 平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B 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正确答案】

     C 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 D 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 答案解析:[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析]《民通意见》第 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面积误差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与合同订立时约定内容不符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误解。故 A 项错误。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4 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本题中,合同约定面积为 135 平米,交房时该房的实际面积为 150 平米,误差超过 3%,这时,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故B 项正确,C、D 项错误。

     21.(2016/3/42)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80 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 280 万元本金,另支付利息 5 万元。为保证协议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但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调解协议内容尽管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但仍具有合法性【正确答案】

     B 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C 因丙公司反悔,调解书对其没有效力,但对甲公司、乙公司仍具有约束力 D 因丙公司反悔,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答案解析:[考点]调解协议的效力 [解析]《调解规定》第 9 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 A 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 133 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故 B 项错误。

     《调解规定》第 11 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由此可知,调解书中明确了担保协议的内容,其是否生效应当以担保法为评判依据,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担保协议即对丙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 C 项错误。D 项中,担保人丙公司不签收调解书不会影响调解书的生效,既然调解书生效不受影响,法院则无需及时判决,故 D 项错误。

     22.(2014/3/31)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 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正确答案】

     C 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 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答案解析:[考点]破产取回权 [解析]关于取回权,《企业破产法》第 3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 26 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 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故 A 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其取回权并不会灭失,但由此增加的费用需要由乙公司承担,故 B 项错误,当选。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38 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 C 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 28 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 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 D 项正确。

     23.(2015/1/31)关于我国生态保护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国家只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B 国家应积极引进外来物种以丰富我国生物的多样性 C 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正确答案】

     D 国家应指令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 答案解析:[考点]环境生态保护制度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 29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故 A 项错误。

     《环境保护法》第 30 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故 B 项错误。

     《环境保护法》第 31 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故 C 项正确,D 项错误。

      24.(2016/3/45)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双方均将提起之诉予以撤回。关于两个公司的撤诉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应当裁定准许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正确答案】

     B 应当裁定准许乙公司撤回上诉,不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 C 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D 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答案解析:[考点]二审中的撤诉 [解析]《民诉解释》第 338 条第 1 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同意撤回起诉的,将产生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二是诉讼程序终结;三是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甲公司撤回起诉,乙公司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定条件。故 A 项正确,B、C、D 项错误。需要提醒的是,撤回上诉时,如果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此时一审裁判仍然存在,可以去申请执行一审裁判。

     25.(2014/3/23)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 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 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 20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 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 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 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考点]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解析]《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17、18 条的规定。《物权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之间并未对门面房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因此该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属于甲,甲、乙二人离婚时,不能对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财产分割。故A 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婚姻法解释(三)》第 16 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 议的约定处理。”甲与丁经协商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 20 万元,因此是在处分共同财产。但是 20 万元中,有甲和丁两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就丁的份额,应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处理,故 B、C 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婚姻法解释(三)》第 4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据此,甲对未成年人丙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若丁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甲有权请求分割甲丁的夫妻共同财产。故 D 项表述错误,当选。

     26.(2017/3/19)小强现年 9 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将其送养。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徐某因有抚养能力不能将小强送其姐姐收养 B 徐某的姐姐因有子女不能收养小强 C 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正确答案】

     D 收养应征得小强同意 答案解析:[考点]收养的成立 [解析]《收养法》第 5 条第(三)项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该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 4 条第三项、第 5 条第三项、第 9 条和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的限制。”本题中,徐某姐姐收养小强可以不受送养人无抚养能力的限制。故 A 项错误。

     《收养法》第 6 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 30 周岁。”该法第 7 条第2 款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本题中,徐某姐姐为华侨富商,育有一子,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故 B 项错误。

     《收养法》第 18 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谭某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故 C 项正确。

     《收养法》第 11 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小强现年 9 周岁,收养无须征得其同意。故 D 项错误。

     27.(2017/3/32)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 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 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正确答案】

     D 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答案解析:[考点]公示催告 [解析]《票据法》第 44 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 15 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五悦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公司催告只能暂时阻止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被申请的票据并不会因此而无效,承兑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权利人亿凡公司仍享有票据权利。故 A 项错误,C 项正确。

     除权判决才是申请人恢复票据权利的确认文件,除权判决前,五悦公司没有票据权利。故 B 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 221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利害关系人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程序而不是作出除权判决。故 D 项错误。

     28.(2016/3/17)营盘市某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甲公司长期制造销售“实耐”牌汽车轮胎,但一直未注册商标,该机构建议甲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甲公司负责人鄢某未置可否。后鄢某辞职新创立了乙公司,鄢某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乙公司进行轮胎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正确答案】

     B 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C 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D 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 答案解析:[考点]商标代理机构 [解析]《商标法》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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