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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供热设备行业实施方案

    时间:2021-08-05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集中供热设备行业实施方案

    ——

    供热主要分为集中供热模式和分户供热模式。集中供热是指在工业生产区域、城市居民集聚区域内建设集中热源,向该地区及周围的企业、居民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一种供热方式。与集中供热向对应的是分户供热,常见方式有分户锅炉、地板辐射、电热膜等。鉴于我国能源主要是煤炭的实际情况,加之我国“三北” 地区是主要产煤区,城市集中供热的能源仍以煤炭为主。

    改革开放以来,相关产业得到较快的发展,整体素质明显提高。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相关产品及服务消费将继续保持较高的水平,产业也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当前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为加快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规划思路

    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坚持走新型产业化道路,加快产业调整步伐,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

    第二条

    指导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研究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2、坚持创新发展。开发高效适用新技术,拓展产品应用领域,创新行业经营模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融合,实现创新发展。

    3、因地制宜,科学发展。充分结合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分地区、分类型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路线,指导推动产业现代化发展。

    第三条

    产业环境分析

    供热主要分为集中供热模式和分户供热模式。集中供热是指在工业生产区域、城市居民集聚区域内建设集中热源,向该地区及周围的企业、居民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一种供热方式。与集中供热向对应的是分户供热,常见方式有分户锅炉、地板辐射、电热膜等。鉴于我国能源主要是煤炭的实际情况,加之我国“三北”地区是主要产煤区,城市集中供热的能源仍以煤炭为主。

    城市集中供热经过多年发展实践,形成以热电联产为主、区域锅炉房为辅、其他热源方式为补充的热源供热格局。城市集中供热热源

    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初到 90 年代末,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大力发展阶段;20 世纪 90 年代末到现在,是大型区域锅炉房发展阶段。

    一般情况下,大型汽轮机组发电热效率都较低,大约在 40%左右,然而,使用供热机组热电联产的综合热效率一般可达到 85%左右。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起步虽然较晚,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及综合实力的提升,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2000 年,我国已有 315 个城市建设了集中供热设施。“十一五”期间,我国新建节能建筑累计达到 48.6 亿平方米,热计量装表累计达到 3.6 亿平方米。“十二五”期间,我国城市集中供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据统计报告显示,2015 年我国集中供热面积达 65.4 亿平方米。

    目前,我国集中供热已从大城市逐步推广到一些中小城市,逐步形成了以热电联产为主要热源,其他方式热源为补充的局面。且为了使集中供热发展得到政策支持,我国先后出台了《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意见》《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等,对快速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创造了有利条件。据统计,截止到 2016 年底,我国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增长到 69.6 亿平方米,同比增长 6.4%。

    受基建投资力度加大、城镇化加速、供热需求持续增长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供热面积和供热量稳定增长。且据预测,随着居民生活条件的不断完善和节能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将进一步扩大。

    第四条

    区域环境分析

    预计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 xx%,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 xx%,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 xx%,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 xx%;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 xx%以内。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xx%,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xx 年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 xx%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xx%,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 xx%,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 xx%,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 xx%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 xx%,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 xx%,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xx%以内、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 xx%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 xx%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 xx%。

    当前时期,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临诸多发展机遇: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仍是时代主流,世界经济增长态势总体趋好;国家深入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扶持中西部地区培育新的

    增长点,支持贫困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城乡协调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城乡基础设施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产业和消费结构加快升级,市场活力动力更加强劲,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广阔、潜力巨大。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新常态下面临的挑战更加复杂严峻。主要表现在:传统增长动力逐步减弱,新兴增长动力难以接续,稳增长压力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科技创新能力薄弱,转型升级困难多;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土地等资源供需矛盾加大,保持良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低,区位优势和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能力弱;贫困人口多、贫困面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不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城乡协调发展任务艰巨,等等。新常态下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难度加大,必须积极主动适应新常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的新要求,抢抓新机遇、激发新动力、创造新条件、夯实新基础,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聚焦重点领域,坚持高端化、集聚化、特色化,重点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汽车及新能源汽车、家用电器、安全食品加工、文化和旅游等主导产

    业,形成一批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基本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现代农业为基础的现代高效产业体系。

    (一)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按照“龙头企业—大项目—产业链—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发展思路,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为突破口,引导人才、技术、资本、土地等资源要素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努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二)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

    落实“中国制造 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快传统产业新兴化,通过技术工艺创新、信息技术融合和商业模式创新,深入实施“机器换人”行动计划、工业“强基”工程和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支持企业瞄准国内外标杆企业推进技术改造,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转变,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三)提速发展现代服务业

    以建设服务业集聚区为突破口,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和高端化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精细化和优质化发展、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化和集群化发展,全面推动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

    (四)优化发展现代农业

    按照服务城市、改善生态、兴业富民的要求,优化农业空间布局,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单功能的传统农业向多功能的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着力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都市现代农业体系。

    第五条

    目标规划

    到 xx 年,区域产业总产值达到 xx 亿元以上,累计完成投资 xx 亿元以上。xx 年,产业预计新开工 xx 个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 xx 亿元,其中:银行贷款 xx 亿元,企业自筹 xx 亿元,预计当年完成投资 xx 亿元。

    第六条

    主要任务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以骨干企业为重点,在规划期内培育若干家创新示范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

    (二)优化组织结构

    支持优势骨干企业以技术、资本、资源、品牌等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要素配置效率。支持中

    小加工企业发挥机制灵活、贴近市场、专精特新、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优势,加快自主创新,着力发展面向消费市场的产业产品服务。形成个性化发展,大中小企业协调并进的发展格局。

    (三)实施重点企业培育工程

    加大对产业重点企业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行业龙头企业集聚,鼓励龙头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并购重组。引导中小企业开展专业化配套、承担重点产业化项目、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第七条

    保障方案

    (一)加大政策支持

    充分利用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政策,支持产业服务高端产品发展。加大政策对产业各方面的支持。鼓励优势骨干企业推进联合重组,提高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加强监测评估

    加强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体系和制度建设,及时掌握规划指标的实现进度、任务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着力完善创新基础制度,加快建立报告制度和创新调查制度。建立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根

    据监测评估结果,结合技术新进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时对规划指标和重点任务进行调整。

    (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在产业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产业应用等方面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加强与国外产业研究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及时准确把握世界产业发展趋势。鼓励企业与国外产业先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合作,鼓励企业创造条件到境外设立产业研发机构,努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鼓励跨国公司、国外机构等在本地设立产业研发机构、人才培训中心,争取更多高端产业项目落户本地。

    (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产业发展。

    (五)激励创新,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要引导企业善于从全球视野、国民经济全局、产业链上下游去发现甚至发掘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寻求行业新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商机,使得行业发展实现从主要依靠数量增长和规模扩张转移到主要依靠自主创新和经营管理制胜的轨道上来。积极组织、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上各种科技资源的合作,重点加强产业标准

    化体系建设。要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进程,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进一步增强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实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

    (六)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产业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工程项目资金,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建立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多种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产业建设和经营领域,缓解重点项目一次性资金筹措压力。

    附:重点应用项目

    —— 重点应用项目:

    xx (集团)有限公司 x xx 项目

    一、项目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

    xx(集团)有限公司

    (二)公司基本情况

    展望未来,公司将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梦想、责任、忠诚、一流”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围绕业务体系、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重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及业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团

    队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平台。

    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将继续提升供应链构建与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发。集团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自主创新、持续改进,以技术领先求发展的方针。

    二、机遇与挑战

    未来五年,国际环境更趋复杂,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既面临重大战略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挑战。总体上,有基础有条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全国前列。

    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同时,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在相

    当长时间内依然存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全球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低端制造环节加速向低收入国家转移,一些中高端制造业向发达国家回流,对我国发展形成双重挤压。围绕贸易、投资和服务的博弈更加激烈,经贸摩擦政治化倾向抬头,为深度融入全球经济带来新的压力。

    国内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综合实力大幅提升,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潜力巨大,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余地大的基本特征没有变,经济持续增长的良好支撑基础和条件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改革红利加速释放,区域合作发展深入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新的增长动力正在深刻形成,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同时,多年积累的结构性和体制机制性矛盾需要调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

    进入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关键时期。现阶段具备了实现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有利条件。为未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保障。我省经济体量大,要素资源丰富,产业体系完备,支撑能力不断增强,为提质增效升级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发展

    呈现新的阶段特征,产业升级提速、城乡区域一体、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将为经济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同时,地区发展也面临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原有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资源环境承载力接近饱和;传统优势正在减弱,发展新兴产业、形成新的发展模式、加快新旧动力转换需要一定过程;科研成果转化和激励机制不完善,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不能满足转型发展需要,创新驱动的引擎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重点领域改革攻坚难度加大,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展;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劳动适龄人口数量下降,潜在产出能力逐步降低;基本公共服务还不够均衡,消除贫困任务艰巨;社会治理难度加大,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群众利益诉求更加复杂多元,社会成员基本素质和文明程度有待提高。对此,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加快实现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推动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再上一个新台阶。

    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紧紧抓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窗口期,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用发展新空间培育发展新动力,用发展新动力开拓发展新空间。

    优化市域发展空间。明确发展定位,更好促进各板块形成统筹联动、合理分工、各具特色、功能衔接的融合发展格局,提升城市整体发展能级。加强市级统筹,制定全市产业布局规划,引导重大项目向重点园区集聚、特色产业向特色园区集聚,实现布局优化、错位竞争、特色发展。

    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发展天使、创业、产业投资,探索多元化方式建立产业基金。深入推进“个转企、小转规、规转股、股转市”,支持更多优质企业上市挂牌,鼓励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做强做大。推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推动一二三产相互渗透、跨界融合,催生更多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加快推进“制造+智能”“制造+网络”“制造+服务”,让融合发展成为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路径。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大力培育网络服务平台,提高平台的集聚效应和市场价值,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提升产品价值空间。弘扬“工匠精神”,推动“精致生产”,施行“精益管理”,专注质量、品牌和标准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名品名牌培育,以质量和品牌提升增强有效供给能力,实现产品

    由价格竞争向质量竞争、品牌竞争转变。加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以品牌塑造产业形象,推动发展迈入品牌时代,努力建设“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全面提升开放水平。抢抓国家“一带一路”重大开放机遇,做到对内对外开放齐抓,努力形成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开放格局。

    加快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推动开发区转型发展,主攻高端人才、高端技术、高端产业的集聚和培育,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使其成为先进制造业基地和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

    形成对外开放新机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健全有利于合作共赢并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三、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xx 项目

    (二)项目选址

    xx 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项目用地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 106666.56 平方米(折合约 160.00 亩),项目建设遵循“合理和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设计、合理布局,符合规划建设要求。

    项目总建筑面积 106666.56 平方米。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项目预计总投资 82049.19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61805.61万元,流动资金 20243.58 万元

    (五)资金筹措

    该项目现阶段投资均由企业自筹。

    (六)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

    项目预期达产年营业收入 222084.32 万元,税后净利润 18054.27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 11496.97 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 16.32%,全部投资回收期 4.61 年。

    (七)进度规划

    本期工程项目建设期限规划 26 个月。

    —— 重点应用项目:x xxx 有限公司 x xx 项目

    一、项目投资单位概况

    (一)项目投资主体

    xxx 有限公司

    (二)项目负责人

    xxx

    (三)项目单位简介

    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 “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

    公司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坚持优化结构,提质增效。不断促进企业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短板,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主线,降成本、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

    二、项目背景

    经过多年的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又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展望“十三五”,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存在诸多风险挑战。

    从国际形势看,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发达国家加快推动再工业化和制造业回归,其他发展中国家竞相推进工业化进程,我国产业发展面临高端回流和中低端分流的“双向挤压”,作为传统重工业城市受到的冲击更加明显。同时,随着全球产业升级调整出现新趋势,新科学、新技术不断进步,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后发优势,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对外合作提供新机遇。

    从国内形势看,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表现出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拥有的传统要素优势逐步减弱,实现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接替产业培育还需要较长的过程。另一方面,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基本面没有改变。国家对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倒逼必须激发内生动力、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发展动力、转变发展方式。

    依托国家实施的“一带一路”等重大发展战略,用发展新空间培育发展新动力,用发展新动力开拓发展新空间,变资源优势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

    发挥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加快提升城镇群的整体实力。支持绿色城市、智慧城市、森林城市建设和城际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培育壮大若干一体化发展区域。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开辟农村广阔发展空间。

    (二)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积极培育高端成长型产业,支持新兴接替产业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广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稳步发展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融资、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等新型金融业态。

    (三)拓展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实施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四)拓展网络经济空间

    全面落实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分享经济、国家大数据战略等重大举措,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借势加快信息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

    三、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xxx 有限公司 xx 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

    xx 产业园

    (三)产品及服务方案

    项目主要产品为 xxx,根据市场情况,预计年产值 185225.00 万元。

    (四)项目投资估算

    项目预计总投资 95158.44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70378.77万元,流动资金 24779.67 万元

    (五)投资效益分析

    项目计划年产值收入 185225.00 万元,净利润 54358.47 万元,综合纳税 45081.48 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 18.17%,全部投资回收期6.84 年。

    (六)项目建设期限和进度

    项目建设期限规划 25 个月。

    该项目采取分期建设,目前项目实际完成投资 62804.57 万元。

    (七)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 146666.52 平方米(折合约 220.00 亩),符合规划建设要求。项目总建筑面积 106666.56 平方米。

    —— 重点应用项目:x xx 有限公司 x xx 项目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xx 项目

    2、承办单位名称:xx 有限公司

    3、项目性质:技术改造

    4、项目建设地点:xx 产业园

    5、项目联系人:xxx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

    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

    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

    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

    面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公司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企业文化、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着力探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配合产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同时,公司注重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发展机遇,积极践行“责任、人本、和谐、感恩”的核心价值观。多年来,公司一直坚持坚持以诚信经营来赢得信任。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

    项目选址位于 xx 产业园,占地面积约 250.00 亩。

    (四)产品服务规划方案

    根据建设规划,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为:xxx/年。

    二、项目建设环境

    从国际看,全球经济在再平衡中实现艰难复苏。全球经济版图深度调整,经济重心持续向亚太地区移动,中国国际地位快速提升。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孕育新的突破,新一轮产业转移渐次展开。国际环境总体有利于区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利于深层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同时,全球经济依然处于后危机时代,全球投资贸易规则主导权争夺日益加剧,发达经济体加速推进的

    TPP、TTIP、BIT 等投资贸易协议谈判将引发世界经贸格局发生新一轮调整。发达国家实施工业 4.0 和再工业化战略,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绿色低碳经济正在开启一个新的时代。面对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双向挤压”的严峻挑战,区域必须放眼全球,加紧战略转型,加快固本培元,化挑战为机遇,抢占新一轮竞争制高点。

    从国内看,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长从高速转为中高速,“三期叠加”矛盾凸显,投资和出口增速明显放缓,全要素生产率出现下滑,产能过剩有所加剧,社会矛盾逐步累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也将不断增大。在此背景下,提出《中国制造 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行动纲领,这将进一步推动体制机制变革,深层次激发市场活力。只有紧跟国家战略步伐,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从全局看,区域已经具备转型升级的坚实基础和先导优势。进入改革发展新的关键时期,区域所具有的战略区位优势、国际制造优势、开放平台优势、历史人文优势、生态本底优势等方面的核心优势将进一步体现,为成功谋求“二次创业”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必须清醒的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中仍存在不少瓶颈制约和突出问题。创新驱动内生乏力,经济增长支撑不足,城市功能有待提升,空间结构亟待

    优化,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社会矛盾压力增大,各种要素对经济增长的约束进一步显现。所有这些表明,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可持续,保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促创新任务仍然艰巨,因此,深刻把握国际国内发展基本趋势,谋划战略转型新定位、新目标将是致胜关键。

    突出科技创新核心地位,引领带动产业创新、企业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推动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

    1、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优化创新生态系统,营造创新良好环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力争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完善创新要素供给,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改进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准入管理,提升知识、技术和管理的效益。

    2、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着眼巩固现有基础、提升支撑能力,打造一批高端创新研发平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大科学工程建设。构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种质、遗传资源库,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争取建设一批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

    台布局,完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鼓励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技术交易市场等创新服务平台,推动创新成果与企业有效对接。注重引进和联合开发,推动建设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基地。积极利用域外创新资源,支持骨干企业在发达地区设立研发机构。

    3、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发挥创新基础作用,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带动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瞄准有重大应用前景领域,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力争在基础研究环节取得重大进展。聚焦国家战略导向和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共性技术、核心技术攻关,力争在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生物制造、卫星数据应用、高端装备制造、无人机等领域实现重大技术突破。

    4、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加快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促进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围绕先进制造、现代农业、金融服务、信息惠民、高效物流、社会治理等领域,推进实施“互联网+”重大工程,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教育、社会保障、能源、环保等新兴服务,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

    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推进产业组织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新业态、新经济高效有序发展。

    5、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进一步放开市场、规范市场、营造市场,打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壮大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努力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实施“互联网+”创新创业,积极培育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打造一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创新创业平台。推进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根据估算,项目总投资 124972.91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91331.96 万元,流动资金33640.95 万元。

    四、资金筹 措方案

    (一)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

    项目总投资 91331.96 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59365.77 万元。

    (二)申请银行借款方案

    根据估算,本期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 31966.19 万元。

    五、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

    1、项目年预期营业收入(SP):429845.19 万元(含税)。

    2、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38061.00 万元。

    3、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5.50%。

    4、全部投资回收期(Pt):6.15 年(含建设期 35 个月)。

    六、项目建设进度规划

    项目计划从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 35 个月的时间。

    不可否认,这是个很有前途的作者。

    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保障供热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引入竞争机制,按照特许经营或能源合同管理等方式,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逐步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单位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供热事项及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镇街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滕州经济开发区以及管网覆盖区域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供热主管部门做好集中供热各项工作。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供热设施负有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2015‟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鲁政字„2016‟112号)、《中共滕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滕发„2016‟3号)和《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滕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供热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该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第七条 根据《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及滕州市人民政府《滕州经济开发区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滕政发„2007‟18号)文件精神,滕州经济开发区供热管理应单独设立、运行,并实行扎口管理。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积极向本级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在采暖供热期后,对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一)编制单位: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编制原则: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可再生能源供热为辅,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三)实施单位: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供热管网布局。

    热源建设企业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技术论证核准后,方可列入建设计划。

    热源和一级网建设方案必须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批,按照热源联网标准设计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臵),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项目的热源和供热企业,结合供热企业系统运行参数等实际情况,提出包含热源形式、热源名称、供热企业及我市有关供热系统技术要求的供热方案。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组织开展供热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在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将供热工程施工图报送市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对于审核提出的问题,供热企业要针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变更、反馈。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按照审核合格的供热工程施工图进行工程建设时,要主动配合市供热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督、服务工作,尤其是图纸会审、材料报验、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等环节。对监督、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留存影像资料和文字记录,并将问题及时向监理单位和供热企业进行反馈,供热企业要及时研究整改解决,过程监管记录将作为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热企业提出供热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综合供热工程审批、施工图技术审核、施工全过程监督服务、新建建筑热计量等情况进行验收评定。合格的,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准予供热。 供热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划区域供热;

    (二)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批,私自与建设单位对接,提供供热服务;

    (三)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专项验收,私自入网供热。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建工程及最低质量保修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

    对于超过保修期的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缺陷,由供热企业负责。

    对于其他有关问题,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富余10%的供热能力。

    第二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臵、用热计量装臵和室内温度调控装臵,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臵。

    用热计量装臵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二十四条 热源企业和转供热企业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文化、教育、体育等大型设施场所应当实行计量收费,具体由供用热双方协商。

    按照省、市有关政策开展热计量试点工作的项目,应当实行计量收费,供热企业应当配合。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要求,供热企业经营供热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落实接管的供热企业后方可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专项规划依法供热,不得因收费率低、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而弃管。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市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企业临时接管,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在采暖供热期前,应当按照实际供热面积(1元/平方米)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企业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设定银行专户存储,按供热企业分户立账,向缴纳的供热企业定向使用。供热质量保证金所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计入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供热企业账户。

    供热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缴纳:

    (一)现金缴纳;

    (二)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

    (三)财政欠付企业资金抵顶。

    第三十条 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费用从其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一)热用户履行缴纳热费及相关法定义务,但供热质量达不到法定标准或双方合同约定标准,应支付违约赔偿金未及时赔付的;

    (二)因供热企业供热区域内发生事故而出现应急情况,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需启动供热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臵的;

    (三)因供热企业出现停供或弃管现象,市政府组织临时接管的;

    (四)因供热企业延期供热或提前停热,需对已缴纳热费的热用户进行赔付,未按规定履行赔付的;

    (五)供热主管部门认定,确需从供热企业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的其它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支付相应费用后,供热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未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不得因企业内部制度或收费率低、燃煤人工水电上涨、无资金购煤等客观原因限热停热。

    (二)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供热管理部门要求,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可靠。

    (三)市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对供热企业经营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企业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三十四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交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利用热源企业热能供热的,供热企业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供热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七条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50%,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第三十八条采暖供热期原则上为120天,从11月中旬至次年的3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供热期开始前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三十九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应在每年规定供热时间的十天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试水、运行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标供热。调试前供热企业应公示调试时间、维修电话等内容,并形成调试事故处理机制,对在调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事故,要积极、高效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

    第四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为用户提供多种方式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用户反映问题。

    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各供热企业应当积极自行搭建数字化平台系统,随时监测锅炉、换热站主要运行数据和典型用户温度。

    数字化平台系统无条件接入市级供热主管部门数字化平台系统。 第四十四条 供热企业要坚持疏堵结合、长效监管的原则。逐步建立正确引导合理改动,依法打击私接乱改、偷盗热等行为。

    (一)供热企业应成立供热技术小组,广泛宣传,主动为用户改造室内供热设施提供技术指导,正确引导热用户合理改动室内供热设施。

    (二)供热企业应增强企业维权意识,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热用户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可通过技术手段对私接乱改、偷盗热等行为限热停热。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整改的热用户进行强制整改,并按《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依法处罚。

    第四十五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第四十六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二)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臵;

    (三)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四)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五)拒绝供热企业正常检修;

    (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以上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 居民用户是指住宅、福利院、权属人自有车库、购买长期使用权的地下停车位等均执行居民热价。

    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商服两类。公建为除居民、商服以外的其他建筑。商服为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修理行业的对外营业面积及经营性车库等(商服内的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仓储面积按公建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或其它形式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分别核定。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三月末前,将本供热季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和质量检测报告及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财政、物价、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供热企业(单位)经营亏损的或燃料到场价格变化超过 10% 的,供热企业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调价申请文件应抄送市供热主管部门。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五十一条 集中供热实行先收费后供热制度。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五十二条 采暖供热期内交付使用的新建住房,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双方应依法签定供、用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热费可依照下列方法计收:

    热用户需交热费=按整个采暖供热期计算热用户应交热费÷规定供暖天数×热用户实际用热天数。

    第五十三条 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用热费的用户,供热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对其停止供热。

    第五十四条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用热率达不到规定比例但要求供热的,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将用热费补齐至规定比例后,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五十六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第五十七条 供热企业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入网的集中供热受益单位或用户(包括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新建建筑和公共建筑)应按规定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十九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申请集中供热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在工程施工前一次性缴清。未按期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再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供热企业不予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六十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供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应足额征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和批准缓交,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收取的供热配套费拨付至供热企业。使用供热配套费投资的供热设施(供热管网、公用换热站等),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供热企业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六十二条 用热面积的计算:

    (一)城区居民单层住宅供暖面积以房产证中注明的该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二)双层住宅且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套内建筑面积计收用热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套内建筑面积的50%计收用热费。

    (三)地下室、贮藏室、车库等配房安装采暖设施的,层高不足2.2米的,按照供暖价格的50%计收用热费,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照供暖价格的100%计收用热费;面积以房产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四)对于没有房产证或虽有房产证但房产证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存在较大差异的,以双方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第六十三条 建筑层高附加费的计算:

    (一)对于安装使用集中供暖的非居民用房,单层楼层高度超过3.2米的,以建筑物超高部分建筑面积为准,每超过1米加收20%的用热费,不足1米按1米计算。

    (二)超高工业厂房内搭建的有采暖设施的用房,收取搭建面积用热费,不再重复计算超高附加费。

    第六十四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六十五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维修养护责任具体划分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自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分界点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与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分界点为:

    (一)新建工程以入户关断阀用户端为界;

    (二)既有建筑改造及老旧小区发展的以锁闭阀为界。 第六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第六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从热费中按照8%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七十一条 供热企业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隐患和故障时,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上报供热主管部门。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 第七十二条 供热工程地下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对施工日期、管线位臵、管线长度等详细信息进行存档,并上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企业,并由供热企业进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建立供热应急机制。市供热主管部门积极向本级政府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企业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组建专业抢修队伍,贮备或租用各种材料及大型应急设备,实现资源共享。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快速解决突发事件。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臵工作。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臵、用热计量装臵和室内温度调控装臵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供热工程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给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24日。2011年10月28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滕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滕政发„201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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