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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处理好树木与森林关系

    时间:2021-08-15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树木与森林”看似抽象,其实内容非常具体。把发现的问题线索放到全局范围中,作出综合分析、判断,从个别中发现一般,从一般中找出重点,这样才能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纪律审查工作服务于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这个目标,就要深入了解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整体状况,结合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用从严治党的尺子来衡量“树木”和“森林”,有点有面、点面结合,把查办腐败案件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大局结合起来,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坚决把隐藏其中的“烂树”连根拔掉,防止病毒蔓延。对于问题严重的腐败分子,一打就要起到警示效果。要站在政治的高度认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向。

    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重点不能泛化。纪律审查不能大水漫灌、水过地皮湿,不能像脚踩西瓜皮,滑到哪儿是哪儿;

    不能根据自己掌握的问题线索,哪个容易就先查哪个;

    也不能跟着感觉走,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失去了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必须突出重点,形成足够震慑。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种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必须马上严肃处理;

    有两种情况的要重点关注,抓紧处理;

    有一种情况也要认真对待,不能放过。这就是中央根据形势任务确定的政策和尺子。纠正“四风”也要把握三个时间节点,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拿着放大镜去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含糊,不能等其他问题搞清了再一并处理。现在“四风”问题多已转入地下,但这种“星星之火”不可小视。一定要把“四风”问题死死看住,防止不正之风成为腐败的温床。

    要抓住监督执纪问责的要害和关键。班子问题最重要,不管是哪个地区还是部门,都要先分析掌握班子情况。而在一个班子中,一把手尤为重要,决定着一个地方或部门的政治生态,必须作为重点关注的对象,这样才能以点带面,促进“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和深化。对问题严重的一把手,哪怕是难办也要先办。只有把一把手看住了,把领导班子建设好了,才能以上率下,一个地方和部门的风气才能正起来。同时还要掌握好后备干部、即将进入党政领导班子的干部情况,不能出现“带病提拔、边腐边升”。要保证党的事业一茬一茬、永续发展。只有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震慑作用才会更大。

    在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重要阶段,纪律检查机关要透彻分析“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作者真是字斟句酌啊!

    如何处理“树木”与“森林”关系—— 用好纪律审查“杀手锏”

    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治‘病树’、拔‘烂树’,形成震慑。”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眼于所属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整体情况,用好纪律审查这个“杀手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转变纪律审查观念

    纪检监察工作不是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其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纪检监察干部要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始终着眼于党风廉政建设大局,以纪律之尺衡量“树木”和“森林”,既盯住少数“烂树”,更放眼整个“森林”,避免和纠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处理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把纪律审查局限于查办重大案件的思想倾向。 转变观念,紧紧抓好三方面问题。一是要重点查处“三类人”,即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二是要把握三个时间节点,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三是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要害和关键。同时,还要掌握好后备干部、即将进入党政领导班子的干部情况,不能出现“带病提拔”、“边腐边升”。 纠正一些错误倾向

    当前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些与纪律审查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其一,在工作内容上。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只重拔“烂树”,轻治“病树”、正“歪树”,忽视“森林”健康。具体表现为,重视问题线索的前期调查,而忽视纪律审查的效果和治本作用,警示教育效果不明显,整改措施跟不上,未能充分发挥震慑腐败、纠正错误的治本功能。

    其二,在工作方式上。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不能转变纪律审查观念,做到快查快结、快进快出;一些人只注重收集被调查人违纪事实及错误性质的证据,而对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证据考虑较少,不能突出纪律审查的全面性、精准性;少数人在具体工作中不能严格执纪,“小错”不忍心处理,怕得罪人,甚至选择性执纪。

    其三,在落实主体责任上。一些党组织不能正确按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方式表面化、形式化。一些党组织落实仍然不到位,认为本管辖范围只要不发生大的腐败案件就行了,缺乏责任担当。 切实落实“两个责任”

    没有“两个责任”的落实,没有党委的坚强领导和纪委的认真履职,纪律审查就是一句空话。

    要健全机制,严肃倒查追责。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的日常监督,不断健全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倒查追究,建立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的责任追究体系,坚持“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于纪委监督不力、监督缺位的责任主体,要追究相关人员监督失职的责任。 不断强化纪律审查

    要坚持纪在法前,用纪律的尺子去查找“病树”、“烂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两项法规”精神。决不能用处理“少数”问题干部来代替对“多数”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教育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根据自身情况成立检查组,分片划区、明确责任,针对“四风”变异、隐身问题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行为。特别注意要在重要节点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提醒和明察暗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依纪进行问责。执纪中,要着眼于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尽快作出党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通过警示教育专题会、主题宣讲团、下发违纪党员干部忏悔录等形式对党员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在加大巡查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主体、目的不同开展各类约谈,对党员干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由“破纪”向“破法”演变。更多地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处理,在做到对各类违纪问题“零容忍”的基础上,对一般涉案人员进行挽救帮助,体现组织关怀。

    拔“烂树”应计成本,要严格遵守纪律审查的时限要求,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做到用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代价,最大限度地惩治腐败。

    要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整合资源,更好保护“森林生态”。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突破案件和调查取证的效率。健全与公检法机关日常协作机制、相互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机制,完善检举、控告制度,加强对问题线索的梳理、分类和归口管理,健全线索集体排查制度,规范线索的梳理分析研判,突出线索核查重点,提升问题线索综合处置能力。

    (作者李其超系山东省阳谷县纪委书记)

    摒弃了陈词,写出了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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