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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对于当前反洗钱工作几点思考

    时间:2021-09-03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反洗钱工作纳入国务院金融委议事日程,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愈发重视。本文仅从个人从事反洗钱工作过程中思考的一些问题及规范建议等方面,简要谈谈以下内容。

    一、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指的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盖、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利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反洗钱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一)社会客户认同程度较低

    金融业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一个重要原则,即“了解你的客户”,但是企业很难认同,认为股权或者控制权、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信息、经营业绩、资金流水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银行不能随便干涉。

    (二)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很多金融机构内部都有一个很统一的错误认识,那就是认为反洗钱工作只是反洗钱部门的职责,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其实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反洗钱部门凭一己之力就能胜任,因为重视和认识不到位,就会导致内部反洗钱工作执行大打折扣。

    (三)反洗钱岗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反洗钱是业务性比较强的工作,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整个反洗钱工作的业务成效。目前,很多工作人员的培训模式主要是系统基础流程和法律法规的学习较多,实操案例的“实战化”较少,如此难免出现“纸上谈兵”,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部分业务人员在没有接受反洗钱教育及相关的培训就直接上岗,在业务营销或办理过程中遇到一些隐蔽的洗钱活动时,往往难以察觉,也无法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三、对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积极宣传,正确引导

    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宣传反洗钱知识,加强沟通,注重引导,广泛宣传,全面提高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开户单位、个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理解和支持,重点是要突出反洗钱工作对“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的现实意义,打造良好的反洗钱工作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报告、查出、打击洗钱行为的反洗钱合力。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反洗钱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它同时需要各部门长期有效地重视、支持、配合,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齐心协力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与上级反洗钱部门应有一个畅通无阻的反馈通道,一方面使上级反洗钱部门及时全面了解反洗钱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

    (三)提升素质,奖惩分明

    应重视反洗钱人才培养,着力提升软实力,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培训模式,结合业务实际推行案例教学,详尽展示、剖析国内外经典适用案例,同时积极与属地监管机构沟通,获取本地区洗钱手段及趋势的第一手资料。通过组织反洗钱岗位人员及各级业务人员有针对性的学习,结合新媒体的新兴作用,注重业务培训指导和警示教育方式的多样化,持续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敏锐性。建立奖惩制度,强化奖惩措施,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所有专业部门、营业机构的绩效考核中,明确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量的考核标准。

    很飘逸的文字。

    加强反洗钱金融防范法律问题的思考

    洗钱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犯罪活动,反洗钱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实践表明,虽然洗钱活动有向其他领域转移的趋势,但仍以金融领域为主。而反洗钱法律问题则始终困扰着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此,加强对反洗钱金融防范法律问题研究颇具现实意义。

    一、反洗钱法律要件及责任问题

    (一)洗钱罪的法律要件

    任何一种犯罪,其构成要件无非由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组成。洗钱犯罪的主体是通过犯罪获取暴利的犯罪分子、部分金融从业人员和其他中介人员等。洗钱犯罪的客体是洗钱犯罪所侵害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经济、金融和政治等领域上的社会关系。与洗钱犯罪客体具有密切联系的是洗钱犯罪的对象,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将洗钱的具体对象确定为某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洗钱的主观方面有故意、明知的犯罪嫌疑,动机大致为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洗钱掩盖违法犯罪所获暴利的非法性质;二是犯罪分子通过洗钱向合法的社会领域进行渗透,以扩张自己的势力;三是通过参与洗钱活动牟取暴利。

    洗钱犯罪的客观方面就是洗钱行为。尽管洗钱犯罪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在刑事法律中与其他犯罪有着相同的法律构成,但在不同的国家具体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定义务和责任,可以发现,它们基本上都是围绕以一下四项法定责任展开的。

    一是识别客户身份的责任。金融机构对所有申请服务的客户,应制定有效的程序和政策以确定其真实身份。

    二是守法经营的责任。金融机构要确保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符合高度的道德标准及与金融、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对那些它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是与洗钱行为有关的交易,金融机构应拒绝提供服务或帮助。

    三是与执法机关合作的责任。金融机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执法部门合作。不得利用改动的、不完整的或有欺骗性的资料蒙骗执法部门。

    四是加强职员培训的责任。金融机构要提高职员的自身素质,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员工培训计划。

    五是强化“防内”与“防外”兼顾的责任。金融机构在经营中,既注重“防外”(即强调金融机构对犯罪分子的抵御),又注重“防内”(即强调金融机构的自律)。这种双管齐下的做法对反洗钱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

    在洗钱中,金融机构起着中心环节的作用,在反洗钱中具有无可回避的责任。但由于金融机构并非政府机构,有着自身利益,所以它们在反洗钱中的强制性责任和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界定。

    一是金融机构有追求潜在洗钱利益的动机。在市场机制主导的竞争社会中,金融机构作为一个企业,同样面临着优胜劣汰的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它们需要从社会中大量汲取资金作为竞争资本,需要以自身利益的获得作为经营活动的指向标。

    二是金融机构在洗钱中的过失责任需要界定。在确定金融机构责任时,应强调其过失责任。即在排除金融机构追求洗钱利益的同时,对金融机构因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洗钱顺利进行时,应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但是,故意洗钱与过失洗钱之间的界限应如何划分、把握,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关心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法定答案,那么,金融机构反法钱的防范措施也就难以落到实处。

    三是重视反洗钱国际法律合作。积极参加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和条约,通过反洗钱国际法律文件确立的国际规则,有效地解决有关调查洗钱犯罪、追查或冻结犯罪收益、逮捕洗钱犯罪嫌疑者以及引渡洗钱犯罪分子等国际刑事等合作的问题。应充分利用埃格蒙特集团的情报交换平台,获取外逃贪官在境外的资金及财产信息,与有关国家建立贪腐资金冻结和返还机制,为解决我国贪官携带大量资金外逃开辟新的、有效的途径。

    三、几点想法

    第一、加强教育培训。重要突出反洗钱工作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意义,深刻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基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宣传、辅导、督促,准确定位,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续开展。一是增强反洗钱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员工必须明白反洗钱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自己承担的法律义务,清楚如果未按照有关规定反映情况,个人可能会承担的责任。二是提高识别和处理可疑交易的能力。通过全面的培训,使员工掌握如何识别客户身份、正确保存交易记录,以及识别可疑交易的技巧。三是加强对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和银行系统从业人员特别是第一线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各金融机构真正认识到基层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斗争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提高从业人员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能力。四是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整体认识。基层人行可举办反洗钱法知识讲座,向社会公众分发宣传资料等,为反洗钱法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五是强化岗位职责意识,增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明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第二、提高反洗钱金融监管水平。一是要有较高的技术设备水平。先进的技术设备有利于迅速处理各种监管信息,为监管者提供迅速而准确的决策参考,而且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增加收益。二是要有完备的规章制度。一套较为完善的反洗钱金融监管规章制度不仅使监管有章可循,而且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三是要有权责分明的岗位设置。监管始终是由人来执行的,那么如何确定金融监管人员的责任,如何保证他们在工作中严格有效的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是值得考虑的。四是要有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合作。目前,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业都实行分业监管。虽然近几年发达国家因金融混业经营而出现监管模式向功能化监管的转化,但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在现阶段如何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仍是反洗钱监管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对基层央行反洗钱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配备合格的反洗钱人员。基层央行在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常规业务培训的同时,要制定反洗钱业务培训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对管理层和操作层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成为全行

    职工的必修课程。培养和建立人民银行一支合格、高素质的反洗钱监管队伍,要把洗钱人员的培养上升到人才战略高度,为反洗钱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四是人民银行要利用现有的数据信息系统,组织建立金融机构公共网络,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数据中心和客户信用信息网络系统。五是建议尽快建立并完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数据解读软件功能,使其满足从程序中自动产生分析报告所需要的各种分类统计数据,方便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分析,掌握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发生和分布情况,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以便快速查找涉嫌洗钱活动的线索。三是人民银行要加强金融监管,健全金融机构建立审批和金融经营许可证发放制度,对金融机构拉业务、拉客户所采取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严肃查处。四是通过不懈努力建立与公安等部门的横向网络,各方共享监管信息,提高打击反洗钱的效率。

    第三、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对于《反洗钱法》的出台,有着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大量的论证和研究,使出台的这部反洗钱大法切实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在反洗钱领域中的权威性。

    第四、尽快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具体反洗钱适用法律,明确扩大反洗钱法律的适用范围,实现均衡监管

    由于洗钱的方式多样、渠道多种,洗钱犯罪分子规避金融机构的行为越来越突出,利用特定非金融机构易于变现、流动性强、不留实名、无须报告、行业惯例等特点进行洗钱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目前急需把反洗钱法律适用范围明确扩大到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珠宝及贵重金属经营商、典当行、房地产业、律师、公证师等等,避免出现反洗钱监管一边倒、监管不均衡,留下监管盲区,影响反洗钱有效开展。

    第五、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根据我国的国情具体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如对于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存

    在较多、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如涉税犯罪,将其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对清洗税务犯罪等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是经济形势的客观需要,同时可以大大提高反洗钱成效。

    第六、建立对货币以及其他各种价值转移形式的追踪体系 借鉴澳大利亚《金融交易报告法》,制定现金交易报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履行现金交易报告义务的机构和个人,建立对货币以及其他各种价值转移形式的追踪体系,使得现金及其他各种价值不论如何转移、掩饰、隐瞒都有“踪”可循,使洗钱犯罪分子不论利用那种形式洗钱都无“地”自容。

    第七、修改反洗钱法律使其具有域外效力

    借鉴英国反洗钱立法经验,使我国反洗钱法律具有域外效力。使得即使在海外洗钱也可在我国起诉;构成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我国本土发生的犯罪,也可以是在我国本土以外发生的犯罪。

    八是利用司法解释弥补立法缺陷。司法解释是我国立法中比较特殊的一个环节。众所周知,司法解释确属有权解释:因为它一经最高司法机关颁布,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然而,从司法解释的性质及其功效看,它又并不等同于法律本身。法律的解释通常具有下述三大功能即对抽象而概括的法律条文字义及其内容的具体解读、对司法认定的特定“法律事实”与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是否相符合作出的解释、对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及其立法目的取向所作的系统解释,使得在《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后产生的新问题,特别是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界定范围问题上的完善有着重大作用,可以很好的弥补现行《反洗钱法》的部分立法缺陷,亦可有效地为反洗钱提供法律依据。

    范文线索明朗,主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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