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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县市域多规划合一规划技术导则

    时间:2021-10-02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XX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暨 “四规合一”规划 技术导则

    2014 年 8 月

    前言 当前,县(市)规划过多,相互矛盾,覆盖广度、深度不够,带来城乡分割、重城轻乡、用地粗放,事权模糊、管理多头等问题,不利于规划实施的监管,亟需尽快在全省开展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按照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3-2020 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暨“三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和《XX 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并总结国内(浙江、深圳、上海、广东)、省内(大理、曲靖、维西)的实践经验,立足 XX 山区、沿边、民族、贫困“四位一体”的基本特征,结合自然资源、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发展条件,与《XX 省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我省县域各项规划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相衔接,明确符合 XX 特征和实际的“四规合一”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路径,以此规范全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规划编制成果内容深度,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管理的有效性,为切实有效推进 XX 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奠定规划基础,特制定本导则。

    第一章

    则 ......................................................................................1

    第二章

    规划编制 ................................................................................3

    2.1

    规划编制的组织

    .....................................................

    3 3

    2.2

    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

    ...............................................

    5 5

    第三章

    规划内容 ................................................................................6

    3.1

    规划编制总体要求

    ..................................................

    6 6

    3.2

    成果内容要求 ............................................................................8

    第四章

    规划实施 ..............................................................................11

    第五章

    监督检查 ..............................................................................13

    第六章

    其他要求 ..............................................................................14

    第七章

    附则 .....................................................................................15

    1

    第一章

    1.1 [ [ 导则的作用] ]按照国家和 XX 省新型城镇化规划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要求,为科学指导全省《县(市)域“四规合一”规划暨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成果深度内容,建立科学空间管理平台,有序地推进县(市)域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升县域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1.2 [ [ 依据说明] ]本导则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措施,结合 XX 城镇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标准及 XX 省地方标准、文件执行。

    1.3 [ [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暨“四规合一”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施管理。

    1.4 [ [ 指导思想] ]《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平台建设、机制创新”的技术思路方法,探索与 XX 省城镇体系、地方资源环境、发展水平相适应,确定目标一致、空间整合、事权明晰的规划管理基础平台和战略要求。

    1.5 [ [ 原则] ]《规划》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集约高效、彰显特色,有序推进、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1.6 [ [ 概念] ]《规划》是以县(市)全域空间为整合规划范围,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四个规划的目标、发展战略思路、空间发展要求、规划

    2

    方案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全域空间管制平台,为科学决策、高效行政提供重要支撑,为各类规划编制提出明确的规划条件。

    1.7

    [ [ 规划范畴] ]《规划》重点是对既有各类规划的整合,全域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是实现规划科学、目标合理的手段和过程;是指导全域各类规划编制的纲领性文件;是为地方政府决策、部门审批和实施管理提供整合规划信息支撑平台;是在发展战略和确保底线的总体要求下,以近期为重点明确规划实施的措施;是最终建立以城乡规划应用为导向,目标一致、规划衔接、功能互补、统一平台、相互协调的规划体系的重要保障。

    1.8 [ [ 规划目标] ]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宏观指导的目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控制保证用地的指标、城乡规划作为空间落实的坐标、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作为生态校验的底线,梳理已有各类规划的成果,对规划空间要素、战略目标进行整合,建立全域统一空间管制平台,明确发展核心、焦点问题的战略统筹部署方案和思路。目标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探索完善县(市)规划体系,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规划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协调县(市)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县(市)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

    第二章

    规划编制

    2.1 规划编制的组织

    2.1.1 [ [ 组织主体]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全域城乡总体规划(“四规合一”规划)的编制,具体工作可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承担。

    2.1.2 [ 准备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前,应当组织测绘部门完善地方的测绘基础信息资料,主要包括:覆盖全域地形图(1:2000 至 1:500)、高精度卫片(0.5 米分辨率以上)和完善地方地理信息坐标系统等工作。

    2.1.3 [ [ 报审程序] ]《规划》纲要需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审查。成果报上级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2.1.4 [ [ 公众参与] ]前期调研需开展企业、居民意愿的调查工作。规划成果在上报审批前,需采取公示、征询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意见吸收采纳的情况说明需作为成果附件上报。

    4

    2.1.5 [ [ 动态更新] ]《规划》应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国土规划、环保规划等部门规划实现动态衔接,及时更新入库。更新成果若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需按规划修改程序进行。

    2.1.6 [ [ 评估] ]定期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实施评估工作,评估周期应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各规划编制调整时间相衔接,至少每 5 年评估一次。

    2.1.7 [ [ 规划修改] ]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经同意后,即可进行规划修改。以下情况可申请规划修改:

    1.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规划依据的法规、标准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4.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况。

    5

    2.2 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

    2.2.1 [ [ 必须条件] ]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

    2.2.2 [ [ 项目组要求] ]规划编制项目组应当具有区域规划专业、地理信息系统专业、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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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规划内容

    3.1 规划编制总体要求

    3.1.1 [ [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布局、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的原则,按照城乡一体、全域管控、部门协作的要求,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四规合一”,逐步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建立覆盖县(市)全域的空间管制平台。

    3.1.2 [ [ 强制性内容] ]《规划》内容中涉及各类依法划定空间管制要素界线(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建设用地等各类界线)和措施、县(市)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建设要求是强制性内容。

    3.1.3 [ [ 各规划间关系] ]统筹衔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以上位规划为依据,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土地利用规划提出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生态底线等纳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实现全县(市)“一张图”,县(市)域全覆盖。另外,同步提出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等规划在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实施时序等方面的衔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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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 [ 城乡布局] ]全面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调整城乡空间结构,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合理确定城乡居民点布局总体框架,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结构。注重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村庄传统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条件。

    3.1.5 [ [ 指标体系] ]合理确定城镇化发展的各项目标。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依据资源环境条件容量、城镇化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县(市)城镇化发展的各项目标和人均指标,提出具有本地特色的城镇化路径及具体发展策略,提高城镇化质量。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水平。

    3.1.6 [ [ 基本服务] ]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空间上统筹布局城乡、区域间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合理布局城乡综合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市容环卫等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不同类型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引导城镇各类设施向农村延伸,完善城乡发展的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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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 [ [ 空间管制] ]明确全域空间管控目标和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涵养水源和城乡建设的需要,合理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并制定明确的管制措施。

    3.2 成果内 容要求

    3.2.1 [ [ 成果形式] ]《规划》成果应为规划信息数据库、文本和附件(说明书及专题研究)。其中规划信息数据库应为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且文本和规划信息数据库是《规划》的法律文件。

    3.2.2 [ [ 阶段划分]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一般分为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

    3.2.3 [ [ 纲要内容] ] 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现行各类规划进行整合分析,总结当前规划实施中面临的问题,明确城乡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2.按照上位规划要求,结合发展特征,提出县(市)在省域或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城市性质。

    3.从县(市)域资源环境、区位、经济产业发展、城乡空间分布与发展出发,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识别地区发展的制约条件,围绕县(市)发展的焦点问题,提出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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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结合县(市)发展制约条件和基本特征,明确面向实施的空间管制体系,并对建立全域数字化空间管制平台的基础条件进行分析,明确建立平台的相关措施和要求。

    5.结合空间管制需要,梳理空间管制事权部门,探索建立部门协作、全域一体化的空间管制机制。

    6.按照城乡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条件,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提出区域综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建议;提出需要从县(市)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与相邻县(市)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

    3.2.4 [ [ 成果内容] ] 成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县(市)发展的制约条件及重点内容。包括制约性指标,发展重要指标,城镇化发展战略,城乡统筹目标及重点,根据县(市)域内区域差异提出分类指导的发展措施要求。

    2.明确符合地方实际的“四规合一”技术思路和方法。包括各规划间的关系,各规划编制衔接的要求,各规划衔接的接口和技术标准。

    3.明确县(市)域空间管制要求。包括结合“三区四线”要求制定符合地方空间资源特征的空间管制体系,合理划定各类“区”和“线”,提出管制的要求和实现空间管制的措施,明确各部门管理事权和依据。

    4.明确县(市)发展核心方面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基于资源综合承载力分析确定全域人口规模,土地、水等限制性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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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利用措施,城镇化发展重要推动力的优化发展措施,发展与保护的底线要求和协调措施。

    5.明确县(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措施和要求。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的扁平化一体化布局和配置,城乡产业互动的措施,区域一体化的交通及基础设施的配置,按需分类分区指引要求,城镇保障性安居住房的建设要求。

    6.明确对下层次各类规划编制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建立控制单元编码体系,分别明确各层级空间单元的统筹性、限制性和约束性控制措施和要求。

    7.明确近期行动计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限相衔接,明确近期发展任务,包括近期重点规划编制任务,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任务和产业综合发展任务等事关县(市)域可持续发展制约条件和焦点问题的近期实施方案及部门任务分解。

    8.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规划法规体系的完善要求,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

    3.2.5 [ [ 空间管制成果要求] ]空间管制各类“区”、“线”划定成果应为 GIS 数据库文件(mdb 格式文件),坐标、高程符合地方统一标准要求,且各类界线应为 1:500~1:1000 的精度,为定期与实际建设航片图斑比对,发现违法建设提供基础。

    3.2.6 [ [ 分区指引成果要求] ]多层次分区指引成果必须为GIS数据库(mdb 格式文件),各分区单元应与行政区划、道路网、控规街坊地块划分、权属界线相衔接,以便于规划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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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规划实施

    4.1.1 [ [ 实施机制] ]同级人大立法,建立规划委员会统筹、各职能部门协调,统一平台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和分层实施管理的实施机制,实现各职能部门终端及时汇总情况、统一平台高效多部门联合(综合)审批。

    4.1.2 [ [ 保障机制] ]建立四个规划的协调机制,整合空间规划要求,建立空间管理体系,形成“一张规划图、一套指标体系、一个信息平台、一个协调机制、一个审批流程、一个监督体系、一个反馈机制”的综合保障机制。

    4.1.3

    [ [ 基本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规划》实施,逐步建立县(市)规划编制管理信息中心,实现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规划实施管理全覆盖,逐步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管体制。

    4.1.4 [ [ 实施范围] ]县(市)人民政府各级职能部门,涉及空间审批的各类行政许可必须以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的成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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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5 [ [ 实施重点]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全域空间管制为核心,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空间,统筹全域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协调产业空间布局,逐步实现“四规”空间管制措施相衔接、空间管理的规划协同;以覆盖全域的数字信息化平台建设,促进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间的协作,逐步建立管理基础信息共享、部门协作顺畅的全域空间管理机制。

    4.1.6 [ [ 实施重点] ]县(市)人民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应在按照《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产品统筹提供、城乡统筹发展及各部门职能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建设任务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4.1.7 [ [ 信息数据中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成立规划编制管理信息中心,承担技术服务职能,进行规划信息数据的发布、更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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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检查

    5.1.1 [ [ 监督检查] ]县(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各职能部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向县(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5.1.2 [ [ 监督检查内容及主体]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的更新、实施、规划条件给定、修改、评估的监督检查。

    5.1.3 [ [ 人大监督作用] ]县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5.1.4 [ [ 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权利] ]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5.1.5 [ [ 公众监督]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5.1.6 [ [ 违规 行政许可的撤销] ]县(市)人民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违反《规划》作出行政许可的,县(市)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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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其他要求

    6.1.1 [ [ 地方特色的体现] ]规划编制应充分体现地方的自然资源、历史文化、景观风貌、产业特征、区位分工等方面的特色,制定相应的特色挖掘与培育引导措施。

    6.1.2 [ [ 重大政策响应] ]规划编制应与新型城镇化、智慧城市建设、城镇上山、“桥头堡”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国家、省相关政策相衔接,明确政策落实的要求。

    6.1.3 [ [ 专项规划的引导] ]规划编制应结合城、镇、村及产业园区的各类规划,整理发展思路,紧扣地方区位、自然资源、经济发展阶段和历史文化等条件的特色,明确专项规划编制的重点和方向,强化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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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7.1.1 本导则由 X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7.1.2 本导则自 2014 年 月 日起施行。

    文字表达精炼有序。

    一直对作者的文笔有信心!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北省小城镇面广量大,人口众多,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城乡协调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受到全社会和各级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新型城镇化和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战略方针,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促进我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实践经验、多方论证并广泛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工作背景

    1.1 现阶段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要求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并要求“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分重视,先后于2010年和2012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意见》、《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2012-2030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2011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委书记李鸿忠同志明确要求:“要在县城和乡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镇域规划,将规划工作向村级延伸,以现代理念统筹规划城镇建设、村庄建设,形成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体系,引领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

    1 1.2湖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规划编制标准有待完善。关于小城镇规划,国家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镇规划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湖北省也出台了《小城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在小城镇规划编制方面有了较多的积累。但就现有的编制标准来看,小城镇规划仍然偏重于镇区的空间规划,缺乏在全域层面统筹考虑镇域空间发展、资源整合和城乡一体化建设。

    (2)规划编制水平有待提高。虽然我省大部分城镇编制了规划,但是由于缺乏镇域统筹协调,没有结合区域的经济特点和发展环境,还未完全走出老模式、低水平、自发式建设的误区,导致小城镇在产业选择、功能定位上出现偏差,城镇建设出现无序发展,土地资源不能合理利用,环境污染突出,小城镇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

    (3)规划协调矛盾突出。当前小城镇的规划体系突出地存在着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弊端。同时,其他各级、各类规划名目繁多,在同一个地域空间上,往往多个政府部门的规划引导和控制要求并存,但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冲突,难以形成对镇域综合调控的统筹合力,甚至导致了开发管理上的混乱和建设成本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4)规划管理相对滞后。由于镇级规划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和乡镇规划管理力量的薄弱,忽视规划管理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综合性,存在“重建轻管、建管分离”等问题,导致政府对城乡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控制引导能力较弱,城镇规划实施效率低下。

    2、总体要求 2.1 重要意义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用新的发展视角重新审视小城镇规划建设,统筹考虑镇域资源的综合利用,科学提出城镇和村庄协调发展的措施和路径。在规划工作上,我省将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省城乡规划法规体系,规范

    2 和加强镇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镇域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发挥镇域规划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指导作用。并逐步用镇域规划取代镇总体规划,使之成为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行动纲领。

    2.2 工作目标

    省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镇域规划相关技术指引,制定工作计划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主动参与。全省各地市州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发展需要,积极组织有条件的镇(街)开展镇域规划编制工作。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我省镇域规划全覆盖;用10年左右时间,在镇域规划指导下建成一批镇域经济繁荣、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功能健全、富有特色的新型小城镇。

    2.3 规划编制思路与原则

    (1)全面整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优化镇域功能布局,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国家、省、市(县)重要发展片区、重点发展项目顺利落地实施,促进镇域经济、社会、环境整体协调发展。

    (2)依据镇村自身区位、资源状况、地质条件和地形地貌特点,因地制宜,合理定位,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好镇村规划布局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平原地区要尽量集中,少占耕地;丘陵地区要适度集中,依山傍水;山区要相对集中,力求在交通便捷区域选址布局。

    (3)突出镇区和农村居民点的选址布局,合理控制基层村的数量。对现状农村居民点的撤并整合,以及规划布局新的居民点,要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作出合理的安排。村庄的规划选址要尽量利用好荒坡地、废弃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建设紧凑型村庄。

    (4)结合实际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农业生产耕作距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范围,保护生态环境,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的统筹发展,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进行科学布局。

    3 (5)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突出历史文化资源、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发展传统产业,适度保留传统民居、特色民俗,延续村镇历史文脉,强化村镇特色塑造。

    3、规划(编制)工作重点 3.1 加强基础调查

    基础调查是科学合理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和基本保证。镇域规划需要在立足基础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方面基础调研,力求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在基础调研过程中,要深入落实公众参与要求,全面了解农民的发展意愿,明确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而有效地在规划过程中进行进度协调、问题协调,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3.2 落实三规协调

    镇域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方位的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工作,强化土地指标投放与城乡空间安排的有机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各阶段发展指标和措施在国土空间的有效落实;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资源保护的矛盾,逐步的形成一个共同的规划平台。同时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体系、规划标准体系、规划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强化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使镇域规划真正成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和龙头。

    3.3 贯彻全域统筹

    在镇域规划中要深入贯彻全域统筹的规划理念,首先要进行“全空间”的统筹,即规划对象要从镇区建设用地扩展广大农村地区和非建设用地中去。在规划中要明确镇村等级、规模体系,确定各类用地安排,对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等)进行布局;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及范围,提出镇区空间布局指引和农村居民点布局思路;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项目、规模、范围。

    4 同时要开展“全要素”的调控,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管制分区,确定相关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和要求,提出镇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在整个镇域空间调动土地、经济、社会、生态等发展要素,实现空间发展与资源承载、产业驱动、基础保障、生态保护的系统性计划和布置。

    3.4 强化服务均等

    城乡服务均等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目标,包括城乡服务内容一体化,服务水平一体化,城乡服务设施区域协调统筹布局、整体化建设。在镇域规划中需要按照分层分级整体配置的原则,对镇区和村庄社会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建设安排;重点对综合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信息网络、环卫设施、加油充气设施进行空间布局,提出建设标准和要求;确定消防、防洪、地质灾害和地震灾害等防灾减灾设施的设置标准、规模、空间布局,提出相应的建设和治理措施。同时镇域规划应当进一步加强实施措施和保障机制研究,为城乡无差别发展提供具体的实施路径。

    3.5 注重分类指导

    湖北省地域广袤,区域差异很大,小城镇的发展条件也千差万别。因此镇域规划在编制中应带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需要根据小城镇的分类特征,结合小城镇自身区位、资源状况、地质条件和地形地貌特点,对不同类型的小城镇在空间布局、指标控制和村庄建设等方面,提出不同的规划对策和方针,倡导小城镇多样化发展及特色化建设。

    4、规划编制组织与审批 4.1 规划组织

    镇域规划由所在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5 4.2 规划编制

    镇域规划期限一般为近期为3-5年、远期20年。镇域规划一般情况下不需编制规划纲要,但须制定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明确规划工作的任务、目标、原则和时间要求,以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编制镇域规划的镇(街)不再编制镇总体规划。

    4.3 规划审批

    镇域规划成果报送审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城乡居民、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意见,并将对有关建议的采纳结果应当公布。镇域规划成果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镇域规划成果批准后,镇人民政府应按法定程序向公众公布、展示规划成果,并接受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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