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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

    时间:2021-08-03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机动车数量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据官方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背后,不仅仅是发达的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同样带来的是高频率的交通事故。在这其中醉酒驾车、超员载客等是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在这样的环境的影响下,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处罚。”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本地近三年所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简单分析一下危险驾驶罪在办案过程中的司法适用。

    一、**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据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全院公诉部门共受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104件。从案发情况看(含不起诉案件):其中2015年受理1件,2016年受理19件,2017年受理47件,2018年截至8月份已经受理37件。除6件案件不起诉之外,其余案件均已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部分案件已经判决生效。

    (二)危险驾驶案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从案发的情况看,第一种是由交警部门在**市城区主要路口设卡检查,部分驾驶员在饮酒后,心存侥幸,在路过检查关卡时被现场查获,导致案发。但因交警部门并非每日都在设卡检查,故该类情况所占的比例较小。从2015年1月份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来看,通过设卡查获的案件只有6件,占15.7%;

    第二种是城乡客运班车在营运过程中,因利益驱动,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严重超员载客。后因乘客举报或交警部门在日常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从而导致案发。自2015年1月份以来,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中,因严重超员犯罪的案件共4件,占10.5%;

    第三种情况也是比例最高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处于不清醒状态,极易与他人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通过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涉案驾驶员涉嫌酒驾,从而导致案发,因为该种情况导致的犯罪案件高达28件,占73.7%。

    (三)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摩托车为主。**市作为一座五线城市,由于经济发展和城区面积的局限,大部分老百姓都选择使用摩托车作为主要交通工具,摩托车的保有量较大。另外,在广大老百姓的心目中,认为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认为喝点酒没事,交警也不会去管,从而导致因骑摩托车酒驾的情况大量发生。从受理的醉驾案件看,被告人驾驶车辆多为摩托车,在2015年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起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有15件,占到39.5%以上,醉驾轿车的有9件,占23.6%。

    (四)对部分犯罪嫌疑人适用了逮捕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逮捕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加罚金,是《刑法》分则唯一不能适用逮捕的罪名。自2015年1月份以来,**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受理的公安机关报请逮捕的38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不批准逮捕案件有31件,占总数的81.6%。另外7件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出现该种情况,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因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涉及交通肇事、妨害公务等行为;

    二是因为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且有逃跑的行为,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至于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故对该类案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关于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解释规定不具体,导致对该罪司法认定存在困难。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而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7年4月25日讨论通过)中(一)危险驾驶罪第二条规定,中关于醉驾行为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凡达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即可定罪量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5月1日起试行)中(一)危险驾驶罪第三条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关于醉驾的规定将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唯一量刑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其他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规定有冲突。

    2、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危险驾驶案件处理上存在两难。自2015年以来**市院公诉部门受理的104件案件中,多数适用了缓刑。在办案实践中,法官、检察官无法确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而检察官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法官作出免于刑事处罚裁判犯难的局面。检察官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也在诉与不诉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今年从**市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规定,仅有6件涉嫌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从近年我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最终法院判决结果来看,也出现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特别是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相同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被判处刑罚,有的却可以不起诉,这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不理解和社会公众的质疑,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关于醉驾行为在危险驾驶罪入罪量刑的建议

    1、及时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为最大程度消除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建议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一并解决量刑实施细则上明确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主,以案发时间、地点、醉驾原因、有无事故等因素为辅的量刑裁判标准,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检察官不予起诉的权力。笔者认为,按照“罪刑法定”和“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5月1日起试行)中(一)危险驾驶罪第三条中“有关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应予以废止或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定罪处罚和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2、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采取措施适时引导社会舆论。司法裁判之所以会与民意发生冲突,主要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与普通群众之间由于知识背景与思维方式的差异和部分媒体在功利的驱使下会选择性地放大这种认识差距而导致了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因此,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在各类主流媒体广为宣传规范的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知晓醉驾入罪与出罪的典型情节,以此回应和平复社会公众的担忧和疑虑。

    四、关于危险驾驶罪,从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建议

    1、建立打击醉驾工作的长效机制。公安机关一旦发现醉驾行为均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严肃查处,并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查处力度,以保持危险驾驶罪名的威慑影响,有效整治社会交通秩序。加强打击醉驾的社会宣传力度。

    2、加大醉驾危害的宣传力度。醉驾行为的综合治理,需要司法、行政、宣传、服务行业等社会多方面以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协力配合。要广泛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检察机关要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发生,使严禁醉驾工作深入社会方方面面。

    3、加大对摩托车驾驶群体的整治工作。我国摩托车保有量非常庞大,加强对摩托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打击,必然会带来极大社会隐患。要通过综合整治摩托车醉驾行为,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城郊地区和乡村进行宣传。对于无证、无牌的摩托车要坚决予以打击。

    点个赞,写的很有说服力。

    很惊讶作者的观点。

    很受用的一篇范文,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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