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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04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 法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了教学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

    第一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都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三条

    社会实践、实习、课程设计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可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59分以下为不及格(F)。

    第四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其覆盖面要广,能涉及基本内容和要求,着重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任课教师应在命题时填写命题双向细目表。试题应有不同层次的要求,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度较大的试题应占适当数量,以便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试题的分量要根据考试时间而定,试题的叙述必须清楚,避免出怪题、偏题、含糊不清的题。

    第五条

    教学内容、学时数、进度相同的课程一般应实行统一命题考试。各门课程都应拟定内容不同、而分量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经教研室、系、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为正常考试用题,一套为补考用题。命题的同时,应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

    试题一律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规格用电脑打印,校对无差错后,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印刷装订。监考教师于考试30分钟之前到指定地点领取。对未能按要求提交试题的单位,要给予全校通报。

    第七条

    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追究责任,从

    严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章

    成绩评定要求 第八条

    教师对阅卷要认真负责,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有条件的课程(两名和两名以上教师任教同一门课程的),应实行集体评卷制度。

    第九条

    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作业、讨论、实验、测验等方面的成绩),考试成绩约占70%,平时成绩约占30%。实践性强的课程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平时成绩可占50%,具体比例由系主任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评定成绩的同时,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各门课程的成绩,一般应为正态分布。如有不正态分布,学院、系主管领导应抽阅试卷,分析命题和评分情况,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分析报告。若命题符合基本要求,而评分有过松或过严的情况,应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一式二份(公共课一式三份)填入《学生成绩登记表》。成绩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评好并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学院收到成绩后必须当天把其中一份交教务处。评卷登分过程必须认真复查,避免出现漏评、漏记、错记和合分的差错。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学院向学生公布。学生不得向教师打听评卷情况和成绩。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经同意后,指定专人与任课教师一起查阅试卷,如确有错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应把情况、更改分数填入审批表,经学院领导审核后送教务处更正备案。不办手续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不予承认,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其成绩表中注明“缓考”、“旷考”,作弊学生应注明“作弊”等字样。期末考试的试卷,由系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三章

    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全校集中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时间每人不超过20分钟。教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统考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其余课程由学院安排。各学院应在教务处规定的

    时间内把期末考试安排按要求打印好送教务处,考试2周前由学院向学生公布考试安排情况并分发给有关人员。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任意更改。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以书面向学院办公室申请(因病要附上医院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缓考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间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但不及格不再给予补考。如果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参加缓考被视作旷考,也必须重修。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的补考时间内参加缓考,须事前持有关证明,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向教务处申请再次缓考,但申请再次缓考最多只可一次。

    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

    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四分之一者;

    2.缺课(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3.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

    4.学生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系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况者,若自行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无效。欠交作业或实验者,待补齐作业或实验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参加补考。其他则由教务处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任课教师应严格做好审查工作,在考核一周前,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安排一次补考。补考通知由各学院负责发给学生,补考工作由学院按教务处要求统一安排。

    1.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外,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后第一、二周进行。补考不及格应该重修,重修须交纳重修费。补考因特殊原因缺考者,不再单独组织补考,必须重修。

    2.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留校重修或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补做,可申请留校重修或结业。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的补考成绩,任课教师应在补考结束后二天内评好送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将补考成绩归档,并报教务处。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十八条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单桌编定座位,如在阶梯课室考试,必须按隔排隔行编座。监考人员要提前进入考场,随机编好座位。考生须对号入座。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考试均须配备一定的监考人员。每个标准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条

    考生凭考试证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作旷考处理。考试中途,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十一条

    除笔、橡皮擦、尺等文具和教师指定携带的耳机、计算器外,其它物品如教材、学习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笔盒、眼镜盒、录音器材、电子记事簿、通讯工具(包括BP机、对讲机、手提电话)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若带有上述物品,应集中放在指定地点。计算器经监考人员宣布后才能使用,但不准互相借用。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宣读试题,不解释试题。考生遇有考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其他问题一概不予回答。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按时交卷,逾时交卷者考卷作废。答卷不得由他人代交。交卷时不准翻阅他人答案。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停止答题,静候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宣布结束后,方能离开考场。

    第二十四条

    保持考场附近安静,考生交卷后要尽快离开考场,不准停留观望或高声谈论,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生必须独立完成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如为补考或重修时作弊者,取消其一次重修机会),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旁窥或夹带与该课程的内容有关的材料及通讯工具等但未发现抄袭者,给予警告处分。

    2.考卷不得由他人代交,凡由他人代交者,如经查出,双方均按作弊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3.互打暗号手势、传递纸条、交换答卷者,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偷看、抄袭有关资料及他人答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在评卷中被认为雷同者,将试卷或答案卷带出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请他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8.偷改成绩或窃取试卷者,根据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中,扰乱考场纪律,无理与监考人员争执或撕毁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应在考试结束后当天内将《学生考试作弊呈报表》及其考卷、作弊材料、考场记录表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应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考守则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必须配戴监考证,要在考试15分钟前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并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并按时发卷。

    考试前应检查考场。除教师指定须携带的文具外,考生所带物品都应集中放置。

    考生对号入座,考试证要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要逐一查核学生身份,严禁冒名代考。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考生对字迹不清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巡视考场,注意考生动态,不得看书阅报、聊天谈笑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所带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作弊有据者,应立即收缴其考卷和作弊材料,令其离开考场,并将情况填入《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应立即将实情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要准时收卷,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收回的试卷要清点。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中迟到或不到;监考不严格认真,对考生考试作弊现象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的,均为监考人员失职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三十五条

    集中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考场的巡视和领导。学校、教务处、学院各级领导每天应有人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考试期间,成立以学校领导为首的巡视小组,负责对全校考试工

    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

    巡视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每次巡视应填写《巡视考场登记表》,送交教务处。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评选出若干个考试工作抓得较好的教学单位,并给予适当奖励。

    打动了许多人。

    语言平淡朴实。

    合肥腾飞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考核办法

    第一条顶岗实习是完成教学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学生校外顶岗实习的教学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生校外顶岗实习成绩的考核,采用学校评价和企业 评价相结合,并以企业评价为主、学校评价为辅的方法。

    第三条对学生校外顶岗实习成绩的考核,采用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过程评价主要包括劳动纪律、实习态度、工作能力等,结果评价主要包括实习报告、职业资格考证、工作绩效 等。

    第四条学生必须完成实习规定的任务,将实习周记、实习报告、顶岗实习学校考核表、实习单位鉴定表、实习现场考核表以及有关佐证材料交指导教师,方可参加实习成绩评定。实习单位鉴定表也可视情况由学校派专人到实习单位统一收取或由实习单位统一寄送至校。

    第五条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与表现、提交的实习周记和实习报告、职业资格考证等情况,填写“顶岗实习学校考核表”(见附表1),并评定学校考核成绩。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标 准如下:

    (一)实习态度和表现(20分)

    考核标准:服从实习安排(5分);遵守实习纪律(5分);按实习计划和实习任务书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5分);与辅导员或实习指导教师经常进行主动联系和沟通(5分)。实习指导教师根据上 述要求酌情评分。

    (二)实习周记(20分)

    考核标准:实习周记认真、质量高;收获、心得体会具体翔实;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分析或对某些问题有独到见解

    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每周要认真填写实习周记(见附表4),每缺1次扣2分,直至此项分数扣完为止;填写周记过于简单,不完全符合 填写要求的,酌情扣1~10分。

    (三)实习报告(40分)

    考核标准:实习报告能认真归纳实习单位的经营与管理情况;对实习内容进行完整、系统地总结;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对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总结、分析;能认真总结在实习中的收获;能提出 一些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

    实习报告的评价分为四档:

    A档: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报告内容正确、全面、系统。

    B档: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且 较全面、系统。

    C档: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报告内容不正确,不够系统、全面。 D档:未完成实习报告,或实习报告内容基本错误。

    A档可评36~40分,B档可评28~35分,C档可评24~27分,D档可评0~23分,实习指导教师根据上述要求酌情评分。

    (四)职业资格考证(20分)

    考核标准:通过顶岗实习,提升专业技能,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满足上述要求即可获得20 分。

    第六条企业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劳动纪律、实习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等填写“实习单位鉴定表”(见附表2),并评定企业考核成绩。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如下(供实习单位参考):

    (一)劳动纪律(15分)

    考核标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病事假很少。全勤得满分,迟到、早退1次扣2分,旷工1次扣5分,直至该项分数扣完为止。无特殊情况,实习期间请假超 过10天该项得零分。

    (二)实习态度(15分)

    考核标准:服从实习指导老师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与指挥,能吃苦耐劳,对工作安排没有抱怨(5分);实习过程中积极主动、认真负责(5分);积极参加实习单位的业务培训,成绩优秀(5分)。 实习指导教师根据上述要求酌情评分。

    (三)工作能力(30分)

    考核标准:仪容仪表得体大方,服务礼仪规范(10分);对所在岗位知识技能接受较快(3分);勤学好问,向有经验的员工学习(2分);能很好地将所学知识、技能应用在岗位上(5分);在实习指导教师的允许下能够独立完成任务,有主见或创新精神(5分);同学、同事关系相处融洽(5分)。实习指导教师根据上述要求酌情 评分。

    (四)工作绩效(40分)

    考核标准:能够按时、优质、高效地完成所分配的工作(20分);服务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无顾客投诉(10分);临时性的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完成(5分);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承担额外 的工作(5分)。实习指导教师根据上述要求酌情评分。

    第七条由学校与实习企业商定实习中期考核时间,由学校派出专业教师,赴学生所在实习企业,与企业工作人员一起,对学生进行

    实习现场考核,主要考核学生现场服务和操作能力,具体考核办法由实习单位确定。根据实习现场考核结果,当场填写“实习现场考核表”(见附表3),并评定现场考核成绩。

    第八条实习周记、实习报告等必须按照学院统一要求和规定格式完成。实习单位鉴定表必须加盖实习单位的公章。实习有关佐证材 料必须真实、可信。

    第九条实习学生如满足以下条件可获得加分:与实习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对参与技术研究或问题解决有一定贡献(需提供证明材料);受企业或学院通报表扬等等。满足上述任何一条即可获得加分 (10~15分)。

    第十条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根据顶岗实习学校考核表、实习单位鉴定表、实习现场考核表,按照“学校考核成绩×20%+企业考核成绩×50%+现场考核成绩×30%+加分”计算评定学生最终实习成绩。

    第十一条最终实习成绩分为优秀(100~90)、良好(89~80)、中等(79~70)、及格(69~60)和不及格(59~0)五个等级。实习成绩及格及以上者,学院为其颁发由企业和学校共同认定的《工作经历证书》(《社会实践证书》)或其它类似证明文件。顶岗实习最终成绩为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成绩仍不及格者不予正常毕业。重修一般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并报系部批准备案,系、部负责 安排人员检查考核,重修不得低于原实习要求和标准。

    第十二条对发生以下几种情况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处理:

    (1)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实习者;

    (2)不服从系、部实习安排,中途擅自离开实习岗位者;

    (3)未经实习单位及系、部领导同意擅自终止实习者;

    (4)因个人问题被实习单位退回(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完

    成实习任务者;

    (5)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累计达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 者;旷工累计达两周及以上者;

    (6)实习期间不遵守纪律,违反实习单位和学院纪律,造成恶 劣影响者。

    第十三条凡实行“2+1”或“2+0.5”人才培养模式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的评定均适用本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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