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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1-08-05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场馆建设以及“一带一路”、X民融合发展等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实施,我省建筑业迎来大发展、大跨越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推动我省建筑业加快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瞄准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工程项目带动技术创新应用,以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产业发展,以提升标准优化产业结构,以质量、服务增强竞争能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的总产值、增加值等主要指标有较大增长,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形成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产业规模发展壮大。全省建筑业总产值预期年均增长7.2%,到2020年达到7200亿元;

    建筑业增加值预期年均增长5.7%,到2020年达到2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7%以上;

    力争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万亿元。

    企业规模效益提高。到2020年,全省特、一级建筑业企业预期达到450家,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为主业的大型企业明显增加。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2家,1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5家,超50亿元企业不少于20家。

    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到2020年,建筑业从业人员预期达到400万人,其中,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55名以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10万人以上,中级工20万人以上。

    二、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一)培育龙头企业。制定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实施计划,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和重组分立、成立子公司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向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等方向多元化经营发展,做强做优;

    支持古建筑、钢结构等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专业承包企业做精做专、特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创新能量和竞争优势,打造“河北建造”品牌。对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各地要制定支持政策,吸引大型央企到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性中心,吸引省外优秀企业到我省落户。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改制各项优惠政策,推动国有建筑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每个市要着力培育1-2家龙头企业,精准实施激励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证监局,各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升竞争力、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申请股权投资,用于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中小微企业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提高资质要求等方式限制其参加投标。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和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配合)

    (三)推动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积极申报科技专项,强化产学研用结合。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评审发布先进适用工程建设工法,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鼓励建设单位给予参建单位相应的奖励。建立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新技术标准和团体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支持企业调整经营方向。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场馆建设等重要契机,引导省内骨干企业与大型央企、省外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逐步从房屋建筑等传统领域向轨道交通、交通、水利、机场等重点投资领域转型。鼓励本省有实力的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逐步提升企业在高端市场的竞争力和专业施工能力。在石家庄、邯郸市开展本省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示范项目。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到2020年,培育2个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30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完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建筑节能标准和标准设计。广泛应用预制外墙、预制楼梯等部品部件、集成厨卫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体系,提升建筑产品附加值。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升绿色建筑品质。积极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推动“大智移云”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积极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示范应用,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广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六)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企业参与省外、境外工程提供有力支撑。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对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对接活动,推动省内企业与大型央企围绕产业链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承接大型央企的外包服务、材料供应、劳务输出等业务,合作共赢。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加强中外标准对比研究,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缩小与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配合)

    三、推进重点事项改革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依法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提高效率。逐步实现资质资格申报、审批无纸化。大力提升营商环境,推动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一并纳入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监管与服务。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开展个人执业事务所试点,逐步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保监局、省编委办)

    (二)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按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石家庄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试点。到2020年,各市应培育发展1-2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有条件的企业可先行先试。国有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国有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配合)

    (四)改革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方式,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程序,遏制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行为。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评审应综合衡量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及方案优劣,不得以费用作为主要中标条件。改进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厘清各部门监管责任和边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推行电子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借鉴国家试点经验,推动建筑工人组织化和专业化。企业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有技术工人,在项目施工现场,一线工人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技术工人。引导现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劳务班组成立木工、电工、镶贴、砌筑、钢筋制作等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稳定和扩大建筑工人就业创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建筑工人服务信息平台,采集、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情况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融资贷款、工程担保与保险等工作中充分运用信用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二)加强履约管理。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承包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建筑工程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向承包企业提供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国有投资工程继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建筑材料、人工、机械市场价格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和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不按合同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价款进行结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四)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加大对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公安、工商、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银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等因素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建设百年工程。在保定市开展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推动参建各方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二)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使建筑设计回归建筑基本属性,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建立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加强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城市风貌的管控,规范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机制,发挥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作用,实施重要建筑方案专家审查制度。组织开展设计竞赛等活动,培育高水平的建筑设计队伍。引导省内设计龙头企业成立创意设计基地(中心),孵化培育省内青年创意设计队伍。鼓励勘察、设计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提升我省建筑勘察、设计水平。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控。推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控机制。在秦皇岛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火、节能、电梯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施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治理工作。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加大对新开工轨道交通工程的城市及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城市的监督检查力度。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对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严格监督机构、人员的考核,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层级监管,严格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的考核。在保定、邯郸市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开展县城建设工程质量攻坚行动,补齐县城工程质量短板。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序推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探索建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河北保监局)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快培养造就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技术入股、成果奖励等多种形式,加快各类创新人才特别是领X人才的引进培养,以高层次人才引领建筑业创新发展。对企业引进和培育的人才,可申报省“百人计划”和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对入选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开展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认定工作,大力培育行业领X人才。研究制定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职称评审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主管部门授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支持现有的大中专院校开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项目,鼓励城乡青年参加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职业教育培训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具体的支持鼓励政策由省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和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强化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其整改并记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支持和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学徒制度和技师工作室,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组织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创新培训形式,搭建全省建设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为建筑工人提供便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到2020年,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加大监察力度,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个人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依法解决合同、劳资等方面的争议。加快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和工资保证金并轨,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确保企业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完善建筑工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优化缴费方式和办事流程,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河北保监局)

    七、优化发展环境

    (一)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厘清改革发展思路、明确改革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把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坚持因地制宜、因业布局、错位发展的思路,培育一批建筑业强市、建筑业强县和建筑业强企。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建立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各级政府对排名靠前的市、县和企业,予以奖励激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二)发挥奖励扶持作用。对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获得科技进步奖及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建筑业企业,各市、县政府应进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技术经济管理人才,应积极推荐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在省内外承揽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国家级奖项(杯)的企业,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有关行业协会应严格创优条件程序,推进创优活动有序开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完善抵扣链条,实现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信誉好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优质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适当扩大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施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上市、境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将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纳入政策性信用保险范围,鼓励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类信用保险,降低收汇和融资风险。(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规范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推行银行保函和建筑工程保险,取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形式,降低运营成本。政策停工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关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足额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1日

    (本文来源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读起来很算通顺。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推进城乡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吸纳农村劳动力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转型升级为主线,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全面优化经营机制,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努力改进监管模式,着力营造良好环境,提升行业的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促进我市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筑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我市建筑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改善,产业竞争力全面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稳步提高,基本建立符合城市建设发展总 1 体要求、适应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建筑产业体系、行业监管体系、工程管理体系和完善的管理体制、科学的运行机制,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到2015年,建筑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规模增长,效益提升。建筑业产值达到20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到600亿元,占我市国民生产总值5.1 %,创利税120亿元。

    ——企业壮大,龙头带动。培育具有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10家,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15家。培育3家建筑施工产值超百亿的建筑业企业,5家建筑施工产值超5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

    ——科技进步,节能降耗。全行业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一流,机械化施工水平明显提高。技术装备率达到1.5万元/人,10项新技术贡献率达到15 %,广泛推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提高了绿色建筑的比例,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

    ——能力提升,市场拓展。全市新增境外承包工程企业20家,实施境外承包工程合同额8亿美元,外派建筑劳务0.6万人,境外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率达18 %,市外建筑业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0%。

    ——监管有力,市场规范。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形成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和公平竞争机 2 制。

    ——质量提升,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每年争创省优以上工程30项;施工安全现状明显好转,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步下降。

    三、扶持政策

    (一)建立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1、培育优秀建筑业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活动。对产值增长快、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对外拓展能力强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建筑业骨干企业”,在资质晋升、信贷融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突出、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家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优秀企业家”,优先授予劳模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建筑业骨干企业”。

    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开展多元化经营,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等产业发展,努力提高企业规模化、集团化水平;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市政府安排若干用地用于建造建筑业总部办公基地和解决建筑业企业生产用地困难问题。支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 3 进一步做大做强,其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建立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机制,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年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本若干意见实施之日起上年度在宁波市区域内年实缴税金已超8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也可享受此奖励政策。

    3、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项目,奖励总承建企业50万元,参建企业1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项目,奖励总承建企业10万元;获宁波市“甬江杯”优质工程的项目,奖励总承建企业5万元。以上奖项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奖。

    4、激励企业晋升资质。有关部门要把扶持政策和资质管理结合起来,在资质晋升上既要体现扶持,又要严格管理。支持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对主项资质晋升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主项资质晋升一级资质的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5、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4 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打破行业壁垒,鼓励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企业申报资质时,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接轨道交通、市政桥梁等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在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本地建筑业企业适当的政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建筑业企业。引导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专、精、特、新等技术和管理特色的专业型建筑业企业。

    6、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鼓励大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分别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在我市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7、大力发展建筑劳务经济。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和劳务基地,通过采取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措施,加快推进建筑劳务企业发展步伐。严格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建立健全公平、透明的建筑业劳务发包交易平台。新成立建筑劳务 5 企业,各有关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个人所得税部分回企业注册地缴纳;本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三)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8、加快企业科技创新步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以科技示范工程建设为基础,支持大型建筑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支持其在境内外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发专利技术,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争创国家级、省级工法;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标准。建筑业企业的上述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凡符合市、县(区)关于工业企业的鼓励政策,均可享受相应的奖励、补助和税收优惠,其中国家级工法给予3万元奖励,省级工法给予1万元奖励。

    9、提升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大对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扶持力度,对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上,被定为市年度信息化应用试点项目,或符合市、区立项要求的重点项目,依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 6 2年。

    10、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管理和激励机制,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校企合作,加强以企业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建筑业专门人才库,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建筑业人才,对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高薪聘请“四高”人才,按应缴纳所得税中地方部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给予等量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引进人才,可以享受 “人才公寓”、“限价房”、“经济适用房” 等优惠政策。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企业每年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市实际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对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四)引导企业拓展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

    11、建立拓展市外市场激励机制。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应予以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建设工程项目且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按该项目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给企业。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在市外建筑市场新开拓工程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完成 7 企业注册地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12、建立拓展国际市场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积极运用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和企业从事境外投资业务获得国内银行商业贷款的,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前期垫资的,给予贴息支持;对建筑业企业产生的境外承包工程、援外成套项目营业额,企业投保“走出去”的各类中长期信用保险产生的费用,以及建筑业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国际市场宣介、办理各类认证、参与境外投(议)标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13、加快培育“走出去”企业和专业人才。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对新获得上述资格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建筑企业每注册一家境外实业性公司,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新注册投资项目,投资到位后再奖励人民币10万元。加强人才交流,积极吸引国内外“走出去”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加快培育熟悉境外承包工程经营管理和工程技术的人才队伍。

    14、加大 “走出去”信贷保函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适当 8 放宽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限制。继续推行境外放款试点,降低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司的贷款门槛,满足企业境外运营的资金需求。加大境外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在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保函基金的基础上,扩大专项保函基金额度,用于帮助企业解决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预付款等保函的出具。对建筑业企业境外工程承包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保函手续费给予优惠,须由境外业主认可的国内商业银行出具各类保函的,为该保函提供的保证金应低于保函额度的10%。

    15、构建“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简化出国(境)审批手续,对因项目需要拟派出国(境)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外汇管理部门要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对外担保、境内外融资、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检验检疫、海关部门要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提供检验检疫和通关便利。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发布国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国内外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的信息服务。

    (五)加强行业监管,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

    16、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打造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建筑业类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数据库,积极开发监管子系统和业务子系统。通过实时采集、分析和公布数据信息,为 9 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数据基础,全面提升行政管理、决策和服务水平。

    17、创新行业监管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推进建筑市场闭合管理;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限制和淘汰市场不规范、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社会中介机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自控、质量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信用评价制度,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18、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招标文件审查、合同备案、评标专家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力度。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最优价中标方式,控制有效投标报价不低于定额指导价的90%,合理控制工期,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得比国家定额工期提前20%以上。建立信用评价和工程招投标挂钩机制,对信誉良好、业绩显著的本地优秀企业和在本地有创杯夺优项目的企业实行“扶强扶优”政策。

    19、完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继续推行投标担保、工程支付 10 担保和履约担保保证制度,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应不超过5%,鼓励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条件成熟时,也可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投标保证金专门帐户的管理,监督招标人专款专用,防范工程款拖欠。招标文件要设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价涨跌过大超出风险幅度,其超出部分允许调整价格。推行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采用担保或保函方式置换现金形式的质量保修金。鼓励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等社会中介机构参加责任保险。

    20、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发包人应严格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款结算审查意见。60天内未完成工程款结算的,发包人应先支付承发包双方已认可工程造价部分的95%。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审计中介机构的行为。发包人收到竣工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工程决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赔偿。

    21、维护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建筑业务工人员依法、理性维权,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务工人员维权服务“绿色通道”。完善建筑业欠薪保证金制度,建立防范拖欠民工工资的长 11 效机制。充分考虑建筑行业和民工特点,建设部门应会同劳动部门积极做好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工作。健全劳动、建设、公安部门协同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引起上访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于涉及敲诈勒索等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建设部门应积极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鼓励建筑业企业进行健康、安全、环境认证,改善建筑业务工人员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民工学校平台作用,开展民工素质教育,实施民工身份管理,提升民工综合素质,由市政府对建筑业企业民工素质教育给予财政补贴。

    (六)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22、建立协调促进机制。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全市建筑业发展提供根本保证。建立促进建筑业发展考核机制,将建筑业发展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内容,评选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强化服务,建立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协调合作机制。建设部门要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做好行业发展的综合协作,会同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监察、发改、财政、公安、税务、经贸、外经贸、人事、劳动、科技、统计、海关、检验检疫、金 12 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全力支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建筑业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业的宣传报道力度,形成促进建筑业快速发展的舆论氛围。

    23、市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基金。建筑业发展基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筹建,每年安排1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安排300万元,县级财政安排7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年按当年建筑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予以充实。该基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建筑业的发展及对企业在做大做强、创优夺杯、开拓市场、资质晋升等方面的奖励。

    24、完善建筑业企业税收管理制度。税务部门要根据行业实际,认真落实建筑业税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核定企业所得税,完善征收办法,避免重复征税。建筑业企业在大市范围内承包工程企业所得税在注册地税务部门缴纳。由于总承包单位收取工程款和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的时间性差异,造成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税金重复缴纳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25、进一步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当年全市金融机构建筑业企业贷款增量、增幅要高于上年,尤其对成长型、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授信额度。稳步推进建筑业企业应收账款、工程设备、13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抵(质)押融资,鼓励实行在建工程、建筑企业专利权融资,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方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对资质等级高、实力强、信誉好、效益高的建筑业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审贷程序、提高效率;在利率定价、服务收费、审贷条件、结算汇兑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与建筑业企业的银企合作,积极探索针对建筑业企业融资的专业性担保模式。

    26、扶持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发展。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利益、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以及制定推广新标准、普及新技术中的作用。培育和规范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保险代理、工程担保、信用管理、信息咨询、建筑司法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支持行业协会工作,发挥中介服务功能,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协调、信息、评价、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类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建设、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项奖励应予以免税。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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