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医疗保险保障计划书
时间:2021-09-06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家庭成员医疗保险保障计划书 家庭成员保障情况简述:先生、太太目前拥有社保,但无其它保障;
宝宝,0周岁,目前无保险保障。
保险计划建议:保险作为多元化投资中的一元其功用首先在于:对人生未来历程中万一发生的风险(天灾人祸、疾病、失业、退休、通货膨胀、创业失败、经营倒闭等等)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最大限度的补偿,以保证个人、家庭的生活品质不致因风险的发生而下降;其次:对未来一定要开支的费用有所规划确保专项基金的储备。因此,本保险建议书侧重于疾病、养老、教育及意外风险的高额保障。具体保险措施如下:
一、先生,太太,有社保,意味着其基本生活有了保障,但社保无生命风险保障且不足以保证养老的生活品质,同时在医疗方面仍要自付相当比例,特别是发生大病时,更是如此。我们建议以xx人寿的《xx终身寿险》作为养老补充,使其在退休后花钱较多的八年里(66-73岁)有更多的收入;
同时我们建议选择国寿《xx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该险种近期将要停售)加上xx人寿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用以保证罹患重大疾病时社保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且在医疗费用报销时不与社保冲突。若一生平安,该保险之投入将以保额的三倍得以补偿。而且以上险种都是高保额的,足以应对家庭支柱万一发生风险时整个家庭的生活品质在十年的时间里不致下降。方案见附表 二、培养孩子主要牵涉三项费用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孩子培养到大学毕业家长的抚养义务就完成了,未来由孩子自己规划。目前宝宝无保险保障,自其进入幼儿园开始直至大学毕业,皆可有学生平安险来帮助解决意外及医疗问题,为保证他入校前及成人自立后始终有保障跟随,我们建议为其投保一份中国人寿的终身寿险《xx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该险种近期将要停售)和xx人寿的《保安康保险》(目前保险市场上唯一的可终身附加医疗险的产品),即医疗费用定额补贴保险——保额高、缴费低的健康医疗险。同时为其投保国寿的子女教育保险B解决孩子的教育金问题。方案见附表。
综上所述,整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获得了全面保险保障,且未来的生活品质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假设家庭成员结构及年龄为:宝宝0周岁,先生、太太26周岁。
被保 险人 投保险种 投保 份数 最高风 险保额 保险 期限 交费 期 年交 保费 (元) 保障及利益 宝宝 xx终身 2 6万元 终身 20年 700 1、重大疾病赔付4万元,意外、疾病(180天后)导致的身故赔付6万元;
2、交费期内发生重疾或高残,自发生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3、60岁后可随时取出保单现金价值,用作补充养老金。
xx合保险 1 5万元 终身 20年 780 每日住院津贴25元;
每日重症监护室津贴25元;
严重烧烫伤住院保险金1250元;
每日康复津贴20元;
每次住院急诊保险金12.5元;
每次急救运送保险金50元;
每次特定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1250元;
每日肾透析保险金25元;
身故保险金等于5万元扣除以上各项累计已给付的保险金。(该险种18周岁以下的被保人只允许投保一份) 子女教育金保险B 10 最高10万元 21周岁 交至17周岁 5900元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每年可领3万教育金;
2、投保人身故或高度残疾,被保险人每年可领取5000元成长年金直至21周岁为止;
3、若投保人身故或高残发生在缴费期内,则可免缴以后各期保费,合同继续由效;
4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先 生 / 太 太 xx终身 3 9万元 终身 20年 1980 1、重大疾病赔付6万元,意外、疾病导致的身故或高残赔付9万元;
2、交费期内发生重疾或高残,自发生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3、60岁后可随时取出保单现金价值,用作补充养老金。
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1 6万 元 1年 1年 99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6万元;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6万元;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6仟元;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60元,全年补贴最高180天。
xx养老险 5 5万-11万元 终身 20年 2711 1、保单生效后至65岁时止,保额每年递增3%,即从5万增加到11万;
2、66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每年领取1.1万元,直到73岁,共计领取8.8万元;3、66岁前身故或全残赔付5-11万元,66岁后身故或全残赔付11万减去已领取的养老金;
4、罹患末期疾病,生命关爱提前给付。
夫妻合计 52万元 9580 以上保险利益夫妻俩人各享有一份。
合计 风险保额 73万元 年交保费 16960元 注:各项保障根据自身年付能力可以调整,也可选择季交或半年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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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保障计划书
一.险种搭配组合
1.企业财产综合险;
2.在建工程保险;
3.装修工程保险;
4.货物运输保险
二.设计计划的原因
连云港地处亚热带地区,全年降雨量丰富,暴雨、雷电等自然灾害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工作过程中工人违章作业、动火操作、吸烟等容易引发火灾,安装工程时,机械、电气设备过热或遇水发生电气短路引发火灾。施工场地有大量临时架设的电源,电线和开关等电器设施,易于发生施工人员或外来人员触电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因此需要参保企业财产综合险;
目前公司利用国家“上大压小”的能源政策。利用拆除的现有老机组的场地资源和公用设施,在建2台1000MW机组项目。原材料的本身隐患、钢结构的制造质量等风险。现场零部件及大型部件的搁置以及现场组装时对各项技术数据严格要求、吊装方案的实施等直接关系到风险的大小。同时设备安装中的暖通系统、电气系统也是主要的风险隐患,因此需要参保在建工程保险和装修工程保险;
新海发电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超高温超高压集控大机组的国家大二型火力发电企业,年耗用煤炭300余万吨,公司用煤主要采用铁路运输。公司生产和在建工程所需的材料、日常消耗的物品,以及进口的物资都需要运输,运输过程中都有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及人为的损坏,因此需要参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企业财产保险保障具体化
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为其选择的险种和保险公司有如下几种:
1.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
财产综合险(企财险)主要承保保险标的因为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的物质损失。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的财产综合险可以对上面所说的该企业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进行赔偿,所以我建议参保该保险。
2.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工程险)主要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损失。第三者责任险承保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险)承保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由于安装施工造成工地内或邻近地区的第三者责任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两种险可以赔偿该企业在安装和在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所以我建议参保该保险。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理赔及时;货物出险了,让收货人第一时间联系保单上的查勘代理,查勘代理根据具体情况,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货物进行查勘,检验,定损,最后做出查勘检验报告,可由当地的协议公司先行理赔.也可以提供到国内理赔,资料齐全10日即可赔付。
服务周到:1,为贵司量身定制合适详尽的保险计划。2,提供市场上最优惠的费率。3,跟进理赔工作,利用我们所掌握的保险知识、对理赔程序的熟悉,使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限度的赔付。
结算自由:一单一结或采取月结。
范围广阔: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海运,空运,陆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具有以上特征,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偿作用,因此我建议参保该保险。
四.各家公司保险责任具体条款
1.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3.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四)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
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基本险,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
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 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