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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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标志、标识
没有设置车辆限速警示标志。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6.1.3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GB5768 的规定。
厂区道路应设置车辆限速 15 公里/小时的警示标志,厂房内通道应设置车辆限速 5 公里/小时的警示标志。
未见限高标识。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6.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m~1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小于5m。如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以及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
增设限高标识。
车间警示标志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电气设备增设“有电危险”安全警示标志。
2、机械设备增设“机械伤害”安全警示标志。
3、根据实际作业岗位增设“戴安全帽”、“戴防尘口罩”等安全警示标志。
部分安全警示标志不清晰。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A.5 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
及时更换不清晰的警示标志。
管道无介质名称和流向标识。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1、国标(强制执行)
管道增设介质名称和流向标识。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管道全长上标识:
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二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10m,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
有毒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线。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7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守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在泄险区启用时,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1、增设“当心中毒”、“注意通风”警示标识。
2、有毒作业场所增设警示线。
有毒作业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线。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增设“当心中毒”、“注意通风”警示标识。
2、有毒作业场所增设警示线。
职业危害警示标志不足。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第8条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息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和“穿防护服”、“戴增设“戴防尘口罩”、“戴护耳器”、“当心弧光”等职业危害警示标志。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工业气瓶色标不清晰。
《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
4
气瓶的涂膜颜色名称和鉴别
4〃1
气瓶的漆膜颜色应符合GB/T3181的规定(铝白、黑、白除外)。
4〃2
气瓶的漆膜颜色编号、名称和色卡见表1。
4〃3
选用漆膜以外方法涂敷的气瓶,其涂膜颜色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4
颜色和色卡应按GB/T3181的要求鉴别。
气瓶色标应清晰并符合《气瓶颜色标志》要求。
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未张贴职业危害告知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增设职业危害告知卡。
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未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
消防、应急
车间未安装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机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 1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通道。
增设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泵室、配电房未安装应急灯。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起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增设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设施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维修。
2、破损的消防器材及时更换。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通道堵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清理物料,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现场检查,厂房内个别灭火器单个配置、放置超过 1.5米、或放在地上。
车间、仓库内灭火器数量偏少。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第 5.1.3 条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 6.1.1 条: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
第 6.1.2 条: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 具。
1、建议将灭火器按要求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
2、设置在挂钩或托架上的灭火器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每个灭火器设置点配备的灭火器数量为 2-5具。
灭火器未设置检查表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 C 的要求每月进灭火器设置检查表。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行一次检查。
5.2.4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月检、半月检和日常巡检都应当保存检查记录。
灭火器过期。
5.3.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及时更换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
地下消火栓无标识。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11 条。
5.11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结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结合器”等标志。
增设标识。
灭火器配备不足。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4.2.1 实际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配置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
按设计要求配备灭火器。
安全出口不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 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不超过 15 人。
应急物资不足。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应急〔2017〕9号)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要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按要求配备应急物资。
剧毒品仓库急救药品过期,剧毒品车间未配置急救药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定期检查药箱,过期的药品要及时更换;剧毒品车间增设急救药箱、药品。
厂内使用 1211 灭火器。
《淘汰落后产品目录》(第三批)
89 简易式1211灭火器 90 手提式1211灭火器 91 手推式1211灭火器 更换成干粉灭火器。
电气设备
开关、插座周边放置可燃物。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第 6.5条: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和腐蚀性物品。
清理物料,保留工作空间。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带电体裸露。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4.4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和家畜的直接触电或间接触电所引起的身体伤害,及其他危害应采取足够的防护。
增设防护罩。
部分开关、配电箱外壳破损。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植 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 规定的IP××B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除外:
1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 2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5.1.4 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及时修复破损的开关、配电箱。
配电箱安装位置过高。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4.1.2
配电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配电箱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落地式配电箱底部未封闭。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4.2.1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 50mm,,室外不应低于 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配电箱底部进线口位置增加绝缘板、水泥等措施进行封闭,防止鼠、蛇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移动式电气设备使用单塑单芯线。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6.8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更换成护套线。
配电房门口未设置挡鼠板,窗户未使用细网防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1、配电房门口设置高度不小于 50cm 的挡鼠板。
2、窗口、进线孔增设防护网。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部分设备使用闸刀开关。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6.1.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闸刀开关只能做隔离开关使用,建议更换成空气开关。
电气线路拖地敷设。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7.6.1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电缆不易受到机械、震动、化学、地下电流、水锈蚀、热影响、蜂蚁和鼠害等损伤; 2 应便于维护。
电气线路应穿管固定敷设。
电气线路拖地敷设。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 - 2008 )
6.7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电气线路应穿管固定敷设。
Ⅰ类设备未安装接地线。
《用电安全导则》( GB / T 13869 - 2008 )
6.20 Ⅰ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
增设接地保护。
开关安装在木板上。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 GA653- - 2006 )6.1.8.1 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更换成绝缘板。
黄绿线做电源线使用。
《用电安全导则》( GB / T 13869 - 2008 )
6.13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黄/绿双色线只能做接地线使用。
户外电气设备设置防水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6.23
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
增设防水措施。
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开关。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6.11
当系统接地的形式采用TT系统时,应在各级电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保护,并且各级保护应具有选择性。
增设漏电开关。
插座未安装接地线。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6.16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增设接地线。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用电设备拆除后,电源端未处理。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7.3
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电源端应妥善处理,导电部分禁止裸露。
标志牌使用金属材料。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 号文)
第六十一条
标志牌根据用途可分为:禁止、警告、提醒、许可四类。一般宜采用非金属材料制做。用金属材料制做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
更换成绝缘材料。
电焊机接线柱裸露。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11.2.4 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裸露的接线柱增设防护罩。
电焊机未做接地保护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11.3 接地 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式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大地密切相连的焊件(如:管道、房屋的金属支架等)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增设接地保护。
电焊机焊线接头过多。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11.4.2 构成焊接回来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大于 1 兆欧)。用于高频、高压振荡器设备的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性能。
11.4.3 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更换接头过多的焊线。
总配电箱箱门和箱体之间无接地。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5.1.1
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应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 4mm2 的箱体和箱门之间增设接地保护线。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配电柜/箱未悬挂标示牌。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1991)
第四章 第四节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增设“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止步,高压危险”等操作牌。
绝缘工具未检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
第四十七条: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四十九条:绝缘安全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如下表:
工具名称 电压等级(kV)
检测周期 检测结果 绝缘棒:
(6~10)∕35
每年一次
合格 高压试电笔:(6~10)∕35
每年一次
合格 绝缘手套:
高压 ∕低压
每半年一次
合格 橡胶绝缘靴:高压
每半年一次
合格 绝缘工具应定期检测,并在检测有效期内使用。
防爆区内电气设备不防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3.1.1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更换成防爆电气设备。
临时用电直接从配电柜接线,未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开关。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临时用电使用带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电箱或使用专用拖线盘。
高压房配电柜未悬挂标示牌。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 号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4.5.1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悬挂标示牌。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 I)。
高压配电房未执行工作票制度。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 号 3.3
工作许可制度
3.3.1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3.3.1.1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3.3.1.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3.3.1.3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高压房执行工作票制度。
配电房内无降温、除湿措施。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一部分:总则》(GB7251.1-2013/IEC61439-1:2011)
7.1.1.1 户内成套设备的周围空气温度 周围空气温度不超过+40℃,且在 24h 一个周期的平均温度不超过+35℃。
周围空气温度的下限为-5℃。
7.1.2.1 户内成套设备的湿度条件 最高温度为+40℃时的相对温度不超过 50%。在较低温度时允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例如,-20℃时的相对湿度为 90%。宜考虑到温度的变化,有可能偶尔产生湿度凝露。
配电房内增设一台空调或其他设备进行降温、除湿。
配电室配电柜前未敷设绝缘垫。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 号)第 6.13 条 低压带电作业时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其外裸的导电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防止操作时相间或相对地短路。工作时,应穿绝缘 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并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增设绝缘垫。
仓库
仓库内使用碘钨灯。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仓库禁止使用碘钨灯等搞完照明灯具。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仓库内安装开关和配电箱。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仓库内不宜设置开关和配电箱。
仓库货物堆放不符合规范要求。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6.7 库房内仓储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 150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2m。
6.8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从横梁算起); b)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5m; c)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5m; 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m; e)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1m。
设置定置线,按规定堆放物料。
仓库使用碘钨灯。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8.2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仓库禁止使用碘钨灯。
架空线路下对方物品。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8.3
仓库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 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对方物品。
仓库电缆私拉乱接。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8.6 室内储存场所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仓库内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进入甲、乙类仓库人员未登记。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9.1
进入甲、乙类仓储场所的人员应登记,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进入甲、乙类仓库人员应登记,并禁止携带火种。
仓库内无“禁火”标志。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9.3
仓储场所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
仓库内不得使用明火,并设置“禁火”标志。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仓库内叉车未安装阻火器。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
7.1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再库内清炉。
叉车增设阻火器。
仓库、车间、宿舍三合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仓库、车间、宿舍禁止三个一。
仓库疏散门设置不规范。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4.11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更换疏散门。
危化
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增设可燃气体报警仪。
危化品仓无防泄漏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危化品仓库增设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未专库储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危险化学品应设专库储存。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化品未设专人管理。
《常用危化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4.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危化品仓库应设专人管理。
危化品未分类放置。
《常用危化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4.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储存。
危险化学品未张贴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张贴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化品中间仓库储量过多。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 条和第 3.3.3 条的规定。
中间仓库储存不得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危险化学品开启工具使用铁制材料。
《常用危化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更换成铜制、合金制等工具。
乙类外墙上的铝合金窗未按规定进行接地。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4.2.5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门、窗应接地。
氧气瓶、乙炔瓶储存、使用不规范。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10.5.3 气瓶的储存 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 40℃的地方 气瓶必须储房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走道,不会被氧气、乙炔瓶使用、储存间距不得小于 5 米,距离明火作业区不得小于 10 米,氧气、乙炔瓶储存、使用时要有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制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 6m 以上,或用至少 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
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使用时要安装防回火装置。
氧气瓶、乙炔瓶储存、使用不规范。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 10.4 减压器 同时使用两种气体进行焊接或切割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安装上各自的单向阀,以防止气流相互倒灌。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5-2011 第4.3.4 条: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 5m 间距,且距明火 10m 以外。
4.3.5
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4.4.4 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
氧气、乙炔瓶使用、储存间距不得小于 5 米,距离明火作业区不得小于 10 米,氧气、乙炔瓶储存、使用时要有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使用时要安装防回火装置。
气瓶露天储存。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10.5.4 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 5m 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
气瓶不得爆晒。
非防爆叉车进入危化品仓库。(工具)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 1995(56号))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
未设置静电消除装置。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3.1.1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4.10.1 操作人员在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场所,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正确使用各种防静电防护用品(如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手套等),不得穿戴合成纤维及丝绸衣物。
2 操作人员应徒手或徒手戴防静电手套触摸接地金属物体后方可进入工作场所。
3 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等。
增设静电消除器。
未安装洗眼器。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2014)5.6.5 增设洗眼器。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 15m。淋洗器、洗眼器的冲洗水上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淋洗器、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工厂污水管网,并在装置区安全位置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未安装洗眼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增设洗眼器。
洗眼器超防护距离设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2014)5.1.6 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
洗眼器服务半径不应大于 15m。
固体废物未专库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应专库储存。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未定期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特种设备应定期检测,并在检测有效期内使用。
储气罐压力表、安全阀未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储气罐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检测,并在检测有效期内使用。
吊机大于 50 米,未安装声报警器。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3.1.12
固定式裸滑触线应装设灯光信号,安全滑触线宜装设灯光信号,灯光信号应装设在便于观察的地点或滑触线两端。
参照《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安监管管二字[2005]11 号)中关于“起重机械”的考核规定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规定:
轨道式起重机增设蜂鸣器。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指示信号装置:起重机的指示信号装置有滑线指示灯、司机室送电指示灯等;起重机主滑线三相都应设亮度明显的指示灯,规范颜色为黄、绿、红色(L1~L3),当轨道长>50m 时,滑线两端应设指示灯。
起重机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
2.6 制动器 2.6.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
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或停止器。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
增设行程限位开关。
室外起重机电缆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
3.2.11 电气配线 3.2.11.1
室外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金属管中,金属管应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必须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
3.2.11.2
室内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电缆可直接敷设,在有机械损伤、化学腐蚀或油污浸蚀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
3.2.11.3
不同机构、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导线,穿管时应分开。照明线应单独敷设。
电缆敷设应穿管处理。
起重机照明电路未专线供电。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
3.5 照明、信号 3.5.1 起重机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
3.5.2 照明应设专用电路。电源应由起重机主断路器进线端分接,当主断路器切断电源时,照明不应断电。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照明应设专用电路。
起重机未安装超载限制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
4.2.1 超载限制器 a.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 8%; b.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c.起重机械装设超载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增设超载限制器。
轨道式起重机未安装缓冲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1-2010)4.2.12 缓冲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增设缓冲器。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轨道式起重机未安装轨道清扫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1-2010)4.2.20 扫轨板和支承架,扫轨板距轨面不应大于 10mm,支承架距轨面不应大于 20mm;两者合为一体时,距轨面不应大于 10mm。
增设轨道清扫器。
起重机未标明而额定起重吨数。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1-2010)5.2.2.3 在 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a.起重机名称、型号; b.额定起重能力; c.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d.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起重机明标明清晰的而额定起重能力。
机械设备设施
风扇网格过大。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 23821-2009/ISO13857:2008)
4.2.4 通过开口触及 4.2.4.1
14岁及以上人员通过规则开口触及 表4给出了适用于14岁及以上人员的规则开口安全距离Sr 建议更换成网格大小≤10mm 的防护罩。
未安装防护罩。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3)6.4.1 运动传递部分对运动传递部分,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增设防护罩。
斜梯未安装扶手。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2 部分 钢斜梯》(GB4053-2009):
5.6.1 梯宽不大于 1100mm 两侧封闭的斜梯,应至少一侧有扶手,宜设在下梯方向的右侧。
5.6.2 梯宽不大于 1100mm 一侧敞开的斜梯,应至少在敞开一侧装有梯子扶手。
5.6.3 梯宽不大于 1100mm 两边敞开的斜梯,应在两侧均安装梯子扶手。
5.6.4梯宽大于1100mm单不大于2200mm的斜梯,无论是否封闭,均应在两侧安装扶手。
5.6.5 梯宽大于 2200mm 的斜梯,除在两侧安装扶手外,在梯子宽度的中线处应设置中间栏杆。
砂轮机未安装防护罩。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
3.5.1
砂轮防护罩一般由圆周构件及两侧构件组成,增设防护罩。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应将砂轮、砂轮卡盘和砂轮主轴端部罩住。当砂轮在工作中因故破坏时,能有效地罩住砂轮碎片,保证人员的安全。
砂轮机未安装托架 《砂轮机安全防护技术条件》(JB8799-1998) 4.2.2
工件托架的安全要求:砂轮机应配有支承加工件的托架。工件托架应坚固和易于调节,当砂轮磨损时,工件托架应能调整、并使工件托架和砂轮圆周表面的最大间隙仍可保持在 2mm 以内。
砂轮机增设工件托架。
机械设备未固定安装。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2004)
5.2.1 机床的外形布局应确保有足够的稳定性。使用机床时(按说明书规定的预定条件下),不应存在意外翻倒、跌落或移动的危险。由于机床的形状原因不能确保足够稳定性时,应在说明书中规定其固定措施。
固定安装机械设备。
冲床脚踏开关未安装防护罩。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 6077-85 )
2.11 脚踏及操纵装置
2.11.1 脚踏板应灵活可靠,应有防滑板或在板上贴有防滑垫,并应保证脚踏板的自由行程不小于 45mm。
2.11.2 为了防止行人或偶然落下物体触碰脚踏板而启动,必须在其上部及两侧采用防护罩,并应能防水、防潮、防止高温。
脚踏开关增设防护罩。
通道上方设置输送带,未设置防护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5.7.1 配置设备、设施、管线、电缆和组织作业区的基本要求 a)在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配置的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以及堆放的生产物料、产品物料,不应对人员、生产和运输造成危险和有害影响。
建议通道上方设置防护板,放置物体坠落伤人。
平台护栏未安装中间栏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及钢平台》(GB4053.3-2009) 5.4 中间栏杆
5.4.1 在扶手和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杆。
增设中间栏杆。
钢平台未安装扶手。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及钢平台》(GB4053.3-2009) 5.3 扶手
5.3.1 扶手的设计应允许手能连续滑动。增设扶手。
隐患内容 依据标准 整改措施 扶手末端应以曲折端结束,可转向支撑墙,或转向中间栏杆,或转向立柱,或布置成避免扶手末端突出结构。
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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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
冯学安改[20]第号
经学区安全检查小组检查,认为你家学生租住的房屋,存在以下安全隐患,要求于月日前完成整改或搬迁,整改或搬迁结果经学区安全检查组复查达标后,由学校、学生家长、房主、班主任签订《校外住宿生安全协议书》。
检查领导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冯地坑乡中心小学
年 月 日
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
冯学安改[20]第号
经学区安全检查小组检查,认为你家学生租住的房屋,
第
存在以下安全隐患,要求于月日前完成整改或搬迁,整改或搬迁结果经学区安全检查组复查达标后,由学校、学生家长、房主、班主任签订《校外住宿生安全协议书》。
号
检查领导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冯地坑乡中心小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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