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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时间:2020-09-28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供大家参考学习。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1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自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

    第三条 甲方应有计划的加强对女职工教育、培训、提拔、使用。

    第四条 甲方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 乙方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甲方应予支持。

    第七条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安全生产,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天至两天带薪休息;

    (二)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有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15天;

    (五)妊娠满3个月不满4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30天;

    (六)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满7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七)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八)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九)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三)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甲方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十五条 甲方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甲方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2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大会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企业职工公布。

    十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到期后,应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修订并签订下一轮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 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 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 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 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 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保护。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 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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