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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1-08-08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我局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公路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和快速处置能力,确保公路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排除险情,保障公路畅通,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备体系,全面提高公路系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省人民政府《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省交通运输厅《xx省公路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省公路局《xx省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等有关行业法规,结合我局公路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做好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分级负责。在市公路局的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发挥各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四、适用范围

    雨、雪、雾、恶劣天气、水毁、道路塌方、地震等原因造成国道、省道等交通中断,发生较长时间阻塞或者瘫痪,需及时疏通和修复。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公路畅通的应急行动。

    发生各类突发事件需要调配公路运输力量,以保证人员、物资运输的应急行动。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副局长、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质量安全科、养护管理科、路政管理科、路网信息科、财务科、政治工作科、办公室、人事科负责人及基层各单位党政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质量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质量安全科负责人担任。

    同时设立现场督导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障组,负责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局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安排全局应急抢险工作,做好公路突发事件检查。安排并做好应急抢险值班。督促检查各县段公路应急值班。负责抢险应急过程中与上级部门的协调。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及时全面解决问题。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质量安全科牵头,养护管理科、路政管理科、路网信息科协助。

    (二)现场督导组:负责出现公路突发事件等险情后抢险应急技术方案的制订和现场施工的组织指挥。

    现场督导组由养护管理科牵头,路政管理科、质量安全科协助。

    (三)后勤保障组:负责出现公路突发事件后的人员调配、抢险设备、抢险物资、生活医疗用品、资金等及时供应和调配。

    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财务科、办公室协助。

    (四)安全保障组:负责应急抢险期间与交警部门的协调,参与组织现场交通管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等。

    安全保障组由路政管理科牵头,办公室、质量安全科协助。

    以上各组及应急抢险办公室可根据抢险应急工作需要,增加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人员参加。

    六、分类分级

    公路突发事件由低到高依次为iv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iv级

    因突发事件导致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

    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一次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二)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因突发事件导致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8小时以上的;

    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因突发事件导致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和隧道群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件,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桥梁隧道正常运营的;

    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一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因突发事件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和隧道群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件,导致重要设施设备功能丧失,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严重威胁桥梁、隧道结构安全的;

    公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站(场)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发生群体性事件,阻断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

    七、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1、一般突发事件iv级应急响应

    由应急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本级应急响应的督导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各单位立即把有关情况上报局应急办公室,并同时上报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各单位应急办公室启动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后,按照事件的种类和性质,分别启动各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由局分管领导负责本级应急响应的督导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各单位立即把有关情况上报局应急办公室,并同时上报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各单位应急办公室启动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后,按照事件的种类和性质,分别启动各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由局主要领导负责本级应急响应的督导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局应急办公室立即上报局主管领导,并同时上报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局应急办公室启动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同时组织救援物资和力量赶赴现场,并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向事发地排除工作组或在现场设立指挥机构,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由局主要领导负责本级应急响应的督导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局应急办公室立即上报局主要领导,并同时上报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局主要领导指挥启动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同时组织救援物资和力量赶赴现场,并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向事发地排除工作组或在现场设立指挥机构,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程序

    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接获有关情况后应立即报告,局应急办按照突发事件所属层级报告相关局领导及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时局应急办公室及相关单位立即根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现场指挥,并实施救援工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安排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架设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三)信息发布

    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四)应急结束

    公路突发事件已经消除时,由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的指挥小组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并通告公众。

    八、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要注意收集气象、水文、地理信息,及时掌握突发情况等信息,以便对不利事件及时采取对应措施。坚持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我市辖区国省干线公路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影响范围、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分级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责权范围。

    (二)公路突发事件抢险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安排部署公路应急工作,开展预防检查。落实应急抢险人员、物资、抢险队伍。筹备抢险资金,安排好应急抢险值班。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抢险应急岗位责任制。

    (三)公路突发事件期间实行应急值班制度,保证信息传输渠道畅通。局属各单位应急抢险办公室要及时安排24小时值班,保证电话不离人,值班车辆随时待命。对造成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中断等灾害性信息局属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局值班室,办公室及时做好上报。

    (四)认真做好干线公路隐患排查统计工作。各单位要由主要领导带队对辖区内公路、桥梁、隧道、路基构造物、高危边坡等进行不定期的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危桥、险路、病隧等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对小桥、涵洞、排水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的拥堵杂物要及时清理。对正在施工的工程路段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施工人员居所要避开山洪和山体滑塌危险地段,施工材料堆放、施工便道安全防护措施等都要满足保畅要求,并加强对工程开挖边坡的监测,避免突发边坡坍塌事件。在河道施工的要及时清理杂物、整修河道,施工人员、施工设备不准居住和停放在河道内。

    (五)落实公路突发事件抢险应急队伍,做好物资储备。各抢险应急分队落实人员和责任。保证库存(或约定采购供应单位)足够的编制袋、木材、铁丝、钢筋、水泥、砂石材料及雨具、安全帽、手电筒等抢险物资用品,准备或约定好装载机、挖掘机、空压机、运输车辆等机械设备,并做好随时调遣的准备。

    (六)加强路政管理。坚决制止在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取石,严禁在破碎山体上挖石取土,保证路基边坡稳定。

    (七)落实上路巡查制度。对危桥险路和易发生水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路段,要加强巡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措施。

    (八)应急抢险工作坚持先通后畅的原则,先抢通便道保证车辆通行,然后及时安排修复。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程应坚持前期工程能为后期修复所利用的原则,便道(或便桥)不影响后期的修复。

    (九)要在经常发生水毁和山体滑坡等易造成车辆阻塞路段成立应急抢险服务小分队。服务小分队的职责是:在突发事件造成交通中断后,及时向受阻车辆司机和乘客通报受灾情况和抢险进展情况,做好耐心的解释和安抚工作,并积极协助交警疏导交通。遇严重灾害,车辆受阻时间较长的情况,服务小分队还应积极组织人员向司机和乘客送水送饭,避免出现恐慌等不稳定因素。

    九、责任与奖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地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领导小组可根据公路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和发展情况,决定解除预警状态、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网站、电话、新闻媒体等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二)本预案由铜川公路管理局质量安全科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就是不能抵御这样的好范文。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解读

    一、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零零九年四月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保障公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制订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以及重要客运枢纽出现中断、阻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公路交通运输生产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公路工程建设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各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运输保障的其它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协调

    本预案确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作用。 1.5.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是交通运输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主要涉及公路气象灾害、水灾与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重点物资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重点交通枢纽的人员疏散、施工安全、特大桥梁安全事故、特长隧道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

    (3)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包括专项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 2 应急组织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交通运输部)、省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

    国家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组、现场工作组等。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图2-1 应急组织体系图 2.1 应急领导小组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任组长,分管部领导任副组长,交通运输部内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审定相关公路交通应急预案及其政策、规划; (2)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3)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统一领导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5)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交通运输部内相关司局组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分为八个应急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小组:由办公厅主任任组长,公路局、安全监督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厅、公路局、安全监督司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公路抢通小组:由公路局局长任组长,公路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公路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调配;拟定跨省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小组:由道路运输司司长任组长,道路运输司分管副司长任副组长,道路运输司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小组:由科技司司长任组长,办公厅、通信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技司、办公厅、通信中心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保障交通运输部向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的传真和告知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小组:由政策法规司司长任组长,政策法规司分管副司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司相关处室人员及新闻办联络员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指导地方应急管理机构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小组: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机关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机关服务中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恢复重建小组:由综合规划司司长任组长,公路局、财务司、质监总站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合规划司、公路局、财务司、质监总站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公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小组:由公路局局长任组长,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专家咨询组、交通运输部直属科研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小组、公路抢通小组、运输保障小组、通信保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新闻宣传小组、恢复重建小组、总结评估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散。 2.3 日常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设立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路网中心"),作为国家级公路交通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干线公路、重要客运枢纽的运行监测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

    (2)负责与国务院相关应急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络、信息上传与下达等日常工作; (3)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4)指导地方公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公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6)组织有关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国际合作; (7)提出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建议; (8)参与公路交通应急规划的编制;

    (9)根据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10)负责督导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与管理; (11)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24小时值班接警工作;

    (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协作部门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3)负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日报; (4)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组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日常工作,统一向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由公路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或路网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2.5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是由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要求,或发布公路交通运输Ⅰ级预警和响应时,或根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当现场工作组由国务院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部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当现场工作组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司局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参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负责跨省公路交通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并保障作业安全; (3)提供公路交通运输方面技术支持;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在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职责而定。

    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队伍。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预警信息

    涉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

    每日24小时全国降水实况图及图示最严重区域降水、温度、湿度等监测天气要素平均值和最大值; 72小时内短时天气预报(含图示),重大交通事件(包括黄金周、大型活动等常规及各类突发交通事件)天气中期趋势预报(含图示),气象灾害集中时期(汛期、冬季等)天气长期态势预报;

    各类气象灾害周期预警信息专报(包括主要气象灾害周期的天气类型、预计发生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预计强度等)和气象主管部门已发布的台风、暴雨、雪灾、大雾、道路积冰、沙尘暴预警信息。 (2)强地震(烈度5.0以上)监测信息

    地震强度、震中位置、预计持续时间、已经和预计影响范围(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预计紧急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和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3)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

    突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强度、预计持续时间、受影响道路名称与位置、受灾人口数量、疏散(转移)出发地、目的地、途经公路路线和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突发地质灾害预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预报的等级、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预计持续时间、预计影响范围。

    (4)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

    洪水的等级、发生流域、发生时间、洪峰高度和当前位置、泄洪区位置、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5)海啸灾害预测预警信息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计发生时间、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预计紧急救援物资、人口疏散运输的运力要求和途经公路线路。 (6)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突发疾病的名称、发现事件、发现地点、传播渠道、当前死亡和感染人数、预计受影响人数、需隔离、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该疾病对公路交通运输的特殊处理要求,紧急卫生和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公路干线、枢纽交通管理手段和运力需求。 (7)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泄漏事件的危险品类型、泄漏原因、扩散形式、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所在路段名称和位置、影响范围、影响人口数量和经济损失、预计清理恢复时间, 应急救援车辆途经公路路线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事件的原因、疏散(转移)人口数量、疏散(转移)时间、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8)重大恶性 交通事故影响信息

    重大恶性 交通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造成道路中断、阻塞情况、已造成道路设施直接损失情况,预计处理恢复时间。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引发的紧急物资运输信息

    运输物资的种类、数量、来源地和目的地、途经路线、运载条件要求、运输时间要求等。 (10)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公路损毁、中断、阻塞的原因、发生时间、起止位置和桩号、预计恢复时间、已造成道路基础设施直接损失、已滞留和积压的车辆数量和排队长度、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绕行路线等。

    重要客运枢纽车辆积压、旅客滞留的原因、发生时间、当前滞留人数和积压车辆数及其变化趋势、站内运力情况、应急运力储备与使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等。 (11)其他

    其他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1.2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面向交通行业的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立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测、预警机制。 路网中心负责交通运输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的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路网中心指导下建设本省各级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1.3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Ⅱ级预警(严重预警)、Ⅲ级预警(较重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

    表3-1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3.1.4预警启动程序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时,交通运输部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路网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预警启动文件,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Ⅰ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路网中心负责向相关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并电话确认接收;

    (4)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此次Ⅰ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如需要,在12小时内联系此次预警相关应急协作部门联合签发;

    (5)已经联合签发的Ⅰ级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6)路网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7)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公路抢通组和运输保障组开展应急物资的征用准备。 Ⅱ、Ⅲ、Ⅳ级预警启动程序由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启动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1.5预警终止程序

    Ⅰ级预警降级或撤销情况下,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预警终止程序:

    (1)路网中心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已不满足Ⅰ级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转化或撤销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同意终止后,正式签发Ⅰ级预警终止文件,明确提出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预警终止文件,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如预警降级为Ⅱ级,路网中心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Ⅱ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启动预警程序,并向路网中心报送已正式签发的Ⅱ预警启动文件;

    (4)如预警降级为Ⅲ或Ⅳ级,路网中心负责通知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涉及的市或县启动预警;

    (5)如预警直接撤销,路网中心负责在24小时内向预警启动文件中所列部门和单位发送预警终止文件; (6)Ⅱ、Ⅲ、Ⅳ级预警终止程序由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终止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

    Ⅰ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3.1.6 应急资源征用

    公路抢通小组和运输保障小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提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

    在交通运输部征用通知下发后24小时内,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签署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相关单位,征调相关公路抢险保通和运输保障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2应急处置 3.2.1分级响应 3.2.1.1 响应级别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Ⅰ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重大事件(Ⅱ级):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Ⅱ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交通运输部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交通运输部备案。

    较大事件(Ⅲ级):符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交通运输Ⅲ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事件(Ⅳ级):符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交通运输Ⅳ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2.1.2交通运输部负责的其它突发事件

    除Ⅰ级预警或应急响应外,交通运输部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还负责处置如下突发事件:

    (1)根据路网中心的日常监测或对已启动的Ⅱ级应急响应事件的重点跟踪,已经发展为特别严重事件(Ⅰ级)或已引起国务院和公众特别关注的、交通运输部认为需要在不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予以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2)根据省级应急管理机构请求,需要交通运输部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3)按照国务院部署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协助处置的突发事件。 3.2.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时,交通运输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响应: (1)路网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国务院,并于24小时内召集面向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电话或视频会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布Ⅰ级应急响应文件;

    (3)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公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路网中心和各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本预案2.2.款、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各地应急管理机构可以参照Ⅰ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Ⅱ、Ⅲ、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 3.2.3信息报送与处理

    建立部际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建立完善部省公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路网中心汇总上报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发布,并提供跨区域出行路况信息服务。

    严重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路网中心,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路网中心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通报各应急工作组。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2小时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3.2.4 指挥与协调

    3.2.4.1部省路网协调与指挥机制

    当发生Ⅱ级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路网中心和事发地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均进入24小时应急值班状态,确保部省两级日常应急管理机构的信息畅通。

    建立交通运输部与相关省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定期视频应急会商机制。

    路网中心协调各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科学实施跨区域公路网绕行分流措施,同时及时发布路况信息。

    3.2.4.2部门间协调机制

    当发生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指导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建立与公安交警的联合调度指挥机制,实现路警"联合指挥、联合巡逻、联合执法、联合施救"。 3.2.4.3现场指挥协调机制

    现场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应急物资的特性及其分布、受灾地点、区域路网结构及其损坏程度、天气条件等,优化措施,研究备选方案,及时上报最新事态和运输保障情况。 3.2.5 国家应急物资调用

    当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数量、种类及时间、地理条件等受限制的情况下,需要调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时,由使用地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由路网中心下达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接到路网中心调拨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 3.2.6 跨省支援

    在交通运输部协调下,建立省际应急资源互助机制,合理充分利用各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以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各地方应急力量支援行动。对于跨省应急力量的使用,各受援地方应当给予征用补偿。

    3.2.7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路网中心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公路交通恢复正常运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平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送;

    (3)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宣布Ⅰ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

    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自行编制。 3.3 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1.1抚恤和补助

    事发地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司法援助。 3.3.1.2救援救助

    事发地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1.3奖励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 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3.2 调查与评估

    总结评估小组具体负责Ⅰ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要求上报总结评估材料,包括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 补偿

    3.3.3.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补偿

    在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Ⅰ级突发事件中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无偿使用"原则,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储备物资由使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由代储单位清点后入库。损耗、损毁的物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补充。其他等级突发事件中经交通运输部同意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按照"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3.3.3.2征用补偿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级别的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的征用补偿工作,并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行动结束后,由被征用单位(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应急征用补偿申请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3.3.4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小组负责组织Ⅰ级响应的恢复重建工作,省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其他等级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援助的,由省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路网中心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援助,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指导。 3.4 信息发布与宣传 3.4.1 信息共享

    (1)由路网中心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渠道,负责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处理。 (2)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应急管理要求和部门职责及时提供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各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必要的基础数据。

    (3)路网中心将信息及时通报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经复核确认后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信息发布

    (1)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路网中心负责。其他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布由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

    (2)发布渠道包括内部业务系统、交通运输部网站和路网中心管理的服务网站、以及经交通运输部授权的各媒体。

    (3)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应当加强同新闻宣传小组的协调和沟通,及时提供3.4.2各类相关信息。

    3.4.3新闻发布与宣传

    (1)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承担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其它级别事件分别由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发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2)新闻宣传小组负责组织发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组织召开突发事件相关各单位、部门参加的联席新闻发布会。

    (3)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发布新闻通稿。

    (4)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词、新闻通稿、答问参考和其他发布材料,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新闻宣传小组汇总审核,其中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须经应急领导小组审定。

    (5)涉外突发事件由交通运输部商外交部,统一组织宣传和报道。

    (6)同相关部门建立多部门重大信息联合发布机制,并以会议纪要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 4.1.1 组建原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 专业应急队伍的组建

    4.1.2.1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兵力调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省、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构建以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工程企业为主体的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按照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采取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作合同,明确技术管理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规范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行为,保障参与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企业的利益。 省、市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统一调度本预案4.2.2.2款规定的本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的各类应急物资、机械设备,由本级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用于公路的应急抢险。在发生Ⅰ级公路突发事件时,由公路抢通小组统一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设备,组织实施跨省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1.2.2公路交通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1)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选择达到一定标准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通过协商签订突发事件运力调用协议,明确纳入应急运力储备的车辆及其吨(座)位数、类型、技术状况,以及对运输人员和车辆管理的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通过协议规范应急运输保障行为,并保障参与应急运输保障企业的利益。

    在发生特别重大公路突发事件(Ⅰ级)时,由运输保障小组负责协调运力调配,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 (2)运输装备及技术状况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所辖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特征确定相应的应急运输装备,以满足不同种类的应急运输需求。 (3)应急运输人员

    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单位按照相关标准确定从事应急运输的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员。应急运输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55岁之间、身体 健康、政治素质高、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等。

    应急运输人员在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由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统一配发证 件和必要的用品。 (4)应急运力的备案管理

    建立相应的应急运力储备档案,包括运力单位、车辆及其吨(座)位数、类型及人员数量等,并上报上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备案。每年针对储备运力的技术状况、单位及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对运力储备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及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更新备案。 4.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属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订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公路交通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动员社会力量,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管理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不同类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应急管理机构应为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安全风险的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4.2物资设备保障 4.2.1应急物资设备种类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吸油材料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4.1.2应急物资设备储备体系 4.2.2.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

    根据全国高速公路的分布情况,确保应急物资调运的时效性和覆盖区域的合理性,以"因地制宜、规模适当、合理分布、有效利用"为原则,结合各地区的气候与地质条件,建立若干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 4.2.2.2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依托行业内养护施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各类设施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本地区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 4.2.3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应急物资代储管理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管,物资的调度和使用须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担负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代储单位,负责具体建设与管理工作。

    代储单位应对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各项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代储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上报路网中心。

    地方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包括交通运输部、省、市三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以及依托中心城市辐射覆盖到城乡基层的面向公众紧急信息接报平台和面向公众的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根据公路交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实现与上下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具有风险隐患监测、综合预测预警、信息接报与发布、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应急保障、应急评估、模拟演练和综合业务管理等功能,并能够及时向上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

    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的基本构成包括:应急指挥场所、移动应急平台、基础支撑系统、数据库系统、综合应用系统、信息接报与发布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4.4技术支撑 4.4.1科技支撑

    依托科研机构,加强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应急抢险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4.4.2应急数据库

    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4.5资金保障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中。

    国家和地方公路交通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点的物资采购、运输、储存的相关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路网中心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报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交通运输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路网中心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部省联合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公路应急管理机构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5.2 宣传与培训

    路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统一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通俗读本,做到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携带方便、快速查询,提高宣传与培训效果,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加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5.3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路网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5.4 责任与奖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 体和个人要及时地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路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相关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上报国务院备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做出修改; (4)因机构改革需要对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5)其他。

    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及物资的数据资料应每年更新一次。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应急预案。 6.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由路网中心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最新修订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全国公路交通领域最高层次的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的印发将影响各级交通部门有关公路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和今后应急管理工作思路。 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预案修订的背景情况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原交通部于2005年制定并颁布了《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作为国家级部门预案和公路交通领域的总体预案,为指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相关预案和开展应急保障工作奠定了基础。2008年,我国先后遭遇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公路交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创,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经受住了考验。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应急物资准备不足、跨区协调沟通不畅、信息不通等等,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体系与机制存在缺陷。鉴此,部党组决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以预案为指导,加快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此次预案修订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应急预案的定位。在适用范围里明确了本预案的适用条件,即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在应急预案体系里,突出本预案作为国务院的部门预案,是全国公路交通领域最高层次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是理清了应急预案体系。公路交通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层面包括总体预案(也就是本预案)和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预案;地方层面包括省、地市和县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类事件的专项预案和企业预案。

    三是确定了应急管理机构组成和职责。根据去年两次大的救灾经验,对部里原临时成立的应急处置机构明确化,即在部级层面的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组和现场工作组。其中新增加的应急工作组弥补了原预案中缺少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空缺,应急工作组分为综合协调、公路抢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新闻宣传、后勤保障、恢复重建和总结评估八个工作小组,分别由部内相关司局牵头成立,按职责承担应急任务。同时,在交通运输部筹备设立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专职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网的运行监测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向社会提供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等。预案中明确了各应急管理机构的启动方式和职责分工,以及日常状态和应急状态管理的衔接转换。

    四是丰富了应急运行机制,提高了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围绕"何时做?谁来做?做什么?如何做?",明确了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全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主体与职责、工作流程及其各流程间的界面和转化关系,形成了面向交通运输部应急保障整体工作流程的运行机制。

    五是强化了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增加了应急队伍建设、技术支撑、资金保障三大原预案没有涉及的应急保障内容,构建了完善的应急保障体系。同时针对原预案所反映出的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分别从构建方式、原则、标准、功能实现、相关管理政策等角度对应急保障进行了详细规定。 编制其他所有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 此预案如何理解和执行?

    "总体"主要体现在对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工作原则和交通运输部与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界面上,这是编制其他所有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必须严格遵循。本预案所规定的交通运输部为应对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所设置的工作机构以及工作流程,可供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案时参考。总体上看,相比2005年印发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案,本次修订新增将近1万字,极大地丰富了预案内容。但是本预案为公路交通领域突发事件的总体应急预案,很难面面俱到,尤其是涉及其他部门的公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还需要制定专项预案,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具体处置流程。

    关于应急处置的可操作性体现在哪几方面?

    一是提出了预警的判定条件及对应的上下游信息需求,提出了预警和应急响应启动、发布、终止的标志性事件,提高了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可操作性;

    二是提出了交通运输部应急处置工作流程与各环节的处置措施,增加了指挥与协调、应急物资调用与跨省支援和信息报送要求,明确了工作界面和衔接关系;

    三是提出了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与补偿制度,明确了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条件与程序,提出了使用补偿相关机制和工作原则;

    四是提出了交通运输部应急资源的征用补偿要求,依据"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明确了征用补偿的申报流程,增强了公路抢通和运输保障资源征用的及时性;

    五是提出了信息发布的责任机构、内容及其与新闻发布的联系,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应急信息发布的渠道,体现了信息发布及时、公开的要求。

    预案发布后,下一步应急管理工作将会有什么考虑和措施?

    首先要在系统内加强宣传,指导地方公路交通部门根据本预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本部门相关预案。

    再就是加快应急保障能力建设,一是尽快完成部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信息系统建设,并选择有条件的省份在今年内先期实现部省联网,后年争取实现全国联网,以此加强对全国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网的动态监测。二是继续做好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力量体系的有关工作,合理布局国家公路交通应急保障队伍,同时指导地方交通部门建设以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工程企业为主体的公路交通应急保障队伍。三是推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构建国家、地方应急保障储备体系与联动机制。

    此外,我们计划在今年,结合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力量体系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一次军民联合的演练活动,在锻炼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同时,进一步检验预案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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