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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卢民一(民)初字第508号]201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2-29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卢民一(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被告章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蒯滕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章某及委托代理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被告与原告父母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原、被告搬出原告父母处自行居住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经常夜不归宿,也不承担抚育子女的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抚养,子女抚育费看被告经济能力而定;共同财产即本市某路某室房屋一套归原告及原告父亲所有,给付被告三分之一房款。

    被告章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由于原、被告均系80后年轻人,没有正确处理好家庭琐事以及与对方父母间的关系是事实,但是原、被告间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且被告的经济状况和住房情况都比较困难,故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按其收入的三分之一给付子女抚育费;要求本市某路某室房屋归被告所有,给付原告18万元房屋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9月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一致确认2004年12月7日生育一子姚某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儿子出生后,由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及生活琐事,原、被告及与父母间经常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查明,本市某路某室房屋的权利人为姚某某某、姚某、章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自相识、相恋直至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彼此之间已有较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然为子女抚养等问题出现不和谐的状态,但婚姻生活中产生此类纠纷当属正常现象。如果夫妻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就急于用离婚手段解决纠纷,这显然是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表现。现被告表示要与原告和好,法庭希望双方不要轻易放弃努力,用不断磨合和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为妥。特别应该向被告指出的是要保留一份感情,首先要懂得如何珍惜;其次,要化言语为行动。相信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均能以家庭为重,以彼此照顾为己任,增加沟通和交流,做到相互信任、理解、谦让,冷静处理家庭生活中各种矛盾,原、被告是可以化解目前的隔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姚某要求与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蒯滕健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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