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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时间:2021-07-22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廉政建设实施 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临高速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工作,预防不正当交易行为及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市项目办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交通部、山东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建立健全临时党组织和廉政建设组织机构,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扎扎实实地抓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在成立行政机构的同时,必须按照《党章》的要求,建立党的临时组织,在党的临时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条

    项目办和代表处、检测中心、高驻办以及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政治监察处(室),至少配备 1 名专职、3 名兼职纪检监察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

    代表处、检测中心、高驻办以及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具体的《廉政建设实施细则》,与工程建设中的各项业务工作计划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上报。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六条

    项目办和代表处、检测中心、高驻办以及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各级临时党组织必须按照党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责任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项目办临时党委、政治监察处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各单位临时党组织和政治监察处(室)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双合同制度。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中标单位签定《工程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定《廉政合同》,与《工程合同》同时生效执行。

    各中标单位经理部(包括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应与主管单位、下属工区签定廉政责任状。

    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必须与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单位签定《廉政合同》。

    三、建立教育学习制度。项目办和各单位必须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学习制度。每月进行廉政教育或学习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廉政建设形势分析会,并作好教育学习和会议记录。每半年一次廉政工作小结,年终一次年度总结,报项目办政治监察处。

    四、建立群众监督制度。项目办及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显著位置设置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箱每月开箱一次,建立开箱记录本。举报箱开箱必须有 3 人在场,并在开箱记录上签名。对反映廉政建设方面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形成文字结论并适时进行反馈。

    五、建立礼金礼品登记制度。项目办及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政规定,做到廉洁自律。对在公务活动中无法拒收的礼金礼品一律上交政监部门,并做好登记。

    六、建立合同履约稽查制度。项目办不定期深入施工单位检查廉政建设和《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对不信守合同、存在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或其他违规

    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清退,情节严重的并将其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建议记入黑名单。

    七、建立诫勉谈话制度。根据 2005 年 12 月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项目办及各单位应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具体要求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四章 工作职 责

    第七条

    项目办政治监察处在交通厅纪委、监察室和项目办临时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瑞赣项目办的政治监察工作,对厅纪委、监察室和项目办公室负责并报告工作。政治监察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廉政建设制度及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瑞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双合同”的情况,重点加强对《廉政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从业单位积极开展廉政教育活动,重点抓好工作人员的时事政策、职业道德、反腐倡廉和遵纪守法等教育的组织实施,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受理并调查对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双合同”的检举、控告,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受理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双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应由政治监察处受理的申诉。

    五、开展监察活动,全过程参与工程招标、工程变更、材料物资采购、合同履约、工程交验等各环节的工作并受理相关申诉。

    六、参与项目办万元以上办公设备、物资的采购活动。

    七、负责对从业单位发放民工工资工作进行监督,按照相关合同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从业单位进行处罚;整理监察工作档案资料。

    八、负责项目办临时党委的日常工作,拟写党委工作文件,筹备和参加有关会议; 九、统筹项目办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编发工程建设简报,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为建设优质、高效的瑞赣高速公路而努力奋斗。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施工单位政治监察处(室)在项目办临时党委、政治监察处和本单位临时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政治监察工作,对项目办临时党委、政治监察处和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作职责参照项目办政治监察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五章 廉政责任

    第九条

    项目办、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廉政责任。

    一、项目办、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及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或索要从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如确因难以推托所得必须及时上交。不得借公务之机向从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违反本条,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没收退还非法所得。

    二、项目办、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及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住房装修、婚表嫁娶、出国出境、旅游以及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等活动所提供的方便。违反本条,对当事人和责任领导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退还全部非法所得。

    三、项目办、代表处、检测中心、高驻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参加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高档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违反本条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并追究责任领导的责任。

    四、项目办、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全体工人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合同文件之外的材料和设备。违反本条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追究责任领导的责任。

    五、项目办、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在职权范围内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工程分包等经营活动,违反本条应及时中止其活动,不听劝告继续其行为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六、项目办、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监督、工程交工验收,工程变更和工程招标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放弃原则,降低标准、谋取私利。违反本条,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单位和个人馈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为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业主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安排或推荐业主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本工程的监理分包等经济活动。违反本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及工作人员廉政责任

    一、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办、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工作人员馈送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名义为项目办、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及其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违反本条除收缴、退回非法所得外,对其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以发生数额两倍的罚款,数额巨大并造成恶劣影响或影响到工程质量,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不得为项目办、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通讯工具。违反本条,项目办将建议其主管单位对责任人及责任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施工单位不得主动安排项目办、代表处、检测中心、高级驻地办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工程分包,不得接收监管单位人员推荐的工程分包队伍和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违反本条将按《廉政合同》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交通厅瑞赣高速公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设办公室政治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项目《廉政合同》签订之日起实行。

    烟台港西港区疏港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09年2月8 日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党风廉政工作,确保上级各项反腐倡廉工作的贯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工作及行风建设的不断好转,杜绝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组织建设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袁清光

    副组长:李立新

    组员:张旭、朱其强、牟长江、刘云涛、孙凯、林海程、宋景琛、刘安之、程涛、彭幸福、孙兆智

    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发挥纪检监察员及领导干部监督的作用,从组织上为廉政建设提供保证。

    第三条、开展经常性学习教育活动

    学习、教育要结合工地实际,安排相关内容,要保证人员不缺席,教育有实效,学习、教育活动每月一次。

    第四条、工程项目保障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照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层层签订质量保证责任状,确保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条、财务资金使用合理、手续完备

    财会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岗位职责,规范办理会计事项,进行财务管理,依法实施财务监督。加强对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确保资金的合法与畅通、合理调度,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建设资金,并手续完备。

    第六条、物资采购优质、优价、严格采供纪律

    大宗物资或大型设备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物资、材料、设备的采供要保证优质、优价、供应及时。不准以职权谋取小团体和个人非法利益。

    第七条、廉洁自律

    严禁干部、职工在工程建设及公务活动中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谋取非法利益。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帐。

    项目部所属职工一律不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得利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不准到下层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参加由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桑拿浴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活动;不得挪用和拖欠公款;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得利用职权乱打招呼、批条子、说情;不得利用职权安排子女、配偶等亲属参加有关单位的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禁止上述亲属参加工程建设、采供等经济活动。

    第八条、查办案件百分之百

    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对部门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做到违纪必纠,有案必报,有案必查;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严格执行办案“二十字”方针,保证办案程序与办案质量。

    第九条、责任追纠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根据管理权限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并按照《党风廉政责任书》及上级相关规定严格考核,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廉政建设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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