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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涉黑案件中提前介入侦查

    时间:2021-08-03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开展专项斗争过程中,公检法机关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的模式对涉黑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黑案件侦查效果明显。本文将对涉黑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相关问题进行探索。

    一、提前介入侦查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普通意义上是指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前,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及时介入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即以提供部分法律分析、侦查策略预评估、引导侦查取证等方式,及时发现侦查过程中的瑕疵并提出纠正方案。检察机关以这种方式融入到侦查一线之中,为后期相应的司法程序打下基础,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涉黑案件是刑事案件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类型,通常较为复杂,一般属于重大案件。其犯罪构成和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与普通刑事个案有着一定区别,因此侦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不一样。涉黑案件一般由多个刑事个案组成,这些个案分别能够独立成案,但相互之间又能组成一个新的证据体系,共同证明涉黑组织的一些特性。侦查方向是否正确,侦查活动是否有效开展直接关系到最后的打击力度。由于所处司法程序节点的不同,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侦查机关在审查终结时所收集的材料与检察机关案件处理中所要求的内容可能不尽一致,这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现实基础,也正因如此,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十分必要。

    二、涉黑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的开展

    (一)准确把握提前介入侦查的时机。涉黑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的时机关系到司法资源是否合理利用。笔者建议将介入时间点放在立案之后、报请批准逮捕之前,此时需要侦查机关和批捕部门对涉黑案件有高度敏锐度,较为正确地评估案件是否涉黑,否则可能造成司法资源因过度重叠而浪费。将提前介入侦查时间点推前,有以下几点好处:1.防止部分证据因取证不及时而客观上毁灭,即错失取证时效。如伤害型行为所造成的轻微伤结果,可能因痊愈而无法鉴定;

    2.防止前期侦查机关拟定的侦查策略已经上线,且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此时发现需要作重大调整,造成短期内侦查工作难以迅速转向的局面;

    3.防止因为侦查机关对证据的要求和犯罪构成的认识上同检察机关有一定差别,导致前期部分证据的收集不够深入。比如有些笔录问到了事实的表层,没有深入问事前的起因及事后的社会影响,这些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时常被忽略,但在涉黑案件中关系到组织脉络的形成和控制特征(社会影响力)的证明。

    (二)合理选派提前介入侦查人员。合理选派提前介入人员关系到提前介入工作的质量。因提前介入是为侦查取证服务,提供帮助性指引,尚未实际开展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工作,主要集中在辅助侦查层面,工作量和强度不算太大。同时,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均存在人少案多的情况,尤其是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较少。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要求介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娴熟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故一般只需挑选一到两名具备较高刑事检察业务素养的干警派出即可。

    (三)提前介入侦查应注意方法和步骤。一是提前介入人员应明确自身定位,做到“引导不代替、参与不干预、讨论不定论、到位不越位”。整个过程中既要跟随侦查,又不直接进行侦查,既要为侦查提供建议,又不能代替指挥。因提前介入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跨司法程序阶段,派出人员不宜直接进行侦查,但可为侦查提出建议,对侦查内容实时调控,对侦查取得的证据进行实时初步审查并给出改进指导。二是快速了解案情,熟悉现有侦查方案。介入工作启动后,在公安机关全面介绍案件情况的同时,介入人员应当认真查看相关法律文书和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并做适当记录,以便后期参考。同时,应与侦查人员充分沟通,了解他们的侦查思路及现存困难,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快的时间保持工作思维的同步性。三是保持全局证据意识,引导与纠错双管齐下。涉黑案件除个案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外,还需对涉黑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个特征进行证据体系构建,部分证据是在个案之外的补充材料,因此既要进到个案中去,又需得跳出个案之外。提前介入的过程中,介入人员首先要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证据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保证证据的客观性;

    其次要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程序性违法事项及时纠正,防止证据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失去证据能力,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再次要对案件的涉黑元素脉络实时分析,针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而涉黑案件包含的个案数量多、种类杂,在侦查过程中可能由多人分工处理不同个案,因此侦查员较难以全局角度去判断个案中哪些点属于需要挖掘的涉黑元素,此时需要介入人员在对全案统筹掌握的情况下作出深入侦查的建议。在法律适用方面除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分析外,还需注意组织行为、非组织行为的辨别,保证证据的关联性。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持续三年,我们面临的将是一场持久战。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协同配合、建立科学的信息互通共享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涉黑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将有助于更加优质高效地处理涉黑案件,更加精准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同时推动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工作进一步规范。

    这就是人与人的差距啊,我就写不出这样的作品。

    写得还可以!

    浅析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翟晓舟 李小娟

    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 反贪案件及其证据信息的获得较之传统刑事案件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涉案人员基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又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现有的许多侦查技术方法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收效并不理想。本文尝试引入微反应识别技术这种辅助侦查途径应用于针对涉案人员的侦查、讯问过程,并结合反贪案件的特殊性重构微反应识别技术在这一领域内的特殊应用方法,希望可以为反贪案件的侦查工作提供新的思路。

    论文关键词 微反应 反贪案件 侦查

    在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案件相关信息的筛选一般遵循着以被害人的熟人关系以及犯罪现场的密切程度由内向外扩展的原则进行,便于获取相对快速、有效的信息,排除无用信息。除此之外,笔迹、指纹、声纹、面像、虹膜、DNA等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为侦查人员提供了大量的刑事侦查技术手段,这些辅助技术不仅在案件侦查中有助于有效信息的提取,有些甚至为案件侦查工作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贪污、贿赂案件基于其案件性质的特殊性,侦查信息的获取、筛选、证明途径与前述传统刑事案件大相径庭。首先,贪污贿赂案件通常无具体、直接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不明显,无法借助受害人本身以及人际群体信息进行证据的采集;其次,无明显作案现场或者作案现场隐蔽,无法进行犯罪现场的现场勘查、检验;最后,职务隐蔽性强或者犯罪嫌疑人同盟化意识较高,难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效供述。这样的侦查困境直接反映于司法实践中就是贪污、贿赂罪等罪名往往由于证据等各种原因,自1988年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就总是与之“相依相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断借鉴和引进一些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或者辅助侦查措施在反贪案件的侦查中就具有了不同于其他类型刑事案件的意义。事实上,这些辅助侦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的确起到了缓解这类非传统型犯罪的侦查困境,具有帮助发现证据、筛选有效犯罪信息的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理论工作者又或者实务工作者都在为此进行积极的探索。以表情识别、微反应等新型辅助侦查措施为例,2012年8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反贪局就积极地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律信息中心合作开展了心理应激微反应研究。期望为这项研究赋予实务内涵,将微反应原理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成一套辅助侦查方向和突破口选择的侦查技术,完成现有审讯经验的标准化和提问的专业化,摸索出一套适合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实际的微反应理论应用流程。

    一、微反应的定义及研究意义

    微反应的全称,是“心理应激微反应”。它是人们在受到有效刺激的一刹那,不由自主地表现出的不受思维控制的瞬间真实反应。如果要为“微反应”这个心理学领域的新词找个国外的历史性词汇来对应的话,那它的英文原文应该是“Micro-expreions”(通常也译为“微表情”)。 简单来说,微反应可以从广义以及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微反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能够反映应激后瞬时心理变化的面部表情,常被称作“微表情”;第二,能够反映应激后瞬时心理变化的身体动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动作”;第三,能够反映应激后瞬时心理变化的特别语言信息,也被称为“微语言”。狭义的微反应则仅指能够反映应激后瞬时心理变化的面部表情,即“微表情”。在本文中,采用对微反应的狭义理解。

    纯人工学意义上的人脸表情识别始于19世纪达尔文关于“人类与动物表情”的相关研究,随之而来的是借助计算机工业迅猛发展带来的人脸表情的人机交互识别。一般来说,人体的对外反应通常是经过人脑有意识的控制后表现出来的动作,也就是受到个体思维控制的有意识反应,这些有意识的反应并不直接表达个体的内心真实想法。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说,这种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是立法确认一个法律主体是否适格的主要依据,也就是“具备辨认、控制能力”。不过,微反应之所以在反贪案件中具有值得研究的意义却不是因为人类的这种“辨认、控制能力”,而是基于一种不能“辨认、控制”,是一种“在刺激有效的情况下,真实可靠的直接反映了测试人的真实想法的,不受思维控制的,被测试人的最初瞬间反应”,这种反应是瞬间产生的,不受控制的产生之后又会极快的被有意识的心理活动所控制,被人体有意识建立的反应所替代,之后微反应会在他人几乎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下极快的消失。

    二、微反应识别的侦查学特征

    (一)反贪案件中的微反应基本特征

    微反应是人体反应在特殊时间阶段的特殊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微反应虽然特殊,但是遵循的仍然是人体的基本反应规律。从反应者的角度来说,这些表现都是个体自然的情绪反应,是情绪在体内成熟后的外化表现,是个体适应环境与进化自身的手段之一;从观察者的角度来说,任何人的情绪发生并产生反应都是有原始模型的,模型是可塑的,是可类化的,不同形式的微反应在相同类型的案件中是规律可寻的。例如:具有相当学历程度,相似职务行为环境的犯罪嫌疑人,从个体反应者的角度来说,自然流露出的微反应可能是其在学习环境中已经经过教育模式化以及在工作环境中已经经过工作模式渲染过的,应激后的第一种微反应通常不是“街头戏剧式的一哭二闹三上吊”,固有高等教育模式与国家政务工作模式会将快速的内部思维反应以及低速的外部表情、动作、语言反应固化在犯罪嫌疑人的微反应中,因此,观察者是可以通过建立类型化指标对其进行类型化比较、分析的。

    (二)反贪案件中的微反应继承特征

    任何反应都不是孤立产生的,人类的所有外部反应都是在不同维度空间中交替继承并呈现连续状态的,从平静到激动在短暂的交替都是有过渡进行的,因此,表现于外部反应则应该是有起承转合的。正负心理情绪的分离、变动点一般是最容易暴露于外部微反应的,之后则会体现出反应者对自我心理反应的控制能力和主动程度。例如:警惕与恐惧一般出现在控制空间的两端,分别属于高唤醒、高正性水平情绪和低唤醒、高负性水平情绪。在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与被侦查关系中,犯罪嫌疑人也会交替出现警惕侦查与恐惧被侦查两种情绪,在情绪交替的过程中,微反应会比较真实地表现出反应者从焦躁、兴奋到惧怕、忧虑的过渡,当然这一过程会极快地被有意识的行为表征替换,并不容易被发现。但是,如果警惕过甚会出现较长时间的焦虑、睡眠障碍、犯罪经历的反复回忆重现等高正性情绪,如果恐惧过甚则会出现较长时间的厌倦、冷漠、放弃的极端高负性水平情绪,这种长时间的失控状态,则较为容易发现以及掌握。

    三、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具体应用

    在反贪案件中进行微反应识别并非了解几个基本的微反应类型就可以判断反应者的内部心理活动的,比如,“睁大眼睛、瞳孔收缩、再轻轻眯眼”并非在任何案件中,面对任何人都可以被类型化地解释为“看见了不希望看见的人”;“摸鼻子、视线不定、清嗓子”也并非一定代表“紧张、说谎”,等等。期待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真正发挥辅助侦查的作用仍需要以一系列的基础条件的建设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适用能力的结合作为前提。

    (一)广泛化标准化表情库的建立

    微反应中的表情识别的基础是了解并掌握足够多的不同情形下类型化的面部表情,简单地就一两个模式进行对比并不足以支持侦查人员对反应者表情的辨识并最终作出判断,并且,标准化表情库与以往技术侦查中使用的人脸识别系统十分不同。人脸识别技术是早期应用于侦查实践中的生物识别技术之一,类似于指纹、DNA等人体生物指标的识别,是一种客观性较强的生物指标识别技术,建立了相关技术信息库之后只需要定期完成更新识别技术计算方法并且采集样本、丰富库存信息等重复性技术工作即可,样本本身具有不可变性,采集与统计过程具有技术复制性,整个过程客观而容易操作。标准化表情库的建立,单就微反应中的表情图库一个因素来说,就需要考虑诸多主观因素对判断结果的不利影响。比如,对比对象的标定心情可能会因为环境的不同、对比对象的情绪不同而发生变形,这些都会影响通过微反应对于反应者发出的信息的判断。尽管,其通过微表情图库的识别效果并不确定,但是,表情库的使用仍旧可以缓解纯人工识别的认识局限性、提高识别的速度以及相对准确度,因此具有基础性意义,是微反应识别的基础。现有比较通用的,相对比较完整、客观的标准表情库是Ekman与Fresen建立的基本表情库,可以借鉴使用,并且在这一点上,并不局限于是否属于贪污、贿赂等职务性犯罪的侦查使用,应该说在任何犯罪的侦查使用或者说其他类别的用途上是没有本质区别的。

    (二)局域性识别体系的构建

    如果说标准化表情库的建立是一种基础的量变,那么局域性识别体系的构建则是基础之上的质变。基于反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仅仅依靠标准化电脑技术识别是不足以保证信息的准确程度的,因为表情受到职业、文化、性别、环境等诸多差异影响,在这些差异条件下,微反应的变形是识别中的最大困难。简单的来说,比如:女性容易比男性产生更加丰富的表情,男性则基于表情本身就不丰富的特性更容易掩饰应激反应;情商较高的人群更加倾向于在应激后加速思维速度而微反应并不明显,情商较低的人群则更容易产生强烈表现于外部的微反应。反贪侦查工作面对的特殊对象,更多的属于因为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工作环境中相关人群的影响、甚至是工作中对外部表情以及肢体反应的特殊要求而较为善于并习惯于降低外部反应的人群,也就是说,这类特殊人群可能在应激后的微反应变化十分微弱,不仅不容易捕捉,并且容易产生控制后的变形表情,不容易与标准表情产生一致性,最终难以进行判断。因此,针对反贪侦查的局域性识别体系的建构反而是整个微反应识别的重要内容,在利用标准表情库的基础之上,建立特殊人群微反应识别技能,比如,针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对应人群来说,被侦查人群特定并且稳定,这类人群的知识结构乃至工作背景类似,甚至在性别、年龄上都具有相对趋同性,因此,在局域内微反应类似程度较高,自身可比性较高。建立以反贪等职务犯罪案件为主的局域性微反应识别体系,在体系内进行反应标准的建立,借助这个特殊人群内部的特殊反应识别标准进行微反应的识别、比较,准确度以及效率可能都会有所提高。

    (三)明确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本质作用

    案件的侦破不是拍电视,也不是做节目,任何一个案件的侦破得益于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依法完成的每一项工作,证据的类型也限定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类证据类型。微反应识别只是侦查过程中帮助侦查人员建立侦查思路,完善侦查逻辑性的辅助工具。并且,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微反应识别获取的多种信息有可能有助于案件的侦破,也有可能直接导致信息超载、信息误导,从而产生大规模、长时间、高成本的侦查资源浪费。同时,这些通过假定主体的前提反应而将平均反应特征强行类比于个体的方法也往往容易产生技术陷阱。比如:一个“贫困社区犯罪率很高”的统计数据就容易产生“贫困导致犯罪”的错误推论,继而应用到个体,则会产生是贫困导致某个个体犯罪的主要原因,进而模糊了个体犯罪的核心原因,最后演变成为某个贫困的人的犯罪几率较高的错误实践应用。所以,似乎解决宏观问题的规则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容易运用于解决具体问题的实践中去,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实践应用,仍有需要更多的实践探索。

    【参考文献】

    [1] 朱燕:浅议建造合同准则实践及建议[J].会计师http://www.daodoc.com/2012(8).

    [2] 杨庆中:浅议完工百分比法在施工企业核算中的利弊[J].山西财税,2011http://www.daodoc.com (1).

    [3] 马彦坤、甘玉江、谢晖:谈建造合同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J].财会月刊,2008(12).

    [4] 周海霞: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现状及改进措施[J].财经界http://www.daodoc.com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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